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新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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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线诉讼具体环节规则

(一)身份认证是在线诉讼的前提要求

鉴于在线诉讼的网络化特点,真实的诉讼主体身份才能确保相应诉讼行为的真实性,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各方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都至关重要。为确保诉讼主体身份准确无误、诉讼行为合法有效,诉讼主体身份认证是在线诉讼的前提操作。

1.认证方式

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先行在诉讼平台完成实名注册,诉讼主体应按照平台设置的程序要求,完成注册操作。人民法院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核实诉讼主体的实名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系统确认诉讼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对于部分法院采取人脸识别技术验证诉讼主体身份的,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障诉讼主体的知情权,需在征得其明确同意后方可进行。诉讼主体在线完成身份认证后,可取得专用账号和登录密码。

2.认证环节

诉讼主体应当先行在开展诉讼活动前即有效完成身份认证。诉讼主体身份认证时,人民法院可同步告知在线诉讼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征求当事人对是否同意在线诉讼及具体适用环节范围的意见。此外,人民法院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需多方参与的重要诉讼活动,还应当在该环节再次验证诉讼主体的身份;如确有必要,还可在线下进一步核实诉讼主体身份。

3.认证效力

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负有妥善保管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的义务,在身份认证之后,诉讼主体通过信息网络平台作出的诉讼行为产生相应诉讼效力,属于其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诉讼主体不可以错误操作为由予以反悔,使用专用账号通过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的真实行为。但同时也应注意,如果诉讼主体确有证据证明,存在账号被盗用或系统错误出现的非本人实际操作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当认定为非被认证人本人行为,对相应诉讼主体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当事人可在线提交起诉立案申请材料

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立案登记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1)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2)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及时通知当事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期限,案件受理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3)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起诉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当事人已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再提供纸质件。还应当注意,上诉、再审、特别程序、执行等案件在线申请及处理的规则与起诉申请立案一致。立案后,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被上诉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其是否同意以在线方式参与诉讼,被通知人同意采取在线方式的,应当在收到通知的3日内通过诉讼平台验证身份、关联案件,并在后续诉讼活动中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进展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以及实施其他诉讼行为。在此仍需注意在线诉讼的适用条件,被通知人未明确表示同意采用在线方式,且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注册登记诉讼平台的,针对被通知人的相关诉讼活动应在线下进行。

(三)诉讼材料在线提交的方式及效力

在诉讼活动中,提交相关的诉讼文书材料和证据材料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重要内容。随着在线诉讼的推广,经信息技术转化形成的电子材料成为在线诉讼的基础要素。

1.电子材料的提交方式

电子材料的提交包括三种方式:(1)直接录入生成方式。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平台中直接填写录入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代理意见等诉讼文书材料。(2)扫描翻拍转录方式。对于已经存在的线下已形成的书面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证等实体材料,经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数字化处理,上传至信息网络平台,形成电子化材料。当事人提交电子化材料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创新工作方式,辅助诉讼主体将线下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导入诉讼平台。(3)直接导入诉讼平台方式。诉讼材料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且诉讼平台与存储该数据的平台已实现对接的,当事人作为提交电子数据材料的主要义务人,可以将电子数据直接提交至诉讼平台。

2.电子材料的“视同原件”效力

(1)视同原件、原物直接使用的效力。在线诉讼中,当事人已在线提交诉讼文书材料和证据材料的,若一律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原件、原物,将会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不符合在线诉讼的目的和作用。《在线诉讼规则》对在线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的效力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当事人不需要再提供原件、原物,但存在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一是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二是电子化材料呈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格式不规范的;三是人民法院卷宗、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四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因此,当事人在线提交电子化材料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上述审核要求,避免出现虚假提供、不规范提供等问题。

(2)电子材料的审核规则。电子化材料因本身并非原件、原物,而是通过技术设备将原件、原物电子化,存在易被技术修改的可能,为确保电子化材料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电子化材料与对应原件、原物的一致性。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一是提交材料当事人相对一方的当事人对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异议;二是电子化材料形成过程已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三是电子化材料已在之前诉讼中提交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四是电子化材料已通过在线或者线下方式与原件、原物比对一致;五是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一致。还应当注意,结合《在线诉讼规则》对当事人应当提交原件、原物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上述审核规则为指引性规则,即便符合上述条件和情形,人民法院认为仍不足以确保电子材料真实性的,可要求当事人线下提交原件、原物。

(四)在线证据交换的同步和非同步方式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并被确认真实性的,其效力范围限于当事人不必再另行提供纸质原件,即“视同原件”,但并不意味着该材料必然具有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人民法院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依法认定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从而根据相应电子化材料认定案件事实。为突出和提高诉讼的便捷性,就在线证据交换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和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在线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非同步两种方式在线举证、质证。同步与非同步在线证据交换的区别在于是否处于同一时空下进行证据交换,同一时空的为同步,不同时空的为非同步。《在线诉讼规则》也明确了非同步审理机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

1.同步在线证据交换方式

当事人选择同步在线交换证据,或者各方当事人同意在线交换但对具体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同步在线证据交换方式。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登录诉讼平台,通过在线视频或者其他方式,对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或者线下送达的证据材料副本,集中发表质证意见。

2.非同步在线证据交换方式

各方当事人必须明确同意选择非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适用非同步在线证据交换方式。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查看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并发表质证意见。

(五)当事人可对区块链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区块链技术基于自身链式数据结构、分布式存储和加密机制等技术特点,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数据上链后难以篡改,为人民法院认定证据真实性提供技术支撑。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此,区块链技术虽在固定数据方面具有较强的认可度,但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仍可以就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从上链后的真实性、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两个方面提出异议,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1.针对区块链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上链后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证明,提出如下理由:一是存证平台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二是当事人与存证平台具有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三是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不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四是存证技术和过程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2.针对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提出异议

当事人提出此项异议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具体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且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因区块链技术的专业性特点,在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应用过程中,当事人可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六)在线调解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在线诉讼规则》明确了在线调解活动,即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可以通过诉讼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开展在线调解活动;在线调解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为进一步推进、规范在线调解活动,人民法院出台了《在线调解规则》,对在线调解适用范围、在线调解活动内涵已作出明确规定。

1.适用范围

一是适用案件范围。包括依法可以调解或者和解的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执行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以及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五类,已经覆盖了主要案件类型。考虑到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分别关于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范围、证据采信等规定,与民事纠纷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适用时,对上述三类案件的在线调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他规定。二是适用环节范围。在线调解适用环节既包括诉讼过程中,同时也包括立案前。《在线调解规则》出台前,法律和司法解释重点对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自行组织的调解作出规定。但从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调解的探索实践总结中,通过信息化平台运行的情况分析来看,诉前调解案件数量占比较高。因此,《在线调解规则》重点对诉前在线调解程序作出了规定。三是在线调解的表现形式。在线调解的具体形式包括从在线申请、委派委托、音视频调解,到出具司法确认、制作调解书等全部或者部分活动。需要说明的是,在线调解并不仅限于通过音视频方式进行调解,只要部分调解活动通过平台进行,均属于在线调解。当事人可以选择部分活动通过平台开展,也可以选择全部活动通过平台开展。四是在线调解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采用在线调解方式,必须严格征得当事人同意,同时,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技术条件等因素。

2.在线调解程序

《在线调解规则》对在线调解的引导、当事人应当提交或者上传的调解材料、立案前退回调解的情形、调解组织和人员的接受及例外情形、音视频调解方式的采用、调解行为的效力、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不成的处理、调解笔录、在线调解期限、在线调解程序终结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在线调解程序的空白,建立了一整套在线调解的适用规则。此外,《在线调解规则》还强调在线调解诚信原则,鼓励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并对虚假调解的情形和处理方式作出规定。对于在线调解程序的理解和适用应当注意的问题,目前应以《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的具体规定为准,在此不做过多解读。

(七)在线庭审的适用条件和庭审要求

庭审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在线庭审同样也是在线诉讼的核心部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就在线庭审的具体适用条件、庭审活动、庭审记录、庭审公开、证人出庭等方面,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在线庭审应符合严格的适用条件,以便利当事人诉讼、便于案件审理为原则

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的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意愿、案件情况、社会影响、技术条件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采取视频方式进行在线庭审。当具有以下情形时,不应适用在线庭审:一是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案件不适用在线庭审且有正当理由;二是各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三是需要通过线下庭审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四是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适用在线庭审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五是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六是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受到广泛关注;七是兜底情形,即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的。对已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为线下庭审。此外,还应注意,对于转为线下庭审前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的认定问题,明确已完成的诉讼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主张之前行为无效的,将得不到支持。对于公告送达的案件,被公告方当事人未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表示同意在线庭审的,被公告方当事人适用线下庭审,其他同意适用在线庭审的当事人,可以在线参与庭审。

2.非同步方式庭审的适用范围

非同步方式庭审是在特定情形下的一种特殊庭审形式,更加需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范围和方式。在案件适用范围上,需在适用在线庭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限缩,仅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的案件,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全部适用条件:一是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二是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三是案件经过在线证据交换或者调查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具体的适用方式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庭审程序环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至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完成庭审活动。

3.在线庭审的具体要求

(1)在线庭审的形式要求。在线庭审,包括各方诉讼主体均在线参与庭审的形式,也包括部分当事人在线、其他当事人线下庭审的形式。适用在线庭审的当事人须在诉讼平台上进行,采取视频方式开庭。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展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活动,人民法院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2)参加庭审的注意事项。一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在线庭审,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得在影响庭审音频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庭人员到指定场所参加在线庭审。二是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人民法院根据在线庭审的特点,同样适用《法庭规则》相关规定。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因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认真对待、严格依法参加在线庭审。(3)证人在线出庭的要求。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证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证人出庭的场所可由法院指定,实践中部分法院与街道、社区合作建设专门的在线庭审工作室、证人作证室等,以确保证人相对便利地在线出庭。(4)庭审公开的要求。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开庭审活动。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对涉及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在线庭审过程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开。相关在线庭审的公开,同样应严格适用司法公开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