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总结与展望
经过近30年的发展,中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已经显著提升。据报告,在全球最受欢迎的十大仲裁地中,北京已和纽约并列全球最受欢迎十大仲裁地第六位;而上海则跻身第七位,超越了斯德哥尔摩和迪拜[35]。2021年更是为中国仲裁史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万众期待的《仲裁法修订草案》得以与公众见面;外国仲裁机构在华登记注册的细则陆续出台;仲裁机构规则持续改进、完善,更加接轨国际实践和适应全球疫情要求;法院也继续延续了近年来支持仲裁的政策导向。最高院亦再次强调,中国法院将不断规范仲裁司法审查,统一司法审查标准,支持仲裁制度创新,促进中国仲裁事业法治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
未来几年,中国商事仲裁大可乘势而为,巩固已有成果,持续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和发展。笔者认为以下工作可能成为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一,在《仲裁法》通过正式立法程序修订之后,我国还需要加快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落地,以确保《仲裁法》在修订之后可以全面实施。例如,《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制度需根据修订之后的《仲裁法》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保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可以顺利得到审查和执行、案外人另行起诉制度得以有效地贯彻实施等。
第二,境外仲裁机构来华设立业务机构对于推动中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将助力中国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彰显中国加强法治建设和改善营商环境的软实力。尽管近年来上海、北京等地均出台了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业务机构的细则,但截至目前,只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20年在上海设立了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几大知名境外仲裁机构暂未在中国设立业务机构。有关部门应加大推进国际仲裁机构在中国设立业务机构的力度,并视情况和需要进一步优化境外仲裁机构业务注册登记细则,增强我国对于境外仲裁机构的吸引力。
第三,进一步提高仲裁司法审查水平。仲裁事业的发展有赖于法院的支持和监督,在《仲裁法》修订的背景之下更是如此。新旧法律法规的更替、仲裁司法审查标准的变化,可能会给法院的司法审查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在《仲裁法》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完成修订之后,各项配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得到完善之前,各级法院应当妥善把握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尺度,继续支持中国仲裁朝着更自由、更灵活、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向发展。
[1] 师虹、亓培冰、林彦华,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作者感谢方达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的其他成员康明(合伙人)、高娜(合伙人)、彭竹(合伙人)、刘洋(资深律师)、李思佳(资深律师)、郭雨飞(律师)、邵明潇(律师)、冯堃(律师)、熊丽媛(实习律师)、戴兴懋(实习律师)对本报告的贡献。
[2] 1994年颁布的《仲裁法》仅在2009年、2017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微调。
[3] 2021年5月1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证券期货金融国际仲裁中心揭牌成立,并与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上海上市公司协会四家自律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载法治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1-05/12/content_8503508.htm,访问时间:2022年2月7日。
[4] 2021年11月1日,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在深圳揭牌,该中心是全球第一个由国际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与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共建的证券仲裁平台。载深圳国际仲裁院网站,http://www.scia.com.cn/home/index/newsdetail/id/3010.html,访问时间:2022年2月7日。
[5] (2019)最高法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
[6] (2021)最高法民终480号民事裁定书。
[7] (2020)京04民特183号民事裁定书。
[8] (2021)京04民特299号民事裁定书。
[9] (2021)京04民特544号民事裁定书。
[10] (2019)渝01民特61号民事裁定书。
[11] (2021)京04民辖终5号民事裁定书。
[12] (2021)苏04民辖终325号民事裁定书。
[13] (2021)晋01民终3222号民事裁定书。
[14] (2019)京04民特44号民事裁定书。
[15] (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
[16]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18] 《香港仲裁条例》(Arbitration Ordinance)第84—98D条;《新〈仲裁法〉:初探取消不予执行制度之形而上》,载微信公众号“环中商事仲裁”,2021年8月30日。
[19] 英国《1996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1996)第66条。
[20] 《新〈仲裁法〉:初探取消不予执行制度之形而上》,载微信公众号“环中商事仲裁”,2021年8月30日。
[21] 《仲裁法修订草案》第84条规定:“裁决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且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前提出。”
[22] 《仲裁法修订草案》第85条规定:“案外人有证据证明裁决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诉讼。案外人起诉且提供有效担保的,该裁决中止执行。裁决执行的恢复或者终结,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结果裁定。”
[23]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载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pub/sfbgw/zlk/202107/t20210730_432965.html,访问时间:2022年2月7日;刘炯、汤旻利:《仲裁法修法特辑——第八话(撤销vs不予执行)》,载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488009394_120677543,访问时间:2022年2月7日。
[24] 曹琪:《小议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单双轨制》,载微信公众号“无锡仲裁委员会”,2021年8月20日。
[25] 曹琪:《小议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单双轨制》,载微信公众号“无锡仲裁委员会”,2021年8月20日。
[26] 曹琪:《小议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单双轨制》,载微信公众号“无锡仲裁委员会”,2021年8月20日;师虹、彭竹:《中国仲裁国际化的里程碑——对〈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研读与思考》,载微信公众号“方达律师事务所”,2021年8月2日;陈学斌:《〈仲裁法〉的修订应当向仲裁国际化迈出重要一步》,载微信公众号“国浩律师事务所”,2021年8月16日;纪超一、迪丽热巴古丽、李笑聪:《〈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都做了哪些修订与调整?一文深度解读》,载微信公众号“天达共和法律观察”,2021年8月20日;吴英姿:《论仲裁救济制度之修正——针对〈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讨论》,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第127页。
[27] 纪超一、迪丽热巴古丽、李笑聪:《〈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都做了哪些修订与调整?一文深度解读》,载微信公众号“天达共和法律观察”,2021年8月20日;曹丽军、戴雯、李晶晶:《从国际仲裁视角谈中国仲裁法的修订》,载中伦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onglun.com/Content/2021/11-18/1728286218.html,访问时间:2022年2月7日;刘晓红、冯硕:《对〈仲裁法〉修订的“三点”思考——以〈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参照》,载《社会科学文摘》2021年第11期,第66—68页。
[28] 曹凤国:《〈一条腿〉走路的仲裁法能否撑起争议解决的正义之厦——揭开仲裁法征求意见稿隐藏的BUG真相》,载微信公众号“执行国语”,2021年8月31日。
[29] 刘贵祥等:《〈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3期。
[30] 吴英姿:《论仲裁救济制度之修正——针对〈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讨论》,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第127页。
[31] 吴英姿:《论仲裁救济制度之修正——针对〈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讨论》,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第127页;叶俊彬:《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关键变化和观察》,载微信公众号“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2021年8月18日。
[32] 邵长茂:《论〈仲裁法〉的修改完善》,载《中国审判》2021年第18期;詹晖:《仲裁法修正中如何重构案外人救济机制》,载法治网,http://m.legaldaily.com.cn/Arbitration/content/2021-09/30/content_8606752.htm,访问时间:2022年2月7日。
[33] 朱华芳等:《2020年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主题三:仲裁裁决执行审查制度实践观察(下)》,载微信公众号“天同诉讼圈”,2021年10月15日。
[34] 邵长茂:《论〈仲裁法〉的修改完善》,载《中国审判》2021年第18期;詹晖:《仲裁法修正中如何重构案外人救济机制》,载法治网,http://m.legaldaily.com.cn/Arbitration/content/2021-09/30/content_8606752.htm,访问时间:2022年2月7日;谢湘辉:《〈仲裁法〉的修订与中国仲裁的国际化》,载微信公众号“国浩律师事务所”,2021年8月31日。
[35] The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of 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2021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Adapting Arbitration to a Changing World,https://arbitration.qmul.ac.uk/media/arbitration/docs/LON0320037-QMUL-International-Arbitration-Survey-2021_19_ WEB.pdf,访问时间:202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