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冲突中的宽容
冲突中的宽容这个标题有四层含义。首先,由于宽容是只在某种冲突中才被需要的一种态度或一种实践,因此宽容的概念已经是一种冲突概念。在这方面特别的是,因纷争而被呼吁的宽容并不消弭纷争,而是仅仅限制与缓和它;各种信念、旨趣和实践的对峙仍然保持着,但基于特定的考虑而不再是破坏性的了。“冲突中的宽容”意味着:冲突中的诸方采取某种宽容的态度,这是因为他们看到,互相反对的理由是相对于互相接受的理由而存在的,后者尽管主张宽容甚至要求宽容,但并不取消前者。宽容的承诺因此就是:某种在分歧中的共存是可能的。
在这一背景下,可以提出一系列应在眼下的研究中得到解答的问题:那些要求宽容或者允许宽容的冲突具有何种本性?谁是宽容的主体,而谁或什么是宽容的客体?对被宽容者进行反对的理由是些什么形式的理由?我们又如何去理解与这些反对理由相对的那些接受理由?宽容在各种情况下的界限何在?
研究宽容概念,对于一种意在社会现实之理解的哲学来说,曾是并且现在也是一种必需。因为那些被证明为不可消弭者的冲突,与希望这些冲突最好不存在的愿望一样,都属于人类的共同生活。而即使在宽容概念还未获得其影响至今的、后宗教改革的形态的时候,问题就已经为人熟知了,比如我们可以想到希罗多德关于文化差异的描述。用一个大词来说的话,宽容是一个人类课题,它不限于某一特定历史阶段或特定文化。比如说,宗教的历史有多长,则关于信仰不同者、关于异端以及关于不信者的问题史就有多长。更宽泛地说,只要在人群中有价值信念成型的地方,就存在着其他与之对峙的信念的挑战,而这种挑战并不想直接在那些被质疑的价值的基础上得到回应。因此,挑战导致某种宽容态度的形成,这预设了一种对自身信念进行的复杂工作。可见,长久以来就存在着与那后来从某个特定时刻起才被称为“不宽容”的东西的斗争。“不宽容”看上去是一种更源始的现象,要求某种和平的、均衡的或者道德上的回应。
其次,“冲突中的宽容”还意味着,对宽容的需要并不处于社会中的纷争的彼岸,而是产生于其间,这样一来,这种需要的具体形态就始终是受约束于情境的。宽容自身处于冲突之中,它是有私见的(Partei),虽然根据其结构,为了让一种互相宽容得以可能,它的规范性基础应该是尽可能公道的(unparteilich)。尽管宽容寻求着一种均衡化,但对宽容的需要并非“中立”意义上的,仿佛宽容并不同时是冲突诸方的一种实践需要似的——也就是说,对宽容的需要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来说的,有时是对公道的拥护,有时则是通过对自由的保障来捍卫固有权力关系的尝试。宽容的历史和当下境遇,正如将会表明的那样,也始终是一种社会斗争的历史和当下境遇。这一历史被镌刻在宽容概念上,为了在宽容概念的复杂性中理解宽容概念,这一历史必须得到重建。
与之相连的是第三层含义。因为宽容不仅是在一种特定类型的冲突中被需要的东西,也不仅是在社会纷争中表达斗争诸方的一种特殊需求,其自身还是冲突的对象。无论在概念的历史中,还是在当下境况中,宽容的含义都不仅是不清晰的,还是高度争议性的。比如有这样的情况,同一种政策或个别行动,在一些人看来是宽容的表达,在另一些人看来却是一种不宽容的行为。而更严重的则是:就连宽容究竟是不是某种善的东西,都是有争议的。对一些人来说,宽容是一种被上帝、道德、理性或者至少明智(Klugheit)所要求的德行(Tugend),而对另一些人来说,宽容则是一种傲慢的、家长制作风的、具有潜在压迫性的姿态;对一些人来说,宽容是自信和有骨气的表现,对另一些人来说,宽容则是不确信、悲观和孱弱的态度;对一些人来说,宽容是对他人尊重甚或对陌异者的价值赞赏的标志,对另一些人来说,宽容则是一种漠不关心、视若不见、闭目塞听的态度。这些对立见解的例子比比皆是,人们只需想想,伏尔泰和莱辛将宽容赞赏为真正人性和最高文化的标志,而康德却在谈论“宽容这一高傲的名称”1;最后在歌德那里,出现了可能最著名的对宽容进行批判的辞句:“宽容只应是一种暂时的意向:它必须引向承认。忍耐意味着侮辱。”2
最后,“冲突中的宽容”的第四层含义意味着:对宽容概念的使用和评估的这些差异是由于,虽然存在一种宽容构想(Konzept),但存在不同的宽容提法(Konzeptionen),这些提法在历史中成型,并处于彼此争斗之中。由此,在宽容概念自身内部就产生了一种冲突,而我将把这一冲突置于“道德”和“权力”的上位概念之下。但不仅如此,各个不同的宽容提法非但彼此对立,且此一局面也还展现出了范围广阔的一系列各种完全不同的宽容奠基方式(Toleranzbegründungen),从宗教性的奠基到政治—实用性的奠基,从首要的认识理论上的奠基经过特别的伦理上的奠基,直到道德上的—义务论的奠基。它们处于彼此冲突之中,别无他法。下文将围绕对这些提法和奠基的系统性重建——以及哪种提法和奠基是最站得住脚的这一问题——来进行。
标题“冲突中的宽容”的上述四层含义构成了我对宽容概念进行哲学分析的出发点。我们的当下境遇在很大程度上深陷种种冲突之中,似乎只有宽容才能开辟出一条从中脱身的去路。宽容问题不仅存在于日益具备宗教、文化生活形式和局域性社群之多样性特征的社会内部,而且它也以多种方式存在于日常秩序中。3内战以赤裸裸的方式证实了这一点,在内战中的冲突诸方都以伦理的或宗教的方式定位自己;而在遵循民主秩序的社会内部也发生了关于“宽容界限应该何在”的严重纷争。在国际层面、全球层面,由于大量的冲突和联合行动的限制,尤其产生了对宽容的需要——这与“文明的冲突”的方案刚好相对。4鉴于以上情况,对宽容的吁求自然既是齐声的,又是多声部的,于是就产生了一种急切的解释需求:宽容概念的确切意义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评估这个概念?
这些简短的思考所提示的是,一种对此概念的全面研究应该考虑到三个本质性的方面。首先,研究应明察此概念的历史,以便识别在历史中出现的彼此相关的冲突局势和意义内涵;只有一种对宽容历史复杂性的意识才能增强对宽容的当下境遇复杂性的意识。于是不仅对此历史的片面读解和关于宽容的特定之(先)见——比如关于基督教的、人文主义的、怀疑主义的、主权国家的、自由主义的以及启蒙的宽容——进行修正是可能的(和必要的),而且各种宽容奠基方式的光谱是如何的丰富多彩,它们产生于何种语境,又具有何种超越语境的系统性力量,也将得到展现。最终,投向历史的眼光就必将是一种谱系学的眼光,它表明宽容是如何在“当下的历史”中曾经具有(并且现在具有)一种与权力的矛盾关系。
其次,这一研究应考察标识着宽容概念的那些决定性的维度,特别是规范性维度和知识论维度。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从对可见的各种宽容奠基方式之多元性的分析出发,制定一种能够避开其他进路死胡同的系统性宽容理论。最后,这一研究应将得到如此阐明的宽容概念在当下的政治冲突中加以定位,并且具体地去检验这一概念的内涵。这就是说,不仅要去问,是什么构成一种宽容的人格,而且还要问,是什么构成一个宽容的社会。眼前的这项尝试性工作就是相应于这一要求而被提出的——这需要一个限定性的说明,因为一种真正“全面的”研究在这里无法完成,那种研究据说甚至要以历史的视角重构比如一切现存宗教的宽容潜能。既然对人类理性有限性的反思在我的论述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那么在这里也应该意识到这种有限性。因此,下文的关键首先在于,从欧洲自斯多亚学派以来的宽容话语中发展起来的诸宽容论证各自的语境出发,系统地理解与讨论这些论证,以便在此背景下形成一种自己的系统性方案,这一方案必须能证明它在其他关联中的有效性要求。
关于这些问题的汗牛充栋的文献反映了上面提到的宽容概念在分析性上和规范性上的模糊不清与冲突龃龉,以至于有很多好的理由把宽容概念称为一个“在哲学上难解的概念”5。我个人则说它是一个“争议性的”概念,但我的见解是,争执的理由必须得到历史上的说明和系统上的澄清。在屏蔽其他理解而对某种特定的宽容理解进行单一维度的辩护与对所有宽容理解的意义进行单纯的现状分析这两个选项之外,一种复杂的、规范性的宽容提法的道路仍然保持开放。但是,这种类型的研究论文不仅就此而言填补了研究文献上的空白,而且在方法论意义上也填补了空白,因为对宽容的探讨通常分布在历史领域、规范性领域(多半不包含知识论和心理学维度)或“应用伦理学”领域(比如具体的政治理论或法权理论)。而我所尝试的是,将这些视角共冶于一炉。
在这里简要地介绍这本书两个部分的核心思想,可能不无裨益。首先,我想反驳一下那种鉴于宽容理解和宽容评估在历史上和当下境遇中的丰富程度而难免产生的猜疑,即我们所处理的根本不是同一个宽容概念,而是大量不同的宽容概念。我的看法是,如已经论及的,应该从一个唯一的宽容概念(或构想)出发,并且从宽容观念(或提法)的多元性出发——我把宽容提法分为四种。这些提法又与不同的宽容奠基方式相关,但并非每种提法都只有一种唯一的奠基。发展一种关于诸宽容奠基方式的系统说明(Systematik),就是本研究第一部分的目标。
在第一章中展开的宽容概念的多重悖论结构已经先行给出了本书的目标,那就是解决这些悖论。由此而来的核心论题就是:我所提出的宽容提法和宽容奠基方式在这方面优于其他提法和奠基。
此外,第一部分将表明,历史地看,宽容话语是由两种一般性的视角来标明的:一种主要是国家理论的视角,它也可被称为“纵向”视角,另一种是“横向”的主体间性视角。在第一种视角下,宽容主要被理解为一种政治上的实践、一种国家政策的形式,这种政策的目的是对和平、公众秩序、稳定性、法律或宪法的——同时也总是包括对权力的——维护。从第二种视角出发,宽容被理解为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态度或德行。对于人们来说,宽容看上去是对他们之间因将彼此分开的伦理信念而产生的那些冲突的正确而适当的回应。这两种视角并非总是能够被清楚地区分,在一些作者那里,它们同时出现在著作中,但区分二者能使复杂的宽容话语在很大程度上清晰起来。
这一区分有助于在宽容话语内部确立一种既平行又对立的发展过程,即一方面是政治权力的理性化(Rationalisierung politischer Macht),另一方面是道德的理性化(Rationalisierung der Moral)。6前者意味着,在历史进程中,形成了国家权力与教会权威相对的一种日益增长的独立性和自律化,并且发生了从宗教合法化中的(逐渐)解放,从而国家理论的视角一方面导向对作为主权国家之措施的宽容的一种主要在政治上的奠基,而另一方面也被公民方面对合法性的批判性追问和对自由的要求所触动。因此,在权力理性化的语境下,说宽容政策始终也是权力政策意味着,不仅对宽容的诉求是对不宽容的统治的一种批判形式(且由此也是一种权力形式),而且政治统治权力自身也在努力利用宽容,并且视宽容政策为其他统治手段的理性化延续。这样一来,宽容的特征就改变了,从一种“压迫性”的权力变成了一种“照料式治理的”和“生产性的权力”,如人们可能会和米歇尔·福柯说的那样——变成了一种对“正常的”和“异常的”作出确定的权力,而“异常的”又被区分为可宽容的和不可宽容的。这种权力的统治不是通过直接限制自由,而是通过有针对性地并且范围有限地提供自由,不是通过排除活动,而是通过规训性的同时又是解放性的包含活动。7
与权力的理性化紧密相关而在规范性方面与之相冲突的,是宽容的规范性论证的理性化。在这里,一种日益独立的对宽容需要的道德奠基以正义之名——以当然首要地针对宗教的、国家的和文明的不宽容,但也针对那些单方面的、等级制的宽容实践的论战立场——破壳而出。此外,在道德哲学的视角中,有一种对宽容进行道德论证的自律化趋势,它不仅相对于宗教奠基,而且也相对于那些落实在关于构成“良善生活”的东西的特定见解上的宽容奠基方式。与宽容思想的发展相伴而行的,不仅有对诸善之见解的多样性意识,而且也有对这种多元性的合法性的意识。由此,关于“宽容话语”的说法就成为反思性的,并且标志着——借尤尔根·哈贝马斯的话语概念来说——宽容辩护的话语,规范性论证必须为宽容说话,这种论证相对于处在冲突中的各种信念和价值态度来说具有一种既优越又有约束性的规范特质。因此,宽容的历史也是对于道德的一种新理解的形成史,对于伦理上、法权上、政治上和道德上的人格认同的一种新看法的形成史——关于人的自我理解的种种规范性要求、各种冲突和不断的再定义的一部充满冲突的历史。8
第一部分对历史上的宽容话语的呈现遵循一种——如果可以冒险这么说的话——双重的辩证意图。首先,问题在于要把宽容话语定位在权力与道德之间的紧张关系领域中,以便在凸显宽容发展的社会性和规范化动力的同时指出,在权力与道德的此消彼长中,对宽容的要求由对现存宽容关系之合法性的持续质疑所驱动。双重理性化的历史揭开了对一种辩护权利的需求的逻辑,在历史生活形式中,这种权利作为对不宽容或虚假宽容的批判曾是解放性要求的基础,并且同时在规范性方面,它也呈现为在我看来最具一贯性的、反思—批判性的宽容提法的奠基的地基。由此,这种基础就既是一种“历史性的真理”,也是一种“理性的真理”。
其次,在第一部分的进程中,将形成对历史上可见的宽容提法和宽容奠基方式的系统说明(在第八章得到总结),这一系统说明构成对这些提法和奠基各自的优缺点进行探讨的基础,并且构成一种超出这些提法和奠基的理论的基础。这种理论的打造将是第二部分的任务。这里要表明的是,一种高阶的、在规范性上自律的宽容提法是必须的,这不仅是鉴于关于善的各种不兼容的伦理提法的多样性,而且也是因为宽容奠基方式的多样性,与其自身的诉求相反,这些奠基方式是个别的,并且在一种辩证的颠倒中包含着划界过窄的危险。这种高阶的宽容提法正是建立在那种激发着历史性宽容话语的基础-法权上。由此产生了一种反思性—道德性奠基的宽容理论的可能性,在其中,除了辩护这一优先性原则本身,没有别的价值可以构成宽容的基础。这里存在的就是我所提出的理论的系统性要点:辩护的原则,或者说辩护的权利,在历史性和体系性两方面都被证明为宽容概念的核心,因为宽容在本质上关乎对特定的自由或自由之限制进行辩护的理由。对此作出反思性的和递归性的澄清,就意味着向宽容基础之问题的答案迈出决定性的一步。
通过一种独立于诸有争议的伦理学说,但却又可与它们相协调的、在某种意义上“宽容的”宽容理论的观念,我承接了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语境中发展出的一个核心想法。9但在这里,还存在着一个与罗尔斯的重大分歧,因为上述承接关系将我引向的不是一种“政治上的”宽容提法,这种提法不过表达了一种交叠共识伦理学说的交点,而是一种康德取向的宽容提法,这种提法有一个自律的道德上的基础,此基础最终建立在某种特定的实践理性(进行辩护的理性)和道德自律的概念中。
在第二部分,我所提出的宽容提法的内核将首先在一种实践性的辩护理论中得到阐述。这一理论表明,那些在某个语境中要求交互的、普遍的有效性的规范必须能在该语境中以交互的和普遍的方式被奠基——更准确地说,不能以交互的和普遍的方式被拒斥。借助这种实践理性原则和交互性与普遍性的标准,作出一种区分的可能性就产生了,即区分在相应的意义上不可拒斥的、道德上有约束性的规范,与人们可以不依赖道德考量而在规范上加以赞成或反对(或者对之冷漠)的伦理价值。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对宽容问题而言构成性的(konstitutiv)区别:(1)人们完全赞同的、对善的本己伦理提法,(2)普遍有效的道德规范,(3)关于善的其他提法,人们或批判或反对这些提法,但可以(并且必须)宽容它们,因为它们并非不道德,以及(4)那些人们首先不是根据伦理理由,而是根据道德理由谴责的主张,因为这些主张违背了交互性和普遍性的标准。当然,还将加以展现的是:尽管面临特定的宽容冲突时,在道德规范和伦理价值之间的区分本身就成为了冲突的对象并且必须被再定义,但是就其结构而言,只要相互地得到辩护的宽容是可能的,这种区分在根本上就是不能被质疑的。
这样一来,变得清楚的是,对他人之为道德上的自律人格的基本尊重,在何种程度上表现为宽容的基础,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宽容是正义的一种道德上的德行——也是实践理性的一种话语式的德行。最后,这种提法必须在与那些可选择的、经典的以及同时代人的宽容观念和宽容奠基方式的争辩中得到衡量,并且表明在何种程度上它优于而非劣于它们,这就是说,在何种程度上它有权要求成为一种自律的和优先的理论。
在接下来的一步,我所偏重的宽容的“尊重提法”在认知理论上的意涵将得到专题讨论。在这里,前面所致力于的实践理性概念必须展露它的理论面向:何种伦理上的“真理”的见解——涉及自己的信念和他人的信念——符合规范性的理论?如果姑且提几种的话,是怀疑论的,相对主义的,可错论的,多元主义的,抑或一元论的?与规范性方面的讨论类似,这里我作出的尝试是,主张一种高阶的关于伦理上的真理要求之自身相对化的知识论见解,这种自身相对化并不导致相对主义,也不依据任何其他个别的真理理论。只要理性在伦理上的真理追问中认识到其本己的有限性,那么,各种“理性的”,而且非常深刻的差异的一个空间就会打开,这个空间允许超出彼此理解的界限来互相理解。在此所预设的道德建构主义(Konstruktivismus)是一种实践上的建构主义,而非形而上学上的。
最后必须追问的是,何种类型的自身关系、何种情感上和意志上的品质与能力标志着一个宽容的人格。结果将会表明,宽容德行并不蕴含任何特定的伦理人格理想,但是的确有一些特定的“坚定”信念和一定程度上能把自己与自己拉开距离——从而能自己宽容自己——的能力属于它。
在本书最后一章中,我所提出的宽容提法将得到实践性—政治性的阐释,并且表明,在这种提法之下,不只是一种为辩护原则赋予政治基底的民主提法,且在该提法外,基于所提出的进路,还产生了一种批判的宽容理论的可能性,这种理论不仅能批判地分析不宽容的形式,而且也能批判地分析压迫性的和规训性的宽容形式。在此背景下,我们就可以提出关于“宽容社会”的问题,并且能借助一些例子来对之加以讨论。所选择的例子有不同国家涉及宗教的和伦理—文化的弱势群体状态的冲突,对同性关系的宽容问题,但也有与极端政治团体的关系。在这些分析中将变得清晰的是,在当前境遇中,宽容概念如何一如既往地具有争议性,因为不仅宽容的界限仍需讨论,而且对宽容的理解和奠基也普遍需要讨论。
这是一部关于宽容的论著,但由于概念的复杂性,又不止如此。这部论著同时还处理权力与道德之间的复杂动态,宗教、伦理与政治之间的关系,面临深刻伦理冲突的实践理性的能力与界限,以及最后,一种高于这些争执的道德提法的无可回避性(Unumgänglichkeit),这种道德提法独立于(虽然没有完全脱离)争议性的评估机制。也许,这就是从对问题的研究中得到的主要教诲:用宽容之眼看待自身和世界意味着,能够区分人们在道德上可以彼此要求的东西和对人们来说或许更有意义的东西,即关于使一种生活值得过并且成为良善生活的东西的见解。而这就意味着要看到,关于后者存在无尽的争执,但这种争执既不必去质疑道德的有效性,也不必去质疑本己信念的真理性或一个社会的一体化(Integration)。这一洞见是宽容概念所代表的理性的贡献。用一种更抽象的哲学语言来说,宽容意味着正确地理解人们之间的同一与差异。
注释:
1 Kant,《Was ist Aufklärung》, AK. VIII, 40.
2 Goethe,《Maximen und Reflexionen》, 507.
3 《宗教和信仰的自由:一份世界性报告》中所呈现的各大洲60个国家的情形,表明了宽容疑难的无所不在。[Boyle u. Sheen (Hg.), Freedom of Religion and Belief. A World Report.]
4 参见关于亨廷顿同名著作的论争。
5 Heyd,《Introduction》, 3(“philosophically elusive concept” ).
6 在这里我因循了哈贝马斯在他的《交往行动理论》中展开的社会理性化的矛盾过程的论题。不过,我局限于权力与道德的关系,这是就该关系对于宽容的发展意义重大而言的。我没有采纳对于哈贝马斯的全面的社会分析来说核心性的概念组合“系统”与“生活世界”。关于对权力或道德的“理性化”,或者说“自律化”的理解,在上述关联中也存在重要区别。
7 在《什么是批判?》中,福柯在主体化与“解除屈从状态”的此消彼长的理性化的历史语境中,提出了他对权力和治理以及批判本身的理解。然而,在对法制的或压制的权力模式的全部批判中,福柯总是诉诸规训的和控制的(生命)权力,以至于他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这种通过宽容和提供自由来实施权力的方式。这种方式也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实践,因为它在异常事物的空间内还进行了一次二分。
8 在这个意义上,宽容的历史也是为承认而斗争(与不同的承认形式的形成)的历史——正如霍耐特的《为承认而斗争》——当然,我尝试借助辩护原则,来重构承认在权力与道德之间的基本的“规范性逻辑”。(A. Honneth, Kampf um Anerkennung.)
9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说:“政治自由主义将宽容原则运用于哲学本身。”(Rawls, Politischer Liberalismus,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