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轨的定义
局外人的概念,即违背群体规则的越轨者(deviant),对于从事各种调查、理论探索和科学研究的人来说都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一些外行人对越轨者的关注点在于: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我们应当如何解释他们有悖规则的行为?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他们去做被禁止的事情?科学研究一直在尝试回答这些问题。在寻求答案的过程中,科学研究已经接受了一种常识性的前提,即那些打破(或貌似打破)规则的行为有一些内在的越轨性(本质的区别性)。它还接受了一种常识性的假设,即越轨行为的发生,是因为这些行为者自身具有不可避免会导致越轨的特质。于是,当“越轨”这个标签被贴到特定的行为或人身上时,科学家们很少去质疑,而是将其视为既定的。此时,他们接受了作出评判的群体的价值观。
很容易观察到,不同的群体会将不同的事情判断为越轨。这一事实时刻提醒我们:不论是对越轨行为作出判断的人,还是判断的过程本身,抑或判断所处的情境,都有可能与越轨现象紧密相关。人们对越轨的普遍观点和以其为前提的科学理论认为,打破规则的行为在本质上是越轨的,因而将判断的情境和过程视为理所当然。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变量被遗漏了——判断过程是变化的。如果科学家们忽略了这一点,那么而后发展出来的理论种类和可以实现的理解种类都将受到巨大的局限。1
我们首先必须为越轨给出一个定义。而在作出定义之前,我们还需要对科学家们现有的一些定义作一些梳理,看看这些定义作为局外人研究出发点是否还有遗漏。
越轨的最简单视角本质上是统计学的,任何偏离平均水平过大的事物被定义为偏差。当统计人员分析一项农作物实验的结果时,他会把那些特别高或特别矮的玉米茎描述为平均值以外的偏差。同样,人们可以将异于最寻常状态的事物视为偏差。由这种观点看来,因为大多数人惯用右手,有深色头发,所以左撇子和长着红发的人都是偏差。
如此说来,统计学观点似乎很笨,甚至很琐碎。它将问题简单化了,对越轨性质讨论中涉及的许多价值问题避而不谈。要评判任何个案,似乎只需要计算出行为与平均水平的距离。但这样的方法过于简单了。根据这样的定义,我们得到的是一个大杂烩:过于肥胖或瘦削的人,杀人犯,长着红头发的人,同性恋者和交通违规者。在这些人中,有一些人通常就被认为越轨,而另外一些人根本没有违反任何规则。简而言之,我们对局外人进行科学研究,关注的是破坏规则,但是统计学对越轨的定义却没有将对破坏规则的关注纳入其中。
另一种不那么简单,且比较常见的观点是:越轨在本质上是病理性的。这揭示出了某种疾病的存在。这种观点显然基于一种与医学的类比。当人类机体正常有效运行且没有任何不适的时候,我们称之为一个健康的机体;反之,当它无法正常有效地运作时,疾病便产生了。存在障碍的器官或功能就被视为病态的。当然,人们对什么是健康的机体很少存在异议,但是不少人并不赞同用病理学概念来类比、描述被认为是越轨的行为,因为人们对什么是健康的行为并没有统一的答案。我们很难找到一个定义,能让精神病学家这样一个经过挑选的有限群体都满意。所以,我们不可能像找到一个大家普遍接受的机体健康标准一样找到一个大家普遍接受的越轨定义。2
有时,人们会更严格地使用类似的比喻来定义越轨,因为他们会把越轨看作心理疾病的产物。通常,就像人们会将糖尿病患者难以复原的浮肿视为他们疾病的症状一样,同性恋或吸毒者的行为被认为是某些精神疾病的症状。但是精神疾病与生理疾病的相同之处仅限于隐喻层面:
从梅毒、肺结核、伤寒、癌症以及骨折开始,我们创造了“疾病”这样一个类别。最初,这个类别只由几个元素组成,它们的共同点是人体作为一个生理化学机器存在着结构或功能上的紊乱状态。随着时间的推移,疾病的范畴逐渐扩大了,而那些被新添加到疾病范畴里的事物,并不是新发现的身体紊乱。医生们的注意力已经从这一标准转向到残疾和病痛上,并将此作为新的疾病判断标准。一开始,歇斯底里、疑病症、强迫症和抑郁症等被逐渐归为疾病的范畴,而后来,医生(特别是精神病医生)把任何能够检测到功能紊乱迹象的事物称为“疾病”(特别是“精神疾病”),不管是基于什么标准。因此,广场恐惧症是一种疾病,因为正常人不应对开阔的空间感到恐惧;同性恋是一种疾病,因为异性恋才是社会常规;离婚是一种疾病,因为它象征着婚姻的失败;一些犯罪或艺术行为,恶劣的政治领导,参与或者退出某些社会事务,所有这些甚至更多的现象都可以被认为是精神疾病的征兆。3
和统计学视角一样,医学比喻限制了我们能看到的东西。它接受了把某物视为越轨的一些非专业的判断,并使用了类比的方法将其源头定位到个体身上。这阻止了我们把判断本身视为越轨现象的一个关键部分。
有一些社会学家也基于医学对健康与疾病的定义,建立了一种越轨模型。他们关注社会或是社会的某些组成部分,观察其中是否存在可能降低社会稳定性,并减少社会存续机会的因素。他们给这些过程贴上了越轨的标签,或视其为社会解组的表现;他们把有利于和不利于稳定的两方面社会特征区分开来(即具有正功能和负功能的两方面特征)。在这种越轨模型的引导下,社会学家可以指出社会中被人们忽略的潜在问题。4
但是,要在实践中区分哪些对于社会或社会群体来说属于正功能,哪些属于负功能,要比理论困难得多。一个群体的目标或目标功能是什么,以及哪些因素是会帮助或妨碍目标的实现,通常是一个政治问题。群体中的不同派别互不同意,并为了使自己对群体功能的定义得到认同而周旋。所以,一个群体或者组织的功能并非一开始就由组织性质决定的,而是在政治冲突中逐渐决定的。如果这一逻辑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认为以下这些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怎样的规则应被执行,怎样的行为应被视为越轨,以及什么样的人会被贴上局外人的标签。5这样看来,越轨的功能主义视角因为忽略了越轨现象的政治面向而限制了我们的理解。
另一种社会学观点更具有相对主义色彩。它认为,所谓越轨就是违背群体规则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我们能够明确一个群体对其成员执行的规则,我们也就可以明确一个人是否违背了这些规则,并是否因此而越轨。
这种观点与我的观点最为贴近,但是它对于决定把哪些规则用来度量和判断越轨行为时所产生的模糊性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一个社会里有许多群体,每一个群体都有各自的规则,而人们又同时是不同群体的成员。一个人在遵守某一群体的规则时,可能已违背另一群体的规则。如果是这样,那这个人越轨了吗?这种定义的支持者也许会反驳说,虽然社会中一个或另一个群体所特有的规则可能模糊不清,但有一些规则还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会出现困难。当然,这是一个事实性问题,最终还是需要经验研究来解决。我猜测还有许多此类达成共识的领域,我也认为最好能有一种可以应对各种模糊和不模糊情况的越轨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