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封爵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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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隋、唐、宋各朝爵制

“隋唐的封爵制度基本上一脉相承”(30)。隋开皇中“制国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侯、伯、子、男,凡九等”(31)。又有散郡公、散县公、散县侯、散县伯、散县子、散县男等虚封爵位(32)。隋炀帝即位后,封爵制度又有变革,“唯留王、公、侯三等。余并废之”(33)。隋短命而亡,继之而起的唐王朝封爵制度则更加完备。

唐朝封爵“凡有九等。一曰王,正一品,食邑一万户。二曰郡王,从一品,食邑五千户。三曰国公,从一品,食邑三千户。四曰郡公,正二品,食邑二千户。五曰县公,从二品,食邑一千五百户。六曰县侯,从三品,食邑一千户。七曰县伯,正四品,食邑七百户。八曰县子,正五品,食邑五百户。九曰县男,从五品,食邑三百户”(34)。《旧唐书·职官志一》官品表“开国郡公”下注:“爵,《武德令》唯有公侯伯子男,贞观十一年加开国之称。”(35)《新唐书·百官志》所列郡公以下封爵便加“开国”字样(36)

唐朝后期又出现冠以“某某郡”封号的侯、伯、子、男爵称。如:

郡侯:唐懿宗即位封夏侯孜“谯郡侯”(37);唐僖宗朝王徽封“琅邪郡侯,食邑千户”(38);唐昭宗龙纪元年(889)十月“制以特进、太子少师、博陵郡开国侯、食邑一千户崔安潜检校太傅、兼侍中、青州刺史、平卢军节度观察、押新罗渤海两蕃等使”(39);昭宗乾宁二年(895)六月“以太子宾客张濬复光禄大夫、行兵部尚书、上柱国、河间郡开国侯、食邑二千户”(40)。此外,还有冯翊郡开国侯、河南郡开国侯、兰陵郡开国侯,等等。

郡伯:唐文宗开成三年(838)正月“以诸道盐铁转运使、正议大夫、守户部尚书、上柱国、宏农郡开国伯、食邑七百户、赐紫金鱼袋杨嗣复可本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41);唐武宗会昌三年(843),李石“加检校司空、平章事、陇西郡开国伯、食邑七百户、太原尹、北都留守、河东节度观察等使”(42)。另有太原郡开国伯、河间郡开国伯等。

郡子:《新唐书·韦凑传》载虚心“累封南皮郡子”(43)

郡男:唐宣宗大中十一年(857)二月,“以荆南节度使、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兵部尚书兼江陵尹、御史大夫、上柱国、武功郡开国男、食邑三百户苏涤为太常卿”(44)

另外,隋唐爵制中还有“嗣王”爵称,“亲王之子承嫡者”(45)为嗣王,即亲王之子有一人承嗣其王爵,封爵为嗣王,这在《隋书》、两《唐书》中较为多见。“嗣王”爵级为此后的宋代所继承。

总之,唐代确立了以王和五等爵为内容的封爵体系,唐代五等爵中的侯、伯、子、男又增加了冠以“郡”命名的爵称,影响后世。

宋代的爵制,史籍记载多有不同。《宋史·职官志九》记载宋代爵制为:“爵一十二: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46)

《宋史·职官志三》又载:“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国公,曰郡公,曰县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分国三等:大国二十七,次国二十,小国二百二十。”(47)

哲宗朝《元祐官品令》又有:“王,正一品;嗣王、郡王、国公、郡公,从一品;开国县公,从二品;开国侯,正三品;开国伯,正四品;开国子,正五品;开国男,从五品”(48),爵封十等。

《宋史·职官志八》载南宋封爵十等:王为正一品,嗣王、郡王、国公为从一品,开国郡公为正二品,开国县公为从二品,开国侯为从三品,开国伯为正四品,开国子为正五品,开国男为从五品(49)

文献记载的差异,也使学者不断对其进行探究,力图厘清制度的内涵。龚延明先生在其《宋代官制辞典》“宋代官制总论·爵制”中指出“宋代爵名沿唐五代之制,其等级屡有变化”。上述文献中的“爵一十二”是北宋前期的封爵等级;《宋史》卷一六三《职官三》“列爵九等”则是神宗时期封爵,《宋会要辑稿》亦有神宗朝“列爵有九:曰王、曰郡王、曰国公、曰郡公、曰县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50)的记载。哲宗朝则爵分十等;南宋爵亦为十等(51)。然而对于这种以北宋前期、神宗朝、哲宗朝和南宋四个时期的编排架构,学界认为仍有疏误。李昌宪认为:“《宋史·职官九》,列爵十二等,有嗣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但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应是同一爵位,而嗣王北宋元丰前未曾授人,故而从略,则所谓十二等爵位,为修史者不谙宋制而误甚明。宋爵实为九等。”(52)郭桂坤指出《宋史·职官志》“‘爵一十二’当解作‘十二爵称’”,其中郡公与开国公是开国郡公的简称,而开国县公和开国(县)侯两爵,在两宋时期也一直没有封授,取代这两个爵位的是开国郡侯(53)。陈希丰《再谈宋代爵的等级》一文则通过宋代制告文书、碑刻墓志等资料的研究,认为“制度条文所载爵的等级与实际行用的爵等并非全然一致,宋代爵等很难说存在时间上的变化。以往学者在处理宋代爵等问题时,未充分考虑到封爵授予对象上的区别,即宋代一般官员与宗室既使用同一套爵等体系,其中又存在一些差异。而唐宋时期有关爵等的省称(省写)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现代学者辨析宋代爵等的难度”(54)。该文指出“若我们将‘郡公’与‘开国公’理解为‘开国郡公’的省称,则《官品令》或《国史职官志》所载爵等序列恐怕不会在已经列出‘开国郡公”的同时,又将作为其省称的‘开国公’、‘郡公’列于其中;若我们将这里的‘郡公’理解为专门用作宗室追封的爵级,则又无法解释同样用作宗室追封的‘侯’爵却未被列入其中的事实。‘开国公’与其后的‘开国郡公’、‘开国县公’显然不是并级而应为包含的关系”。因此,作者“怀疑《宋史·职官志九》中的十二等爵可能不是宋代品令原貌,而是后人(如南宋中后期所流行的诸家类书)根据自己的理解将‘郡公’与‘开国公’两个爵称植入其中拼凑而成,最后被元代史臣引入到《宋史·职官志》中的”(55)。此文从爵位封授对象的不同来分析宋代爵位名称和等级,最后通过表格的方式指出宋代宗室追封、宗室生封和一般官员封爵的异同。

关于宋代爵制的不同认识,龚延明先生在《宋代爵制的名与实》一文中再次阐发对宋代爵制的认识,指出:“宋代爵制与宋王朝命运共始终,行用三百年而不废,但呈现前后不一致的阶段性变化”,认为《宋史·职官九》所载十二等爵,在北宋前期确实存在于令文中,“不过在执行过程中,‘嗣王、开国郡公、开国县公’三等爵并未行封,徒具于令文中。元丰改制,九等爵与南宋令文中十等爵,在实际实行中仍有令文之外的封爵或徒具令文中之爵等”。文中最后又指出“面对名与实不完全相符、复杂的宋代爵制,需要将法定、固定的制度,与在执行令文中实际行用变化相结合,即将令文中之名与实际执行情况之实两者结合起来进行考察,以求得相对接近于宋代爵制的全面认识”(56)。这种从“活”的制度史视角,关注制度的名与实,对辽金爵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