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己行为及其悖论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社会生活不仅对人类的生存是必需的,而且对于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的需要和愿望也是必不可少的。社会生活从各个层面塑造着人们的个性和特征。在欧洲扩张和发展的时代,知识分子们往往将社会假定为恶的根源。[3]那种认为利己行为和人类之贪婪是从某种特定社会形态中产生的想法已经被证明站不住脚。[4]从人类诞生开始,各种利己主义、自私和相互残忍伤害的行为都在随着历史的演进而反复上演。究其原因,诸多学说均认为其根源于资源本身的稀缺性及深植于基因本身的特性之中。人类的利己行为似乎可以从这个星球上资源的紧缺性上寻找到合理性,但基因原因可能是私利行为更强烈的驱使。
然而,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关系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在日常的实践生活中,大部分人依然会选择与他人进行合作,而非仅以最大化个人利益的方式进行各种活动。
从生物学角度来解读自私的问题可能会得出有趣的结论。在经典的囚徒困境博弈模型中,人们似乎更倾向于选择“背叛”而非“合作”。“背叛”对方的诱人之处在于能够避免自己落入最差局面,虽然明显“合作”带来的益处更多。生物之间会采取互利共生的稳态。不同物种的成员往往能相互提供帮助,利用各自的技能为合作关系作出贡献。菌类和绿海藻相依为命生成地衣,两者分离便不可生存;蚜虫为蚂蚁分泌汁液提供粮食,蚂蚁则会把蚜虫的幼虫带回蚁穴进行照管,待其长大后再带回地面牧场。这些根本上的不对称性能使得相互合作的进化模式成为一种稳定策略(Evolutionarily Stable Strategy)。[5]互利共生是动植物界的普遍现象,而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我们面对博弈的问题,却往往无法作出最佳选择。在单一的囚徒困境博弈之中,似乎很难期待“信任”从天而降,进而影响局内各方的行为决策。然而,在“多次重复博弈”的囚徒困境之中似乎场景更为复杂,由于在此场景之中拉长了时间轴和各种资源的分配,其结果也可能具有更多的可期待性。在动植物界,之所以会存在互利共生的现象,其本质的原因绝非动植物拥有更为高尚的利他主义基因。而是在自然界的“多次重复博弈”中,某些个体找到了更适合自我种群发展繁衍的方式。只有在个体作出有利于其他个体的“自我利益牺牲”的前提之下,其他个体才有与其合作的可能。不同的物种和平共处的要领绝不是次次获取胜利,而是寻求在不同轮次博弈中的精妙平衡。自然界这种穿插着输与赢的一条条生物博弈链条共同构成了生物代代传承的完美交响乐。因此,仅仅选取某个视角观察到的动植物之间的利他主义行为是不具有任何参考意义的。稳定策略的达成是物种间长期相互合作达成的进化模式,而利他共生应当是作为一种群体策略,而非个体策略。
人与人的相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而言是对生物进化模式的某种区块性复刻。长久以来,人们在社会中的生存必须要仰仗于自己所在的社群。这不仅是由于交通不畅,人们对出生地的黏着力较强,也与当时的社会生产水平有直接关联。当社会生产与分工无法满足人类生存需要时,社群的支持就尤为重要。而在社群之中人与人的交往规则往往也是在一种“多次重复博弈”中形成的,因而人会更愿意为社群内的其他人牺牲自我利益,以换取在未来某次对自己更有益处的博弈的成功。然而,社会学中复杂的点在于人类本身需求的多层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从社会学的角度而言,各种社会规范不仅“远远地”躺在法律手册和行为准则中,同时也存在于我们的身体里。社会化确保自我认知与服从规则紧密相连,这能帮助我们建立一种“我是好人”的自我形象。[6]如此一来,人性中的“私”与意欲同他人合作的“公”形成了一种略为紧张的冲突状态。人们既存在为维护私利而破坏规则的潜在冲动,又拥有明确的与他人合作的理性意识。是否能在这种扞格之中寻到一个平衡点?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社会、自由与限制之间都存在着对立关系,如同原子的结构,基本的对立,彼此冲撞,又相互调和。永恒的悖论不仅深藏在自然界的物质组成之中,也往往深藏于法律体系的表层之下。[7]此时,我们并非要辨明绝对的对立命题之真伪,而是尝试在解构社会表层复杂现象的基础上探寻一种可能的个人行为边界。此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厘定讨论的前提。如同社会控制是越轨的另一面向,研究越轨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学家与研究社会控制的理论家会从不同的起始点来探讨问题。前者关心的是,人们为什么会破坏社会规则和法律,而后者的主要研究议题是人们为什么会遵守规则。[8]这里的前提是,存在某种规制社会存在的稳定范式,使得即使缺乏法定的约束力,人们依然能够自觉自愿地遵从。我们把这种范式限定为某种社会中不同地位(estate)和阶级(class)人群的合作型交往模式,并尝试探究这种行为模式是否在不同的所有权归属模式中及各异的社会形态中均稳定存在。
于是,人类开始了对这种期待中的稳定范式的不断探索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