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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对外国公职人员 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164条第2款
刑法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重点解读
(1)“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是指行为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等提供帮助或者各种便利条件,以获取私利的情况。
(2)“外国公职人员”是指外国经任命或选举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人员以及为外国国家及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是指国际公务人员或者经国际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人员。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