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文化九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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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西方和平思想的起源及其发展

一 西方和平思想的起源

西方和平思想在古希腊时期出现时,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和谐思想。“和谐”指的是各个组成部分协调地相互联系在一起,它是一种世界观,也是一个有关人际、社会及宇宙的理想。“和平”与“和谐”这两个词都强调相互作用,相互联系,但侧重点不同。“和谐”,侧重发展的秩序、发展的平衡;“和平”,侧重发展的斗争、发展的矛盾。

(一)古典时代古希腊文明中的和谐思想

1 毕达哥拉斯的“数的和谐”

“和谐”的思想渗透了毕达哥拉斯的数本原说,他认为所有美好的事物都源于和谐,伦理之所以有价值也是因为和谐,甚至整个宇宙天体的有序存在本身就是“数”的和谐。在他们的认知里,“数的和谐”是肯定和绝对的,这种数的有序组合就构成了“宇宙的秩序”。因而,毕达哥拉斯这一学派的根本观点是“万物皆数,物在数中”,数支配万物,也构成宇宙中的“秩序”,“秩序”即“和谐”。

毕达哥拉斯学派在探索“秩序”研究的过程中还发现,音乐之所以能奏出美妙的声音,是因为音调按照轻重、长短、高低不同的排列关系组成的,“音乐是对立因素的和谐的统一,把杂多导致统一,把不协调导致协调”北京大学哲学系美学教研室:《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这应该是古希腊最初艺术辩证法思想的早期探索,其中也包含了艺术辩证法中“寓整齐于变化”的基本原则。在他们看来,人灵魂的内在和谐与艺术的外在和谐相互融和,即形成“同声相应”的和谐,并通过刚柔强弱的音符对他人的情感和性格起到净化和陶冶的作用。同时,他们还认为,整个天体的有序运行也是一种和谐,每个星球都沿着各自固定的轨道,有序地排列并保持着和谐的间距,以稳固的速度不停地运动,从而形成了各种和谐优美的音调及旋律,即人们称呼的“天体音乐”。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毕达哥拉斯提出的“数的和谐”理念应该是简单与完美的有机结合。

毕达哥拉斯讲的和谐最基本的意思是指音乐里面的那种和谐,如相隔两个八度的音乐连在一起,听起来就觉得很和谐,还有四度和音、五度和音等。毕达哥拉斯觉得,既然音乐能打动人的灵魂,那么灵魂里面应该有和谐,而灵魂又具有理解整个宇宙及一切事物的能力,因此整个宇宙和宇宙万物也必定具有和谐性。所以他认为,如果能够揭示出音乐里面和谐的根源,那就发现了宇宙万物和谐的根源,人们就可以凭借这个根源更好地理解一切事物,从而更好地治理城邦,让所有人过上美好的生活。于是他致力于研究音乐,他发现,如果把一根琴弦分成两部分,这两部分的比例如果为两个整数的比,那么琴弦发出的声音就是和谐的,比如,八度音的比为1∶2,四度音4∶3,五度音3∶2。因此,毕达哥拉斯认为和谐的根源就是数的比例关系,由此他提出了著名的“万物皆数”的论断,认为宇宙万物都是数,万物的关系都是数的比例关系。《毕达哥拉斯之和谐理论》,http://wenku.baidu.com。

2 赫拉克利特的“斗争致和谐”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斗争致和谐”,在他看来有对立才能有和谐,对立的存在即和谐的存在,世界万物中最美好自然的和谐均产生于事物的差异性。他说:“互相排斥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不同的音调造成最美的和谐。”他认为和谐是绝对不能离开事物的对立面而单独形成和发生的,这就像人类社会中存在有正义面与非正义面,假如没有非正义的事情发生,人们就无法认定和衡量哪些是正义的。他还说:“疾病使健康舒服,坏使好舒服,饿使饱舒服,疲劳使休息舒服。”这也就是赫拉克利特所说的“相反者相成,对立造成和谐”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在他看来,相辅相成的对立双方其实是共同存在于事物的统一体中,双方的矛盾斗争和对立冲突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外在表现形式。只有事物中不同因素的矛盾冲突,才能使对立的两面既互相斗争,又互相联系,从而促进事物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他还提出了“隐藏的和谐”概念,认为万事万物真正的和谐应该是事物内在本质的和谐,而不是停留在事物的表面和谐,事物内在本质的和谐是人们无法用眼睛看到的,只能用心去感悟,这种情况被赫拉克利特称作“看不见的和谐”。他认为“看得见的和谐”呈现在表面上,是可以欺骗、可以伪装的,因此“看不见的和谐”反而更好。王云:《赫拉克利特的和谐思想及其现代意义》,载《理论月刊》2008年第4期。

赫拉克利特还认为,和谐、冲突和斗争是相互转化的。和谐不是一成不变僵化固定的。万事万物没有绝对的和谐或不和谐,它们总是处于不断的相互转化中。他说:“结合物既是整个的,又不是整个的,既是协调的,又不是协调的,既是和谐的,又不是和谐的,从一切产生一,从一产生一切。”就像日和夜,生和死,醉与梦,少与老都始终是同一的东西。后者变化了就成为前者,前者再变化又成为后者。他还说:“压榨器里面的直的纹路和弯曲的纹路是同一条纹路。”“上升的路和下降的路是同一条路。”“冷变热,热变冷,湿变干,干变湿。”《论赫拉克利特的和谐思想及其现代意义》,载快乐阅读网,http://www.zuowenw.com。以上说明斗争性作为普遍现象贯穿一切事物的始终,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永恒的,在事物发展中占主导支配地位。因此,万事万物中看似不协调的和谐,对立中存在的统一,恰恰是赫拉克利特和谐理念的精要。

和谐与冲突和斗争的相互转化虽然是普遍的,但有尺度的规定性。赫拉克利特认为,在事物向自己对立面转化的过程中,像界限、程度和数量等标尺是非常重要的。在事物本身转化过程中还没有达到一定程度和界限时,它自身依然具有原本的特性,不能一下就变成自己的对立面或者发生质的变化;但当事物变化达到某种程度或超过某种界限后,它必然会发生质的变化或走向另一面。就好比好坏、善恶等也都有一定的衡量标准点。他认为一定尺度是对立双方事物彼此间区别开来的决定因素,这个尺度既是事物正反两面彼此同一的衔接点,又是相互真正发生转化的标志者。

3 恩培多克勒的“爱致和谐”——“爱和恨”“和谐与无序”

恩培多克勒认为,万物由火、水、土、气结合而成,爱使四者结合和生成,恨则使其分裂或排斥。他们的观点是,当以上四元素相互结合形成一个生命物体时,它们就会改变自身原有的样子:水、火、气、土混合形成骨、血和肉,骨、肉和血再相混融合形成了有生命体征的人、走兽或飞禽。这样的相混融合就好比用各种金属物通过焊接熔合塑造成人或动物一样。他认为这里讲的和谐并不是融合而成的混合物自身,而应该是这种形成物属性分类的规定性。由此可以看出,恩培多克勒想对相混融合的形成物作出界定,通过相混融合的形成物比率来理解和谐的理念,这样“既可以在普遍层面上通过‘同类相知’来解释一切生物的灵魂所具有的认知能力以及爱和恨等情感倾向,也可以在具体层面上来说明特定生物的某些能力(例如,植物感知光线和水分的能力,动物需要食物并主动获取食物的能力,人类的推理能力,等等)”陈玮:《灵魂、和谐与“身体的现实”——亚里士多德的灵魂概念及其对和谐论的批判》,载《自然辩证法通讯》2013年第3期。。按恩培多克勒的观点和描述,一切社会中的人和动植物等凡是有生命的事物,都是由水、火、土、气等四种元素根据一定比例融合相混而成。当以上四种元素因爱而相混融合在一起并达到符合成为某种特定事物的各类比例组合时,该事物就应运而生形成生命体了。反之,当各元素因恨而散时,各元素的比例也就会随之发生变化,该事物也就随之而亡了。

4 苏格拉底的“动态和谐”“和谐社会”

苏格拉底认为,思想演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先由一个认为绝对肯定的正题,然后依照逻辑惯例自然而然地转化过渡成一个极端否定了的反题,进而在合题中得到中和与调解。这就是苏格拉底所主张的“动态和谐”的理念。

苏格拉底的哲学中蕴含着丰富的和谐社会理论,他建立了人的哲学,着眼于探究人的道德本性,主张构建一套全新的道德价值评判体系。在这里,苏格拉底把“善”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思想的理论基础。在他看来,“善”就是人生的最高价值追求,人们的所有行为其实都是为了“善”。同时,他还认为实现“善”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他甚至把人们在现实社会和生活实践中所展现出的所有优良品格——团结、勇敢、正义、智慧、公平、守法等均称为“美德”,“美德”的实现也就意味着社会的和谐。何仁富:《通向至善之路——苏格拉底的人生境界论》,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这在过去伦理及道德观念还比较淡薄的时期,人们尚未形成共同伦理及道德行为准则时,苏格拉底却已经开始为此寻求人们表现出的各种美德,并以此希望能够更好地把人们慢慢引向他所设想的和谐社会。

5 柏拉图理想国的“等级和谐”

柏拉图认为一国中要有三部分人:当统治者的少数哲学家、负卫国之责的武装战士、负供养之责的农工劳动者。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是从探讨正义问题开始来描绘他的理想城邦的。他认为,要建立理想的国家,首先必须解决衡量理想国家的政治标准问题,用他自己的话讲就是正义问题。柏拉图认为,在人的世界里,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有他们具体的社会职责,并且自己的这些社会活动都应局限在实施各自社会职责的范围之内。柏拉图深刻地认识到,受各类社会因素影响,人从出生就有不平等的存在,而这种不平等的存在也被他看作在“理想国”中为什么也有等级制度存在的合理依据。所以,柏拉图认为的等级制度其实是建立在严格社会劳动分工基础上的。在他看来,人们为什么要建设城邦,主要原因是所有人都不能单靠个人的力量做到生活的自给自足。因为人都是会有多种多样生活需求的,但出于每个人对需求的喜好、天性及能力所限,单个人只从事一种适合于自己的社会工作,这就决定了人们必须相互联系在一起共同生活,从而必须进行相互的交流、合作与交换等。这个相互生活交流的共同区域就形成了政治意义所谓的城邦。城邦中生活着许多人,这就必须有劳动生产者进行生产活动,从而为城邦里生活的人们提供必要的住房、食物、衣物、工具等最基本的生活物资。随着社会及城邦的不断发展,各城邦之间为了抢占有限的社会资源就会出现冲突和斗争,为了保护城邦的安全和稳定,各城邦都会组建军队来从事安全保卫工作。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城邦应有的良好秩序,有效对城邦进行管理和治理,这就需要有智慧、强干和精明的人去管理统治这个城邦。由此可以看出,柏拉图眼中的城邦是源自人们的多种社会需求所形成的。

柏拉图为了增强人们对自身不平等及社会等级制度存在合理性的认知,他还编织了一个传说,告诉大家人都形成于地球深处的铸造,地球是所有人的母亲,人们都应是地位平等的兄弟姐妹。但是由于地球在铸造单个人时在他们身上加入了不同元素,有些人铸造时加入了宝贵智慧的黄金,这些人就应该成为城邦的管理者或统治者;有些人铸造时加铸了代表勇敢的白银,他们就应该成为城邦安全稳定的护卫者;大多数人在铸造时加铸了代表节制的钢铁,这些人就应该成为严格履行本等级职责的工匠和农民。这说明人们天生就有地位的贵贱和高低的划分。同时,他还认为,如果城邦中人们都能按各自的等级严格遵守自己的本分,各司其职,各敬其业,各理其事,那么这个城邦就会和谐相处、和谐发展,这个城邦也就实现了正义存在。因此,柏拉图认为的正义存在于社会的各等级人们之间和谐相处的关系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一个存在等级制的和谐王国。

6 亚里士多德的“中道和谐”

亚里士多德认为,过度和不足是恶行的特征,而中庸则是美德的特点。人应该选择一条“中庸”之道,才能作出有道德的行为。如节欲就在寡欲和纵欲之间,慷慨就在吝啬和浪费之间。在亚里士多德眼里,世界上所有事物都应该是向善的,人们所追求的最高目标的善就是人的幸福,而人的幸福又凸显于人的德行,这是建立在对德行的深刻思考和理解上的。以此为据,亚里士多德还进一步探索出中道理论,即中道精神是理性和欲望的契合。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在具有无理智的欲望下可以成为兽,在具有无欲望的理智下可以成为神——只是可以,人不可能成为兽也不可能成为神,正常人是处于神兽之间的。”李泽栩:《亚里士多德的中道德性论及其现实意义》,载《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1期。

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首先,中道是人的理性与人的欲望的结合体。人的理性应该在这对立结合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能够做到有效掌控和引领,但不能没有条件地进行随便否定或者完全消灭欲望。其次,他还认为中道又是人的德行与社会规范相统一。人应该是更向神的一面接近而非兽的一面,这就要求人们在社会中不仅要养成良好的德行,还要受法律规范的约束。所以,亚里士多德特别重视城邦的立法工作,他觉得无论德行还是规范都是紧密相连的,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他指出,人与动物的区别是人可以主动选择和向往理性的生活,具有主观能动的特性,当这个人主动选择向往理性的生活越高尚,其就会越趋向于神。他还认为,虽然人形成美德都来源于自由和自觉,但还需要教育的塑造、环境的熏陶、外在善的协助,以及习惯的养成等。与此同时,他认为人除了上述主动向往和行使理性的能力外,人们还进一步需要被动地接受和服从理性的指引,这就是所谓的人要服从社会集体公认的法律规范。他指出,只有在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中人们的美德才能长期存在,这就需要用法律法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因而,这也说明了法律法规和法治是确保这个城邦成为良善之城的关键。最后,亚里士多德认为,中道又是原则与灵活的统一。他曾发出“成功艰难而失败容易”这样的感慨,他觉得人们要按预定方向和目标最终到达很难,但要偏离这个方向和目标却极易。由此,他认为中道作为中间这个是绝对唯一的,对中间而言是不及或者过度就会表现出多种或多样的形式,这个中间就是中道表现的一元性,也就是所谓原则。但从其他角度来看,中道也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由于每个人的个体差异所表现的中间状态会存在差异,这样选择的结果就会出现不同,便使中道又呈现出了多元性的一面,这就是灵活性。从亚里土多德的上述观点可以看出,他所认知的中道即所谓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其实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互相联系,原则性其实包含了灵活性,而灵活性中又呈现着原则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中道和谐人们可以在后天的学习和习惯的养成中得以实现,中道原则的逐步形成其实就是人们后天努力学习逐步实现的过程,而后天通过培养良好习惯到最终实现中道,就必须对人们施加教育影响,要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培养,让人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过程中实现社会的中道和谐。

(二)古典时代古罗马文明中的和谐和平思想

1 塞涅卡、西塞罗的“法致和谐”思想

古罗马思想家一致认为:所有人都应该天生平等,即使人们在天赋、财富和地位等方面无法避免地存在差距,但是每个人至少都会有维护自身尊严和需求的最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认可或保护。其代表人物有塞涅卡、西塞罗等人。

塞涅卡认为,人们能做的一件事就是培养自己的崇高心灵,培养适合于好人的心灵。崇高的心灵就是顺应命运的要求,努力做到与自然的规律和谐一致。

西塞罗却认为,自然法是建立在各个民族制定的各类法律法规之上的更高的、永恒的适用于所有民族的法律。自然法的制定是与各类事物的本质相联系相适应的,其本质应该是正确和理性的。由于法律一定要体现公平和正义,所以,自然法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其他的实在法,那么实在法的制定就必须要体现和反映自然法的基本要求。西塞罗甚至还特别强调世界上人人都是平等的主张,这种观点最终还影响了罗马法。在西塞罗的思想中还有一个系统的和谐政治建设的理念,他觉得,法治和公民、混合政体、共和国等都是构建和谐政治的基本要素,其中,共和国是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混合政体是政治和谐的最佳制度选择,公民是政治和谐的主体,法治是政治和谐的保障。

2 奥古斯丁的和平思想

奥古斯丁认为,世界上的一切美都来自天主。首先,美是要分等级的,绝对的和最高的美应该属于上帝;其次,万物的形体美和道德美等都是相对的、低级的美。有限的、低级的这些美本身并没有什么独立价值,只不过是通向最高美的台阶或阶梯。美的展现形式是整齐统一与和谐,这种整齐统一与和谐是由上帝按数学规则创造的,因而数就是美的最基本要素。这个观点明显受到了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影响。在美和丑的问题上,他主张美是绝对的,丑是相对的,孤立的丑是形成美的积极因素。

奥古斯丁著有《上帝之城》,通过对康德永久和平理念的思考,提出了“双城学说”。他所认为的和平应与宗教信仰结合起来,无真宗教则无真德行。他区分了不同层次的和平,从身体的和平到万物的和平,认为“天上之城”的和平是永久的和平,而“地上之城”是偶然的事件。“天上之城”的和平是在上帝之中的安享,而受到尘世羁绊的人,无论是属于“天上之城”或是“地上之城”都始终不得安宁,唯有在对上帝的安享中,这一紧张不安才能得以安宁和平。

奥古斯丁被视为正义战争论之父。他认为,正义战争是允许的,但战争确实出于必需,而且只能以和平为目的。“人与人之间的和平,是一种相互协调;一个家庭的和平,是在各成员之间实行一种有秩序的统治和服从;一个城市的和平,是公民之间实行一种有秩序的命令和遵守”李道军:《古代思想家对法的应然与实然问题的追寻》,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2期。。上帝之城的和平,是上帝和上帝创造物达到最高度的有秩序的一致。这样的秩序和安排源自上帝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只要服从,就是和平。

二 西方中世纪和平理念的展开

(一)托马斯·阿奎那的和平思想

13世纪,欧洲封建社会开始逐步进入发展时期,但社会上却开始出现了一些经济难题。于是,阿奎那通过对当时宗教的教义及亚里士多德相关学说的研究,提出一个处理当时经济关系的有效原则,认为交换的公正与分配的公正很重要。他把社会财富分为对立的两种——自然财富和人为财富。“自然财富是社会幸福的基础,金银财富作为人为财富,不应成为国家和个人追求的目标。个人拥有的财富只有与其身份相符,才算是实现了分配的公正。对于以获取金银为目的的经商行为,他认为是可耻的,但同时认为那些为了维持生计、赡济穷人和办公共福利的人,从事经商是可以的”静虚妙斋:《世界十大思想家及其“思想”》,http://blog.sina.com。

他还提出,和平与安宁、团结一致是一个社会幸福和繁荣的存在。而建立君主制是确保这个社会能够做到团结一致、和平安宁的最好体制。并且他还觉得,本身是一个统一体制的国家要比多样性体制的国家更容易形成统一,为了进一步做到社会的和谐与统一,就要把政府的最高权力交由一个人来掌管比较好。

(二)马西略的和平思想

马西利乌斯继承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其政治主张主要体现他于1320—1324年所写的《和平的保卫者》一书中。他的观点是,国家的形成是由于人们对共同社会需要的认知。人类为了更好地生产和生活,就必须进行分工与合作,共同进行群居生活。起初是单个的小家庭,随后有更多的家庭逐步联合形成为村落。但是人类所具有的损人利己、自私自利与凶狠残暴等倾向又不利于进行合作。因此,理性便让人们产生了是非善恶的道德思想或公平正义的观念,由此也制定了各种行为规则,这就是自然法。为了进一步执行这些道德行为规则,制裁那些违反规则的人们,这就需要产生一个具有强制力的政府进行管理,这样国家就形成了。国家存在的真正目的就是要实现和满足人类和平的幸福美好生活;国家分工由六个等级组成:农民、工匠从事生产,商人从事交换,军人负责安全保卫,教士负责用《圣经》教诲人,官吏负责保障各等级分工互助、专司其职。在这个体系中一切政治权力和法律形成的根源都来自人民,体现国家意志的立法权,无论是在哪种政体下,都应该是属于全体人民或者人民之中的“占优势的部分”。那些执行法律的所有官吏都要由人民选举或罢免。他还认为,国家统一与和平的维护,必须排除教会对国家事务和权力的干预,因为教会的插手干预是造成意大利纷争与分裂的祸根,是对国家统一与和平的最大破坏和威胁。教会要受国家的统一管辖且不能拥有强制权力,教会也不能拥有财产权力。教会的最高机关是宗教代表议会,并且要由信徒互相平等选出,而不是所谓的教皇。他力求排除教会对国家事务及权力运行的干涉,从而实现意大利整个社会的和平与秩序。马西略特别强调和平是生活幸福的保证,分工互助是实现和平生活的途径,教会对国家事物的干涉是和平最大的威胁。

三 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和平理念的发展

(一)文艺复兴时期的和平理念

文艺复兴是欧洲由中世纪向近代转型的时期,它否定封建特权,提出了自由、平等、民主等口号,提出以人为本,要求摆脱神学影响和统治,抨击封建专制。如但丁通过《神曲》表达了渴求祖国和平统一、人民安居乐业的愿望。

托马斯·莫尔的代表作《乌托邦》指出了资本积累的罪恶、“羊吃人”的血腥、贫富悬殊的残酷,并认为一切不公平的祸根在于私有制。他幻想期望的理想社会就是“乌托邦”。在“乌托邦”社会里,社会实行的是公有制,人们在整个社会中政治权力、经济生活方面都是完全平等的,产品分配原则是实行按需分配。那里的公民都没有个人的私有财产,住房十年要调换一次,工作服和公民装都要统一,就餐也在公共餐厅里统一开餐,官吏由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位不得世袭。乌托邦的人要奉行宗教自由和一夫一妻制的政策。

莫尔的观点其实非常明确,那就是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只有把私有制度完全消除,社会财富才能够按照公正平均的原则进行分配,人们也才能真正享受到社会福利。莫尔在社会主义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要建立公有制并消灭私有制的问题。莫尔提出的“羊吃人”运动成了后来人们经常提及和引用的佳句,他详细描绘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野蛮的圈地运动,成为了马克思写《资本论》时的生动素材。当然,我们也清楚地知道,那时的莫尔还无法指出实现理想制度的真正途径。

康帕内拉的《太阳城》描绘了其心目中与资本主义完全相反的“太阳城”。那里没有阶级、没有家庭、没有贫富差距、没有罪恶,实行计划经济,人们之间充满着兄弟似的友谊与友爱。

霍布斯则提出自然法原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要改变这个状态,必须按自然法则去做。其主要观点是要最大限度地努力探求和平。为了社会和平与人们自身的安全,人们都要放弃自己的权利和力量,应当认真地履行社会契约等。他甚至提出,社会契约是实现社会和平的前提,社会应该是一群人都要服从于一个人的威权之下,而每个人将自己的自然权利都交付给这个威权,让这个威权来维持社会内部的和平,抵抗外来之敌的侵犯。对霍布斯来说,在他眼里法律最大的作用就是确保社会制定的各种契约的顺利执行。

(二)启蒙运动时期的和平理念

启蒙运动的理论表现为理性主义,此时人们已经从对神的崇拜,逐步进化到相信人类的理性能够完美地认识和了解整个世界。

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自然法有四条:一是和平;二是寻找食物;三是性依恋;四是人类社会欲望。以此说明,封建时期的法律不合乎人类理性,必须用资产阶级法律来取而代之才合理。

狄德罗认为,由于各个国家条件差异,国家有君主制和民主制之分,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四 近现代西方和平理念的蓬勃发展

(一)康德的和平思想

伊曼努尔·康德著有《永久和平论》,提出必须遵守国际法准则,设立公断法庭机构,实行国际调解等,以保证自由国家联合起来实现“永久和平”。其中,康德提到“脱离野蛮人的没有法律的状态”[德]伊曼努尔·康德:《永久和平论》,何兆武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并提出了永久和平思想。永久和平的前提是建立起一种联合起来的、强调平衡的力量,建立起一种国家公共安全的世界公民状态来维护永久和平。康德对欧洲的联合充满希望,他认为,尽管国家间的关系从对抗到和谐过程有种种反复,不可能一次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已形成的国家联合体可能会被摧毁,但总的趋势仍然是朝着永久和平的方向不断迈进。石斌:《康德国际关系思想刍议》,载《史学月刊》1999年第2期。

(二)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和平主张

圣西门、傅立叶等主张社会变革应以和平的方式来进行。他们指出,人类最美好的社会制度是实业制度,它以大工业为基础,人人都有劳动权利和义务,不受压迫和剥削,实业家委员会和学者组成的科学委员会对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行有计划和有组织的领导;应通过和平的社会改造、宣传和教育实现这一理想社会。其思想产生的历史条件:(1)政治上,资本主义社会矛盾尖锐;(2)经济上,工业革命和工业化大生产的迅速推出;(3)文化上,启蒙思想等优秀文化成果的熏陶。

(三)约翰·加尔通的和平学理念

约翰·加尔通生于挪威首都奥斯陆,是现代和平学研究的开创者之一,“超越:和平与发展研究中心(TRANSCEND)”创始人,被国际学术界称为“和平学之父”。在约翰·加尔通看来,和平分为两种,即“积极的和平”与“消极的和平”。[挪威]约翰·加尔通:《和平论》,陈祖洲等译,南京出版社2006年版。其中,“积极的和平”基于积极的合作;“消极的和平”基于简单的安全,免于自身被攻击。在其1969年发表的论文中,他将单纯没有战争的社会状态称为“消极的和平”;将没有贫困、贫富差距等“结构性暴力”的社会状态定义为“积极的和平”。该定义对后来的世界和平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推动了和平学的确立。约翰·加尔通认为,中国以自己特有的视角来观察现实,阴阳平衡、尊重智慧、众生平等的理念被视为理所当然。《“命运共同体”普惠世界》,载环球网。

(四)新保守主义的和平主张

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新保守主义,其最为特别的表象就是“反对国家干预”,即坚决反对国家对社会、经济和生活进行干预。他们猛烈抨击现代自由主义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干预政策及理论,他们的观点是政府运转已经超负荷,认为政府不应该干预社会、经济和生活,要让市场经济独立在那里自己运行。实际上,他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阐发了古典自由主义的一些原则。里根主义主张强的国家,用权威来恢复繁荣,用实力来维护和平等。新保守主义泛起的背景:(1)政治上,苏联解体,“冷战”终结;(2)经济上,科学技术的进步,国际经济组织的成立与发展;(3)文化上,一体化和区域化(民族化)的趋势并存,民族文化意识空前高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