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搬迁?
情景再现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居住的人口越来越多,使得交通越来越拥堵。某市政府决定增开轻轨2号线来缓解交通压力,更好地方便人们出行。经过商讨后,该市政府决定对沿2号线的居民房屋进行征收,随即印发了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政府工作人员还告知被征收居民,他们有权协商选出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他们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某小区由于居民多为退休的老人,对房子难以割舍,对于即将进行的征收有抵触情绪。虽然工作人员已经耐心进行了讲解和劝说,但该小区居民依旧不同意搬迁,所以征收工作被搁置。市政府最终出台通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那么,什么是强制搬迁?市政府是否有权利进行强制搬迁?
依法解答
强制搬迁,是指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或者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由此可知,本案中某小区的居民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阻碍了地铁2号线的开通进度。市政府应该先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再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需注意的是,实施强制搬迁之前,征收人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条文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总结提示
强制搬迁,是指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或者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需注意的是,实施强制搬迁之前,征收人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