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的理论判断
相关研究显示,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在多篇研究文献中重复出现,需要引起社会的关注与重视。在现有文献研究的基础上,笔者结合以往的思考,对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进行理论判断。
第一,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是残疾人日益增长的高等教育需求与高校招生体检标准限制及高考考试调整乏力相冲突的产物,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是在融合教育背景下我国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发展中必然会出现的问题。随着我国高等院校招生体检政策的放宽,越来越多的残疾考生通过普通高考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但是那些不符合高等院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残疾学生,仍然无法参加普通高考。为了保障这部分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残疾考生单考单招于1987年应运而生。我国颁布了为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提供考试支持的相关政策,比如,2015年教育部与中国残联联合颁布与实施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明确地提出为身心障碍学生参加普通高考提供12项合理便利及其申请、审核、申诉的程序。《管理规定》中提及的考试调整,为轻度残疾考生公平有效地参加普通高考提供了保障,但是由于地方教育部门执行考试调整的能力受到限制,一部分残障程度较高的残疾学生无法参加普通高考,于是残疾学生以分考分流的方式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绝大部分轻度残疾学生参加普通高考,一小部分中、重度残疾学生参加残疾考生单考单招。如图1-1所示,在融合教育背景下,2012—2021年,被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学生人数总体呈增长态势。2021年,全国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人有14559人,被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残疾考生单考单招录取的残疾人有2302人,为前者的15.81%。两种高考制度相互调适,发挥各自优势,共同为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高等教育需求提供机会和条件。因此,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是残疾人日益增长的高等教育需求与普通高校体检标准限制及高考考试调整乏力相冲突的产物。随着融合教育理念持续产生影响,参加残疾考生单考单招的残疾学生障碍类型日趋多样化,残疾考生单考单招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日益凸显。
第二,虽然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是一个必然出现的挑战,但是残疾考生单考单招也是我国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成果,是我国高等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提升的重要标志。这是认识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或者不承认这个前提,就无法全面、准确地理解残疾考生单考单招的重大教育意义:残疾考生单考单招的出现,不仅增加了残疾人的大学入学机会,保障了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而且完善了高校残疾人招生考试制度,既从入学机会上进一步保证了残疾人的教育公平,同时也符合《残疾人教育条例》的“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精神,它是我国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成果。残疾人高等教育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短板,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是扩大残疾人高等教育规模、提升残疾人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制度。
图1-1 2012—2021年全国高校录取残疾人概况
第三,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由来已久,但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对于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许多学者的研究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招考成本高、效率低;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政策的执行过度干扰了高中特殊教育教学;残疾考生单考单招的招生专业范围窄,招考时间、考试大纲不统一,而且考生满意度较低以及存在强考强招等。这些问题涉及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主体、程序、条件、监督、执行效果等方方面面。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高等特殊教育资源匮乏、资源区域分布不均衡等,又有国家缺乏专门的管理机制与体制,还有社会心理与传统招考制度安排对现实残疾人招考制度的排斥,更有考试支持、社会支持的不足等原因。所以,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不是单一因素导致的。我国对于残疾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歧视及不公平的政策已基本消除,但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在融合教育背景下,高等特殊教育资源的供给与需求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全国高等特殊教育资源的总和在不断增加,而中东西部地区资源配置失衡的问题却持续扩大,这势必影响到高等特殊教育与高等教育整体的健康、协调发展;二是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财力持续大幅度增强,也为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的解决奠定了丰富的物质基础;三是关于残疾人招生、考试、录取的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如《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等的颁布、修订,为解决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提供了政策保障;四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成为国家在新时代的指导思想,其中“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成为新时代发展的主旋律,在教育领域进一步促使了教育机构及教育管理者“以人为本”的管理意识的觉醒。虽然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也恰恰说明了我国高校招生考试制度一直在改革与进步,国家也日益具备了解决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的条件。
第四,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反映在残疾学生身上,是他们的身心缺陷未能得到充分的补偿。残疾考生单考单招的招考对象是残疾人,目前主要包括听力残疾学生、视力残疾学生,还有少数精神残疾学生和言语残疾学生。与普通高考相比,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政策的执行更能体现高等教育的机会公平。为补偿残疾考生,高校为他们参加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提供相应的支持与服务,比如为视力残疾考生提供大字试卷及答题卡,或者盲文试卷及答题卡;为听力残疾考生提供相应的手语翻译服务,并可以免除英语听力考试;肢体残疾或运动障碍考生可以申请使用特制的考试桌椅,甚至还可申请延长考试时间。各地在落实国家残疾人教育考试政策时,由于高校办学条件以及考试支持技术的限制,我国残疾考生单考单招的招生对象目前仅包括听力残疾学生、视力残疾学生,还有少数精神残疾学生和言语残疾学生,现有的考试无法补偿所有残疾考生。因此,这也是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的具体体现。
第五,解决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需要多管齐下,不仅需要高等特殊教育院校的组织与执行,也需要政府与社会承担起自己的责任。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在组织与执行残疾考生单考单招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招生、考试、录取的相关法律及政策。立法机关需要承担起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的责任,包括修订旧法,制订新法,来确保残疾人的教育权益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切实的法律保障;司法机关需要用司法权威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教育权益;在解决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的过程中,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要确保有关残疾人的各项教育法规与政策得到落实;社会亟须树立公平、正义、共享的价值观,用平等的理念与包容的态度,实现主流社会环境对残疾人的真正开放,并对残疾人融入主流社会环境采取真正欢迎与积极鼓励的态度。社会要为残疾考生单考单招的执行创造尊重、理解与接纳的环境,同时也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六,解决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不仅决定着我国高校残疾人招生考试制度体系协调、健康发展的进程,而且决定着社会对残疾人教育机会公平的理解。我国已初步形成“以普通高考为主体,以残疾考生单考单招为骨干,以多校联合考试为发展趋势,以‘一校多点考’为补充”的多元化的残疾人招生考试格局。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的解决,能促进我国高校残疾人招生考试制度体系的完善,向着健康、协调的方向发展。高校执行残疾考生单考单招的初衷是通过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身心特征的招生考试制度,使残疾人公平且有效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而不因学生自身的残疾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教育机会公平在高校招生考试制度上的体现,并不是所有的残疾学生都应该参加普通高考,而是根据考生的身心特征和实际需求,执行大学多元入学的形式。残疾考生单考单招增加了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