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劳动合同的概念分析,本案富豪餐饮公司和郑美食具备劳动的主体资格,双方也认可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富豪餐饮公司发出的《聘任书》没有郑美食的签字,不符合劳动合同应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的要求,并且其内容简单,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故《聘任书》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法院据此判决富豪餐饮公司向郑美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公正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