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参照适用问题
(一)行政诉讼可以参照适用在线诉讼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由此,在不违背行政诉讼形式和目的的前提下,民事诉讼中纯属诉讼技术和共通法理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当然可以适用。在线诉讼的规定就属于上述情况,同时《在线诉讼规则》第3条也明确了行政诉讼、非诉执行审查、行政执行等案件也可适用在线诉讼。
(二)刑事诉讼适当参照适用在线诉讼规定
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中属于诉讼技术和共同法理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也可适用。但考虑到刑事案件涉及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协调衔接,在证据规格、权利保障、数据安全方面有着特殊要求,在线诉讼应主要适用于案情简单、程序简便或者因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在线诉讼规则》第3条第2项将这类刑事案件的范围限定为“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在线诉讼适用条件、环节和庭审要求方面,需注意:一是在适用条件上,人民法院对符合《在线诉讼规则》第3条第2项规定的刑事案件,应征得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同意。因此,当事人单方面同意在线诉讼,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在线方式审理,不同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诉讼中作为控方的公诉人和具有独立诉讼权利的辩护人均是重要的诉讼主体,享有相应的程序权利,应充分保障其选择诉讼方式。二是在适用环节上,刑事案件在线诉讼主要适用于讯问被告人、开庭审理、宣判环节。对于立案、证据交换、证据认定、送达、签名等诉讼活动的规定,原则上均不适用于刑事案件。三是在出庭要求上,《在线诉讼规则》区分被告人、罪犯是否在押的不同情形作出规定。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原则上不得在非指定场所以外的地点在线出庭,以确保刑事案件在线审理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被告人、罪犯被羁押的,可以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在线出庭;对于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庭的,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在线出庭;证人、鉴定人一般应当在线下出庭,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