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文献综述
第一类文献是关于多维贫困测度及财政减贫的职责定位。多维贫困的概念源自Sen将“可行能力”引入贫困分析,随后学术界也逐步将收入贫困的简单测度扩展到基于公理方法、福利方法的多维贫困测度。在流动人口多维贫困测度方面,王春超和叶琴首次利用A-F方法估计并比较了农民工与城市劳动者在收入、健康、教育和医疗保险四个维度的多维贫困,收入与教育维度的贫困对农民工多维贫困的贡献率较高。孙咏梅认为在重度贫困下,社会保险和看病困难是影响农民工福利的主要因素。蒋南平和郑万军在改进A-F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多维返贫识别及测算方法,对农民工多维返贫进行了测度。确保流动人口获得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是财政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社会公平两大职能的核心内容,既是“授之以鱼”也是“授之以渔”。但是,现行的财政体制无论是收入和支出责任的划分还是转移支付制度的安排,都是以假定人口不流动为前提的,国外关于人口迁徙与公共品供给的经典“蒂伯特模型”和“俱乐部理论”在研究中国问题时并不适用,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供给在传统财政体制框架中是一个盲区。特别地,农民工流动与现行财政体制在协调上存在困难,农民工群体难以获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市民化利益更多表现为中央政府收益,而成本更多表现为地方政府的支出成本。人口流动改变了流入地与流出地的人口结构,地区间财力差异表现出“马太效应”,流出地政府对本地人力资本投入承担了全部事权,但人力资本投资的利益却要与流入地政府分享。
第二类文献是关于财政收入机制在实现流动人口脱贫中的效应。税收对贫困影响的实证研究源于世界银行与杜兰大学发起的“Commitment to Equity”项目,Higgins和Lustig在该项目中研究了17个发展中国家税收工具的减贫效果,间接税的累退性会抵消掉其他税种的累进性,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可能不利于穷人,巴西、阿根廷等10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使得穷人变得更加贫困。由于对食物、水电等满足基本生活的商品和服务免征增值税,墨西哥、秘鲁以及厄瓜多尔的税制呈中性。部分学者也关注中国各种税收工具的扶贫作用。取消农业税能够促进农民增收、刺激消费,其对农村发展的积极作用已有共识。东部地区企业税收优惠有利于当地家庭脱贫。解垩结合可计算一般均衡和微观模拟模型评估公共转移支付两种筹资方式对贫困发生率的影响,发现直接税筹资方式比间接税筹资方式的减贫效应大。
第三类文献是关于财政支出机制在实现流动人口脱贫中的效应。社会救助类转移性支出被视为能够直接提高贫困群体收入的政策,具有收入再分配和减贫的功能。然而在实践中,公共转移支付往往由于瞄准失效而呈低效运行态势。政府调查数据显示,城市流动人口获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就业帮扶救助的比例很小,社保体系对留守老人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医保“碎片化”、非正规就业等制度因素严重降低了流动人口享有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实效性。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能够使居民增加收入,对减少贫困具有积极效应。但是如果缺乏合理的制度设计,贫困人口不一定能从公共服务中获益。没有取得流入城市户籍的农民工,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仍然处于劣势地位。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生态环境恶劣,而随迁子女又难以获取在城市公立学校平等就学的机会。流动人口的医疗需求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或虽有制度安排却难以落实,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在医疗保健方面面临由户籍造成的机会不平等,父母外出务工让留守儿童丧失了享受卫生服务的机会。
第四类文献是关于实现流动人口脱贫的财政机制设计。财政体制改革应使“公共服务跟人走”,建立“辖区财政”责任制度,配套相应的财政性转移支付政策来应对省以下财政体制未能充分考虑人口流动性的问题,并建立依据常住人口分配财力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我国应矫正不当的地方财政激励机制,提高地方政府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应通过转移支付在中央与地方、输入地与输出地政府之间合理分担,中央与地方合理划分事权,建立财政成本分担机制。我国应该实现多维贫困识别与精准扶贫的有效衔接,建立农民工群体城乡和区域迁移专项基金。
综上所述,学术界目前对财政治理流动人口多维贫困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系统,理论上缺乏从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视角分析政府财政治理流动人口多维贫困的内在机理、传导机制,以及相应的治理责任;实践上未能将各项财政扶贫机制纳入一个总体分析框架内进行研究,在实现流动人口多维贫困治理的财政扶贫机制优化设计上缺乏数量经验证据论证。为服务共享发展理念和精准扶贫战略,本书的研究在测度流动人口家庭多维贫困指数的基础上,明确政府财政在流动人口多维贫困治理中的责任,揭示财政扶贫的流动人口多维贫困影响效应,探索治理流动人口多维贫困的财政制度与技术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