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客体分类: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财产权——物权、债权。
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综合性权利——具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性质,如著作权。
按照客体不同划分权利的基本类型
本分类中的常见考点归纳如下。
(一)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分(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需要掌握两点不同:
1.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根据《民法典》第179条之规定均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三种责任方式,此种类型的责任方式,通常是在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下才加以适用。
2.当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关于此问题的核心法条如下:
民法典第1183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要点总结]
1.侵害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有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时,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2.侵害财产权一般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的是特殊财产,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则有。何谓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
通常认为,是正常人觉得有精神价值者。如考试中曾经出现过的结婚仪式纪念照、定情信物等。
[例题]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经查实,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本案中,张某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
(二)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分:两者共同构成人身权
1.人格权
是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并且与主体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人人平等,人皆有之。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婚姻自主权等;另外,还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一般人格权益。
2.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相对于人格权,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非人皆有之。具体包括:
(1)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享的一种身份权。此权利为绝对权。
(2)亲属权:因婚姻、血缘、收养而形成的关系中主体之间彼此享有的权利。鉴于配偶权已经成为一项独立的身份权,故此处的亲属权是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以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的身份权利。具体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3)亲权:父母基于其身份对于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例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人身权的有:[2]
A.王某将金某口中种植的假牙打落
B.李某干涉其已成年的儿子小李变更姓名
C.陆某离婚后多次阻拦前妻齐某探望孩子
D.记者赵某将游客张某不文明行为拍成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