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权代理(狭义)
“无权代理”一词,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通常是指狭义的无权代理,即不包括表见代理。
(一)含义
代理人缺乏代理权时所进行的行为。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根本未授权、有授权但已经过期、有授权但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1.关于本人的追认权的说明
被代理人一旦追认,此效力待定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追认的情形如下:
(1)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承认;
(2)被代理人知道后保持沉默,但开始履行义务;
(3)法律行为发生时,明知而没有反对,在理论上这种情况被称为默示的授权,视为追认。
特别提醒
如果法律行为发生时,被代理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是因为被代理人有机会防止法律行为的发生。如果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被代理人不知道,事后面对相对人的催告,被代理人保持沉默,视为拒绝,因为此时被代理人没有机会防止法律行为的出现。
2.无权代理中的责任
(1)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不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又不能证明自己有代理权,则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对该行为所造成的相对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拒绝承认的形成权,该拒绝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无效的法律后果。该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如果因无权代理行为而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无权代理人也应负赔偿责任。
3.相对人的催告权、撤销权与选择权
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第三人)对代理行为享有催告权,善意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和选择权。有两点值得注意:
(1)此两项权利行使的前提均为追认之前;
(2)所谓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行为没有代理权。
4.无权代理可能的最终后果
(1)代理有效时——即本人(被代理人)作出追认的表示
①本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有效合同关系,若任何一方不履行须承担违约责任。
②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
③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能发生报酬与费用,具体参照有权代理时的标准。
(2)代理无效时——即本人(被代理人)没有作出追认的表示
①本人与第三人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
②本人与行为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但是,行为人给本人带来损失的应赔偿。
③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给第三人带来损失的,若第三人不知情,可选择行为人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赔偿)或者履行债务。第三人是否知情,由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负责举证。
5.其他的可能
如果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确实是为了本人之利益,并且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时,在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例题]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4]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