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农村劳动力与农业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劳动力流动与劳动力转移
2.1.2.1 农村劳动力与农业劳动力
统计意义上的农村劳动力是处于适龄(2)阶段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此概念里的适龄是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劳动能力是事实认定,这是一个基于区域的概念。基于研究的需要,结合数据的实际,本书抽掉年龄的上限,即给农村劳动力设定成如下概念:处于16周岁以上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与此相对应的是农业劳动力。农业劳动力是指从事或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力,这是基于产业的概念。但在目前阶段,农业劳动力绝大部分是农村劳动力,因此,本书对二者不做严格区别分析,除非有特别所指。
2.1.2.2 农村剩余劳动力
本书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界定是基于刘易斯(1954)两部门模型讨论的定义范围。与农村剩余劳动力相近的名称还有农村富余劳动力、农村隐性失业劳动力等,是指传统农村产业部门中边际收益为零甚至为负数的那部分劳动力。与此相对应的是农业剩余劳动力。农业剩余劳动力是指农业部门中边际收益为零或负数的那部分劳动力。二者的区别在于,农村剩余劳动力不仅是指农村中依附于农业部门的劳动力,还包括农村中其他从事流通、运输、商业服务等第二三产业的劳动力。由于目前阶段,我国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几乎等同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因此,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界定并不十分严格。因此,本书提到的农村劳动力与农业劳动力可以看作同一概念。
2.1.2.3 劳动力转移与劳动力流动
本书对劳动力转移概念采用段均提出的定义,“劳动力转移是指农村劳动力流动进入城镇,以及外地各产业和农村农业劳动力进入本地非农产业”(段均,2012)。由此可见,该概念把劳动力转移分为本地转移和异地转移,且转移并不限定从农业转移到非农产业,也可能从本地农业部门转移到异地农业部门。根据段均的分析,劳动力转移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因素,分别是:转移的空间范围(跨地区转移)、转移的时间跨度(根据转移的时间如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等可以分为暂住、常住等)和转移的户籍变动(由农村户籍变动为城镇户籍为迁移,是一种特殊的转移;无户籍变动称为转移)。
关于劳动力流动,笔者认为劳动力流动不同于劳动力转移,前者是一种带有产业和区域变动的概念,即是指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一种经济活动。劳动力流动需要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农村劳动力由农村转移到城镇;二是农村劳动力由农业部门转移到非农部门就业;三是没有户籍的改变。对于如何区分具体一年中在外流动时间的长短、流动距离的远近,若非特指情况,本书不做详细区分,只要农村劳动力流动符合定义条件。但要求在具体流动时间和流动空间能有典型或明显的区别标志,即流动者在流动后的经济活动、收入构成要素等方面具有异于未流动者明显的基本经济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