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实务操作篇
第一章 不良资产的定义
第一节 从无到有: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
2020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的数据显示,这一年中国银行业共处置不良资产3.02万亿元。截至2020年末,不良贷款余额3.5万亿元,较年初增加2816亿元;不良贷款率1.92%,较年初下降0.06个百分点。不良资产已经成为我国金融行业中一个最新的万亿级市场。那么,到底什么是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中文字面意思是“不良的资产”;英文写法为Non-Performing Asset,简称NPA,英文直译的意思是“不再正常运转的资产”。中英文意思都能反映出一点概念,但是又不够明确,那么,不良资产的标准定义是什么。我想说的是,不良资产这个概念,在国内经过整整22年发展,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更确切地说是外延大大扩展了。
不良资产在国内最早的定义,是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即银行收不回来的那些贷款。1998年以前,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贷款按照拖欠时间长短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简称“一逾两呆”。其中,到期未还的贷款称“逾期贷款”,逾期超过1年的贷款称“呆滞贷款”,无法收回本金的贷款称“呆账贷款”,这种以时间划分贷款的方式,很快就无法反映不同贷款的真实质量。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即我国的央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参考国际惯例,发布《贷款分类指导原则》,其中按照收回贷款的可能性高低,把贷款重新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这种划分标准更为科学,受到大家支持,沿用至今。从那一年起,银行体系中的次级、可疑、损失三类不良贷款,成为国内对“不良资产”最早的定义。
人民银行官网上如此写道,“次级类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可疑类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这三类不良贷款里,借款人(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是逐渐递减的,读者可以简单按照贷款“本金要承受一定损失”“本金要承受部分损失”和“本金要承受极大损失”来理解记忆。
时间来到1999年,在席卷亚洲的金融风暴过后,中国政府为了整顿财经秩序,增强抵御下一轮经济风险的能力,决定对岌岌可危的国内金融行业(银行大量贷款无法收回)实施一场外科式手术,大规模剥离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五家国有银行账上的不良贷款,并成立四家与之平行的“坏账”公司,即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AMC),把不良贷款(Non-Performing Loan, NPL)从国有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转移到新成立的四大国有AMC上,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挽救国有银行的财务质量。这场惊心动魄的试验,如惊雷,拉开了中国不良资产行业22年发展的大幕,1999年也成了国内不良资产行业的创始元年。
直到今日,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仍是我国不良资产的最主要部分,只不过和1999年不同的是,当年动辄30%以上的不良率已经成为昨天的故事,今天的中国银行业,平均不良率不到2%。2018年以来,国内不良贷款的增长速度有所加快,行业迎来新一轮机遇。
银保监会郭主席2020年8月在《求是》杂志撰文,其中提到“预计今年总体杠杆率和分部门杠杆率都会出现较大反弹,金融机构的坏账可能大幅增加。2019年银行业新形成2.7万亿元不良贷款,出现疫情‘黑天鹅’后,资产质量加倍劣变不可避免。由于金融财务反应存在时滞,目前的资产分类尚未准确反映真实风险,银行即期账面利润具有较大虚增成分,这种情况不会持久,不良资产将陆续暴露”。上面这段话代表官方判断,我们可以往深看一层,看看2020年四个季度银保监会统计的各类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
2020年商业银行主要指标分机构类情况表(季度)
续表
首先,要了解几个概念。不良贷款余额=次级类贷款余额+可疑类贷款余额+损失类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银行贷款余额。
其次,从绝对数上看,国有大行不良贷款余额最高,农商银行次之,股份制银行第三,城商银行第四。从不良率上看,我国银行业分类别平均不良率最高值在4%以内,不算很高,其中农商银行不良比例远远大于其他类型银行,城商银行第二,股份制银行第三,国有大行第四,这从侧面印证了国有大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
最后,截至2020年底,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2.7万亿元(本节开头提到的是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3.5万亿元),这个体量有多大?占到我国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 Gross Domestic Product)的2.7%。假设放到全国同期31个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GDP排名中,可以排到第14名,略高于陕西省的2.61万亿元。
顺带提一下,除了按照“次级”“可疑”“损失”标准分类的不良贷款外,金融监管部门对于不良贷款的界定,还有一个方法,即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的规定“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为不良贷款”,这个标准更加直白,简单明了。在此基础上,有些资产质量好的国有大行已经主动把逾期60天以上的贷款都算作不良贷款,这点和欧美形成鲜明反差,欧洲金融监管当局是希望银行机构尽量少计提不良贷款,以免阻碍银行的竞争力。从不良率这个单一指标来看,国内银行机构的资产质量远远好于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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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成立于1975年,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是银行审慎监管的主要全球标准制定者,并为就银行监管事务进行定期合作提供了论坛。其45名成员包括来自28个司法管辖区的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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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里经常出现的银行不良资产方面常用指标
“不良贷款率”是“不良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银行想降低不良贷款率(不良率),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减少处于分子位置上的不良贷款余额,第二种是扩大处于分母位置上的贷款余额。所以,一家不良率较高的银行,如果想把不良率降低到监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内,一种方式是增强资产保全部门的人力,加快清收或对外转让;另一种方式则是扩大放款量,用更大的贷款投放基数来降低高的不良率。
拨备覆盖率,也叫拨备充足率,2018年原银监会印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其中把对银行拨备覆盖率的监管要求由150%下调为120%—150%。“各类贷款损失准备”,指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通俗地说就是银行单独备着一部分钱,专门用来冲抵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这样就好理解了,比如一家银行有不良贷款余额1000亿元,那么120%的拨备覆盖率,意思就是这家银行要单独计提1200亿元贷款损失准备,用于覆盖未来贷款收不回来时产生的损失,150%的拨备覆盖率就是要准备1500亿元贷款损失准备,用于覆盖未来贷款收不回来时产生的损失。一般来说,1000亿元不良贷款是不可能一分钱都无法收回的,相当比例是可以收回的,因为贷款项下还有抵押物、保证人用于还款,所以100%的拨备覆盖率是能满足银行贷款损失的,120%—150%的拨备覆盖率,显然体现了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审慎监管、防控金融风险的政策意图。作为对比,2019年欧洲央行仅要求金融危机中的意大利银行业至2026年的拨备覆盖率达到100%即可。
可以看出,拨备覆盖率更高的银行,是计提了更多贷款损失准备的银行,其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贷款坏账,相比其他银行而言,拥有更多的弹药。因此,拨备覆盖率越高,代表这家银行经营得越稳健。截至2021年三季度已经公布的数据显示,有9家银行的拨备覆盖率在400%以上,分别是杭州银行559.42%、常熟银行521.37%、宁波银行515.30%、上海农商行464.90%、无锡银行459.33%、张家港银行451.67%、招商银行443.1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422.70%、苏州银行410.43%。这些银行大部分位于长三角区域,从侧面反映出长三角区域不仅经济发展程度较高,银行资产质量和经营理念在国内也处于先进位置。
贷款拨备率,也叫拨贷比。2018年原银监会印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其中把对银行贷款拨备率的监管要求由2.5%下调为1.5%—2.5%。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查询各银行的财报,看看哪家银行的贷款拨备率更高或者更低。
介绍两个术语,第一个是“不良资产包”,第二个是“转让基准日”。前面已经介绍了“不良资产”,这个“不良资产包”又是什么意思?这里解释一下。2012年,财政部、原银监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通俗地说,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如果要采取批量方式向外转让,最少要由10户不同的债权组成一个“资产包”,这个组资产包的过程,也很形象地被业内称为“打包”或者“组包”。2017年,原银监会发文下调了组包的门槛,“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3户及以上不良资产进行组包”。从此,“不良资产包”就是指由3户及以上的不良贷款构成的债权组合。与3户及以上“资产包”相对应的概念,叫作“单(两)户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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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包和单(两)户不良资产
第二个术语是“转让基准日”,指一个资产包内所有债权(即贷款)本金、利息的计算截止时间。在实践中,每一户贷款发放的时间不可能在同一天,而要确定资产包总的本金、利息,就必须选取一个统一的日期,假定都计算到2020年10月17日,那么2020年10月17日就是这个资产包的转让基准日。基准日一旦确定,每户债权计算到这一天的本金、利息也就确定下来,这个过程被业内称为“封包”。封包之后,一般不再对资产包的债权构成作调整。我们可以把所有贷款都发放后的任意一天设置成基准日,当然离组包时间越近越好,这样能够真实反映出资产包的现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