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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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二 吏律一 职制计一十五条

【题解】

吏律规定有关官吏犯罪的专门罪名和刑罚。唐律中有“职制律”,规定官员选任、贪赃等犯罪,元代出现“吏律”的名称,把关于官员犯罪的内容归并在一起,明代沿用了元代的立法体例,总结了之前各朝代官员犯罪的法律内容,进一步归并总结,并加入明代新增官员犯罪的名目,如“奸党罪”等内容,形成“职制”“公式”两门组成的吏律,既有对此前各朝立法成就的吸收,也有本朝立法的创新。在官员犯罪问题上规定了具体的罪名和文书问题的公式,增加了法律的实用性,条文精简,表达准确,提高了对官员犯罪的法律规制技术。

《大明律》自吏律开始,以事类分门,将每部律中同类内容更细致地分门别类,称之为“门”。此种分类方式有助于理清法律内部的逻辑关系,准确辨识案件性质和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便捷地找到合适的条文。明律的名例律自成一门,其余六律之下每门一卷,计二十九卷,合计三十门。除名例律外,“门”即律下之类目。

职制门包括官吏职务设置、选用、行使职务、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规定。王肯堂《王仪部笺释》将其解释为“职司法制”。明初的《诸司职掌》中对机构名称、层级、机构职能、职官数额、官员职责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后来在《明会典》中进一步细化。职官设置、选任权只能归于国家,不允许擅自设立官僚机构和人员。《大明律》职制门有十五个条文,在官吏设置方面有“滥设官吏”一条,选官方面规定了“选用军职”等六个条文,官员履行职责有“擅离职役”等五个条文,为防止官员互相勾结专门设置了“奸党”等三个条文。

选用军职

凡守御去处,千户、百户、镇抚有阙,一具阙本,实封御前开拆;一行都指挥使司,转达五军都督府奏闻,取自上裁选用。若先行委人权管,希望实授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充军。若选用总旗,须于戳过铁枪人内委用;其小旗从便选充,不拘此律。

【注释】

①镇抚:镇抚司。明代有两种镇抚机构,一种是军队中设置在卫所指挥使下,负责军中纠纷处理工作;另一种是设立在锦衣卫下的司法机构,负责处理嫌犯抓捕、审理等工作。

②戳过铁枪:在实战中使用过铁枪之类的武器,有实际作战经验。这条规定是为了避免没有实战经验的人担任军职时不能承担起相应职责,也防止这些人为了职务行贿奔走勾结上司形成小团体。明代法律中有条例具体规定上述情况如何论罪、降职、调用、降薪俸之类。

③小旗:总旗下辖的军事单位,是军队中的最低级编制。

【译文】

凡是需要防守的地方,千户、百户、镇抚的职位有缺额,一方面书写具体缺位情况的公文,密封上报在皇帝前拆开;另一方面送达文件给都指挥使司,转送给五军都督府奏报给皇帝,听候皇帝裁决选用。如果在皇帝还没有决定之前就先行委派人员暂管,希望获得实际授官的,当事官吏各自杖一百,罢免职役发配充军。如果需要选用的职务是总旗,必须在有实际作战经验的人中选用;如果是小旗就便根据情况选拔任用,不受这条法律限制。

大臣专擅选官

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者,斩。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其见任在朝官员,面谕差遣及改除,不问远近,托故不行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

【注释】

①除授:官员任免。

②面谕:面见皇帝,皇帝当面发布任职的谕旨。差遣:被委派担任特定职务,通常为临时职务。改除:改变现有职务任其他职务。

【译文】

凡是官员任免,必须遵从朝廷选拔和任命。如果大臣专断擅自选用的,斩。若是大臣的亲戚不是奉有皇帝特旨,不许任免官职,违反的,同样论罪。现在朝廷任职的官员,面见皇帝并奉皇帝的谕旨被差遣任职以及改任别的职位,不管距离远近,找借口不出发的,都杖一百,罢免官职不再任用。

文官不许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勋于国家而所司朦胧奏请辄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其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者,同开国功勋一体封侯谥公,不拘此律。

【注释】

①朦胧:含糊。

②出将入相:担任过武职从事军事活动,之后再担任文职承担行政管理工作。

③封侯谥公:生前或死后授予爵位。封侯,封侯拜爵,授予爵位。谥公,谥为古人死后依其生前行迹而为之所立的封号,此处指死后追封为公爵。明代律学家对“封侯谥公”术语的解释是,生前授予爵禄称为“封”,死后赐予爵位加以褒奖称为“谥”,也可以称为“追封”“追赠”。本条的封侯谥公所指的侯爵、公爵是各种爵位的泛指,禁止文官生前封爵和死后被追封爵位。明代沿用古代非军功不封侯的传统,并在律典中做出规定。

【译文】

凡是文官不是对国家立有大功勋而所在机构含糊奏请皇帝冒请封赏公爵、侯爵的,负责处理该事务的官吏和受封的人,都处斩。如果生前出将入相能够为国家除去大祸患,尽忠报国的,与开国功勋一样可以封侯爵谥称公,不受这条法律限制。

官员袭荫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职事,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故,嫡次子孙袭荫。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若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搀越袭荫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军官子孙年幼未能承袭者,申闻朝廷,纪录姓名,关请俸给,优赡其家,候年一十六岁,方令袭职,管军办事。如委绝嗣,无可承袭者,亦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为子,瞒眛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截日住罢。他人教令者,并与犯人同罪。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注释】

①袭荫:武职和爵位传给后辈称为袭,文官的职位可以带给后辈一定的任职机会,称为荫。

②嫡长子孙:正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为嫡长子,儿子的嫡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为嫡长孙。

③庶长子:男子的第一个儿子为妾所生。

④承继者:有继承权的人。自己的儿子为继承人,如果没有儿子以同辈兄弟的儿子为继承人,称为承嗣者。

⑤搀越:越出本分。如越职、越权等。此指越位。

⑥关请俸给: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发给全俸或者半俸,或者优免其他税课、徭役之类的规定。

⑦依例关请俸给:洪武二十七年(1394)《复位优给例》规定:军官妻无子,并给米五石终身。

⑧瞒眛:隐瞒欺骗。

⑨截日:事发之日。住罢:停止。

【译文】

凡是文武官员应该享有承袭恩荫职位资格的,令嫡长子或嫡长孙袭荫。如果嫡长子孙有合法原因无法继承的,由嫡次子孙袭荫。如果没有嫡次子孙,才允许庶长子孙袭荫。如果没有庶出子孙,允许弟弟或者侄子中符合继承条件的人袭荫。如果庶出子孙以及弟侄不是依照有资格继承者的顺序继承而越位袭荫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军官子孙年幼不能承袭的,申报给朝廷,记下姓名,请发给俸禄,优待养赡他的家属,等到年满十六岁,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允许袭职,管理军队办理军务。如果确实绝嗣没有可以继承的人,也可以允许他的妻子和孩子按照例的规定领取俸禄,养活终生。如果把没有血缘关系的异姓外人,抱养来作为养子,瞒骗官府,欺诈冒充继承者承袭的,养子杖一百,发配到边远地区充军。本家所领取的俸禄优给,从事发之日起停止。如果是有其他人教唆的,与犯人同罪。如果负责处理事务的官员知情而听任事情进行的,与当事人同罪;不知情的,不论罪。

滥设官吏

凡内外各衙门,官有额定员数而多余添设者,当该官吏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额外滥充者,杖一百迁徙。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其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持官府,蠧政害民者,并杖八十,于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付告人充赏,仍于门首书写过名,三年不犯,官为除去,再犯加二等,迁徙。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若官府税粮由帖、户口籍册,雇募攒写者,勿论。

【注释】

①知印:衙门中专门设立的掌管印章的职务,负责日常保管、登记、盖章等的具体事务。承差:具体承担衙门书写文稿、传达、看守等事务的人,包括书吏、堂吏、司狱等人员。袛候:掌管衙门物品支出收纳的人员。弓兵:随身携带弓箭在辖区进行治安巡逻,参与缉捕嫌犯的人员,归于地方行政官员管辖,作为地方行政官员的属吏。

②结揽写发文案:承揽书写各种涉及公务的文书。结揽,包揽,收揽。

③蠧(dù)政:损坏、败坏政务。

④税粮由帖:国家征税时以粮食作为实物税,发给应纳税的人纳税明细单称为税粮易知由单,在纳税时出具,由纳税人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名,作为纳税凭证。

⑤攒写:归总誉录。

【译文】

凡是京城内外各衙门,官员的数额都有定数而又增加多余的人员,负责该事务的官吏每多增添一人杖一百,每多增添三人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等人有定额之外增加的,杖一百并处迁徙到远方的刑罚。多余的人员被容留一人,衙门主官笞二十,首领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多三人增加一等,最高处刑到杖一百,依照每个人各自所犯的罪确定罪名。已经罢职和赋闲的官吏,在衙门外干预官方的事务,承揽书写有关公务的文书案卷,把控官府,妨害政务祸害百姓的,一并杖八十,在犯人的名下追罚二十两银子,给告发他们的人充当赏银,并在他家门口书写所犯过错的名称,三年不再犯的,官方为他除去名称;如果再犯,处罚增加二等,并发配迁徙。规避法律逃避惩罚的,从重论罪。如果是官府的税粮由帖、户口登记册,雇人填写的,不论罪。

贡举非其人

凡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举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主司考试艺业技能而不以实者,减二等;失者,各减三等。

【注释】

①贡举:推荐或考核选拔人才。贡,下级进献给上级。最初是地方贡优质特产给国家,《周礼》中有诸侯每年选贡人才给国家,唐代科举制度中由州县考试选拔的人才为贡士,引申为国家举行的各种人才考核。举,向上级举荐人才。我国自古以来即有举荐人才的传统,人才的标准也逐渐明确,汉代有举秀才、孝廉之类,就是按照国家标准举荐人才。汉代起贡举合称,明律的贡举包含科举考试和推荐选拔人才。

②艺业技能:考察和举荐人才需要的具体才华,如文章、骑射、音律、历法、医学、占卜之类。

【译文】

凡是举荐人才名不符实,以及才华可堪任用,应该被举荐而不举荐的,每有一人杖八十,每有二人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被举荐的人,知情的,与举荐人同罪;不知情的,不论罪。如果主考官不如实考核应试者才艺技能的,比照贡举非人的规定减二等论罪;因过失导致的不实,主考官和考生各自减三等论罪。

举用有过官吏

凡官吏曾经断罪罢职役不叙者,诸衙门不许朦胧保举。违者,举官及匿过之人,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

【注释】

①朦胧保举:指隐瞒曾经被罢免职务和具体差事而含糊举荐的。

②匿过:隐瞒曾经有过错的经历。

【译文】

凡是官吏曾经被审判定罪罢免职务和差事不再任用的,衙门不许隐瞒被定罪罢职役的经历而保举。违反规定的,保举的官员和隐匿犯罪经历的人,各自杖一百,罢免他们的职务和差事不再任用。

擅离职役

凡官吏无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若避难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其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者,各笞四十。

【注释】

①避难:逃避难以处理的事务。

②直:值班。宿:值夜班住宿在值班的场所。

③务场:收税的地方。狱囚:被关押的囚犯。狱囚关押地方包括临时关押场所和监牢。杂物:需要看守的各类物品,如临时堆积起来的粮草、建筑物材料等。

【译文】

凡是官吏没有合法理由擅自离开职役的,笞四十。如果是因为逃避难以处理的事务而在逃的,杖一百,罢免职务和差役不再任用。如果所逃避的事务罪名重于擅离职役的,两种罪行依照重的一种论罪。官员在官府处理事务应该值班而不值、应该住宿在衙门而不住宿的,各笞二十。如果负责看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事务的官吏,应该值班而不值、应该住宿而不住宿的,各笞四十。

官员赴任过限

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为始,在外者以领照会日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于所在官司给凭以备照勘。若有规避、诈冒不实者,从重论。当该官司符同保勘者,罪同。

【注释】

①照会:指相互通知、告知。官吏出任时吏部吏科填写就职情况和日期表以便知会到任交接地作为官方凭证,明代只有布政司领照会,其余衙门用札付。本条单独规定照会,举出比较高的单位和层级的定罪处罚规定,比较低的单位和层级的情况,也是参照这种情况执行,这是古代立法中的一种举重以明轻的立法技术。高级官员赴任迟到笞十,低级官员也要笞十,不需要再列举出来规定,以便立法简明。

②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项:官员离任和到任双方需要交接所管辖事务的情况,主要包括当地户籍、货币和粮食、税收、财政、司法等情况。司法包括在侦、在审、在执行等案件的情况。

③卷宗、籍册:处理事务形成的整套文书为卷宗,各种登记册为籍册。

④给凭以备照勘:给出凭证以便勘验证明真实情况。

⑤诈冒不实:欺诈、假冒虚构情形构成的犯罪行为,是明代的一种罪名。

【译文】

凡是已经正式任命的官员,在京城任官的从任命之日开始,在京城之外的地方任职的以领到照会的日期开始,各自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赶赴任职地方。如果没有法定理由超过限期的,过限一日笞十,每十日增加一等,最高杖八十,并在记录中附载所犯过错之后仍然担任原职。如果代替原职的官员已经到任,原官员各自按照法定限期交割所在衙门管理的户口、钱粮、刑名等事项,以及应有的卷宗、籍册都必须完备。如果没有法定原因超过十天不离开原任职衙门的,依照赴任过限的规定论罪,减二等处罚。如果赴任、离任中途遇到大风阻碍、被盗、患病、丧事不能继续前进的,允许当时所在的官府给予凭证以备勘验。如果有规避更严重的犯罪、欺诈伪造冒充事实的,依照违法行为中严重的一种情形论罪。如果具体处理事务的官员共同参与出具造假凭证的,与之同罪。

无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

【注释】

①故:法定免责理由,如发生丧事、生病、被委派到别的地方或者别的差事等。朝参:有资格上朝堂的官员在朝堂上朝见皇帝,没有资格上朝堂的官员参见上级官员。

【译文】

凡是大小官员没有法定原因在京不朝见和参拜皇帝或者上级,在外地的官员不在衙门里的岗位上处理公务,以及官吏假期满之后没有法定原因不返回履行本职工作的,一天笞十,每三天增加一等,各种情况都最高处刑杖八十,并把过错记录在册继续履行职务。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属衙门督并,如有迟错,依律论罪。若擅勾属官,拘唤吏典听事,及差占推官、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笞四十。若属官承顺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对刑名、查勘钱粮、监督造作重事,方许勾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注释】

①立案:具体事务被官府确定正式开始处理,各种事务均可称为立案,不一定是诉讼。

②遣牌:发公文牌给下属催促公事。牌,最初是写在牌子上的事务、命令等,连同牌子一起移送到接收部门。到宋代,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各机构之间发送文书的术语。

③督并:督责以及追查。

④迟错: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公事导致延迟或出错。

⑤勾:征调。

⑥拘唤:拘限属员帮助处理事务,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传唤问罪。听事:处理具体事务。

⑦差占:临时借用官员处理事务占用该官吏的办公时间。推官、司狱:皆为掌理刑狱的吏员。

⑧必合追对刑名:必须当面追查证据对质审核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证人、案情等事务。查勘钱粮:检查、勘验税收、粮食等财产方面的事务。监督造作重事:监督国家重大建造工程或者重要物品制作。上述事务必须要当面核对才能临时委派下属协助办理,如果能够通过文书移送办理的事务,不许差占。

【译文】

凡是上级催促知会办理公事,立案确定时限,或者发文书,或者派人移送到所属下级衙门督责追查处理,如果发生迟延错误,依法律规定的迟错定罪。如果擅自从属官中挑出一些人为自己办事,留住使唤属官帮助本部门处理事务,以及临时调用推官、司狱、各州县的首领官,因此妨碍属官使其荒废自身公务者,笞四十。如果属官顺应上级临时调派的要求逢迎上级,以及调拨下属吏典赶赴上司处听任指使的,也同样论罪。有必须追查证据对质审核刑事案件、核对查验钱粮、监督建造工程这些重大公事的,才允许挑选属员帮助处理事务,事情完毕随即让其回归原职,没有法定理由而让其留下来,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最高处罚到笞五十。

官吏给由

凡各衙门官吏,给由到吏部,限五日付勘完备,以凭类选铨注。若不即付勘完备者,迟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减一等。若公私过名隐漏不报者,以所隐之罪坐之。若罚赎记过者,亦各以所罚、所记之罪坐之。若报重罪为轻罪者,坐以所剩罪。当该官司符同隐漏者,与同罪。承报而差漏,及上司失于查照者,并以失错漏报卷宗科断。其漏附行止者,一人至三人,吏典笞一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有增减月日、更易地方、改换出身、蔽匿过名者,并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有所规避及受赃者,各从重论。

【注释】

①给由:官吏任职期满考核把任职期内所做过的事务、业绩、所犯过错和原因,由任职衙门给出公文上报给上级转达给吏部。

②类选铨(quán)注:吏部考核过后给出不同类别的评价,在考核文书后面写出备注意见,依照类别铨选官员。

③付勘:指吏部考功司发公文给各司查验官吏任职期间的各种经历,即本条规定中的过名、行止、时限、出身等。

④过名:在官吏的记录册内记下曾经所犯过错的名称。隐漏:在记录册内记下过错时有遗漏。

⑤剩罪:报告时如果被考核人所犯的是重罪,填报的是轻罪,以重罪应该处罚的罪和刑减去所报告的轻罪的罪和刑,减去后所剩余的就是剩罪。

⑥出身:官员开始做官之前的身份和做官的途径,如进士、袭荫、举荐、捐官等。

【译文】

凡是各衙门官吏给由到了吏部,限五日内发给具体部门查验处理完毕,以便作为按照凭据内所记载的考核类别铨选官吏。如果没有立即审核完成的,迟延一日,吏典笞十,每日加一等,最高笞四十;首领官减一等。如果在文书中把因公、因私各种过错的名称隐匿不报或者漏报的,以所隐匿的罪名论罪。如果漏报的是处以赎的处罚、记过的,也各自依照被考核人所罚、所记的罪名论罪。如果报重罪为轻罪的,以所剩余的罪论罪。具体负责处理事务的机构官员共同参与隐匿漏报的,与之同罪。如果应该承接报送工作的官吏没有按照规定完成差事漏报的,以及上司失察没有核对知会的,都以过失漏报卷宗的规定断罪。报告中遗漏了应该附载的被考核人在职行为经历的,一人到三人,吏典笞十,每三人增加一等,最高笞四十。如果在报告中有增减月份日期、改变地址、改换出身、隐匿过错记录的,都杖一百,罢免职务和差事不再任用。有规避事实以及接受赃物而导致上述问题的,各自依照所犯的罪名选择从重处理。

奸党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注释】

①暗邀人心:官员私下里给他人以恩惠获得他人的感激相互结交,使得他人对君主产生怨恨对官员产生感激之情,破坏官僚体系的正常运行,不利于君主对官僚的控制。

②交结朋党:互相结成稳固的关系以便形成破坏国家制度的小群体,明代称为奸党。其渊源在于汉代的阿党附益,即皇帝身边的官员和地方诸侯的官员之间互相勾结,为诸侯增加收益。紊乱:搅乱,扰乱。

③言告之人与免本罪:告发的人因参与奸党罪本来是犯罪行为,告发官府之后免除了本身的奸党罪责。

【译文】

凡是奸邪之人给皇帝进谗言激怒皇帝借以杀死自己想要杀死的人,处斩。如果被杀的人因犯罪按照法律应该处以死刑,大臣小官花言巧语给皇帝谏言请求免除死刑暗地里笼络人心的,也处斩刑。若是在朝堂的官员相互交结成为朋党祸乱朝政的,都处斩刑,妻子和孩子成为奴隶,财产没收入官。如果刑部和大小衙门的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故意出入人罪,也一样论罪处刑。如果有不畏惧权势,掌握明确真实的案情,亲自赶赴皇帝面前援引法律陈述实情检举揭发的,对奸臣论罪;陈述实情检举揭发的人免除本人的奸党罪责,仍然把犯人的财产都赏给告发的人作为奖赏;有官职的可以升职二等,没有官职的可以酌量授予一个官职,或者赏给银子二千两。

交结近侍官员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注释】

①内官:在皇宫中为皇帝服务的各种有职位的人,如司礼太监、女官。近侍人员:指能够接近皇帝协助皇帝处理有关事务的人,如内阁、六科、尚宝司、锦衣卫等官及吏典、校尉之类。

②夤(yín)缘:互相交结托请牵线之类。

【译文】

凡是各衙门的官员和吏役,如果与内臣以及近侍交结,泄露事情,互相托请牵线作弊,由此共同奏报皇帝欺罔君主的,都处斩,妻子和孩子流放二千里在发配的地方落户。

上言大臣德政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注释】

①上言:上书给皇帝。宰执大臣:职掌政务的高级官员。

②穷究来历:问明上书的人是如何认识、结交以及上言的原因。

【译文】

凡是各衙门官吏以及士人平民等,如果有给皇帝上书称颂职掌国家大政的大臣政绩才德想要依附结交的,就是奸党,务必要审问明白竭力追究上言的前因后果,犯人处以斩刑,他们的妻子和孩子处罚为奴,财产没收入官。如果被称颂的执政大臣知情的,与上言的人同罪;不知情,不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