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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164条第1款
刑法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重点解读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回扣是商品买卖或劳务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按比例或不按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返还方式、比例由双方商定。回扣专指买方所得的由卖方返还的价款。手续费指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居间人所得的佣金、报酬。这里的佣金专指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居间介绍买卖所得的,由买方或卖方单独给付或双方共同给付的款项。回扣、手续费在实践中名目繁多,花样翻新,是具有两面性的事物,既有加速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面,也有阻碍、破坏商品经济的一面。原则上,只要买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信、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支付、收受,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应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本罪。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