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隋唐以前爵称爵序的变革
封爵之爵称最早出现于先秦时期,《通典》载:“唐虞夏,建国凡五等,曰公、侯、伯、子、男。”(3)商代侯、伯、男等爵称确已见于卜辞,商代立爵“公、侯、伯三等(公百里,侯七十里,伯五十里)”(4)。实际上,商代并不一定存在这种整齐划一的三等爵制。从传说时期的尧唐到商代的爵称只是用来别贵贱远近的标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分封立爵。
西周时期裂土分封,《孟子·万章上》中所记周代有两种爵制:“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朱熹注曰:“此颁爵之制也。五等通于天下,六等施于国中。”(5)《礼记·王制》载五等爵则为公、侯、伯、子、男。此后史书对西周的五等爵也多有追忆,如《晋书》:“王者之制爵禄,公侯伯子男凡五等。”(6)目前学界对西周是否有五等爵制有不同观点,如傅斯年、郭沫若、杨树达等先生根据金文中“爵无定称”否定了周代的五等爵(7)。而陈恩林、王世民等先生深入分析了金文与文献材料记载混乱的现象,肯定了五等爵制度(8)。无论如何,西周时期与宗法和分封制度结合在一起的理想化的五等爵制的爵称为后世提供了形式上的范本和参照。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剧烈变动,变革迭起,各诸侯国开始将爵与功、德相联系,实行因功赐爵制。即以军功赐给爵位、田宅、食邑、封国的爵禄制度(9),因此称为军功爵制。其中秦国实行的赐爵制度最为完备,商鞅变法即明确规定了“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10)的赐爵制度。战国时期,军功爵制取代了此前以公侯伯子男为爵名的五等爵制,成为各诸侯国爵禄制度的主体形式。
秦统一全国后,继续实行商鞅变法以来的赐爵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二十等军功爵制(11)。“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12)。汉继秦而立,沿用秦二十等军功爵制和普遍的赐爵制度(13),同时因“海内新定,同姓寡少,惩戒亡秦孤立之败,于是剖裂疆土,立二等之爵”(14),即“曰王,曰侯”(15)。汉初,王爵封授的对象主要是皇子,亦有一部分功高卓著的异姓,即所谓的异姓王(16)。《汉书》载:“诸侯王,高帝初置,金玺盭绶,掌治其国。有太傅辅王,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17)西汉初期各王国得自置官吏,自征赋税,设官统民,实际上是授民授土,权势较大。“群臣异姓以功封者,谓之彻侯”(18),彻侯处于二十等爵制最高一级,地位也很高。《汉书》载:“彻侯金印紫绶,避武帝讳,曰通侯,或曰列侯,改所食国令长名相,又有家丞、门大夫、庶子。”(19)可见,西汉列侯和诸侯王一样,可以立国,有封地和官署机构。西汉初年的分封,使诸侯王权势过重、据地自大,有尾大不掉之势,在文帝、景帝“削藩”政策之下,爆发了“七国之乱”。平定叛乱后,“景帝中五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20)。取消了诸侯国“治民权”,官属设置由中央负责,并减省属官机构,诸王只衣食租税而已。汉武帝时,在前代“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和“削藩”基础上,实行“推恩令”,进一步削弱诸王国的封地和权力,所谓分封制下的诸王只剩下享有爵禄食邑的权力。
王莽新朝时期,废汉朝爵制,实行五等爵,规定“诸公一同,有众万户,土方百里;侯伯一国,众户五千,土方七十里;子男一则,众户二千有五百,土方五十里”(21)。其爵名虽五等,其实只有公、侯伯、子男三等,但由于“图簿未定,未授国邑”,所谓五等爵制并未真正实施。东汉则多承西汉之制,爵制方面“汉置王侯二等,其二十等爵亦存……后汉又有乡、亭侯之号”(22),“功大者食县,小者食乡、亭”(23),即增加了乡侯、亭侯的爵称。
魏晋王朝更迭,加剧了社会制度的变革更新。这一时期的封爵制度既沿袭秦汉爵制的发展流变,又大刀阔斧地改造汉以来的封爵体系,对后世封爵制度具有深远影响。据《通典》载曹魏爵制为“王、公、侯、伯、子、男,次县侯,次乡侯,次亭侯,次关内侯,凡九等”,又置名号侯、关中侯、关外侯、五大夫爵称等,但自关内侯以下皆不食租,为虚封爵位(24)。日本学者守屋美都雄指出“曹魏封爵在多方吸收汉爵系列和特质的同时,大量改易了汉爵之制”,“魏爵体系的特点,是上配基于周代理念的五等爵制,下配继承秦汉爵制的列侯和关内侯。建安十二年以后曹操完全按照自己的尺度论功行赏,因此列侯、关内侯发生了实质性调整。名号侯至五大夫的爵级全部出自于魏代的创制”(25)。有学者认为曹魏咸熙元年(264)之前,五等爵并未以系统的形式设置,故其爵称仍处于量变过程(26)。但毫无疑问,曹魏时期封爵制度的等级层级更加细化,而王爵和五等爵地位在列侯(县侯、乡侯、亭侯)之上,对后世封爵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西晋代魏,其爵制“亦有王、公、侯、伯、子、男,又有开国郡公、县公、郡侯、县侯、伯、子、男及乡亭、关内等侯”(27)。“西晋代魏前夕设立五等爵,是爵制出现质变的标志”,“西晋爵制既是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封爵制度化的转折点,又为以后的爵制提供了模式和样板,具有承上启下、创始奠基的特殊地位”(28)。据杨光辉先生研究,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封爵制度大致具有如下特点。其一,五等爵成为封爵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后世所沿用。两晋南朝的封爵体系为王、五等爵、列侯三大类;北朝则取消了列侯,封爵系统由王和五等爵构成,并成为此后历代王朝封爵制度的基本模式。其二,每个等级内部的爵称爵序划分更加细化。如西晋、西魏、北周三朝王爵有国王、郡王、县王之分,其他则或为郡王、县王两级或只有郡王之封。同时在郡王级别中又有大次小之分。五等爵则多冠以国、郡、县、乡之名,名称较多、分级繁密。其三,北朝时期出现了不享有食邑的散爵,如散郡公、散县侯、散县伯等,其虚封之制与此后历朝虚封食邑之制度相类。其四,魏晋南北朝各朝的封爵均有相对应的官品,爵位最低一级相应的官品是五品,可见有爵者的地位较高,是古代王朝统治秩序中不容忽视的阶层(29)。总之,中国古代爵制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适应统治的客观需要,在继承前朝封爵制度的基础上,经过各朝的不断改造,出现了新的内容,尤其是北朝爵制,为隋唐王朝所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