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多元制衡
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包括制衡理论主要是基于西方历史经验的一种宏大理论,其理论分析也主要是通过选取西方历史上的案例而进行的,其核心观点和概念均不可避免地被打上西方中心的烙印,例如国家、安全等概念。然而,对于中东等亚非地区的后殖民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来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等观念具有更复杂的、多方面的含义。既然这些传统核心概念对于中东国际关系的分析具有一定的不适用性,那么,基于这些概念得出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或制衡理论对中东国家尤其是阿拉伯国家关系的解释力自然受到质疑。
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包括制衡理论的一个较大不足是过度强调体系层面的因素和国家安全变量(强调外部威胁),而忽视了国内层面的因素。事实上,我们知道,外部因素的确会影响甚至强烈影响国家的外交决策,国际体系也确实会限制一国尤其是弱国的外交选择,但这种影响和限制并不一定是决定性的。因为国家不仅是国际社会的一员,还要处理好与国内社会的关系,因而国内社会能够对国家外交政策产生类似于国际体系的限制和影响。尤其是中东国家常常存在政权虚弱情况,其外交政策更具有“国内政治”的色彩。因此,忽视国内政治因素的体系层次的理论虽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国家行为的趋向,但却不能准确地理解国家的具体行为选择,包括制衡行为的真正动机和影响因素。中东国家的制衡行为具有更复杂的、多层面的意义。
尽管一些学者日益重视国家外交政策中的国内政治因素,但当前国际关系研究领域仍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非此即彼的研究取向,即要么强调体系层面的因素要么强调国内层面的因素。然而,如果不考虑其他领域的因素,单纯聚焦于国内或国际领域的变量,就不可能真正解读一国的对内或对外政策。国家统治政权是这些领域主要是国内和国际两个领域或系统的连接点,而统治精英就是国家外交政策包括制衡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对于中东一些国家统治精英来说,选择制衡的一个重大目的就是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生存。但是,一定程度上讲,这里的安全与生存是一种相对狭隘的国家(政权)安全利益,往往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族利益”,而时常是指统治精英自己的安全与生存。没有哪个国家包括阿拉伯国家对本国利益有一个真正的客观的、系统的界定。所谓“国家利益决定国家政策”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考证的经验主义命题。特别是对于实行威权主义或半威权主义的发展中国家统治精英来说,他们往往从对自身政权安全的威胁角度界定国家安全问题,而不论这种威胁是来自国内还是国外。从这种意义上讲,表面上看国家采取制衡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实质上是统治精英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因此,制衡的选择不仅依赖于国际体系无政府状态造成的机遇和挑战,也取决于统治精英集团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做出的政策偏好。
中东国家普遍面临双重“安全困境”,这种双重“安全困境”往往夹杂着新现实主义的外部安全因素、自由制度主义的政治经济因素和社会建构主义的意识形态与规范因素。因此,这里的制衡理论不仅试图提出一种相对中立的观点,而且力图建构一种融合所谓高政治问题与低政治问题、结合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三大理论流派的合理因子的折中性理论。如果将国内政治、国家外交决策进程和国际关系视为三个完全相互分离的领域,就无法真正理解一国的国际政治行为。特别对于像中东阿拉伯国家和其他后殖民国家这样政权不稳定的国家来讲,国家内部安全与政治生存往往是当务之急。在解读这样的国家的制衡行为时,如果单纯考虑国家的传统安全与威胁因素,就难免显得狭隘。因为这种研究视角忽视了非军事因素的重要性,且简单地认为国家的安全威胁仅仅或主要来自外部。史蒂文·大卫(Steven David)也认为,第三世界政治的不稳定性限制了诸如权力制衡和威胁制衡等纯粹的体系理论的适用性和解释力,真正的制衡行为具有对内和对外两个向度。[1]他进而指出,第三世界政治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作为主要行为体的国家试图同时制衡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威胁,即追求的是全方位平衡。[2]不过,大卫的研究主要关注第三世界的弱国与超级大国之间的制衡联盟,且过度强调东西方冷战对第三世界国家外交的影响。然而,中东地区政治具有自己的特征、逻辑和动力学,并非完全受大国操纵。
总之,本书理论研究采取一种折中主义,旨在将影响国家外交决策的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有机结合,将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等西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流派的核心观点和变量有机结合,将影响国家行为的观念性因素与物质性因素有机结合,同时对某些核心概念进行适当扩展,力图建构一种更为适合中东国家制衡行为的理论分析框架。
第一节 制衡与对冲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关系主流学者围绕“到底是制衡还是追随是国际政治中更常见的战略行为”进行了激烈争论,至今仍未停歇。冷战后,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传统均势理论对国际关系现实的解释力日显不足,于是“对冲”和“软制衡”等概念开始频现于国际关系学界。然而,国际关系学者、战略分析人士和外交决策者的制衡研究和对冲研究的对象往往局限于大国,主要研究第二梯队国家或次等大国针对系统领导者或主导国的制衡或对冲行为,致使他们的理论无法解释更广义范围内的制衡或对冲行为。例如,他们的理论既不能很好解释系统领导者对次等大国的制衡或对冲行为,更不能解释中小国家间及中小国家与大国之间的制衡或对冲行为。鉴于此,本书对制衡、对冲概念进行了适度扩展,将中等强国和小国之间的制衡、对冲也纳入制衡、对冲理论的逻辑范畴。
一、制衡的内涵与类型
(一)内涵
制衡是现实主义均势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也是大国战略的核心。罗伯特·佩普(Robert A.Pape)认为,所谓制衡旨在实现竞争中的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力量平衡。[3]柯林·埃尔曼(Colin Elman)指出,制衡是一种通过改善军事行动能力,以威慑或击败另一个国家的抗衡政策。[4]兰德尔·施韦勒(Randall Schweller)认为,制衡旨在通过内部动员或缔结联盟的方式促进军事力量的积累,进而阻止或威慑外部国家或者联盟对自己的领土占领、政治与军事控制。[5]罗伯特·阿特(Robert J.Art)给出的定义是:制衡是指一国或联盟通过动员自己的实力资源来降低或抵消另一国或联盟的实力优势,从而在与对手抗衡中获得更好结果的一种行为。[6]苏珊·马丁(Susan B.Martin)对制衡的理解是:国家采取的抗衡一个外部威胁的行动。[7]罗伯特·鲍威尔(Robert Powell)强调,制衡是与冲突之中的弱势一方联合。[8]还有一些学者也对制衡进行了类似界定,如:制衡被看作是国际无政府体系中国家的一种基本行为方式;[9]制衡是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国家通过增强相对实力来谋求安全的一种策略;[10]制衡是一种国家外交行为或国家策略,而均势是体系或次体系层次的一种结果,具体指大国间实力均衡的一种状态。[11]
本书认为,制衡是行为体为谋求更大的利益、安全或权力,而积极调动内外实力资源的手段、策略或战略,制衡本身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衡量一种行为是不是制衡行为,不仅要看行为体的制衡能力和制衡效果,还要看制衡动机,毕竟制衡也并不总是一种成功的战略。
(二)类型
在认同与规范的力量尤为突出、民族与国家严重失衡的中东国际关系中,国家制衡行为表现出明显的多样性。
首先,根据制衡的主体或对象,可以将制衡划分为对称性制衡与不对称性制衡两类。制衡的目的是阻止大国谋求霸权,当这种制衡行为取得成功时,均势便可能随之出现。[12]因此,国家的制衡行为是生成均势状态的主要路径。[13]根据现实主义理论,制衡属于一种典型的国家行为。然而,在战后国际体系中,权力过分集中在最强大国家美国的手中,再加上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凸显,导致制衡的逻辑与类型发生了同经典均势理论不相符的变化。就制衡类型而言,除了均势理论主要关注的体系内大国之间的制衡即对称性制衡外,还包括不对称性制衡。
对称性制衡主要是指国家层面或国家之间的制衡,包括主要诉诸军事手段的“硬制衡”与侧重采取非军事手段的“软制衡”。大多数均势理论家将制衡的主体与对象限定为体系内的大国,分别把体系内的主要大国与潜在或实际的霸权国视为制衡方与被制衡方。根据均势理论,一般国家必然会制衡最强大的国家。[14]因此,体系内的次等大国尤其是潜在制衡者常常成为霸权国重点打压的对象。由于制衡可具体表现为抗衡潜在或实际霸权国的一种能力,因而严格意义上讲,制衡是一种大国现象,因为只有大国有能力阻止他们中的某个成员取得地缘政治优势。不过,也有一些学者对制衡概念进行了扩展,将小国之间的制衡、强者对弱者的制衡也纳入制衡理论的逻辑范畴。
不对称性制衡是指国家进行的抗衡由恐怖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造成的间接威胁的努力和非国家行为体及其幕后国家用恐怖主义等不对称方式挑战、削弱现有或既定国家的努力,而这些非国家行为体缺乏常规军事能力或手段去挑战关键国家。[15]
总之,学者们侧重研究国家之间的对称性制衡,更为强调制衡的平衡、均衡内涵。不过,从广义上讲,制衡也具有反对、抵抗的含义。本书主要从宽泛意义上使用制衡这一概念,并关注非国家行为体与国家行为体之间的不对称性制衡。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与均势主要用来描述体系中大国之间实力分布大体均衡的状态不同,制衡关注的是策略与行为。
其次,按照制衡手段的军事性和制衡强度,制衡可分为“硬制衡”(强制衡)与“软制衡”(弱制衡)。“硬制衡”主要通过采取加强军备(内部制衡)或缔结军事联盟(外部制衡)等方式,谋求变更现实的或潜在的冲突中的军事实力对比,以期达到实力均衡。例如,保罗认为,“硬制衡”是国家通过发展和提升本国军事能力或创建和保持军事联盟的方式,以平衡对手实力的一种战略。[16]传统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中的制衡概念均主要指的是“硬制衡”。“软制衡”是冷战后均势理论家为捍卫传统均势理论,针对次等大国未对美国的霸权采取“硬制衡”或采取的制衡强度不足,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
“软制衡”是传统制衡行为的变种,与传统“硬制衡”要努力改变国际体系中权力结构的雄心勃勃的目标不同,“软制衡”有着较低的期望值,主要致力于增加强国行动的代价。也许正因为“软制衡”的目标存在较少野心,从而使其成为次等大国尤为青睐的外交政策工具。按照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学教授罗伯特·佩普的解释,“软制衡”指的是这样一种行为,即通过国际制度、经济策略、严守中立等非军事手段拖延、阻挠和破坏美国咄咄逼人的单边主义军事政策,而避免直接挑战美国的军事优势地位。[17]“软制衡”另一位较具代表性的人物保罗对“软制衡”的解释与佩普的界定类似,即在后冷战时代,在不损害与美国经济关系的情况下,次等大国日益倾向以“软制衡”来抗击美国不断增长的军事实力和单边趋向。[18]保罗从宽泛的角度界定“软制衡”的内涵,将这种制衡行为视作旨在限制美国权力的制度或外交战略的组成部分。[19]作为一种战略,例如通过外交协作,特别是利用联合国舞台,“软制衡”既可以约束美国权力,又不会直接挑战美国的军事优势。根据斯蒂芬·沃尔特的观点,“软制衡”战略并不寻求或期望改变能力的总体分配。[20]相反,它接受现状,但试图在此基础上获得更好的结果。显然,持“软制衡”观点的学者普遍认为,在当前国际体系下,“软制衡”是次等大国应对美国权力优势或霸权企图的重要甚至主导行为倾向,且在制衡手段、目标及逻辑上明显不同于传统“硬制衡”。
为便于分析,本文将传统“硬制衡”之外的制衡,均纳入“软制衡”的范畴。例如,心理—文化制衡[21]、政治—外交制衡[22]等,不一而足。同时,本文认为,与传统“硬制衡”主要通过加强军备、缔结军事联盟等方式以达到力量均衡不同,“软制衡”是指国家行为体利用经济、政治和外交等非传统制衡手段,削弱、限制对手的权力和影响力,增加对手采取行动的成本和风险,避免发生直接对抗,以谋求更大的权力、安全或利益的战略、策略或手段。相较于“硬制衡”而言,“软制衡”对改变现实的权力结构尤其是潜在冲突中的军事力量对比目标期望值较低。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软制衡”作为一个新概念,在21世纪以后,才频现于国际关系学界,但其作为一种现象,则早已有之。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学界主要从大国层面研究该现象,忽视了中小国家层面的制衡现象。实际上,“软制衡”现象早在纳赛尔时期的阿拉伯世界便较为普遍,下文将对此做具体分析。“软制衡”无论是在概念的精准度上,还是理论的成熟度上均存在不足,因而将难以避免地影响该理论的科学性与解释力。[23]而且,“软制衡”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好地解读中东国际关系特别是阿拉伯国家关系的一个很好的视角。
再次,根据制衡的正、反两方面,分为积极制衡与消极制衡。所谓积极制衡,是指一国通过组建联盟和向盟友提供经济援助或加强自身军事力量的方式直接提升本国实力,以实现制衡对手的策略。相反,消极制衡则是指通过阻止敌对联盟的形成、终止敌对联盟,或者向“敌人的敌人”提供军事援助、战略不合作、经济禁运、制度限制或破坏对方国内政治稳定等削弱对手实力的方式,间接增强抗衡对方实力的行为、手段。
最后,根据制衡的实力资源,制衡分为内部制衡与外部制衡。内部制衡指通过动员国内实力资源来增强自身军事力量,进而平衡对手实力的行为。与之相对,外部制衡则指通过动员外部实力资源来增强自身军事力量,进而平衡对手实力的行为。
二、对冲的内涵与类型
(一)内涵
冷战后,越来越多的国际关系学者、战略分析人士和外交决策者采用“对冲”这一术语。在澳大利亚著名学者吴翠玲(Evelyn Goh)看来,对冲是“当国家无法在制衡、追随或中立等相对直接的替代性战略中作出选择的时候,而选择的旨在避免或因应此种情况的一系列策略”。[24]意大利学者安东尼奥·菲奥里(Antonio Fiori)和安德里亚·帕塞西(Andrea Passeri)认为,对冲就是介于制衡与追随之间的中间立场。[25]奥斯汀·腾斯强(Oystein Tunsjo)指出,对冲是融合了合作、竞争与敌对等元素的权变战略,对冲国通过向外界释放混合信号来管控风险、应对不确定性,避免其政策意图被他国片面地夸大。[26]布洛克·泰斯曼(Brock Tessman)和沃泰克·沃尔夫(Wojtek Wolfe)认为,战略对冲是关于国家竞争的结构理论,是有助于单极体系下国家应对不确定性的避险行为,是为防止国家陷入两种境地的保险策略,即防止对冲国与系统主导国关系恶化引发军事危机、防止系统主导国主动或自然而然地停止供给对冲国目前享有的公共物品。[27]埃文·梅代罗斯(Evan S.Medeiros)研究中美在亚太地区的对冲行为时指出,对冲是一种融合了接触等合作性机制与“硬制衡”等强制性机制的综合策略。[28]在郭清水(Cheng-Chwee Kuik)看来,对冲属于一种联盟形式,因其自身模糊的、混合的或相反的立场而明显不同于单纯的制衡或追随等联盟选择。[29]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者王栋初步构建起一个关于国际关系对冲行为的普遍性理论框架。在王栋看来,对冲是国家行为体面对不确定性采取的审慎保险策略,是混合了接触、围住、束缚、防范、牵制、制衡等不同战略手段与工具的策略组合,旨在减少或使战略风险最小化、维持或增加行动自由度、力图确保战略选项多元化并塑造目标国的偏好与选择。[30]不过,和其他国内外学者一样,在对冲主体国家的案例选择上,王栋没有突破侧重亚太国家和大国的选择偏好,尽管他的理论并不仅限于解释亚太国家和大国的对冲行为。
不难发现,传统的均势理论忽视了非军事手段对于次等大国应对系统主导国威胁与挑战的作用,而对于次等大国来讲,在无法通过军事力量制衡主导国的情况下,非军事手段可能是最为有效的。[31]“软制衡”融合了这些非军事手段,但忽视了结构性因素,因而不能清楚解释权力平衡尤其是军事力量平衡的改变,其所描述的国家行为也很难同常规的外交摩擦等现象完全区分开来。针对“软制衡”理论的缺陷,学者们提出了对冲的概念。与“软制衡”在制衡手段上的非军事性和体系结构上的非约束性特征不同,对冲涉及军事和非军事的策略组合,并与体系结构存在密切相关性,因此赋予对冲概念以更大的科学性与解释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冲理论是对传统均势理论的扩展。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对冲与“软制衡”是两个对立的概念。[32]事实上,对冲实现了对“软制衡”的扬弃。
相比之下,对冲是一个界定更为清晰明确的概念。本文认为,对冲是国家行为体在国际关系日益复杂化和民主化背景下,为最大限度降低战略风险、谋求国家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混合了接触、防范、制衡等战略手段的复合策略。
(二)类型
根据对冲的强度和形态差异,可以划分为“硬对冲”与“软对冲”。“硬对冲”是指国家行为体采取防范、牵制、制衡等强制性战略工具的对冲战略;“软对冲”则是指国家行为体采取接触、网住或束缚等合作性战略工具的对冲战略。[33]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硬对冲,还是软对冲,其策略组合都同时包含强制性与合作性战略工具,只是侧重不同而已。
根据对冲对象数量差异,可以划分为单一对冲、双重对冲和多重对冲。单一对冲是指一个国家行为体只对一个对象国实施对冲;双重对冲是指一个国家行为体同时在两个国家之间进行对冲;多重对冲是指一个国家行为体同时针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进行对冲。[34]
根据对冲的具体手段,还可以将对冲划分为军事对冲、政治对冲和经济对冲。军事对冲是指通过缔结军事联盟或增加军备的方式,力图使安全风险最小化,但并不直接针对或至少未明确指明针对任一国家;政治对冲是指通过维持或实现地缘政治力量均衡来最小化政治屈从的风险;经济对冲是指同对象国形成直接商业联系或同时与多国发展经济关系,通过经济相互依赖达到风险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的目的。[35]
可见,制衡与对冲在理论内涵上存在一定交集,比如“软制衡”同属于制衡与对冲的理论范畴。然而,两者又有着明显差别,制衡侧重对抗,后者侧重竞争。作为对冲战略的手段之一,制衡无论从威胁认知还是零和博弈程度来讲,都高于对冲,对冲的零和博弈程度介于制衡与追随之间。换句话讲,作为单一策略的制衡往往会带来高度竞争或对抗的战略关系,而作为复合策略的对冲则常常会产生以适度竞争或对抗为特征的战略关系。如果说制衡属于主动对抗,追随属于被动合作,对冲则介于二者之间,既有抗衡,也有合作;既有主动性,也有一定的被动应对特征。
第二节 多元制衡
国际关系学产生以来,出现了理想主义、现实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范式。目前,国际关系学界形成了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三足鼎立的局面。这三个理论流派各有长短,反映了国际政治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理论间的互补性。因此,建构主义在冷战后的崛起不仅是对国际关系理论研究范式的一种累积,也是对其他国际关系理论流派研究路径和方法的补充。
从本体论来看,现实主义把国际政治看成由物质性权力构成的具有冲突性的世界。简言之,现实主义的本体世界是物质主义的。传统现实主义认为,基于“人性恶”的假设,国家会不断地追求物质利益和权力的最大化。结构现实主义强调的国际无政府状态和物质力量分配是典型的物质主义特征。进攻性现实主义把物质主义观点推到极致,以致人们很容易将进攻性现实主义所言的权力与军事性权力特别是核力量等同起来。建构主义的本体世界是由国家间的观念和文化构成的。建构主义认为,单纯地描述和分析物质世界是没有意义的,物质世界需要放在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意义下去理解。因此,建构主义的本体世界是观念主义的,即理解和观察物质力量的观念是国际政治中的决定性力量。
从认识论来看,现实主义主要表现为一种机械的反映论,即认为人类的认识是物质世界的客观反映,同时人类对充满了冲突和战争的物质世界除了顺从之外无能为力。建构主义则表现为一种发生学的认识论,即作为施动者的国家与作为情境的国际体系之间存在互相构成的关系,对国际政治的理解需要放在这一互动过程之中。结构现实主义理论与建构主义理论辩论的焦点是建构问题与因果问题的分野。简言之,因果关系探求的是为什么X导致了Y,而建构关系探求的是X是什么。现实主义者认为,身份与利益是给定的,充其量将观念作为物质的附属物。建构主义者认为,身份和利益均具有社会建构性,身份与利益决定行为体的行为,没有利益的行为缺乏动力,没有身份的利益缺少导向,从而有助于打开外交决策的“黑匣子”。
方法论关注人们用何种方式和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方法论的分类可以从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两个向度上来理解。个体主义认为,个体是社会分析的基本单元,而任何社会现象最终都需要还原为个体行为来进行解释。整体主义认为,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着个体的行为,而个体行为需要从作为整体社会系统的宏观法则中演绎出来。现实主义是整体主义的方法论。现实主义的经典作品往往偏好战争与国际冲突这样的宏大主题,并习惯用历史社会学的整体主义方法介入这些主题的研究。自由主义则持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其研究往往从个体出发,关注个体对整体的构成性作用。自由主义的研究,如公共外交、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内政治分析等,往往从公民或社会集团出发。自由主义的经典作品偏好使用博弈论或理性选择模型等个体主义的方法来讨论国际合作问题。建构主义的方法论在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之间。一方面,建构主义主张的文化概念表现出主体间性,这意味着文化是由个体组成的,个体间的互动构成了文化的内容。另一方面,文化表现为一种整体意义,并且作为个体选择的背景产生影响。建构主义著作在具体方法上偏好个案分析和诠释学方法。
本书在方法论上采取折中方法,即将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相结合,力图突破物质—意识、国内—国外二分法,采取国际关系的互动研究模式,既关注个人这一微观层次的分析,也重视国家这一中观层次的考察,同时也从阿拉伯世界及全球格局等宏观层次进行审视。
可以说,制衡理论是西方国际关系学中影响最大、历时最悠久的国际政治理论之一。目前,明确解释制衡行为的理论主要包括权力制衡论、威胁制衡论和利益制衡论,这三种理论均来自现实主义阵营,但各有不足。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就中东国家制衡行为本身来讲,既不属于权力制衡,也不是威胁制衡或利益制衡,而是多元制衡,只不过侧重不同而已。
一、关于制衡的现有理论
(一)权力制衡论
均势理论是国际关系理论中最核心的、最持久的理论之一,被现实主义各流派推崇。制衡是均势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制衡原理是均势理论的核心原理。有关均势的理论思考始于16世纪,到18世纪与19世纪达到高峰。[36]关于均势更为系统的理论研究则在20世纪后期。整体上讲,虽然多数现实主义均势理论家把大国采取制衡行为的原因归结为国际体系的权力失衡,但各个流派在具体解读时存有一定差异。
在传统现实主义代表人物汉斯·摩根索看来,权力斗争是国际政治的本质特征,各国追逐权力、试图维护或打破现状,必然导致权力均衡及旨在维护这种均势的政策。[37]摩根索进而指出,国家主要通过减轻天平较重一侧的分量或增加较轻一侧的分量,来实现权力均衡,具体表现为加强军备和缔结联盟等方式。[38]肯尼思·华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对传统现实主义的均势理论作了一定修正。根据华尔兹的观点,在国际政治中,国家在面临他国权力迅速攀升及他国的霸权企图时,会选择制衡而非追随,制衡是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国家行为的基本特征,均势是一种周而复始的体系状态。华尔兹同时指出,国家行为体选择制衡还是追随,取决于系统结构。[39]与摩根索“权力即利益”的国家利益观不同,华尔兹认为,国家制衡的是权力,但追求的是安全,是安全最大化而不是权力最大化。[40]在约翰·米尔斯海默的进攻性现实主义理论中,权力差距是导致制衡的主要原因,但权力分配和制衡行为会受到极和地理环境两个干预变量的影响。米尔斯海默认为,制衡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为倾向,在存有潜在霸主的两极体系与非均衡的多极体系下,这种倾向更为明显。[41]
中国学者刘丰认为,次等大国制衡霸权潜在或实际霸权国的强度主要取决于国家面临的结构压力及霸权正当性。尽管刘丰引入了结构压力和霸权正当性这两个自变量,但其理论基点仍是结构现实主义。而且,根据刘丰的制衡理论,主要受到实力因素影响的结构压力是决定单元行为的主要因素,结构压力对制衡行为的影响大于霸权正当性。因此,刘丰的制衡理论仍属于权力制衡论的范畴。
(二)威胁制衡论
斯蒂芬·沃尔特对权力制衡论作出重新解释和重大修正,虽然他也承认实力的重要性,但他认为实力只是重要的而非唯一的因素,国家倾向于同具有最大威胁的外部实力结盟或者对抗。[42]换句话讲,国家制衡的是威胁而不是权力,最起码不单单是权力。威胁程度与制衡强度呈正相关关系。沃尔特具体分析了影响某国或联盟威胁水平的四大因素:综合实力、地缘毗邻性、进攻能力、侵略意图。[43]
根据沃尔特的观点,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某国或联盟的综合实力越大、地理临近度越高、进攻实力越强、进攻意图越明显,其构成的威胁程度就越大,进而引发联盟行为(外部制衡)的可能性越大。
中国学者肖斌认为,制衡威胁既是联盟(外部制衡)建立的直接动机,也是国家选择双边或多边联盟战略的重要参考点,威胁水平直接影响着国家联盟行为的风险倾向与行为决策。[44]以沃尔特为代表的威胁制衡论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仅注重考察结盟这一外部制衡手段等。
(三)利益制衡论
兰德尔·施韦勒对权力制衡论和威胁制衡论作出进一步修正,认为决定国家行为的是其所认定的利益,而不仅仅是权力分布或威胁。[45]因为军事联盟会限制或损害成员国的外交自主性,因而联盟的最主要决定因素是彼此政治目标的契合性,而不是权力失衡或威胁失衡。[46]对现状满意的国家会倾向于加入现状联盟,选择制衡,即使自己占有权力优势;对现状不满意的大国或修正主义国家在利益而非安全的驱动下,会选择追随权力正在上升的修正主义国家。[47]施韦勒将国家利益提升到与传统现实主义中的实力分布同等重要的地位。按照国家利益偏好的不同,大体划分为维持现状的国家和修正主义国家,前者致力于安全最大化,后者致力于权力最大化。施韦勒进一步把这两类国家细分为五个类型。[48]在施韦勒看来,权力和安全是两个相得益彰、相互补充的目标,但有时候二者也可能产生冲突,即权力的过度积累可能导致一国变得不安全,而过于强调安全又可能削弱一国的整体实力。[49]因此,权力最大化与安全最大化或者说追随与制衡的区别在于,是旨在获取收益还是致力于减少损失。[50]不过,施韦勒与一般的均势理论家不同,他认为追随而非制衡是一种更加普遍的行为。当然,施韦勒的理论缺陷也是较为明显的,他既不适当地将国家偏好这个变量纳入到了理论的前提假定当中,又错误地认为新现实主义理论具有现状偏好,且其理论本身具有循环论证之嫌。
二、现有理论的不足
(一)变量和分析维度层面
整体上看,既有制衡理论或侧重系统层次,或侧重单元层次某些变量的分析,而没有综合考虑这两个层次的变量。然而,制衡必然是体系结构压力与单位决策共同作用的产物,制衡除了受到权力、安全和利益等物质性因素的重要影响外,还与决策者的认知、国家认同和国际规范等观念性因素密切相关。一种理论的生命力源于其对现实的解释力,其科学性或正确度在于其与现实的吻合度。不同时代的国际体系结构、不同地区的地缘政治环境存在差异,一国的国情也不会一成不变,因此权力制衡论、威胁制衡论和利益制衡论等宏大理论在时间和实践的检验下,其本身的理论不足也日益凸显。鉴于此,对于国家制衡动因或生成机制的分析,不能囿于权力制衡论、威胁制衡论和利益制衡论中的某一种理论,而要将这三种理论有机结合。这是因为中东地区的国际关系现实与世界其他地区有较大差异:首先,这里存在或流行着两种国际关系理念,即传统伊斯兰国际关系理念和西方现代国际关系理念。其次,除了现实主义理论所强调的权力、利益等因素外,中东国际关系中的认同和规范等非物质性因素的作用尤为突出。最后,中东很多国家长期同时面临双重“安全困境”。因此,对于中东很多国家来讲,他们要制衡的不仅是来自国外的安全威胁,还有国内的安全挑战,因而他们要的是全面平衡。
(二)研究主体与对象层面
尽管沃尔特的威胁制衡理论将中东国家作为制衡的主体和对象,但大多数传统均势理论家,包括支持“软制衡”的学者在内,显然将体系内的大国作为制衡理论的研究对象。然而,正如罗伯特·阿特和约翰·米尔斯海默指出的,制衡的对象或主体不仅仅限于体系内的大国或潜在霸权国,也包括那些不是很强大的地区国家。[51]不能狭隘地将制衡单纯理解为对潜在霸权国的抗衡行为,这种理解将会使我们在分析中漏掉发生在中等强国甚至小国间的制衡现象。[52]事实上,需要指出的是,均势理论家们也从未明确声称,他们的理论只适用于分析全球层面或超级大国的制衡行为。[53]因此,作为一本关于中东地区国际关系历史与理论的研究著作,本书选择的制衡主体或对象不仅涉及体系内的世界大国,也包括地区内的中等强国和小国,以及诸如“伊斯兰国”这样的非国家行为体。
三、多元制衡
从权力制衡论到威胁制衡论,进而到利益制衡论,这既反映了理论研究过程中的渐次修正和不断扬弃,也体现了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阶段性、趋同性和社会性特征。事实上,古典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和新古典现实主义制衡理论中的权力、利益、威胁、安全等变量,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通约的,在某种条件下甚至是可以互相转化的。首先,安全、权力与利益密不可分。利益制衡论将利益视为同权力、威胁具有同等地位的核心变量,但国家行为体在制衡尤其面临多种制衡手段时,必然进行成本—利益核算,本质上讲,权力和威胁均属于国家利益的逻辑范畴。安全无疑也是国家利益之一,而且是最核心的利益。另外,古典现实主义者也以权力来界定利益概念。其次,权力与安全或威胁紧密相关。正如施韦勒指出的,将权力最大化与安全最大化二者并列起来的做法,并非合乎逻辑的,因为权力是实现安全等目标的一种手段,因而权力与安全属于两个能够相得益彰、相互补充的目标。此外,沃尔特概括的影响威胁程度的综合实力、地缘毗邻性与进攻能力三要素,实质上包括在权力这一概念之中。可见,威胁制衡论与权力制衡论在核心概念上存在较大重叠,因而格伦·斯奈德据此认为,沃尔特并未对传统均势理论进行“重大修正”。[54]
鉴于此,为更好地构建关于中东国际关系尤其是中东国家制衡行为的理论分析模型,本书尽可能把系统层次和单元层次的有关变量有机整合,力图突破主流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物质—意识、国内—国外二分法,注重分析影响国家制衡行为的个人、国家和国际多个层面或维度的物质性与非物质性两类因素,且关注不同层面、不同因素间的互动。需要指出的是,本书并非针对传统均势理论的预测进行驳论与理论建构,而旨在建构中等国家和小国尤其是中东国家制衡行为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期加强描述、解释和预测中东国家制衡行为,特别是解读中东地区国际关系的能力。既然制衡是中东国家特别是冷战时期相对普遍采取的一种战略行为,那么国家会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制衡手段呢?影响国家行为体选择制衡战略的形态与强度的变量有哪些?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直接关乎中东地区制衡理论的建构。
本书主要选取了权力或实力、威胁、体系结构三个主变量,这三个变量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因为一国制衡行为的动机很难单纯归结为追逐权力或应对威胁等某一因素。同时,在这三个主变量的基础上,本书还增加了认知、认同变量,以弥补传统均势理论在解读具体历史事件或具体国家行为上的不足。国内外学术界关于权力、利益、威胁或安全与制衡行为之间的理论关系论述较多,但对于认知、认同、规范与制衡之间的理论关系着墨较少,因而为了便于进一步分析,本章首先对后者作专门分析,再阐述本书的多元制衡观点。
(一)认知、认同、规范与制衡
一般来讲,在国际舞台上,固有的负向认知和恶性认同会建构或强化行为体间的敌对形象,将对方视为自己的威胁和制衡对象。正向认知和良性认同则有利于构建或强化行为体间的同盟形象,将对方视为联盟的对象。文化认同影响着外交决策者对敌友身份的建构,以及对国家利益与安全的认知和判断,进而影响国家行为体的制衡选择。规范与认同之间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建构的关系,规范对行为体的国际行为有着较大的约束作用,影响着行为体的制衡对象及手段的选择。
认知是认知心理学研究的基本概念之一,认知心理学分为广义的认知心理学和狭义的认知心理学,当前西方心理学界一般指的是狭义的认知心理学,即研究人接收、贮存、运用信息的认知历程。[55]根据认知心理学,所谓“认知”或“知”,就是指人们对周围事物的看法与观点。按照罗伯特·杰维斯的观点,国家外交政策的决策者与执行者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尤为关键,因为不同的人对同一客观环境的认知不同,从而会产生不同的决策。[56]而且,国家外交政策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也会存在认知局限,从而可能对形势作出错误判断,进而形成不理性的决策。因此,有学者指出,国际政治中很多冲突的根源不仅在于冲突各方利益相悖,而且也与各方认知模式相异有关。[57]
可以说,认知是行为体一切政治行为的基础,也是行为体理解权力与利益的基础。行为体之间的正向认知促进彼此形成正向认同,进而拉近距离,形成利益共同体乃至联盟。反之,则形成负向认同,进而将彼此视为威胁源和制衡对象。例如,一些外国阿以问题专家认为,阿拉伯国家和以色列均倾向于将自己的军事行动解读成正当自卫行动,而将对方的军事行动解读成非正当的具有侵略意图的行动。这种负向认知推动双方采取针锋相对的制衡行为。
认同是社会学的重要概念,所谓“认同”,就是指个体对所属群体的忠诚感、归属感。受历史和现实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东国家与人民在认同上具有明显的多元性。尽管行为体的行为归根结底由利益决定,但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行为体的身份与观念认同建构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国家认同构成了国家利益的某种基础。[58]在中东舞台上,除了国家认同,还存在种种次国家认同和超国家认同,深刻地影响着各国内政外交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行为体间的认同差异会使彼此间的利益冲突进一步发酵和放大。一般来讲,国家行为体间的正向认同与国际合作是一种正相关关系,正向认同的程度越高,行为体越容易展开合作,构筑联盟的可能性越大;反之,负向认同的程度越高,国家行为体则越容易陷入冲突。[59]因此,认同是影响国家行为体结盟或对抗的重要因素,影响着行为体制衡对象与手段的选择。这种影响突出地表现为阿拉伯世界内部的“软制衡”和阿拉伯国家与非阿拉伯国家间的“硬制衡”。
所谓“规范”,是指被一个特定社会所接受的用来支配社会内部关系,或者是被两个及以上的社会所接受用来支配其相互关系的合法的明确规定,是对某个给定认同所应该采取的适当行为的集体期望。规范主要分为建构性规范与管制性规范,前者定义或建构认同,后者规定或管制行为。在当代中东历史舞台上,除了主权规范,阿拉伯规范、伊斯兰规范等非主权规范也在这里施加影响。中东国际关系尤其是阿拉伯国家关系中的认同与规范力量尤为突出,因为这些认同与这些国家在阿拉伯世界的声誉和地位密切相关。在阿拉伯世界,存在着一种针对对手形象而利用政治手段来实现的另类制衡或“软制衡”,最重要的实力资源是操纵其他阿拉伯精英塑造本人及对手形象的能力。[60]换句话说,如果人们认为阿拉伯领导人或政权在捍卫阿拉伯民族的利益、实践阿拉伯民族的目标和理想方面有所作为,其行为、言论符合既定认同和主流规范,这些领导人或政权就会得到认可。反之,其在国内和地区内的声望可能会一落千丈[61]。阿拉伯规范和伊斯兰规范既有建构性也有管制性,这些规范在促进阿拉伯世界内部联合与一致对外的同时,也引发了阿拉伯国家间持续的规范争夺。
(二)多元制衡
根据均势理论,在无政府的自助系统中,国家通过权力竞争维持或求取由生存到霸权的不同程度目标。权力是国家制衡行为的物质基础,但不是唯一目的。国家制衡还受安全、利益及认知、认同、规范等因素影响。因此,即便权力失衡是制衡行为产生的重要因素,但受权力地位、动机、战略认知、成本利益核算等因素的影响,权力失衡也不会导致所有国家都选择制衡,尤其是当权力差距过大,形成制衡“门槛”[62]时。制衡的高成本、高风险,可能会使国家选择制衡以外的战略。当然,如果放弃制衡会使自身安全或利益遭受更大风险或损失,同时选择制衡的成本在可承受范围内,甚至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那么行为体在实力差距悬殊的情况下,也可能选择制衡。反之亦然。
事实上,一国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不同,权力对其具有的实际意义也不同,在不同国际体系权力结构下,权力在制衡生成方面所起的影响也存在差别。国际体系权力结构对国家制衡行为的主要影响是“塑造和推动”,而不是决定行为与结果。整体上看,两极体系对制衡行为的影响最大,单极次之,多极最小。当然,全球体系对地区子系统的“支配”作用,具体是对行为体制衡行为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大国介入地区事务的方式和大国争夺强度。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抛开全球体系因素,中东地区子体系长期保持多极状态,但中东国家对域外大国的依赖程度之高、域外大国对中东事务的介入程度之深,仍使中东地区子体系被打上了深深的大国博弈烙印,因此这里讲的两极体系、单极体系和多极体系,主要是就全球体系对中东地区子体系的“支配”而言。所以,全球体系变化与中东国家的制衡行为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就地区层面来看,中东地区长期缺失一个能支撑起稳定地区国际关系框架的主导国家,因而该地区权力结构呈现多极状态。一般来讲,在多极状态下,体系中的权力集中程度相对较低,各国实力差距相对较小,因而国家间关系具有更大的弹性,联盟可获性相对较大。换句话讲,在多极体系中,行为体相对容易采取外部制衡。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中东属于全球体系的一个子系统,但这并不代表该地区国家的制衡行为完全受制于体系因素。事实上,即使是冷战时期,美苏也无法完全操纵中东事务,无法绝对支配中东国家行为,包括制衡行为。因此,中东在融入全球体系的同时,仍保留自身的象限、动力及冲突逻辑,仍保持着自身独特的体系文化、国际观念结构,中东国家的制衡行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特征。中东国家不同程度地具有对美苏(俄)等大国施压并造成一定威胁的能力,在一些情况下,此种能力甚至是尤为突出的。同时,中东国际关系尤其是纳赛尔时期的阿拉伯国家关系中,认同与规范力量突出,使得中东国际关系特别是阿拉伯世界内部关系并不是完全处于无政府状态,而是呈现明显的大家庭政治特征,因而深深地影响着中东各国的制衡行为,特别是造成了阿拉伯国家关系中的独特“软制衡”现象。当然,中东国际关系体系的观念结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埃及、伊拉克等国先后违反了阿拉伯或伊斯兰认同和规范,因而冷战后这些传统认同和规范的效力大打折扣。与此同时,伴随民族主义日益取代泛民族主义成为中东舞台上的主流意识形态,现代国际关系理念日益成为中东国家主要是阿拉伯国家处理外部事务的重要准则,传统非国家认同与规范对中东国家尤其是阿拉伯国家制衡行为的影响力逐渐变弱。所有这些共同导致阿拉伯国家关系中的“软制衡”现象远不及冷战时期。
冷战时期,中东国家的制衡行为主要在亲美国家与亲苏国家之间进行,且制衡强度与美苏之间的制衡强度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在两极格局下,权力或实力差距对制衡行为的影响相对较小,尽管中东国家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实力差距,但美苏两个强大后盾的存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中东国家制衡对手的能力。不过,对于互为对手的国家而言,双方对彼此实力的微小变化往往非常敏感,无论双方实力存在一定差距,还是旗鼓相当,都会维持“硬制衡”,以获得或保持自身的实力优势。两极格局下,美苏的激烈争夺进一步强化了中东地区无政府状态的霍布斯文化特质。霍布斯无政府状态的逻辑是“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其核心内容是行为体之间的敌意。这种体系是真正的自助体系,行为体的最高原则是保全生命,生存完全依赖自己的力量,国家之间的安全是一种高度竞争的零和游戏。[63]长期以来,阿拉伯世界与以色列、伊朗、希腊、土耳其间的敌对意识均具有典型的霍布斯文化特质。这种以霍布斯文化为突出特征的恶性认同持久存在,导致各国安全认同严重错位,并对彼此安全政策和措施产生重大误解,从而深陷“安全困境”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军事安全便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为制衡来自外部的军事安全威胁,中东国家纷纷诉诸“硬制衡”。除了军事安全威胁,中东国家特别是阿拉伯国家还面临不容乐观的政治安全威胁。
冷战结束到2011年“阿拉伯之春”爆发前,在以美国为唯一超级大国的国际体系下,中东地区结构也有了一定的“单极”色彩,即美国主导中东事务。除去美苏(俄)争霸的因素,中东国家之间尤其是亲苏(俄)与亲美国家之间相互制衡的强度整体呈现降温态势。在单极体系下,联盟可获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外部制衡,在美国既有联盟之内的国家较难摆脱美国的控制,而在美国既有联盟之外的尤其是原亲苏(俄)国家的制衡行为不可避免地囿于实力“门槛”,因而冷战后权力差距对制衡行为的影响增大。同时,冷战后,美国推行致力于中东稳定的中东战略,阿以双方的力量对比天平向“温和派”一方倾斜,致使威胁因素对制衡行为的影响变小。另外,传统阿拉伯规范与认同也趋于衰落。所有这一切,导致中东地缘政治整体对抗强度下降,该地区“软制衡”和“硬制衡”强度均有所缓和。
2011年以来,伴随国际体系多极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中东重回“大国政治”时代,大国合作与多边主义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行为规范和共识性理念,中东国家政治关系也逐渐超越冷战时期简单的“友谊—敌人”或“生存性竞争”模式,日益趋向非零和博弈和利益性冲突模式,致使中东国家之间的传统威胁认知整体变弱,彼此权力差距整体变小,中东域内外国家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富有弹性和变化,更加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理论上讲,在多极体系下,联盟可获性较高,这有助于中东国家通过在域内外国家间变换联盟的方式来制衡对手。但在面对种种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背景下,尽管有些中东国家仍执着于传统的制衡之术,但以政治失和与战略短视为特征的传统制衡战略愈益不符合大国和中小国家的长远利益,为最大限度降低战略风险和更好维护国家自身利益,越来越多的中东国家选择在域内外国家间“两面下注”或“多面下注”的对冲战略。对冲战略日益成为国家减少战略风险、增加战略选项、谋取更大利益的理性选择。不过,这种对冲战略仍具有鲜明的制衡内涵,尤其是对那些实力差距较大(没有形成制衡的实力“门槛”)、敌对意识较强的国家来讲,对冲战略的制衡色彩仍十分浓厚。
综上,国际规范、国家认同、领导人认知均会影响国家利益和行为。国际规范与国家认同相互建构。认知、认同与规范会影响制衡对象和手段的选择。当然,我们既不否定观念的重要性,也不能夸大其作用。因为,事实上,那些嵌入利益和权力中的观念具有更显著的影响。鉴于此,在实际研究中,我们应采取折中的分析立场,结合不同分析传统的要素,将影响制衡行为的权力、威胁、利益、规范、认同和认知等因素相结合,构筑起更具概括性、科学性的适合中东国际关系的理论,尤其要避免“利益过剩”和“观念过剩”两种极端。
本书的主要观点是:威胁、权力、体系结构是影响制衡形态和强度的主要自变量,而认知、认同、规范等也是影响行为体制衡行为的变量。其中,相对实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选择制衡战略时所能采用的制衡手段,威胁(认知)则主要影响国家进行制衡时的强度,体系结构对制衡的强度和形态均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而认同和规范直接影响着行为体制衡对象与手段的选择。在冷战时期的美苏两极体系结构下,由于制衡“门槛”较低和威胁认知较强,使得中东国际关系中的制衡尤其是“硬制衡”行为相对普遍。冷战时期的阿拉伯世界,由于超国家的阿拉伯或伊斯兰认同与规范力量的硬性存在,致使阿拉伯地区政治具有一定的一国内部政治特征,各个阿拉伯国家国内形同不同的政治派别,因而制衡对手的利器并非军队,而是选票和舆论。这不仅大大降低了各国彼此诉诸“硬制衡”的可能,赋予埃及和沙特等国的“领导权”或谋求“领导权”的行为以巨大正当性,还导致赞成这种“领导权”的国家会倾向于选择追随,而反对的国家则倾向于诉诸“软制衡”,因为“软制衡”不仅没有明确有悖于阿拉伯或伊斯兰认同与规范,还能产生打击对手的效力。
总之,中东国际关系的鲜明区域特征决定了中东国家的制衡行为具有独特的、复杂的内涵。本书对制衡概念进行了适度扩展,将中等强国和小国之间的制衡也纳入制衡理论的逻辑范畴。首先,制衡的对象。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奥斯曼帝国解体,中东地区一直不存在一个真正的地区霸权国,因而中东国家制衡的主要对象往往并不是潜在或实际的霸权国,而是与自己敌对的国家,尤其是对本国安全构成巨大威胁的国家。前线阿拉伯国家与以色列之间的“硬制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当然,中东舞台上也存在某些国家制衡大国霸权的现象。例如,埃及纳赛尔时期,埃及与其他阿拉伯国家组建军事联盟便有着对抗美国霸权的色彩。2001年“9·11”事件发生后,伊叙“准联盟”也具有联合反霸(美国)的一面。
其次,制衡的主体。这里研究的制衡主体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体系中的大国,而是中东国家,以及诸如“伊斯兰国”这样的非国家行为体。中东国家在民族国家构建上的不足、各种非国家意识形态的盛行,加之域外大国势力的插手,致使非国家行为体对中东地区国家行为体的挑战能力不容忽视。
再次,制衡的手段。尽管中东国家诉诸制衡的主要手段仍然是实力,但这种实力具有两面性,即硬实力与软实力。在中东国际关系中,由于阿拉伯或伊斯兰认同与规范的强大影响,除了通常强调的军事“硬制衡”手段外,还依赖政治文化软实力,即“软制衡”。这种强大的认同与规范力量,不仅直接制约着阿拉伯国家间的制衡,也间接影响着阿拉伯国家与非阿拉伯国家间,以及非阿拉伯国家间的制衡。不过,伴随阿拉伯或伊斯兰认同与规范传统效力的下降,这种软实力对中东国家制衡行为的影响也日趋式微。同时,伴随国际体系与中东地缘政治结构变化,中东国家制衡对手的主要方式也日益显现出从外部制衡转向内部制衡的迹象。
最后,制衡的类型。在中东舞台上,除了国家之间的对称性制衡之外,还存在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不对称性制衡。
理论源于现实,同时服务于现实,“硬制衡”“软制衡”及对冲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有助于以新视角分析中等国家和小国的国家行为、把握战后中东国家战略行为特征、解读战后中东国际关系演变及走向。
注释
[1]Curtis R.Ryan,Inter-Arab Alliances:Regime Security and Jordanian Foreign Policy,Gainesville:University Press of Florida,2009,p.9.
[2]同①。
[3]Robert A.Pape,“Soft Balancing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30,No.1,2005,p.36.
[4]John Vasquez and Colin Elman,“Introduction”,in Realism and the Balancing of Power,Upper Saddle River,NJ:Prentice Hall,2002,p.8.Quoting Kai He and Huiyun Feng,“If Not Soft Balancing,then What?Reconsidering Soft Balancing and U.S.Policy Toward China”,Security Studies,Vol.17,No.2,2008,p.371.
[5]Randall Schweller,“Unanswered Threats:A Neoclassical Realist Theory of Underbalancing”,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29,No.2,2004,p.166.Quoting Kai He and Huiyun Feng,“If Not Soft Balancing,then What?Reconsidering Soft Balancing and U.S.Policy Toward China”,Security Studies,Vol.17,No.2,2008,p.371.
[6]Robert J.Art,Stephen G.Brooks,William C.Wohlforth,Keir A.Lieber and Gerard Alexander,“Correspondence:Striking the Balance”,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30,No.3,Winter 2005/2006,pp.183-184.
[7]Susan B.Martin,“From Balance of Power to Balancing Behaviour:The Long and Winding Road”,in Andrew K.Hanami,Perspectives on Structural Realism,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pp.61-82.转引自刘丰:《制衡的逻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年版,第47页。
[8]Robert Powell,In the Shadow of Power:States and Strategie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9,pp.152-153.转引自刘丰:《制衡的逻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年版,第47页。
[9]Kai He,“Dynamic Balancing:China's balancing Strategies Towards the United States,1949-2005”,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Vol.18,No.58,2009,pp.115-116.
[10]Reuben Steff and Nicholas Khoo,“Hard Balancing in the Age of American Unipolarity:The Russian Response to US Ballistic Missile Defense During the Bush Administration(2001-2008)”,Journal of Strategic Studies,Vol.37,No.2,2014,p.227.
[11]T.V.Paul,James J.Wirtz and Michel Fortmann,Balance of Power: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21st Century,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2.
[12]T.V.Paul,James J.Wirtz and Michel Fortmann,Balance of Power: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21st Century,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2.
[13]刘丰:《大国制衡行为:争论与进展》,载《外交评论》,2010年第1期,第113页。
[14]Stephen M.Walt,“Keeping the World Off-Balance:Self-Restraint and U.S.Foreign Policy”,in G.John Ikenberry,ed.America Unrivaled:The Future of the Balance of Power,Ithaca and Lond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2,p.124.
[15]T.V.Paul,James J.Wirtz and Michel Fortmann,Balance of Power: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21st Century,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3.
[16]同①。
[17]Robert A.Pape,“Soft Balancing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30,No.1,2005,p.10.
[18]T.V.Paul,“Soft Balancing in the Age of U.S.Primacy”,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30,No.1,2005,p.70.
[19]同①,第58—59页。
[20]Mordechai Chaziza,“Soft Balancing Strategy in the Middle East:Chinese and Russian Vetoes in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in the Syria Crisis”,China Report,Vol.50,No.3,2014,p.246.
[21]心理—文化制衡是指通过设置贸易壁垒等方式限制来自霸权国的文化输入,从而遏制霸权国文化影响力的行为。详见Josef Joffe,“Defying History and Theory: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Last Remaining Superpower’”,in G.John Ikenberry,ed.America Unrivaled:The Future of the Balance of Power,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2,pp.172-174.
[22]政治—外交制衡是指通过采取政治外交手段约束霸权国权力的行为。详见Josef Joffe,“Defying History and Theory: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Last Remaining Superpower’”,in G.John Ikenberry,ed.America Unrivaled:The Future of the Balance of Power,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2,pp.174-176.
[23]谢立忱、齐淑杰:《“软制衡”理论的内在逻辑与实证分析》,载《西亚非洲》,2015年第5期,第96页。
[24]Evelyn Goh,Meeting the China Challenge:The U.S.in Southeast Asian Regional Security Strategies,Washington D.C.:East-West Center Washington,2005,p.2.
[25]Antonio Fiori and Andrea Passeri,“Hedging in Search of a New Age of Nonalignment:Myanmar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A”,The Pacific Review,Vol.28,No.5,2015,p.684.
[26]Oystein Tunsjo,“Hedging Against Oil Dependency:New Perspectives on China's Energy Security Policy”,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24,No.1,2010,p.29.
[27]Brock Tessman and Wojtek Wolfe,“Great Powers and Strategic Hedging:The Case of Chinese Energy Security Strategy”,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Vol.13,No.2,2011,pp.214-216.
[28]Evan S.Medeiros,“Strategic Hedging and the Future of Asia-Pacific Stability”,The Washington Quarterly,Vol.29,No.1,2005/2006,p.145.
[29]Cheng-Chwee Kuik,“How Do Weaker States Hedge?Unpacking ASEAN States'Alignment Behavior Towards China”,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Vol.25,No.100,2016,p.502.
[30]王栋:《国际关系中的对冲行为研究——以亚太国家为例》,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8年第10期,第29页。
[31]Brock Tessman and Wojtek Wolfe,“Great Powers and Strategic Hedging:The Case of Chinese Energy Security Strategy”,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Vol.13,No.2,2011,p.216.
[32]同②。
[33]王栋:《国际关系中的对冲行为研究——以亚太国家为例》,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8年第10期,第35—36页。
[34]同①,第37页。
[35]Cheng-Chwee Kuik,“How Do Weaker States Hedge?Unpacking ASEAN States'Alignment Behavior Towards China”,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Vol.25,No.100,2016,p.502.
[36]Aristotle Tziampiris,The Emergence of Israeli-Greek Cooperation,New York and London:Springer,2015,pp.22-23.
[37]汉斯·摩根索著,徐昕等译:《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页。
[38]同②,第216—234页。
[39]肯尼思·华尔兹著,信强译:《国际政治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3页。
[40]肯尼思·华尔兹著,信强译:《国际政治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4页。
[41]约翰·米尔斯海默著,王义桅、唐小松译:《大国政治的悲剧》,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98—302页。
[42]Stephen M.Walt,The Origins of Alliances,Ithaca and Lond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7,p.21.
[43]同③,第22—26页。
[44]肖斌:《制衡威胁:大国联盟战略的决策行为》,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111页。
[45]同①,第89页。
[46]Randall L.Schweller,Deadly Imbalances:Tripolarity and Hitler's Strategy of World Conquest,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8,p.21.
[47]同③。
[48]同③,第22页。
[49]同⑤。
[50]同③,第22—23页。
[51]Aristotle Tziampiris,The Emergence of Israeli-Greek Cooperation,New York and London:Springer,2015,p.168.
[52]同①,第30页。
[53]同①。
[54]Glenn H.Snyder,“Alliances,Balance,and Stability”,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5,No.1,1991,p.1.
[55]车文博:《西方心理学史》,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80页。
[56]罗伯特·杰维斯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中的知觉与错误知觉》,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57]Gabriel Ben-Dor,State and Conflict in the Middle East,New York:Praeger Publishers,1983,p.187.
[58]Yucel Bozdaglioglu,Turkish Foreign Policy and Turkish Identity:A Constructivist Approach,New York:Routledge,2003,p.22.
[59]夏建平:《认同与国际合作》,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页。
[60]斯蒂芬·沃尔特著,周丕启译:《联盟的起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5页。
[61]彼得·卡赞斯坦主编,宋伟、刘铁娃译:《国家安全的文化:世界政治中的规范与认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2页。
[62]学术界关于制衡“门槛”的概念存有争议,没有明确界定,因为这是一个很难测量的概念。本书认为,制衡“门槛”指的是一国在动用全部可资利用的资源的情况下,仍无法弥补与对手之间的实力差距,或仍无法达到有效制衡对手的情况下,形成的实力短板,就是“门槛”。因此,“门槛”不是一个绝对值,而是相对实力差距,因国而异。
[63]夏建平:《认同与国际合作》,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