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释名以章义”
《明诗》篇对“诗”的解释,首先引《尚书·尧典》中“诗言志”的说法,又引《毛诗序》“在心为志,发言为诗”的话加以印证,然后给“诗”下了这样的定义:“诗者持也,持人情性。”这说明刘勰是“情”“志”并重的。“情”和“志”有一定联系,但在先秦时期是有明显的区别的。“诗言志”的“志”,主要指表达人的正当的志向或抱负。“情”则指较为广泛的思想感情。所以,“诗言志”的实际运用,在先秦时期是比较广泛的,不限于作诗,还常指“说诗”。从创作上来看,“志”比“情”的含义就狭窄得多。从汉代开始,就逐渐由“情”“志”并称,到单讲“诗言情”。《毛诗序》就是这一过渡的标志。它既说“诗者,志之所之也”,又讲到“情动于中而形于言”“吟咏情性,以风其上”等。到刘歆,就开始单讲“诗以言情”了[82]。魏晋以后,如陆机《文赋》强调“诗缘情而绮靡”等,讲“言情”的就更多了。这就正如和刘勰同时的裴子野所说,当时的诗歌创作:“罔不摈落六艺,吟咏情性。”[83]这说明一个重要问题:强调吟咏情性,是和儒学在魏晋以后走向衰微有关的,是和魏晋以后的诗人们抛开六艺而大胆“言情”有联系的。这就是刘勰“情”“志”并重的背景。
除《明诗》篇所讲,诗歌创作是“人禀七情,应物斯感,感物吟志”外,《情采》篇既强调“为情而造文”又主张“述志为本”,《附会》篇更主张“必以情志为神明”,都说明刘勰是“情”“志”并重的。不过,刘勰所说的“情”和“志”并不是两回事,他这种说法,可以用孔颖达疏《左传》的话来解释:“在己为情,情动为志,情志一也,所从言之异耳。”[84]这就是说:当作者“睹物兴情”而要表达其“情”时,必须对“情”有一定的要求,而不能“任情失正”;要“情欲信”“情深而不诡”,或“义必明雅”等等。刘勰在《明诗》篇说他训“诗”为“持”,正合孔子“思无邪”的意思。这就说明:“情”和“志”通过“持”这个要求而得到统一;能“持人情性”之“情”,就合于诗的要求,就和“诗言志”的“志”一致。刘勰对“诗”的以上解释,反映了他对诗歌创作的要求,就是能“顺美匡恶”,对封建政教起到积极有益的作用。这样,他兼取“诗言志”和“吟咏情性”二说,既吸收了汉魏以来对诗歌认识的新发展,容许诗歌创作的内容有广阔的天地,又有避免魏晋以后诗歌创作中虚情假意、诡滥失正的倾向的意图。《情采》篇说,要“志思蓄愤,而吟咏情性,以讽其上”的创作,才是“为情而造文”,才符合“述志为本”的基本要求。这种“情”和“志”,就完全是一致的了。由此可见,刘勰对“诗”所作“情”“志”并重的解释,虽有一定的保守因素,在当时还是有它一定的历史意义的。
对其他文体,刘勰也是这样根据传统观点和他自己的理解,分别作了不同的解释。如:
乐府者,声依永,律和声也。(《乐府》)
赋者,铺也,铺采摛文,体物写志也。(《诠赋》)
颂者,容也,所以美盛德而述形容也。(《颂赞》)
史者,使也,执笔左右,使之记也。(《史传》)
这些例子说明,“释名以章义”,主要是用训诂的方法,解释各种文体名称的意义。其中不少解释是比较牵强的,有的不免陈腐(如对“颂”的解释)。作为文体的定义来看,就还很不周密和准确。不过,他不仅能用很简单的文字来概括各种文体的主要特征,而且还不乏新见解。在刘勰之前,还没有人对各种文体名称做过全面的解释工作,刘勰能提出一些初步的解释,还是有其可取之处的。后世论文体者,如明代吴讷的《文章辨体序说》、徐师曾的《文体明辨序说》,直到晚清林纾的《春觉斋论文》,对文体名称的解释,很多都是根据或引用刘勰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