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个人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功能
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个人“重生”,维护正当债权债务关系,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其必要性。然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完善、统一,个人破产程序复杂,需要独立、专业的主体介入以便程序推进。个人破产管理人具有多元功能,能够有效帮助个人破产制度实现其价值目标,设立个人破产管理人以与法院配合推进个人破产程序成为必然。个人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一般具有以下功能。
(一)接管功能
个人破产管理人的接管功能包括临时接管功能和正式接管功能。临时接管功能主要出现在英美法系中的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中。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有不同的阶段,在每个阶段管理人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职责,在英美法系中,法院尚未指定管理人或托管人之前,会指定一名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担任个人破产案件的临时接管人,该临时接管人不同于正式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英美法系主要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即破产申请提交后、债权人会议未召开之前,法院为了防止破产财产因无人管理而出现问题,或者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指定一名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临时接管人,在确定正式的管理人之前暂时接管债务人财产。在美国和英国,临时接管人一般是由官方管理人担任,隶属于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具有公务性质和独立性。《美国联邦破产法》规定,在依据相关规定发出债务免除令后、指定正式接管人之前,联邦托管人应当立即任命一名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担任案件中的临时托管人,主要负责正式接管人确定前所涉及的所有破产管理事务。在我国个人破产程序中尚未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了我国破产管理人同时拥有临时管理人和破产管理人双重身份,可以认为我国个人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也应当具备临时接管功能,以解决个人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接管和资产调查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
临时接管一般在确立正式管理人后结束,此时管理人正式接管债务人财产,履行破产职责。个人破产程序之主要目的是清算债务人财产,实现变价分配以清偿债务,管理人最重要的任务便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对其进行调查整理。虽然在个人破产案件中,经常存在债务人财产较少、无产可破等情况,但债务清偿主要依凭债务人财产得以清偿,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能够有效避免债务人恶意偿债、欺诈隐瞒等行为出现,损害债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履行破产程序过程中,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查、将债务人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进行分离、合理支配债务人财产、避免债权人侵夺财产等,均为对债务人财产的依法接管,避免债务人财产损失。除此之外,管理人还需要接管债务人的所有印章、账簿和其他文件资料,对保护债务人也具有极大的意义。因此,接管这一制度功能,是保障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关键。
(二)咨询功能
个人破产程序是一类涉及多方法律关系的程序,其程序内容烦琐复杂,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要求,从而需要具有专业性知识和技能的个人破产管理人进入,以在推进破产程序时给其他参与主体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但正如前述,个人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并非某类主体的代表人,其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债务人、债权人、法院等主体提供咨询服务。
首先,个人破产管理人具有给债务人提供咨询的功能。债务人一般对破产程序如何推进知之甚少,尤其是个人债务人,但其却是个人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类主体。管理人一般是具有个人破产程序方面专业知识的专家,为保障债务人的利益,其有义务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债务人提供相应的帮助,助力债务人清偿债务。根据美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定,管理人要为债务人履行清偿计划提供咨询和帮助。在我国个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也具有为债务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功能。如在个人破产财产豁免制度中,债务人制作豁免财产清单后,管理人应当对豁免财产清单提出意见,即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豁免财产清单提供一些专业性建议和判断。又如,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过程中,管理人可以为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的制定提供专业性建议。
其次,个人破产管理人具有给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咨询的功能。在个人破产程序中,主要是通过管理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分配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在债权申报过程中,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可能对能否申报、如何申报等事项存疑,便需要管理人对此提供帮助。在涉及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债务人实施恶意清偿、不合理交易、无偿担保、提前清偿等行为时,若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法判断行为性质,则管理人可以以其专业知识对债务人行为定性,并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或追回权。
最后,个人破产管理人具有给法院提供咨询的功能。个人破产程序中需要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还需要厘清债务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接管并整理债务人财产,这些破产事务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交由专业的管理人负责能够为法院提供直观的参考结果,并以专业知识为法院答疑解惑。除此之外,管理人需要进入个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程序中。在这些程序中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可行性、债务人免责考察的效果、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和解协议的可行性等均需要管理人进行前置审查并报请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为法院提供了咨询服务,减轻了法院的负累。
(三)监督功能
个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阶段:一是破产程序进行阶段;二是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考察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中又同时包含管理人对债务人的监督以及破产管理机构对管理人的监督。
在破产程序进行阶段,根据广义上的监督功能内涵,监督功能具体表现为管理人对债务人的监督和官方破产管理机构对市场管理人的监督。在破产重整阶段,债务人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业务,债务人在重整期间是否存在恶意清偿、免除债务、不合理抵押担保等行为均将受到管理人的监督。同时,当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后,管理人也将继续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除此之外,管理人还需要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及时在重整不能等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此类行为均是管理人在履行监督职能。而官方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执行期间对管理人的监督主要是管理、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当管理人有履职不当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在英国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需要接受破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破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账册或相关资料,对其履职行为进行普遍性监督。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考察阶段,不同于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的职务履行结束,个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还需要在债务人的考察期内继续履职,对债务人行为进行监督。如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规定,破产管理事务部门要对债务人在考察期内的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进行登记申报,管理人要审核债务人提交的年度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报告,同时债务人的考察期是否通过还需要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设置考察期并进行监督,是督促债务人尽快达到免责获得“重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有益之举。
(四)利益衡平功能
个人破产管理人能够有效衡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个人破产制度核心目的是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但同时也可能会导致有些债权人在尚未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下失去获得清偿的机会,因此个人破产管理人的首要职责便是衡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债权人作为债务可能难以被清偿的利益受损一方,天然地会与债务人存在矛盾,管理人需要依法采取措施力促双方利益衡平。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接管财产时允许债务人提交豁免财产清单并审查,便是衡平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的例证。除此之外,在个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追回权等也是衡平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表现。在债务人破产申请提出的两年内,若债务人实施了无偿清偿、不合理交易、追加担保、提前清偿、恶意延长债权期限等不当财产处分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以避免债务人处分行为侵犯债权人利益。在破产程序中,若债务人有为逃避债务而不当处分财产和财产权益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管理人均有权将债务人财产追回。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考察期内,管理人对债务人继续监督管理,及时监管其是否违反考察期义务、是否实施不当减少财产等行为,并按年度对债务人新增的财产进行接管分配。前述举措,并非为了某一主体的利益,而是管理人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衡平的正常外部性表现。
管理人不仅具有衡平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功能,其也具有衡平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功能。在个人破产程序中,一个债务人几乎都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所有债权人申报债权均是为了能够实现债务清偿。但是个人申请破产的前提必然是资不抵债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债务人财产也必然是有限的,难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在短时间内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因此债权人有可能会为实现自己债权额的全部清偿而实施利己行为。但是,当某个债权人实施了利己行为,其他债权人被清偿的债权额比例将会减少,便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在个人破产程序管理人职责中,为了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当债权人在明知债务人申请破产或者可能破产的前提下,与债务人实施的个别清偿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债务人财产。同时,债权人可以将其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管理人会发挥其专业性对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务进行审查,若属于破产申请后取得、恶意取得等情形,管理人将会拒绝抵销。在各自为利的个人破产程序中,如果没有中立的管理人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相关权利,债权人之间将会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使尽浑身解数,这将会导致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极不平衡,个人破产制度难以推进。
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后,我国正进入发展新阶段,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进入“十四五”时期,我国对外开放持续扩大,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跃上新台阶,但同时也进入了一个风险社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将面临新的风险。企业破产法对企业面临的经济风险提供了防范路径和救济手段,在消费水平攀升和金融信贷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个人破产制度也已得到重视。但制度制定尚需时日和人员加以落实,个人破产管理人具有接管、监督、咨询、利益衡平等多种功能,有利于推动个人破产程序的展开及个人破产制度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