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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2.1 重要概念的界定
2.1.1 城镇与乡村划分,城镇人口、乡村人口与外出农民工
2.1.1.1 城镇与乡村的划分
本书根据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国函〔2008〕60号)给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批复的划分标准对城镇和乡村进行划分。该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辖区为划分对象,实际建设(1)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以及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以及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其中,将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乡村是指在城镇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2.1.1.2 城镇人口、乡村人口与外出农民工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标准,城镇人口与乡村人口的划分是基于居住为划分依据,乡村人口是指居住在乡村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城镇人口是指乡村人口之外的全部人口。由于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流动且流动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据此标准,再结合我国当前户籍管理制度的实际,本研究将外出农民工界定为拥有农村户籍、向城镇流动就业且流动就业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农村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