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合同起草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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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陈述(Representations)

陈述是合同一方在某个时点作出的意在促使对方实施行为的对过去或现在事实的描述。

这个概念极为重要,它表明了陈述的三个基本特征:

(1)陈述是对过去或现在事实状态的描述;

(2)描述的事实状态系截止到某个特定时刻;

(3)陈述的目的在于促成对方对陈述内容的信赖。

表达陈述使用的动词是“represent”(陈述)。

The Seller represents that he is the sole owner of the House.

卖方陈述他是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

以此为例分析陈述的三个特征:

(1)卖方在此描述的事实状态为:我是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

(2)这个条款没有提及任何特定时间,所以默认陈述是在卖方签署合同时做出的。

(3)陈述的意图在于:让买方相信卖方对房屋拥有单独所有权,以便决定购买。换句话说,假如情况并非如此,那么买方很可能不会考虑进行这笔交易。

按照第一个特征,合同方可以就过去或现在的事实做出陈述,但一般不能陈述未来待履行的义务。因此,这样表述是错误的:

The Seller represents that he will clean the House before delivering it to the Buyer.

卖方陈述:在向买方交付之前,他先打扫房屋。

回到关于房屋的陈述,假如后来发现卖方描述的内容是虚假的,买方可以享有什么救济?途径之一是起诉卖方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根据美国法律之下的多数规则[3],构成虚假陈述须满足三个条件:

(1)陈述内容不实。在本例中指卖方不是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

(2)接受陈述一方信赖陈述的内容,并据此决定达成交易。在本例中即指买方相信卖方的说法,并决定向卖方购买房屋。

(3)接受陈述一方的上述信赖是合理的。也就是说,他善意地相信卖方的话,而且不存在使其产生怀疑的事由。所以,假如案例中买方查询产权登记后发现房屋不在卖方名下,或者还有其他共有人,那便无法再合理信赖卖方的陈述了。

陈述条款在许多交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给各方参与交易奠定了基础。陈述也由此成为相关合同的核心章节之一,篇幅不小。在第六章将对陈述条款进行更加深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