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经济问题的历史渊源
在人类历史上,土地经济问题源于人类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对利用土地资源的需求,以及为了解决由此所引起的在占有、分配、使用土地过程中的一系列矛盾,使土地资源满足人类不断变化与发展的需求。经过一代代的探索与发展,人类社会逐步形成了土地占有与使用制度、土地开发与利用技术、土地交易与收益分配的经济机制等。因此,人类对土地问题的研究,总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与演化,并通过学者们的不断归纳与提炼,形成相应的理论和技术体系。
有文字记载的人类历史仅有五千年左右。当然,我们所能认识的“历史”往往只能逼近于“史实”。我们现在所能见到的历史,不过是不同时期的先人们记载并流传下来的,或者通过考古发现与推理的,至于“历史的事实”究竟如何,恐怕谁也说不清楚。按照尤瓦尔·赫拉利(Yuval Noah Harari)所著《人类简史》的分析,大约7万年前,“认知革命”让人类历史正式启动;大约12000年前,“农业革命”让历史加速发展;而到了大约不过是500年前,“科学革命”可以说是让历史画下句点而另创新局。这应该是对人类历史发展的一种判断。依照尤瓦尔的判断来看,人类有文字记载的五千年历史,应该是始于“农业革命”时期。
按照考古和历史研究的推测,人类曾有长达250万年的时间靠采集、狩猎为生,并不会特别干预动植物的生长情形。那时人类的饮食基本属于见机行事,有什么吃什么,他们会抓白蚁,采野果,挖树根,追兔子,还会猎野牛和长毛象。这一切在大约1万年前全然改观,人类开始投入几乎全部的心力,操纵着几种动植物的生命。从日升到日落,人类忙着播种、浇水、除草、牧羊,一心以为这样就能得到更多的水果、谷物和肉类。11这就是所谓的“农业革命”。正是人类开始农业革命以后,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才越来越出现相对人口增长和食物生产需求的短缺,进而演变出资源配置问题。
从中国历史的历代演变来看,土地经济问题层出不穷,解决手段相应地也不断创新、演变与发展,并随着人类认知体系、科学体系、技术体系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及国内外制度变革与技术革新的交叉融合,逐步形成土地经济问题研究与探索的脉络体系。
归纳起来,自古以来的土地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土地分配问题,即土地制度如何设置,解决土地归谁所有的问题,如中国历史上曾先后出现过井田制、分封制、赐田制、占田制、均田制、公田法等,以及土地转移与交易方式的问题,如买卖、交换、遗赠等,乃至归谁使用的问题,如自耕、租佃等。
二是土地税赋问题,即为征收土地税赋而不断探索如何使土地税收制度更加有效的问题,如中国历史上曾先后出现过相地而衰征、税亩制、租庸调制、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以及为保障征税而采取的调查、丈量、登记、土地质量评定等,如清丈土地、编制鱼鳞图册等。
三是土地利用与经营问题,它不仅包含如通过精耕细作以提高产出,疏浚河道以防止旱涝灾害,兴修水利以保障耕田浇灌,轮作休耕以培养地力等旨在提高土地本身产出效率的探索,还包括对佃耕佃种如何支付地租,雇佣劳力如何支付代价等改革生产关系以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的方式的探索。
1. 土地分配:均分与兼并的不断循环往复
人类从树上下到地上后,从以采集渔猎为生,居无定处的食物采集者,逐渐转变为在固定区域进行种植和养殖活动的农民,地球表面有限的土地资源如何分配、归谁所有、归谁使用,就逐渐成为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部分;尤其出现王朝、国家以后,土地问题更成为不同时期统治者要首先面对并妥善解决的重要问题。
有国就有王,有王就有资源与财富的占有与归属。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朝代为夏朝,被认为是有据可考的第一个奴隶制朝代,约始于公元前2070年,终于公元前1600年,历时约470年。随后是商朝(前1600—前1046年)和西周(前1046—前771年),二者前后历经一千多年,所建土地制度被史学家称为“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诗经·小雅·北山》中有著名的诗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制度的具体形式体现为“井田制”。
到春秋、战国时期,井田制逐步遭到破坏,出现土地私有、兼并等现象,导致公室衰落,卿大夫强大,乃至土地所有权逐级下移,出现地主土地所有制。不仅如此,国与国之间、地方诸侯之间对资源的争夺,也主要是对土地的争夺,此时的土地分配制度主要有分封制、世官世禄制、郡县制等。到公元前356年,商鞅在秦国实行第一次变法,废除世官世禄制度,建立起二十等军功爵制,按军功授田,并奖励耕织,重农抑商;前350年,商鞅二次变法,开阡陌,废井田,制辕田,允许土地私有及买卖。这两次改革的积极意义是促进了个体农民的广泛出现,解放了生产关系,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为春秋、战国,乃至秦、汉早期约500—700年的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铁制农具和牛耕的逐渐普及,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必然带来生产资料的集中,土地兼并随之出现。到东汉(25—220年)末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豪强地主的田庄经济不断壮大,广大农民沦为豪强的徒附,社会经济矛盾愈发尖锐,各地民变不断,最终出现了席卷全国的黄巾起义,揭开了三国乱世的序幕。
图2-1 中外土地制度历史变革要事一览
三国时期,战乱频发,社会动荡。各势力在自身割据范围内曾采取过的土地制度包括屯田制、占田制、户调制、课田制等,均是适应当时农业生产、军民食物需求及官府征纳税赋要求等而进行的相应土地制度调整。及至北魏(386—534年),在吏治腐败、赋役苛重、土地兼并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开始实施“均田制”,计口授田,禁止土地买卖。均田制一直沿袭到唐朝前期。唐朝中期,随着大地主庄园经济的发展,政府无田可授,均田制遭到破坏,此后的宋、元、明、清四朝,基本实施地主私有制,并伴随着土地兼并与均分关系的尖锐程度和土地赋税苛捐的繁重程度,出现周期性的社会动荡,乃至朝代更迭。
纵观历史,井田制和均田制是对中国土地制度产生最重要影响的两大土地制度。
井田制源起于何时,历史研究尚未形成确定的说法,有文献认为其起源于商代,但是更为广泛接受的说法是其成熟于周代。据日本学者长野郎所著《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记载,
井田的区划,以一区为百亩,九夫为井,四进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沟洫耜,皆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一尺深一尺的曰畎;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曰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称之曰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称之曰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称之曰浍,专用之于达于河川。田中除天子亲耕的籍田以外,近郊之地有宅田、仕田、贾田;远郊之地,有官田、牛田、赏田、牧田。其他尚有公邑田、小都田和大都田。12
井田制的授田、还田遵循的规则主要有:(1)土地分配以生活安定为基本标准。每一个人民均被给予必要的生活土地,保障没有饥民。(2)区分田地质量,上田一夫百亩,中田一夫二百亩,下田一夫三百亩。可以每年耕作的,为不易上田;每隔年耕作的,为不易中田;二年休耕一年耕作的,为再易下田。(3)规定授田对象的年龄,二十而受,六十而还。授田以家为单位。余夫受田二十五亩13,结婚则受百亩。(4)土地虽分配给人民,但所有权仍归政府,以防范私有兼并,并使土地分配适合于耕作能力,避免发生剩余土地,不自耕作,出租获利的情况。(5)宅地也由官给,一户五亩,不得私有。14
由此可见,井田制作为一种土地分配制度,有其特殊价值,体现了先人的智慧。井田制下,土地划分为由各级奴隶主占有的公田和由奴隶使用的私田(份田)。公田、私田均由奴隶耕种。其基本思想,一是平均分配,体现了土地作为人类生存之基础的保障性质;二是公私兼顾,九分之一作为公田,体现了土地的公共属性(当然当时体现的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赋税属性);三是经界分明,相邻关系明确。
儒家对井田制尤为推崇,史书中不乏详实记载:
《孟子·滕文公章句上》: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资治通鉴·汉纪》:初,董仲舒说武帝,以秦用商鞅之法,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并兼之路。
《二程全书·明道文集》:天生蒸民,立之君使司牧之,必制其恒产,使之厚生,则经界不可不正,井地不可不均,此为治之大本也。
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又一个重要的土地制度,也是全世界土地制度史中的一个重要范例。北魏太和九年(485年),李安世上“均田疏”,论证了古代井田、限田等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列举了豪强侵夺田产,造成土地争讼,严重影响生产等事实,主张政府应重新分配土地,使人们都有一定的土地,能生产和生活,以保证政府有租赋收入。由于建议切合实际,故“高祖深纳之”,并在当年十月发布均田诏和均田令,主要内容是:(1)男子15岁以上受露田(只种谷物)40亩,妇人20亩;轮种的,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露田不准买卖,年老免课或死亡以后还给官府。(2)百姓原有土地为桑田,是世业,不在还受范围内,按制度每人可拥有20亩。原无桑田者,依制受田;原有而不足者依制补足;多余者将多余部分充抵应受的露田中的“倍田”,再多的也不充作露田来还授。随着人口的增减,多余部分可以卖出,不足部分可以买进,但买卖不得超过应得份额。在桑田上,除谷物外,还可以按规定种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树。非桑之乡给麻田,男子10亩,妇人5亩,还受与露田一样。(3)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丁牛一头受田30亩,限4牛,还受依奴、牛有无而定。(4)土广民稀处,如果民有余力,政府可暂借土地任民超额耕种;以后人口增加或有新迁户来,再依制授田。土狭民稠之处,增丁应受田而无田可授,民又不愿徙至宽乡者,以其家桑田抵新丁应授之正田,如不能授足,则举家不给倍田;再不足,全家正田减额。愿迁者,住到空荒之处,不受州、郡、县界限制,但不得逃避赋役。地足之处,不准无故迁移。(5)官吏给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6顷。离职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15
均田制在北魏时期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其历史根源的。由于井田制被废除以后土地兼并带来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历史上曾有几次试图恢复井田制的探索,如董仲舒(前179—前104年)主张“调均”,上疏汉武帝“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并兼之路”;王莽(前45—23年)自立为帝后托古改制,将天下田地收归国有并更名“王田”等,但都以失败告终。曹魏时期的屯田制,主要是适应战乱时期的要求,不可持久。西晋时期的占田制,遭遇到民族纷乱的严重干扰,仅仅起到一种限田的作用,具有短期性。而到北魏时期,一是当时政府手中有大量的官田、牧苑和无主荒地,又有“计口授田”的传统;二是有历代的田制改革可以借鉴;三是北魏中央集权不断强化,为推动改革提供了政治保证。以这三点因素作为保障,均田制才逐渐得以在北魏全国铺开。均田制的前身,或者基础是“计口授田”。历史研究认为,计口授田是在贫富贵贱不太悬殊、阶级关系不太紧张情况下的一种均田制;而均田制是在贫富贵贱已经相当悬殊,阶级关系已经相当紧张的情况下的一种计口授田。16
尽管井田制和均田制都在当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并对后世的土地分配制度影响深远,但是土地兼并依然是历朝历代无法规避的难题。究其缘由,既有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要素,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资源的影响;也由土地作为积累财富、扩大财富的重要手段所决定;更由社会制度乃至政治权力的干扰所致。历史学家的分析更一针见血:“士大夫一旦得志,其精神日趋于求田问舍”(明代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四《谱系》),他们千方百计兼并土地。17哪怕到了今天,在土地公有制体系下,达官贵人、资本大鳄,依然对土地使用权趋之若鹜。从土地兼并的关系来看,在土地私有制体系下,分散的小生产者之间由于劳动力强弱、人口多寡、技术高低等具体条件不同,随着时间推移,必然会逐渐产生贫富差别,导致土地兼并的发生。但是,如果没有内部或者外部的推力,这种自然的土地兼并过程一般进展缓慢,兼并的规模也往往有限。历朝历代,凡出现大规模兼并,基本都是农田向官僚、贵族手里集中,这往往与政治权力对兼并的渗透密不可分。因此,政治权力对财产权利的不当干扰,往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突变,甚至引起社会动荡。
问题的另一面,是土地制度的均分提供保障与私有兼并刺激生产之间的矛盾。比如,井田制的均分和保障思想维护了夏商周时期近两千年的社会运转,但当技术的发展带来了生产力的分化后平均分配土地,禁止土地买卖既难以满足不同生产力需求,也不能满足不同阶层财富积累的需求。而商鞅废井田恰恰适应了这些要求,从而刺激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然而,伴随着土地私有化而来的是财富与权力对土地兼并的热衷,加上官府制度毫无制约,最终形成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的乱象。因此,保持土地分配的“均分保障”与“私有市场”之间合理的平衡,是土地制度建设的关键,当代土地制度改革尤其需重视这一问题。
另外,在土地制度演变的历程中,是井田制、均田制的破坏导致土地兼并,还是实践中土地兼并日盛,官府不得不改革井田或均田制?从历史实际来看,两种作用往往是相互的。如唐朝中期“两税法”的推行,即缘于安史之乱后国家失去了对户口与田帐的控制,土地兼并日益激烈,大土地私有者迅速膨胀,打破了均田制的原有格局。即实践中通常先出现土地均分的局部破坏与土地私有买卖,进而产生豪强兼并乃至大地主的庄园经济,导致田土均分最终事实上被破坏,然后官府从解决实践矛盾的立场出发,在制度层面确认了均田制的结束,并建立新的制度体系。那么,问题是,官府这种顺应实践的改革,究竟是符合制度改革理论的选择,还是违背理论逻辑的选择?这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2. 土地税赋:一直被征收,不断再翻新
自有朝代或国家,王朝统治及官府运行、军事保卫力量等就需要运行成本,贡纳赋税制度自然形成。人类从树上来到地上后,主要依靠耕种土地维持生存,贡纳土地上产出的各种物品自然成为承担这一成本的主要方式,进而逐步演变成土地税赋。古今中外,土地税赋均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土地税赋的征收,首先受土地制度的影响,公有与私有、均分与兼并,均影响土地赋税征收方式与标准等的差异;其次受政治制度与官府管理方式的影响;第三受生产力与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中国的历史为我们证明了上述论断。
夏商周时期的土地制度主要为王有制、井田制,土地均分使用,田赋自然遵循公平负担原则。按照“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的描述来看,税赋比例应是九分之一,但也有文献显示其为十分之一。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各种税制开始出现,如齐国于公元前685年实施的“相地而衰征”,晋国于公元前645年推行的“作爰田”,鲁国于公元前594年推行的“初税亩”,楚国于公元前548年实施的“量入修赋”,郑国于公元前543年实行的“田有封洫”和公元前538年实施的“作丘赋”,秦国于公元前408年实行的“初租禾”,及公元前350年商鞅废井田以后实行的“制辕田”,这些都是为适应当时当地的土地税赋征纳要求而实施的税赋征缴措施变革。
西汉建立之初,社会经济凋敝,汉高祖刘邦削减赋税,“轻田租,什五而税一”,后至景帝元年(前156年),“除田半租”,实施三十而税一。东汉末年,曹操颁布户调令,按户征收绵、绢,户调与田租一起成为国家的正式税负。及至北魏实施均田制以后,推行的“新租调”,西晋沿袭曹魏的“户调制”,以及唐朝前期的“租庸调制”,均是在均田制下实行的以受田丁民为征课对象的征税方式。
至唐朝中期,均田制遭到彻底破坏,加之各地军政长官以各种名义任意摊派军费,造成杂税繁多,税制混乱,百姓苦不堪言,起义时有发生。为改革局面,在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提出“两税法”,即取消“租庸调”与一切杂捐杂税,由中央依据财政支出确定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居住者依其财产征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同时丁额不废。这一举措简化了税制,同时以财产多少为征税标准也扩大了征税面,增加了税赋收入。但是,到唐朝后期,除两税外,各种苛捐杂税再度泛滥,“盐铁、转运、屯田、和籴、铸钱、括苗、榷利、借商、进奉、献助,无所不为”,广大民众不胜剥削压榨之苦,王仙芝、黄巢接连领导农民起义,唐朝中央征集各藩镇围剿,许多藩镇趁机吸纳失去财产的农民加入军队,扩充自身实力,割据一方,唐王朝变得名存实亡。
到了宋代,官方认可并强化了土地私有制,在税赋方面则基本沿袭了两税制。但随着社会发展,一是两税中的土地税主要按田亩面积征收,税额与土地产量没有直接联系,加上“支移”“折变”“重复取税”等问题,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田税负担;二是“冗员”“冗兵”“冗费”等问题日益突出,国库亏空,两税外的其他徭役名目日增,赋税日重,百姓苦难,纷纷揭竿而起。同时契丹、党项连年扰边,朝廷屡战屡败,内忧外患之中的宋王朝风雨飘摇。熙宁二年(1069年),得到神宗支持的王安石开始变法,于熙宁五年(1072年)实施“方田均税”,清丈土地,核定其等级,编制籍册,并确定各级土地税额,以治理大地主兼并土地,隐瞒田产,乡村中赋税不均等问题。由于变法直接冲击了富豪、贵族的利益,新法很快遭到权贵抵触,最终甚至蜕变成了官员敛财的工具,与初衷大相径庭,惨遭失败。及至南宋时期,土地兼并更加剧烈,加之政府的财政危机愈演愈烈,农民土地日少而赋税日重。为挽救财政危局,缓解社会矛盾,景定四年(1263年),贾似道推行公田法,限定私人土地的规模,由国家出资买回超标土地为公田,史称“景定公田法”。但由于在回买过程中,官吏腐败舞弊,以回买之名行强夺之实,且回买豪强田地偏少而无权势者田地偏多,公田法反而成为了社会动荡的新源头,最终以朝廷尽失民心为代价而失败。
元及明代前中期基本沿袭两税法,但在征税方式上,各朝代均有相应调整与变化。而且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征税方式也得到不断完善,如明朝前期“鱼鳞图册”的全国编制 (洪武二十年,1387年),后期“一条鞭法”的推行 (万历九年,1581年),清代雍正时期在全国逐步铺开的“摊丁入亩”等。
从历朝历代来看,政府对土地赋税的征收只存在征收方式和赋税水平上的差异,任何朝代,无一例外,土地赋税都是官府的主要税源之一。
3. 土地问题的历史观
归纳人类历史演进中的土地问题,可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1)人类有史以来面临的土地问题基本是一样的,那就是:土地资源稀缺的背景下如何合理分配与使用土地。
土地是自然的产物,总量有限,这是探讨与解决任何土地问题都必须首先遵循的自然法则。尽管如此,在不同历史时期以及不同国家或地区,土地资源的稀缺往往是相对的,是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特定需求下的稀缺,不同历史时期的稀缺程度、稀缺类型也存在着差异,有时甚至是针对特定群体的稀缺,如土地在向少数人集中以后,带来的大多数普通民众基于土地生存需求的稀缺。这种稀缺往往会引起社会矛盾激化,最终的结果,要么是农民起义,如汉末、隋末、唐末、宋末等的农民起义;要么是豪强争夺,如战国、三国、五代十国等乱局。
(2)土地的平均占有与使用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发展,土地过度兼并必然导致社会冲突乃至社会崩溃。
古今中外,朝代更迭的历史事实反复证明,凡是强调并实现土地均分,社会就稳定;凡是允许土地兼并,出现土地过度兼并,社会就动荡。何以如此?根本的原因在于土地是生产要素,是人民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基本要素,要想实现社会稳定,必须发挥土地的生产功能,满足与保障人民基本生存需求。所谓土地的保障功能就是以其生产功能为基础和前提的。
历史研究表明,形成破坏性冲击力的社会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是政权腐败,第二是自然灾害,第三是外来侵略,第四是土地兼并。18土地既是王朝国家的立国之本,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依靠。外力入侵,一定破坏和侵占土地。政权腐败,往往加剧土地兼并,官僚队伍膨胀也会挤占土地。遇到大灾大险,农民没有了活路,只好变卖土地。当土地的平衡一再被打破,国家传统文化赖以平衡的基础就被破坏了,于是天下大乱,于是改朝换代。可见,土地作为经济要素与其他经济要素相比有多么重要,多么不同。这也证明了土地所具有的公共属性的重要性,在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除了遵循效率原则以外,还必须考虑公平问题,甚至应遵循公平优先原则。然而,问题的另一面是,土地均分可以保持社会稳定,却难以满足发展需求,或者在刺激生产、激励发展等方面缺乏动力。历史进程反复表明,土地买卖、土地兼并往往都发生在社会生产力得到较大发展以后,出现较高生产力需求之时。因此,如何寻找土地交易与生产力发展的平衡点,如何防止权力过分干预导致大规模兼并,这是土地经济学研究需要回答的问题。
(3)土地制度是任何社会的重要制度构成内容之一,往往具体体现为国家(王朝)的基本政治制度或经济制度。
任何社会,土地制度都是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任何王朝、朝代、国家的建立,都首先需要确定土地的分配与归属关系。这一方面是由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决定的,尤其在农业社会,有地才有粮,“有土斯有财”,因此任何君王当政,都必须首先确定土地分配与归属关系,土地既是君王掌控天下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保障臣民生存与社会发展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则依旧是由土地属于自然产物决定的,其自然存在、总量有限、位置固定的特性,决定了只有作为统治者的君王才可以接受这一大自然赐予人类的资源与财产,并决定其分配和归属关系,也因此,亚当·斯密将“土地”归属为“特别属于君主或国家的资源或收入源泉” 19。
(4)土地税赋始终是历朝历代的主要税种之一。
在农业社会,农业是保障人类生存和社会财富积累的基础产业,土地作为农业生产基本要素这一地位,决定了无论是地方诸侯、皇家贵族,还是国家、政府,只要作为统治者,都将土地税赋作为重要财政来源之一,纳缴方式则从早期的稻、谷、麦、棉、羊等实物租税,逐步发展到后期的白银、黄金,乃至纸币等货币租税。即使工业革命以后,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城市社会,土地作为重要财产之一,也仍然是统治者的主要税源之一,只是征税形式转变为财产税、使用税等。
(5)任何时代的土地制度变革,都是为解决当时存在的问题而采取的应对措施。
先秦废除井田制,是为了解决原始社会土地平均分配对生产力发展的制约,适应土地买卖需求和新兴庄园主发展农业生产的需求;北魏实行均田制,是为了解决土地分配不均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唐朝实施的租庸调、两税法,都是要改善征税方式,解决税赋徭役日趋复杂繁重的矛盾;宋朝的“方田均税”和“景定公田法”,同样是解决土地兼并过度所引起的矛盾;至明朝的“鱼鳞图册” “一条鞭法”等,都是为了更有效地征收土地赋税。即不同历史时期,为了解决当时土地分配与利用、土地税赋征收中的问题,统治者往往会采取一些新的改革措施与手段,进而演变为新的制度体系。也就是说,解决土地问题的实践需求推动了土地制度的不断变革与演进。同时也表明,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和不断发展的技术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着土地经济问题的探索与解决。而且,不同时期的制度沿革往往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和延续性,体现了制度变革的路径依赖特征。
(6)各历史时期的土地制度都难以定义为绝对的国有、私有、公有、共有,财产权利与政治权力往往交织作用于土地占有、分配与利用的整个过程。
土地制度的这一特征恰恰体现了土地制度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即地权往往是私权与公权的紧密融合。“井田制到头来只可能是不完整的公社所有制和不完整的‘王’有和贵族所有制的混合体” 20,土地“纯粹的私有制,直到鸦片战争,甚至20世纪中叶的土地改革之前,怕也不曾真正出现过。这不仅是因为古代共同体残余未被抛弃净尽,有时还会在废墟上重新生长起来;而且更重要的是专制国家权力对私有制的粗暴干预到最后也没有停止过”。21由此可见,如何科学区分公权与私权对土地经济关系的干预,自古就是一道难题。
古代中国的土地经济问题层出不穷,不同时期探索出的解决措施也丰富多样,具有成效。但是,土地经济学作为独立的科学问题进行研究,并没有首先在中国产生,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可能与现代科学体系及思维范式整体起源于西方世界有关。当然,若要更科学而准确地回答这一问题,需要更深入的国内外历史比较研究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