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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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三 吏律二 公式计一十八条

【题解】

公式门规定公文制作、传递、使用的规则。秦代法律中规定矫诏、矫制的罪名,文书传递的规则。北周令中有《公式令》。唐代《公式令》的内容在传世文献和敦煌文献中部分保存了下来。据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唐令拾遗》考证,唐代的《公式令》有四十四条,包括诏书式、制书式、奏抄式、露布式、论奏式、奏弹式、关式、解式、移式、牃式、符式、制授告身式、奏授告身式、用印、驿站勘合符、鱼符、鱼袋、木契、公文用字等内容。《唐会要》引述贞元五年(789)《公式令》关于文案传递在路上的期限(卷五十八);大历十四年(779)的《公式令》,规定驿站给不同品级官员马匹的标准(卷六十一)。

宋代延续了唐代的《公式令》,《宋史·职官志》引述《公式令》条文,“按《公式令》:朝参行立,职事同者先爵,爵又同者先齿。今请宗子官同而兄叔次弟侄者,并虚一位而立”(《宋史》卷一六八志第一二一职官八),规定朝见皇帝时的站位班次。宋代《庆元条法事类》残本有“文书门”,收录关于文书管理等的规定。元代的《大元通制条格》中的《公式令》一篇已经遗失。元朝徐端元《吏学指南·公式》介绍了公文的各种类型:札付、咨、符、关、指挥、牒、咨申、咨呈、申、文解、付予、付身、批帖、呈、引、移文、公文、海行等。《元典章》有“掌印、案牍”细目,规定用印章和公文制作传递等事项。

明代开始,“公式”不再是独立的令,纳入律中,规定了违反公式规则构成的各种犯罪。有直接关于文书的,也有间接关于文书的,如“讲读律令”并不是直接关于文书的,律令无法理解为一般的文书,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文件。“漏泄军情大事”规定泄露军情的一般情形和私自开拆军事文书构成的犯罪。

讲读律令

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逆、叛者,不用此律。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者,斩。

【注释】

①律令:指《大明律》和《大明令》,为明代基本法律。

②按治去处:官员分管查问惩处的辖区。考校:犹考课。按一定标准对官吏的政绩进行考核,以决定其升降赏罚。

③挟诈欺公:指怀有奸诈心思欺瞒公正之道的。

【译文】

凡是国家颁布的律令,参详斟酌事情的轻重,确定罪名,颁布发行全国,永远遵守。国家机构的官吏务必要熟读,讲解清楚法律的意思,用之剖析决断事务。每年年终,在京官员由都察院,在外官员由分巡御史和提刑按察司官员依照分管查问惩处的辖区考核。如果有被考核官员不能讲解,不知晓法律的意思,初犯罚一个月俸禄钱,再犯笞四十并把过错记录在册,第三次犯在本衙门降职任用。平民百姓如各行各业从事体力劳动或者有技术的手工业者能够熟读、讲解和通晓律意的,如果发生过失犯罪或者被他人连累犯罪的,不管罪行轻重都可以免罪一次。如果犯罪的事实是涉及谋反、谋逆、谋叛的,不适用这条法律。如果官吏以及各种人在处理事务适用法律时存在借助法律之名在公事上假冒欺诈,妄自对法律提出异议,擅自更改法律,改变破坏已经颁布的法律的,处斩刑。

制书有违

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杖一百。违皇太子令旨者,同罪。违亲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错旨意者,各减三等。其稽缓制书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稽缓亲王令旨者,各减一等。

【注释】

①制书:皇帝的诏敕命令称为制,制作成书面文件称为制书,如诏、敕、谕旨之类。

②失错:指因过失误解制书、令旨中的意思。如果是故意,则不适用本条。

③稽缓:延缓,耽搁。

【译文】

凡是接到皇帝的制书应当执行制书的内容而不遵守实施的,杖一百。不遵守皇太子令旨的,同罪。不遵守亲王令旨的,杖九十。理解旨意有误的,各种情况减三等论罪。搁置拖延制书和皇太子令旨及时执行的,一日笞五十,每增加一日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延缓亲王令旨的,各种情况减一等论罪。

弃毁制书印信二条

凡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若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斩。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绞。当该官吏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误毁者,各减三等。其因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迹者,不坐。

【注释】

①起马御宝圣旨:兵部派拨送达文书的马匹或者人,必须申请领取内府加盖皇帝印玺的圣旨,然后才能发给。起船符验:管理拨派船只作为运输工具的机构发放凭证,与起船使臣所执的符篆印牌合在一起验证真伪。

②军机钱粮:军事情报和机密以及供军需的粮饷。

【译文】

凡是抛弃毁坏制书以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包括各衙门的盖印凭证以及巡夜人作为凭证的铜牌的,处斩刑。抛弃毁坏官方的文书的,杖一百。为了规避而弃毁的,适用重罪论处。事情涉及军事机密和军需粮饷的,处绞刑。具体负责处理事务的官吏知情而不告发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不论罪。失误导致毁坏的,上述各种情形的犯罪减三等论罪。因为水灾、火灾、盗贼而导致的毁坏遗失,有明显证据的,不论罪。

凡遗失制书、圣旨、符验、印信、铜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书,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若主守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者,杖八十,限内得见,亦免罪。其各衙门吏典考满替代者,明立案验,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违者,杖八十。首领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给由者,罪亦如之。

【注释】

①主守官物:仓库场地管理事务的官吏,之前条文中所规定的斗级、攒拦等。

【译文】

凡是遗失制书、圣旨、符验、印信、巡牌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如果遗失的是官文书,杖七十;遗失的文书涉及军事机密军需粮饷的,杖九十徒二年半;都停发俸禄责其寻找,三十日内找到的,免罪。如果主要负责看守官物的人遗失了登记册以致钱粮的数目错误混乱的,杖八十,限期内能够找到的,也免罪。各衙门吏典任期满考核被代替的,须将有关文书案卷查验明白,把原来管理的文案交付给接管的人,违反规定的,杖八十。首领官吏不等着交接,共同参与给原管文案的离任人员发给离任凭据的,也一样论罪。

上书奏事犯讳

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杖八十;余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分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而言“不免”,当言“千石”而言“十石”之类,有害于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错误有害于事者,笞四十。其余衙门文书错误者,笞二十。若所申虽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害于事者,勿论。

【注释】

①犯御名及庙讳:冒犯了皇帝的名字以及其先祖名字的。讳,古人认为名字与本人有密切关系,不可以随便称呼名字,皇帝或者其他尊长者的名字不能直接称呼,需要用其他字代替,称为避讳。

②余文书:除了上文所述上书、奏事的文书,其余下达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及其他如五军都督府、都察院等衙门的文书。

【译文】

凡是给皇帝上书以及奏报事务失误触犯皇帝的姓名以及各代祖先的名称忌讳的,杖八十;其余的文书中误犯名讳的,笞四十。若是起名字触犯上述名讳的,杖一百。所冒犯的御名以及庙讳,声音相似,字体不同,以及有两个字的名字只有一个字犯讳的,都不论罪。如果上书以及奏事有错误,应当表达为“原免”而表达为“不免”的,应当表达为“千石”而表达为“十石”之类的,如果对事情有妨害,杖六十。申报给六部的文书表达有错误导致妨害事务的,笞四十。其余衙门的文书有错误的,笞二十。如果所申报的文书虽然表达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妨害事务的,不论罪。

事应奏不奏

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处绞。若文职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有所规避,从重论。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若已奏已申,不待回报而辄施行者,并同不奏不申之罪。其合奏公事,须要依律定拟,具写奏本。其奏事及当该官吏佥书姓名,明白奏闻。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施行已后,因事发露,虽经年远,鞫问明白,斩。若于亲临上司官处禀议公事,必先随事详陈可否,定拟禀说。若准拟者,上司置立印署文薄,附写略节缘由,令首领官吏书名画字以凭稽考。若将不合行事务妄作禀准,及窥伺公务冗并,乘时朦胧禀说施行者,依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科罪;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注释】

①上议:指奏请皇帝请议军务,如调拨兵马、制作铠甲、兵器之类。

②选法:指吏、兵二部选官的法律规定。制度:制定国家礼乐、仪式等。灾异:水旱等自然灾害为灾,妖魔鬼怪的传言和异常的自然、社会现象为异。

③合奏公事:所有应该奏报给皇帝的公事,既包括军务、定罪量刑等,也包括各种行政管理事务,如选官奏报、灾害救济核实奏报等。

④佥(qiān):同“签”,在文书上书写名字。

⑤稽考:查考,考核。

⑥冗并:冗杂。

【译文】

凡是军官犯罪,应该请示皇帝的旨意而不请示,以及应该论功请示皇帝议定而不上请议定的,具体处理事务的官吏处以绞刑。如果是文官犯罪,应该奏请而不奏请的,杖一百。应请不请的原因是有所规避的,依照重的罪名论罪。包括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处理以及事情按规定应该奏请而不奏请的,杖八十;应该申报上级而不申报的,笞四十。如果已经奏请已经申报的,不待回复而立即施行的,都与不奏不申同样论罪。应该奏报的公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拟定结论,写出完整的奏本。奏事以及具体处理事务的官吏应签上姓名,明白地奏报给皇帝知道。如果奏报中有所规避、增减关键情节蒙混奏报批准的,施行之后,因为其他事情被揭露,虽然经过很多年,经审问明白,处斩刑。如果亲自到上司官员处禀报商议公事,必须在禀告事情时先详细说明事情是否可行的处理意见,明确拟定结果禀报陈述。若是批准拟定的结论,上司在本衙门设置盖印公文簿,附写简略的原因,责令首领官吏画押签字以作为查考依据。如果把不应施行的事务假冒为已经禀报批准的,以及暗中观察到公务繁忙冗杂,乘机蒙混禀报施行的,依照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论罪;如果这样做是因为有所规避的,选择重罪论处。

出使不复命

凡奉制敕出使不复命、干预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门出使不复命、干预他事者,常事杖七十,军情重事杖一百。若越理犯分,侵人职掌行事者,笞五十。若回还后,三日不缴纳圣旨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缴纳符验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注释】

①制敕:皇帝的诏令。

②越理犯分: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不合理地干预分外的事务。

③职掌:指所主管之事,职务。

④符验:出使的公务人员携带的用来证明身份和权力的符节凭证。

【译文】

凡是奉制敕出使不回来复命、干预其他事务的,杖一百。各衙门派出去办事不回来复命、干涉其他事情的,一般的事情杖七十,军情大事杖一百。如果越界干涉分外之事,侵犯别人职权行事的,笞五十。若是出使回来之后,三日不缴纳圣旨的,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不缴纳证明身份的凭证的,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最高处刑杖八十。如果这样做是有所规避的,各依照重罪定罪量刑。

漏泄军情大事

凡闻知朝廷及总兵将军调兵讨袭外蕃,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而辄漏泄于敌人者,斩。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以先传说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减一等。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斩;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

【注释】

①总兵将军:军队中的将领,如征虏、征蛮、镇朔将军之类。外蕃:指外国或外族。

②反逆贼徒:试图推翻政权谋害皇帝的盗贼之徒,对于皇帝来说就是敌人,属于重大犯罪。

【译文】

凡是听闻朝廷以及总兵将军调兵讨伐袭击外蕃,以及抓捕反逆盗贼的机密大事,而立即泄露给敌人的,处以斩刑。如果把边境地区的将领报告给他们的军情大事泄露的,杖一百,徒三年;以最先传播消息的人为首犯,随后传播的为从犯,从犯减一等处罚。如果私自开启官府的密封文书观看的,杖六十;文书内容有关军情大事的,以泄露军情罪论处。如果皇帝身边的官员泄露机密重事给他人的,处以斩刑;一般的事情,杖一百,罢免职位和差事不再任用。

官文书稽程

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若各衙门遇有所属申禀公事,随即详议可否,明白定夺回报。若当该官吏不与果决,含糊行移,互相推调,以致耽误公事者,杖八十。其所属将可行事件不行区处,作疑申禀者,罪亦如之。其所行公事已果决,行移或有未绝,或不完者,自依官文书稽程论罪。

【注释】

①首领官各减一等:首领官作为负责管理事务的官员,大、中、小事各种类型都减一等。参与处理事件的吏典和首领官论罪,佐贰官员不论罪。

②申禀:禀告,向上级官府报告。

③果决:公事处理完成并执行。

④推调:推托,推辞。

⑤行移或有未绝:公事处理之后有关的公文知会、提取等后续卷宗文书没有处理完。

【译文】

凡是官文书送达滞留没有按时到达的,一日,吏典笞十,三日加一等,最高处刑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如果各衙门遇到下属申报禀请公事,立即详细讨论是否可行,清楚明白确定结果回报。如果负责处理的官吏没有参与立即决定,没有认真执行文书移送的程序和日期,互相推诿,以至于耽误公事的,杖八十。下属将可以处理移送的事件不进行处理移送,而是作为疑难事务申报上级,也是一样论罪。移送的公事已经确定结果并执行,公文移送的事还没有完全结束的,或者不完成后续公文处理的,自然是依照官文书稽程论罪。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门文卷,迟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失错及漏报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其府、州、县正官、巡检,一宗至五宗罚俸钱一十日,每五宗加一等,罚止一月。若钱粮埋没、刑名违枉等事,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注释】

①照刷:清理查验核对整饬公文卷宗。有司:朝廷、省、府、州、县等具体处理事务的衙门。

②局所、河泊等官:局所、河泊等机构的官员。局所是处理专门事务的机构,如浣衣局、牧所;河泊是处理河流、湖泊等事务的机构,如河泊所是掌管收水产鱼税的机构。

③失错:过失导致使用印章不签署姓名之类的公文管理错误称为失错。漏报:卷宗含有多个内容应该全部清理报送而遗漏了部分内容没有报送。

④巡检:巡检司,元代开始设置,明代沿用。设置在地方负责训练士兵,治安巡逻,镇压反叛,归于地方行政官员管辖。

⑤钱粮埋没:钱粮不见下落。刑名违枉:处理刑事案件违反法律规定。

【译文】

凡是清理各府、州、县等具体处理事务的衙门以及盖印的衙门文书卷宗,迟延一宗、二宗,吏典笞十,三宗到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最高处刑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以及管理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场所的官员各减一等。公文印章缺失等过失错误以及漏报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最高处刑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员各减一等;府、州、县正职官员、巡检官员,失错或漏报一宗到五宗罚十日俸钱,每五宗加一等,最高罚一个月俸钱。如果是钱粮不见下落、刑事案件违法枉判等事,失错或漏报是为了有所规避的,各自按照罪名和刑罚严重的罪论处。

磨勘卷宗

凡磨勘出各衙门未完文卷,曾经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驳问迟错,经隔一季之后,钱粮不行追征足备者,提调官吏以未足之数十分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应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有隐漏不报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钱粮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若官吏闻知事发,旋补文案以避迟错者,钱粮计所增数以虚出通关论,刑名等事以增减官文书论。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举及符同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注释】

①磨勘:指逐一对比细磨校勘。

②提调官吏:提举调度的官员,专门委派承担特定事务的官员。

③造作:专门为官方建造或制作指定物品,如置办颜料、织造缎匹之类。

④虚出通关:明代通关指仓库管理程序中钱粮全部交接完毕后给出印信长单作为出门时关卡检查的凭证,虚出指收仓的数量与开出的通关不相符合。

【译文】

凡是在检查校勘时查出各衙门不完整的公文卷宗,曾经经过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核验督查驳回责问迟错的,经过一个季度之后,钱粮追征不够完备的,提调官吏以不足之数的十分为计算单位,一分笞五十,每增加一分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迟错文书涉及刑名和造作等事情,可以结案而不结案的,应该改正而不改正的,笞四十,每迟错一月加一等,最高处刑杖八十;接受了当事人财物的,计算赃款以枉法罪选择罪重的一种论罪。如果有隐瞒遗漏不报告核查勘验的,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最高处刑杖八十;事情涉及钱粮的,一宗杖八十,每增加一宗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如果存在规避的,选择罪重的罪名论罪。如果官吏听说事发,立即补上文案以规避迟错罪的,钱粮按照所增加的数额以虚出通关论罪,刑名等事以增减官文书论罪。共同处理事务的同僚以及直接负责的上司,知道而不检举告发以及共同作弊的,同等论罪;不知情的,以及不是共同负责处理事务并签署文案的,不论罪。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应行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若因遗失文案而代者,加一等;若有增减、出入,罪重者,从重论。

【注释】

①应行官文书:指各衙门应该移送的各种公文,比如咨文、申报公文、照会公文、牒、札子之类。判:在文书上书写有关事项和日期。署:在公文上署名。

②文案:保存下来的文案卷宗以备检查校勘的。

【译文】

凡是应该移送的官文书而同僚代为书写内容日期署名的,杖八十。如果因为遗失文案为了弥补卷宗而代为书写内容日期署名的,加一等;如果在文书内容上有增减、故意出入人的,构成重罪的,依重罪论。

增减官文书

凡增减官文书者,杖六十;若有所规避,杖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各减一等;规避死罪者,依常律。其当该官吏自有所避增减文案者,罪同;若增减以避迟错者,笞四十。若行移文书,误将军马、钱粮、刑名重事“紧关”字样传写失错而洗补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领官失于对同,减一等。干碍调拨军马及供给边方军需钱粮数目者,首领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规避、故改补者,以增减官文书论;未施行者各减一等,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并斩。若无规避及常行字样偶然误写者,皆勿论。

【注释】

①增减官文书:指增加或者减少文书的内容或者形式等,改变文书状态的。

②洗补:涂改添补。

③干碍:妨碍。

【译文】

凡是增加或者减少官文书的形式、内容的,杖六十;如果有所规避,规避的罪达到杖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最高处刑杖一百流三千里;没有施行的,各减一等;规避死罪的,依照法律的正常规定论罪。具体负责处理事务的官吏因为自己的原因有所规避而增减文案的,同样论罪;如果增减公文是为了规避迟错的,笞四十。如果移送文书时,误将军队马匹、钱粮、刑名重事的卷宗题写“紧关”字样传写失误而涂改添补改正的,吏典笞三十,首领官过失没有核对的,减一等论罪。文书失错导致妨害调拨军马以及供给边防军军需钱粮数目的,首领官、吏典都杖八十。如果有所规避、故意修改填补的,以增减官文书罪论罪;未施行的人各减一等,因此导致失误军机大事的,不论故意过失,都处斩刑。如果没有规避以及普通的文书字样偶然失误写错的,都不论罪。

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门印信,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纸于印面上封记,俱各画字。若同僚佐贰官差故,许首领官封印,违者,杖一百。

【注释】

①封记:把印章包起来密封,在封面上标记。

②画字:签字画押。

③差故:指出公差或有事故。这一条的宗旨在于规定各衙门的印章是官方机构的公器,长官应该掌管,使用印章的时候同僚们一起在纸面上盖印或者在封面上戳记,彼此之间互相监督以防枉法或者逞私心的弊端。

【译文】

凡是京城以及外地各衙门的印章,由长官收执掌管,同僚和佐贰官,用纸在印章的字面上封存标记,都签名画押。如果同僚佐贰官出差或者有法定的原因致使不能封印画押,允许首领官封印,违反的,杖一百。

漏使印信

凡各衙门行移出外文书漏使印信者,当该吏典、对同首领官并承发,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干碍调拨军马、供给边方军需钱粮者,各杖一百;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注释】

①对同:负责核对保持文书正副本相同。承发:承接和发送文书。

【译文】

凡是各衙门移送到外面其他衙门的文书盖印章有遗漏的,具体处理事务的吏典、负责核对文书的首领官和承接发送的人,都杖六十。完全不用印章的,各杖八十。阻碍调拨军马、供给边防军队军需粮饷的,各杖一百;因此而导致失误军机的,处斩刑。

漏用钞印

凡印钞不行仔细致有漏印及倒用印者,一张笞一十,每三张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宝钞库不行用心检闸,朦胧交收在内者,罪亦如之。

【注释】

①一张笞一十:宝钞提举司制造纸钞在全国通行,如果主管机关不仔细检查而出现漏印、反印、倒印阻碍通行情况,管理印钞的官吏、工匠将按张数论罪。

②宝钞库:明代把纸币称为宝钞,保存纸币的仓库为宝钞库。检闸:查点数目,检查纸币。

【译文】

凡是印纸币不仔细导致有遗漏印章或者颠倒用印的,一张纸钞笞十,每三张加一等,最高处刑杖八十。如果宝钞库人员不用心点数检查核对,含糊接收漏印错印的纸钞在库内的,同样论罪。

擅用调兵印信

凡总兵将军及各处都指挥使司印信,除调度军马、办集军务、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营私,照送物货者,首领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正官奏闻区处

【注释】

①总兵将军及各处都指挥使司印信:总兵将军直接掌兵,都指挥使司守护所辖区兵权的印章。印章用来调动兵权、办理军务、移送公文。

②批帖:批准各种申请、禀报等公文札帖。

③正官:即将军、都司掌印官。区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审断罪与非罪。

【译文】

凡是总兵将军以及各处都指挥使司的印章,除了调度军马、办理军务、移送公文使用之外,如果擅自盖印批准公文帖,假公济私,给发凭证运送货物的,首领官吏各杖一百,罢免职务和差事不再任用;总兵将军和都司掌印官的处罚应当报告给皇帝由皇帝做决定。

信牌

凡府、州、县置立信牌,量地远近定立程限,随事销缴,违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府、州、县官遇有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遣信牌,辄下所属守并者,杖一百。谓如府官不许入州衙州官不许入县衙县官不许下乡村之类。其点视桥梁圩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札之类,不在此限。

【注释】

①信牌:各府、州、县自上行下以牌为信,称为信牌,包括各种类型可作为凭证的牌。

②销缴:缴回并注销交差。

③下所属守并:亲自到下属管辖区守着督催。因为此类事情扰民,所以定罪处罚。

④圩(wéi)岸:堤岸。圩,南方低洼地区防水护田的堤称圩。以圩所围的田也叫圩。递铺:传递公务的中转站,也称为急递铺。

⑤踏勘灾伤:实地勘察灾害造成的伤害后果。

【译文】

凡是府县设置信牌根据地理远近设定行程期限随着事务处理完毕缴回并注销交差违反的人一日笞十每一日加一等最高处刑笞四十如果府县官遇到有催办事务不依律发给信牌而是亲自到所属下辖区域坐守催迫的杖一百指比如府官不许到州衙州官不许进入县衙县官不许下乡村之类监察巡视桥梁堤岸驿站递铺实地勘察灾害后果检验尸体抓捕贼盗的文书凭证之类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