黄河流域生态治理法律协调机制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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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司法协调机制

司法是流域生态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严格司法才能有效执法。在黄河流域环境司法方面,应当统筹流域各地,在建立跨地域集中管辖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探索设立黄河流域巡回法庭(或黄河流域人民法院),以定期巡回监督与不定期考察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审判流域重大生态环境案件,构建司法协调机制,规制惩戒与责任,避免流域惩戒力度不一的差异,形成黄河流域生态治理法律保障轴线。同时,创新司法模式,建立生态环境案件下的司法修复制度,以使环境责任人承担治理污染、修复环境的实质性修复责任为主,最大程度挽回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实现最快速的修复。譬如,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可与当地政府执法小组共同协商,选择切实可行的区域,建立专项工作场所,成立专项修复监督小组,定期考察环境责任人的植树造林、荒山复绿、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鱼类人工补殖情况,定期评估考核,合格者减免处罚,不合格者继续承担修复责任,对履行责任不积极、不作为的责任人实行惩罚性加重修复责任,条件允许的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