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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①
传曰:夫《行露》之人许嫁矣②,然而未往也。见一物不具,一礼不备③,守节贞理④,守死不往。君子以为得妇道之宜,故举而传之,扬而歌之,以绝无道之求,防污道之行乎?《诗》曰⑤:“虽速我讼⑥,亦不尔从⑦。”
【注释】
①本章并见《列女传·贞顺》,以为召南申女之事。
②《行露》:即《诗经·召南·行露》。
③见一物不具,一礼不备:周时婚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本文既言“许嫁”,据《仪礼·士昏礼》郑注“许嫁,已受纳征礼也”,则“一物不具,一礼不备”当是亲迎之礼、物不具备。《行露》诗中“室家不足”,即指夫家之礼不备足。
④贞:坚定,坚守。《释名·释言语》:“贞,定也,精定不动惑也。”
⑤《诗》曰:引诗见《诗经·召南·行露》。
⑥速:招致,迫使。讼:诉讼,打官司。
⑦尔:《毛诗》作“女”。
【译文】
传文说:《行露》诗中的女子已经答应出嫁,然而最终没有前往夫家。因为见到男方一些婚事的礼物没有具备,一些婚事的礼节没有周全,所以她持守节操,坚守义理,宁死也不前往夫家。君子认为女子的行为符合妇道,因此标举出她的事迹使它流传,用诗歌来颂扬,以此来杜绝不合乎道义的求婚,防止污损道义的行为吧?《诗经》说:“即使同我打官司,我也不会屈从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