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般观点:
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未生效为由所提出异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执行异议程序审查的范围。
执行程序首先从执行立案开始,执行立案也是具体执行行为。执行依据是否已经生效是执行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因此,应当把被执行人关于执行依据没有生效的异议,纳入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并及时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