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正致中:传统辩证思维方式(中华传统中文化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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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思维“样法”——文化因素之一

任何一个文化理念的产生,都必然要有一个背后的文化支撑,体现着一种集体性思考。而这样的文化支撑,也必然有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并在历史的积淀中,形成稳固的具有本文化特质的思维方式。中国传统辩证思维方式亦然。

我们的主张是:思维“样法”——民族思维方式。

胡适曾在其《读梁漱溟先生的〈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一文中说过:“文化是民族生活的样法,而民族生活的样法是根本大同小异的。为什么呢?因为生活只是生物对环境的适应,而人类的生理的构造根本上大致相同。故在大同小异的问题之下,解决的方法,也不出那大同小异的几种。”注1中西逻辑思想中的思维规律在根本上相同注2,即胡适所说的“样法”,应该也包括了民族思维方式。

这是因为,按著名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1871年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给文化下的定义:“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注3显然,在这个几乎包容了人类生活所有方面的“文化”内涵中,应该也包括了作为传播工具的语言和如何表达思想的思维样式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8年公布的《世界文化报告》对文化做了广义和狭义的界定,从广义上讲,“文化是一种生活方式和生存方式。这包括人们所持的价值观,对他人(民族和性别)的容忍,外在的以及与之相对的内在的取向和偏好,等等”;从狭义上讲,“文化是艺术、音乐、文学等方面的体现”。注4前者的广义理解,应该不仅包括了“何以”生活和生存的指导观念,也应该包括了“怎样”生活和生存的思维认知样式。观念与方法统一在一起才是现实的生活方式和生存方式。后者的狭义理解,则应该包括了语言符号。

从这种意义上讲,文化既是精神的,也是物质的,是两者有机结合的统一。故有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的“文化”界定:“人类,只有人类能创造预定的环境,即今日所谓的文化。……具体地说,人类文化包括工具、衣服、装饰品、制度、语言、艺术形式、宗教信仰和习俗。所有这一切使人类能适应自然环境和相互间的关系。”注5

从这些有关“文化”的界定反溯,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社会大变革时代,“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注6的局面已打破,“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注7成为真实写照,被《诗经》形象地比喻为“高岸为谷,深谷为陵”注8,“礼乐征伐自诸侯出”“陪臣执国命”的所谓“天下无道”“礼崩乐坏”情状屡见不鲜。在这新旧交替过程中,代表旧事物的“名”与大量涌现出来的新事物之“实”并存,造成了“名实是非相淆”、社会风俗不正、刑罚不清的混乱局面。即管子所说的“名实之相怨,久矣”注9。故而南宋陈亮对此时的评价是:“夫今日之患,正在夫名实是非之未辨,公私爱恶之未明。其极至于君子小人之分犹未定也……名实是非当日以淆,而公私爱恶未知所定,何望夫风俗之正而刑罚之清哉?”注10

由是,如何平定天下,重新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与控制,始终是当时诸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实的政治活动、军事活动、外交活动的需要,决定了这个时代是一个需要论辩思想、产生论辩艺术的时代。先秦诸子为了政治、军事、外交、伦理等传播的需要,围绕“名”的性质、内容、相互关系等问题,展开辩论并进而深入关于“辩”的理论研究中。这些有关“名辩”的思想都熔铸着先秦诸子的真知与睿智,充分显现了他们对播其声(主张)、扬其道(理想)、释其理(理由)的期待,具有传统特色的名辩思潮也由此展开。在如何“正名—用名”、如何“谈辩—用辩”的理性思考与实践运用中,形成了中国先秦时代特有的论辩文化。

任何一个时代的思想文化,都应该是被这个时代的历史要求催发或“逼迫”出来的,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它们本来就是为了满足人的现实需要而创生出来的。当一个民族试图理解其文化价值及其意义时,其独特的“文化的历史”便提供了意义框架,并将之付诸历史的实践。

由此,一个稳定的文化传统必定包含了这个民族的思维方式,中国先秦时代的名辩思潮,就在如何认识世界、如何认识社会的过程中,经过中国古代先人历史积淀的认知实践及粗浅的理论概括,在如何“正名—用名”、如何“谈辩—用辩”的“辨名析理”思考与实践运用中,形成了两种相互联系的思维方式:一种是意象性思维,一种是整体性思维。在意象性思维的基础上,产生了具有中国古代文化特质的建立在“类”概念基础之上的由“言事”而“论道”的“推类”思维方法注11;在整体性思维基础上,则产生了同样具有中国古代文化特质的“权—正—中”的传统辩证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