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一)药品安全性与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药品安全性 目前对于药品安全性有不同的认知和表述。药品安全性是指按规定的适应证和用法、用量,使用药品后对人体产生毒副反应的程度;亦指药品使用过程中或使用后可能对人体带来的非期望损害的性质和程度,是药物“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基本属性之一。药品的安全性是相对的,任何药品在有效治疗疾病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故任何药品都存在治疗效益与安全风险的两面性。
为实现药品的安全应用需要进行患者用药的效益与风险评价,目的是为了获得最大的治疗效果及最低程度的伤害。具体可根据患者个人的病情、证候情况、病因病机、体质、家族遗传史和药物特点等做全面的综合判断,辨证论治,同时以适当的方法、适当的剂量、适当的时间准确用药。
2.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食药监办〔2011〕370号)中定义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
(二)药物毒性与药品安全风险
药物是一把双刃剑,合理、有效而安全地使用药物可以防治疾病,用药失当则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中药同样有两面性。对中药毒性与药害的认识可上溯到远古时期。《淮南子·修务训》云:“神农乃教民播种五谷……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令民知所避就。当此之时,一日而遇七十毒。”《素问·汤液醪醴论》言:“必齐毒药攻其中”,《素问·移精变气论》中有“毒药治其内”的论述。虽然所论述的“毒”未必专指对人体有毒害作用的药害,但说明当时的医药学家已认识到药物的有效性与毒性的密切联系,具备朴素的药品风险意识。
1.药物毒性 经过长期的医学实践,“毒”或“毒性”已经成为中药的一种性能概念,为认识中药的性质、功能、毒性等提供了理论依据。综合历代本草医籍中有关中药“毒”的阐释,中药的“毒”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毒”是指药物的毒副作用,可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性质。
广义的“毒”主要有四种含义:①药物的总称,即“毒”与“药”通义,“毒”即是“药”。如《周礼·天官冢宰第一》云:“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医事。”明代《类经·卷十二》云:“毒药者,总括药饵而言,凡能除病者,皆可称之为毒药。”《类经·卷十四》又云:“凡可避邪安正者,皆可称之为毒药。”②药物的偏性。中医学认为,药物之所以能治疗疾病,就在于它具有某种偏性。临床用药每取其偏性,以祛除病邪,调节脏腑功能,纠正阴阳的偏盛偏衰,调整气血紊乱,最终达到愈病蠲疾、强身健体之目的。古人常将药物的这种偏性称之为“毒”。如金代《儒门事亲·卷二》云:“凡药有毒也,非止大毒小毒谓之毒,甘草、苦参不可不谓之毒,久服必有偏胜。”明代张景岳云:“药以治病,因毒为能。所谓毒者,以气味之有偏也……气味之偏者,药饵之属是也,所以去人之邪气。其为故也,正以人之为病,病在阴阳偏胜耳。欲救其偏,则惟气味之偏者能之,正者不及也。”可见,每种药物都具有各自的偏性,中药理论将这些偏性统称为“毒”。③药物作用的强弱。如《普济方·卷五·方脉药性总论》云:“有无毒治病之缓方,盖药性无毒,则攻自缓也。”“有药有毒之急方者,如上涌下泄。夺其病之大势者是也。”一般来说,在常规剂量下,应用有毒特别是有大毒的药物,如马钱子、巴豆等对人体作用强烈;而无毒或毒性极小的药物,如麦芽、龙眼肉等,对人体作用较缓。④指药物可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性质,即狭义的毒,如砒霜、雄黄等引起的急性中毒。
中药“毒”有着丰富的内涵,受药物、临床使用、患者体质等因素的影响。随着对“毒”认识的不断深入,医家辨证看待中药的“毒”,对中药“毒”的应用及防范都愈发完整,形成了传统中医药“识毒-用毒-防毒-解毒”的警戒思想理论框架,全面地反映了中药安全用药的学术特征。
2.药品安全风险 是指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是指人们使用药品后产生能引起人体生理与生化功能紊乱等有害反应的可能性,以及损害发生的严重性的结合。药品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可以防病治病,另一方面也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等损伤,甚至危害人体健康。根据风险来源,药品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其中,自然风险又称必然风险、固有风险,是药品的内在属性,属于药品本身风险。人为风险属于偶然风险,是指人为有意或无意违反法律、法规而造成的药品安全风险,属于药品制造和使用风险,主要来源于不合理用药、用药差错、药品质量问题、政策制度设计及管理导致的风险。
(三)不良反应的相关概念
1.药品不良反应 广义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用药引起的任何对机体的不良作用。狭义的药品不良反应,即世界卫生组织对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的定义:“A response to a drug which is noxious or unintended and which occurs at doses normally used in man for prophylaxis,diagnosis,or therapy of diseases,or for the modification of physiological functions.”即“为了预防、诊断或治疗人的疾病、改善人的生理功能,而给予正常剂量的药品时所出现的任何有害且非预期的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将药品不良反应定义为:“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2.中药不良反应 中药不良反应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中药不良反应为:中药在临床应用中所出现的一切对机体的不良作用。狭义上则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应用中药治疗、预防疾病或养生保健时出现的与用药目的不符,且给患者带来不适或痛苦的有害且非预期的反应,主要是指合格中药在正常用量、用法条件下所产生的有害且非预期的反应。但由于中药临床应用灵活,实际应用时剂量差异大、给药途径多样,自行用药现象普遍,以及中药成分复杂、作用靶点多等特点,中药不良反应的概念界定较化学药物更加困难,临床报道大多涉及了较为宽广的范围,不可一概而论。
鉴于中药临床应用特点,本教材提及的中药不良反应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旨在全面警戒中药应用中的安全问题,更好地发挥中药临床治疗作用。
3.药品不良事件 是指药物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不利的医疗事件,但该事件并非一定与用药有因果关系。这一概念在药品安全性评价中具有实际意义。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药品不良事件与用药虽然在时间上相关联,但是因果关系并不能认定。为了最大限度地减低人群的用药风险,本着“可疑即报”的原则,对不良事件也进行监测和上报,为进一步评价提供资料。
4.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同一药品是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5.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 是指同一批号(或相邻批号)的同一药品在短期内集中出现多例临床表现相似的疑似不良反应,呈现聚集性特点,且怀疑与质量相关或可能存在其他安全风险的事件。
6.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7.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①导致死亡。②危及生命。③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④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⑤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⑥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8.药源性疾病 是药物在用于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等过程中又成为致病因素所导致的疾病的总称。一般来说,当药品引起的不良反应程度严重或持续时间比较长,并造成某种疾病状态或组织器官发生持续的功能性、器质性损害,即称为药源性疾病,亦即药品不良反应是从药品角度出发对不良作用的表述,药源性疾病则是从患者机体角度出发对药品不良作用的表述。
(四)药物警戒的概念
1.药物警戒 20世纪70年代,法国医药学家首先提出药物警戒(pharmacovigilance)的概念,并将其解释为“监视、守卫、时刻准备应付可能来自药物的危害”。1992年,法国药物流行病学家Begaud进一步将药物警戒解释为:“防止和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的所有方法。它不仅仅限于上市后的药品,还包括上市前的临床试验甚至于临床前试验研究阶段。药物警戒可以采用药物流行病学的方法,也可以在实验室里进行。”2001年WHO将药物警戒定义为“The science and activities relating to the detection,assessment,understanding and prevention of adverse effects or any other drug-related problems”,即“与发现、评价、理解和预防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可能与药物有关问题的科学研究与活动”。药物警戒不仅包含对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所出现不良反应的监测,还包括对药品质量问题、药物滥用及用药错误等的监测;既包含药品上市前的临床试验和毒理学研究,也包含上市后的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再评价。药物警戒涵盖了从药品研发到药品上市后使用的全过程,贯穿于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因此,药物警戒是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是全新的药物安全性理念。
目前,药物警戒理念已被各国家广泛采纳与应用,为药物安全性监测与评价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平台与空间。根据WHO的指南文件,药物警戒涉及的范围已经扩展到草药、传统用药和辅助用药、血液制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及疫苗等。2019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首次从国家立法角度提出建立药物警戒制度,随后又相继颁发《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及《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等相关的政策法规。我国药物警戒管理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2.中药药物警戒 中医药学历来重视药物毒性和用药安全,古代本草医籍中蕴含着大量与安全用药相关的论述,体现中医学在药物应用中的“警示”与“戒备”思想,统称为中国传统药物警戒思想,主要涉及服药禁忌(配伍禁忌、妊娠禁忌、服药食忌、证候禁忌),配伍、炮制等减毒方法,有毒中药的剂量控制原则,中药毒性分级,以及药物中毒解救等。这些警戒思想是历代中医药学家临床经验的积累与结晶,是中医药安全用药理论和实践的集中体现。
中药药物警戒是与中药安全用药相关的一切科学与活动。其中“科学”主要包括中药临床安全用药理论、中药不良反应相关的理论和中药毒理学等学术内容;“活动”则主要包括中药上市前与上市后的安全性监测与评价,中药安全性基础研究和中药临床安全问题发现、评估、认识与防范,实现合理用药指导及宣传等内容。
中药药物警戒是在中药安全性日益引起关注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概念,是西方药物警戒理念与中医药特色相结合的产物,是集中体现中医药传统安全用药思想一脉相承的理论体系。中药药物警戒理论内涵的提出与明确,有助于更好地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合理使用中药,有助于更好地开展中药安全性监测及更加准确地认识与评价中药安全性。
3.药物警戒活动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中明确了药物警戒活动是指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活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并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中药药物警戒活动应当考虑中药的“药性”认知,体现中药“毒-效”应用特点,构建中药特色的药物警戒模式,促使药性理论更好地为临床合理用药服务,为中药药物警戒实践的开展提供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