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共产党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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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选举 中国国情

20问 党支部委员和支部书记是如何选举产生的?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该成立党支部。党支部的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7名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根据2020年7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党支部书记应由选举产生,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选举产生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的,支委会成员应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具体来说,在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既可以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和副书记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另一种是党员人数少,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的,选举前经过党员充分酝酿讨论后,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由支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如果选举条件尚不具备的,由批准成立党支部的上级党组织指定或委派党支部书记,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待条件成熟时再及时举行民主选举。临时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指定。党支部书记在任职期间,如果出现了工作调离、死亡或丧失了工作能力,以及违犯党纪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等情况时,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可进行补选。一个单位支部书记调到其他单位工作后,经上级党组织指派或重新选举产生的可以任这一单位的党支部书记。

从十九大通过的党章和2020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可知,党内法规对于基层支部委员和支部书记进行了详尽的规范,并且考虑了多种影响因素,如党员规模、临时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能力问题等多种情况。关于支部委员和支部书记的选举主要靠以下制度进行约束:一是明确委员候选人条件,强调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同时提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基层党组织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这样既满足班子结构要求,也体现行业领域特点。二是区分召开党员大会和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委员两种情形,根据多年来基层实践做法和工作惯例,就委员人选提出、审查、酝酿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坚持差额选举,明确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的底线要求。四是贯彻党章关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的规定,强调基层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从支部委员和支部书记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对于基层组织设置有严密的制度规范,而对自身的基层组织班子具有极高的政治标准和纪律要求。从理论来说,这也深刻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不同于西方的政党,是信仰马克思主义的先锋队性质的政党,具有自身的使命和责任,对于政党治理具有高标准和高水平的要求。从历史来说,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相比,突出优势在于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凝聚力强。例如,1942年10月25日,《解放日报》发表了赤水县“一个支部改选的经过”的报道,提到在选举支部委员和书记前召开支委会,充分讨论支部改选有关事宜,最后以豆子为选票,选举出新一届支部书记和委员。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支部书记和委员,自然成为带领广大群众进行革命斗争的坚强战斗堡垒。从现实实践要求来说,《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修订及发布深刻体现出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要求不断强化上级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进一步规范基层组织的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