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爱情(专家伴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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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言

无论是描述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有极其重要且密切关联的两个要素:一个是经济制度,另一个是家庭制度。目前有两个影响深远的思想流派,一个是马克思学派,认为一切都起源于经济;另一个是弗洛伊德学派,主张万事都发轫于家庭或性。我不属于其中任何一派,因为从因果效应[1]的角度看,经济和性的相互关联并不能让我确定哪一个更重要。举个例子,工业革命已经并将继续对性道德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反过来,清教徒的性道德对工业革命而言是必要的心理导因。我不打算把经济因素或性因素放在首位,事实上,我也无法明确地把它们分开。在本质上,经济与获取食物有关,但人类获取食物很少只是为了自己。人类对食物的需求是为了家庭,而且随着家庭制度的变化,经济动机也在改变。很明显,如果按照柏拉图在《理想国》(The Republic)中的描述,把孩子从父母身边带走,交给国家抚养,那么不仅仅是人寿保险,大部分私人储蓄几乎都会停止。也就是说,如果国家要扮演父亲的角色,国家也会理所当然地成为唯一的资本家。彻底的共产主义者通常会主张一种相反的观点,即如果国家成为唯一的资本家,我们所熟知的家庭就无法存在。但就算这个想法太过极端,我们也不能否认私有财产与家庭的紧密联系,这种联系是相互的,我们不能说哪个是因,哪个是果。

社会的性道德包含几个层面。首先是体现在法律中规定的制度。例如,有些国家实行一夫一妻制,有些国家实行多配偶制。其次是法律不干预但舆论很重视的层面。最后是个人自行决定的层面,即使这个层面的内容在理论上并不涉及,但它存在于实践中。除苏联外,在世界上的所有国家,在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不存在通过理性思考决定性道德和性制度的情况。但我并不是说苏联的制度在这方面就是完美的;我只是说,苏联的制度不是迷信和传统的产物,而历史上其他所有国家的制度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受迷信和传统的影响。从总体幸福和幸福感的角度确定什么是最好的性道德,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答案会取决于多种情况。发达的工业社会将不同于原始的农业社会,医疗先进、死亡率低的地方也不同于疫病流行、大部分人活不到成年的地方。也许了解得更多,我们才能认识到,最好的性道德在不同的气候条件下会有所不同,在不同的饮食环境中也会有所不同。

性道德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个人、夫妻、家庭、国家和国际。当然,有些方面的影响是好的,有些方面的影响是坏的。我们必须周全地考虑所有方面,才能公正地评判一个具体的制度。首先是纯个人的:这方面的影响是精神分析所考虑的。我们不仅要关注在道德准则熏陶下的成年人的行为模式,也要关注旨在让人遵守道德准则的早期教育。众所周知,在性道德领域,早期禁忌可能产生非常奇怪的间接影响。在这一阶段,我们关注的是个人幸福感,下一阶段的问题才涉及男女关系。很明显,有些性关系比其他性关系更有价值。大多数人都会同意,触及心灵的性关系比纯粹的肉体关系更美好。事实上,以下观点已经从诗人的词句演变成了文明男女的共识:随着恋人的个性更多地融入其中,爱情的价值也会相应地增加。诗人还教导大众,更强烈的爱情具有更高的价值。然而,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大多数现代人都会同意,爱情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如果没有特殊的理由,多配偶制不能被视为一种理想的制度。在这个阶段,有必要同时考虑婚姻关系和婚外关系,因为无论盛行何种婚姻制度,婚外关系都会相应地改变。

接下来讨论的是家庭问题。不同的时代和地方存在过许多不同类型的家庭,但父权制家庭占大多数,而且一夫一妻的父权制家庭相比于多配偶的父权制家庭要越来越盛行。在基督教出现以前,西方文明就存在性道德,它最开始是为了确保一定程度的女性忠贞,否则人们就无法确定父系[2],父权制家庭也就不可能存在。在此基础上,基督教增加了对男性忠贞的要求,这在心理上源自禁欲主义。但最近一段时间,女性的嫉妒成了更主要的原因,而女性解放使这种嫉妒更具力量感。后一个原因似乎是暂时的,因为如果我们从表面上判断,女性倾向于选择一种允许两性自由的制度,而不是一种将迄今为止只有女性受到的限制强加给男性的制度。

然而,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也有许多不同的类型。有些婚姻由夫妻双方决定,有些婚姻由父母决定;有些国家可以买卖新娘,有些国家可以买卖新郎,后者比如法国。此外,在离婚问题上也可能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天主教禁止离婚是一个极端,古代中国的法律允许丈夫以“多言”为由休妻则是另一个极端[3]。动物和人类的两性关系中都会出现忠贞不渝或者类似的情形,为了延续物种,雄性有必要参与抚育后代的工作。例如,鸟类必须不间断地坐在鸟蛋上使它们保暖,同时必须在一天中花很多时间觅食。对于许多鸟类来说,一只鸟不可能同时做到这两点,所以雄鸟的合作是不可或缺的,因而大多数鸟类堪称忠贞的典范。在人类的世界,特别是在动荡的时代和骚乱的人群中,父亲的协作对于后代而言是巨大的生物学优势。但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父亲的角色逐渐被国家取代,我们有理由认为,父亲的生物学优势可能维持不了多久——至少在工薪阶层中是这样。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必须预料到传统道德的彻底崩溃,因为母亲也不需要确定谁是她孩子无可置疑的生父。柏拉图要求我们更进一步,认为国家不仅要取代父亲的位置,甚至要取代母亲的位置。我个人不太赞赏国家这个制度,也很难感受到孤儿院里有什么乐趣,所以我并不热衷于这项计划。当然,经济力量有可能促使柏拉图的想法在某种程度上被采纳。

法律在两个不同的方面与性有关:一方面是强制执行社会认可的任何性道德;另一方面是保护个体在性方面的一般权利。后者有两个部分:一是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免受侵害和剥削;二是预防性病。这两个部分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也没有被有效执行。对于前者,与“白奴贸易”有关的歇斯底里的运动导致了相关法律的通过,这些法律很容易让职业罪犯逃脱,且为他们敲诈无害之人提供了机会。[4]对于后者,“得性病的人罪有应得”这一观点阻碍了人们从纯粹医学的角度采取有效的措施,而“性病是可耻的”这一普遍态度导致人们隐瞒性病,因此得不到及时的或充分的治疗。

接下来讨论的是人口问题。人口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必须从很多方面加以考虑。首先是卫生方面,包括母亲的健康、儿童的健康,以及大家庭和小家庭分别对儿童性格的心理影响。然后是经济方面,包括个人经济和公共经济,一个家庭或社会的人均财富,与家庭规模或社会出生率之间的关系。与此相关的问题是,人口问题如何影响国际政治与世界和平。最后是优生方面,即通过社会各阶层不同的出生率和死亡率来改善或劣化人种。除非用上述视角逐一加以检验,否则没有一种性道德可以被笃定地认为是正当的或危险的。改良者和守旧者都习惯于只从一个或至多两个方面来考虑问题。个人视角和政治视角极少在某一个方面达成统一,我们无法判断哪一个更加重要。我们也不能先验地保证,个人视角下的好制度在政治视角下也是好制度,反之亦然。我相信,在大多数时代和大多数地方,模糊的心理动力促使人们采纳了一些包含完全不必要的残酷行为的制度,即使在当今最文明的种族中也是如此。我还认为,无论从个人视角还是从公共视角看,医疗和卫生的进步使性道德发生了令人满意的变革,但正如之前所说,国家在教育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使父亲的重要性逐渐降到历史最低。因此,我们在批判当前的性道德时有双重的任务:一方面,我们必须消除往往存在于潜意识中的迷信;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考虑使过去之智慧沦为今日之愚昧的全新因素。

为了理解现存的制度,首先,我将考察过去存在的制度,以及文明程度较低的人类社会中仍然存在的制度;然后,我将描述目前在西方文明中流行的制度;最后,我会探讨该制度在哪些方面应该修改,以及我为什么希望修改。

[1] 译者注:因果效应(causal efficacy)是罗素的老师怀特海(Alfred North Whitehead,1861—1947)提出的哲学概念。怀特海认为存在两种知觉模式,一种是“直接呈现”(presentational immediacy),强调经验和感知;另一种是“因果效应”,强调因果关系和影响。

[2] 译者注:父系(paternity)强调的是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或者一个男性被认定为孩子的父亲;与之类似的概念是父职(fatherhood),强调的是作为父亲的角色和责任。

[3] 译者注:在汉代的《大戴礼记》中,丈夫可以用七种理由休妻,分别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这在唐代后演变为“七出”。其中的“淫”大致相当于本书中经常出现的“通奸”。

[4] 译者注:这里的“法律”是指1910年通过的《禁止贩卖妇女为娼法》(White-Slave Traffic Act),又名《曼恩法》。该法案禁止在州际或国际“因卖淫等不道德的目的而运送妇女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上述行为而为其提供帮助”。然而,“不道德”这样的含糊措辞会包含自愿卖淫者以及有外遇的男性和女性,这就是本书所说的“无害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