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村社区文化与社会边界的封闭性
经济边界的开放无疑会使村庄与更大范围的社会大体系发生密切的关系,因此超级村庄已越来越成为这个大体系至少是经济体系的次级结构。但是,在上述情形加剧的同时,我们却没有看到过去人们一般描述的那种村庄解体的情形:一方面村社区与外部社会诸体系的联系日益加强,另一方面村庄的内聚力和自主性逐渐下降。恰恰与之相反,中国乡村工业化和超级村庄发展的现实,向我们提供了另外一种事实和发展模式:村庄经济的高度开放性与村庄内向聚合力和自主性的加强同时并存,且互为因果和补充。伴随乡村工业化的不是所有村庄的萎缩和消亡,而是相当数量的村社区超前发展,它们的社区结构不断膨胀和完善,村政功能更加强化。其结果是村庄之间的差距拉大,利益问题突出,因而村庄的自我发展和自我保护成为一对同时并存的相关问题。在这种情形下,虽然村社会由于经济边界的开放和社会流动的加剧,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封闭社会,但原本就在村落文化作用下即已存在的社会边界的封闭性仍然存在,甚至加剧,而且具有了新的适应力和两面性。
在这里,村社区文化是一种扩大了的村落文化。在乡村工业化的冲击下,“自然”村落结构已经或者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村落文化的作用范围随着村民工作范围的扩大和居住地域的集中而有所减小,而“行政”村社区作为工业经济共同体的地位上升,村社区文化在村域里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村社区文化,在这里以社区资源和利益的共享为主要特征,超出了以信息共享为主要特征的村落文化,14同时还包括了对社区资源和利益共享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这种文化既是传统的又因乡村工业化而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因而在村庄社会结构发生变化时,它显现得尤为充分。比如:
(一)村庄的合作主义
村庄的合作主义包括两个层面:它既是村民在经济上和保障上联合与互益的一种行为规范,又是一种强调社区内部的社会关系、情感和长期利益的价值取向。这种文化所强调的关系和利益往往是与市场原则相悖的,其目的是在村庄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通过村政功能的作用,使村民人人都能分享到村庄繁荣的果实。
其中,最彻底的莫过于对村民就业权利加以保护的意识。早在公社时期,就出现过为保护村民劳动权利而导致的农业“过密化”现象。因为“集体单位犹如大家庭,不能解雇其过剩劳力”,“不容忍部分人失业,哪怕这意味着对其他劳动力更有效地使用”15。这种情形不仅在农业经营方式下和公社体制内存在,而且一直延续到今天乡村工业化过程中的新的合作体制内。我们在两个三角洲的村庄都看到了这种现象。如村庄在工业化初期,绝不为了获取最大利润而首先雇佣价格较便宜的内地劳动力,而是必须首先满足本村村民的就业要求,并支付较高的工资(实际是从事收入较高的管理工作)。只不过后来因村内的劳力不足以满足大工业的需求,大批外来工的流入才淡化了这个事实。不过,现在村庄对村内劳力的保护造成的并不是“有增长而无发展”的农业“过密化”,而是村庄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当村民劳动权的保护成为特权时,便在村域内形成了相对封闭的职业圈子。在许多村庄都可以看到村民专事管理,而外来人(除去村庄特聘的技术或管理人才)则大多数专事体力劳动的现象。
在调查所及的村庄,合作主义还是一种以“村集体”为合作轴心的文化。在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村庄里,虽然可以找到许多由家族、亲朋、自然村落形成的初级合作组织,但他们最终都以投资入股的方式与大村集体建立了合作关系。这种由村集体为主导的合作体系,使村庄的整体利益神圣不可侵犯,在村民的意识中也再次确立了没有村庄的整体繁荣,就没有农户个体的长远利益的观念。但与传统“集体制”时代不同的是,新的合作主义既承认村民个人所有权,同时又强调村民共同占有的合作精神。
以村集体为主导的合作主义,还与“共同富裕”的社会意识有一定的关联。调查所及的村庄,都推行让村民“人人都富起来”的社区政策,通过集体的人均分配和福利等社区收益再分配的形式,保障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由于共享社区资源和利益是村庄合作主义的基本目的,因此合作又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显然,村庄的合作主义在经济上追求的不是绝对利润的最大化,也不是单纯的经济目标,而是以保障村民利益为前提的相对利润的最大化以及让村民“共同富裕”的社会目标。虽然这种合作主义带有相当的封闭性,但使村庄在工业化过程中的举措得到村民的认同,从而吸引了村民的资金和劳力,迅速地实现了土地、资金、劳力和其他社区资源向大村的集中,并确有成效地保留了村财,完成了村庄的原始积累和扩大再生产,建设了村政设施,发展了福利事业。
(二)社会关系与合作圈子
在超级村庄里,传统的家族共同体几经削弱,已经不是一个明确的合作集团。16但村民们在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上,仍然首先求助于亲缘的圈子。亲缘关系与初级合作组织之间的联系最能说明问题,如万丰村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时,最初级的合作是发生在农户之间的资金和劳动组合,而这种组合又多发生在亲朋和近族之间,因为他们被认为是可靠从而可以首先合作的对象。在亲缘圈子的意识中,远离亲人是不安全的,而与他人合作远不如与亲族合作。这种传统的意识在农民重新组织起来时,不但没有淡化反而被加强了。
不过,在调查所及的超级村庄里,亲族之间的合作仍然是有限度的。当它有碍于村庄的整体利益,不适应大工业和经济管理的要求时,就有了相当的弹性。可以看到,基于亲缘关系而建立的合作圈子并不是封闭的,它在村庄内部具有相当的开放性,任何一个村民,只要愿意合作,就可以平等地参与其中。而在村庄的再合作过程中,地缘的关系反倒显得更为重要,更具有相对的封闭性。这种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合作,范围无疑比亲缘合作圈子大,因为它以村集体组织为核心,合作的对象是全体村民,因而受益和承担风险的也是全体村民。在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村庄里,村集体合作体系的内部产权,是以不同层次的合作对象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来确定的。在实行集体制的村庄里,内部产权虽不像前者那样明确,但外部产权与之相同,都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因为这是以全体村民为法人成员的共同所有权,是以村民身份为边界的。此外,在村域内还可以发现各种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生活圈子,如工作圈子、居住圈子、交往圈子甚至婚姻圈子等,也都是以亲缘或地缘特别是地缘关系来划分的,“村里人”和“村外人”或“本地人”与“外地人”的分野,处处都很明确。这种相互间的排斥,不仅是村庄意识中的,也已经是制度化了的。
(三)“村籍”制度与村庄利益的排他性
村籍制度是经济发达地区村庄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独特现象,是单个村庄超前发展,与其他村庄之间形成巨大差别后进行自我保护和加强利益控制的一种制度,也是巩固地缘关系的制度化形式。作为一种社区身份,它仍以户籍为基础。从调查所及的村庄来看,都存在这种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只不过被强化的程度有所不同。
村籍制度的核心是控制外来人口流入和防止村庄利益外流。在村籍制度严格的村庄,还形成了一整套规范体系,这包括:1.保留村籍的限度。例如,规定出嫁者在3年内仍可保留村籍,有权参加村内的分配,3年后村籍失效。而由外村嫁入或入赘者,则需在3年后才能正式拥有村籍并参加分配。2.再入村籍的限制。例如原籍村民由于职业变动从农业户籍转为非农户籍者,再入村籍则要受到限制。3.违纪时村籍的处置。例如严重违反村规民约者(如吸毒等),取消在村内的一切分配和福利待遇甚至开除村籍。
不仅如是,这套制度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一种与工资、福利、就业、教育等相关联的制度综合体系,拥有村籍,就具有了优先选择职业,享受村民福利、补贴或集体分配,以及在村内批地建房办厂、入股投资分红等权利。另一方面,村民也必须与村庄共担经济风险,遵守村规民约,承担村民应尽的各种义务,如合作互助、辅助病残、尊老爱幼等。失去村籍,村民就失去了在村中的一切利益,而新加入者则有权分享其中的一部分。因此,村籍制度控制下的村庄利益分配带有强烈的排他性。在一些村庄可以看到,出嫁女不愿离开村庄,村民不愿接受婚姻以外试图加入村庄的人,也拒绝当年跳出农村转为城市户籍,而今又想再入村籍的人。所以,即使那些靠专门手艺长期在外谋生者,也都保留着村民身份,为的是一旦再回到村庄,仍可成为村庄利益的当然享有者。
当然,村籍制度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文化现象,它也是村庄产权的社区所有制和由此产生的福利制度的伴生物。由于村庄是通过增加社区内的公共福利开支使村民分享社区财产收益的(有人称之为“隐含财产收入”),因此,移入一个居民,就会分走一份隐含财产收入,也就意味着其他村民的收入会减少,因此会遭到村民的激烈反对;而即使不反对恐怕也不行,因为这种分配方式将使更多的人力图获得村民身份,以至村庄无法承受。这样,村庄最好的选择就是不允许外来劳力移入,但同时又利用外来劳力。17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村庄的产权制度和分配体制,也是在村庄文化的反作用下被强化了的。因此,我们才可以看到,在一些已经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超级村庄中,仍然保留着产权的社区所有制形式和村民的隐含财产收入;而在一些已经有条件吸收部分有贡献的外来人才加入村籍,或者将他们已有的管理权限加以扩大的村庄,也由于村民对“外村人”的强烈排斥而无法实现。
由于村籍涉及村庄利益的分配,因此村籍形成的社会界限,也成为村社区的基本分层结构的基础。在村籍制度严格的村庄,一般存在五种身份群体:一是具有村籍身份的村民,他们拥有最优越的职业位置和最高的社会身份。二是“空挂户”,即那些户口已入村册,但不享有与村民同等经济和社会待遇的人。他们与村庄有各种特殊的关系,其中一部分是为村庄的发展作出过特殊贡献的人,实际上在村内已经担任管理类的职务,有条件在村内置办房产,自办商业等;另一部分是因为婚姻关系应该迁出而不愿迁出,或应该迁入而未能迁入的人及其子女。三是外来商户,虽无村籍,但长年在村中经营商业,有定居的趋势,也是一些希望拥有村籍的人。四是外聘人员,主要是村庄聘请来的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他们的职业位置较高,但身份低于具有村籍的同职人员,一般不准备长期在村中落户。五是打工者,职业多为体力工人或在生产线上的初级管理人员,流动性很大,虽然其中许多人希望有机会在村庄落户,但可能性很小,他们与村民之间的社会距离最大,是村社区中社会地位最低的群体。
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合作圈子和村籍制度,在保护村民利益、防止利益“平调”及强化村庄整体利益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在“村里人”和“村外人”之间挖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虽然在村社区文化中对此有着十分合理的解释,如村民享有的优惠是对他们在创业初期共同付出的艰辛和所投入的土地分期支付的报酬,“村外人”不能享有是因为他们没有付出等等,但这道鸿沟的存在也使大部分超级村庄面临人才无法合理流动的难题。一方面,外来的人才无论怎样努力,都有可能永远处于“打工者”的地位,村庄不接纳他们,他们也不认同村庄。这样,村庄既不可能拥有稳定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队伍,也不可能保持稳定的人口聚集规模。同时,这也限制了村民向村域外的合理的职业流动。村民因利益所在固着在村庄,也是以牺牲个人日益多元化的需求为代价的。在有的村庄,村民为了保住既得利益,甚至不愿意外出上大学。
另一方面,村民特权的强化,已经使一些村庄出现了管理人才在村域内“近亲繁殖”及权力结构家族化等倾向。这些在村庄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在现阶段与乡村企业组织之间仍然有着高度的融合性,运用得当,仍然非常有效。但它们对村庄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转型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还是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这些经济高度发展的村庄中,虽然工业化的冲击和经济边界的开放性使其经济结构、人口结构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向“准城镇”类型的转化,但村庄的传统文化仍然在顽强而有效地起作用,没有彻底让位于工业和城市文明。
可以看到,在村社区文化作用下产生的社会边界的相对封闭性具有双重的影响。一方面,它与市场原则作用下的开放的村庄经济时常发生着冲突,要求经济发展为村庄利益做出必要的让步,经济理性必须依据村社区文化进行某些修正,因而正在成为村庄经济持续发展中的难题。而另一方面,这种封闭性与村庄经济的开放性之间又是共生共荣的。村庄的内向聚合力和合作精神、自我利益的保护机制,以及传统组织资源和社会关系在现代产业组织中的有效应用等,又是村庄在缺乏外援的自我发展中,能够在经济和社会两个方面都获得巨大成功的保障。因而,即使是超级村庄,也仍然保留着村社会的规范和乡村生活秩序,目前在社区形态上也只完成了向“工业村”的转型。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它具有“中间社区”的特征,正在完成“自然城镇化”的过程(参见“社会发展”课题组,1991)。18而这种“中间性”究竟只是一种暂时的过渡形态,还是一种有着生存根基的可持续发展的新的社区形态,仍有待时间的验证和理论上的探讨。总之,在超级村庄发展的现实中,我们似乎可以找到某些乡村传统文化再获新生的契机。因此,在乡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村社区结构和文化究竟有没有存在的根基,它们将以怎样的方式合理地存在,同样是有关中国乡村工业化和城市化道路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