淤地坝监理(淤地坝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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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理工程师

一、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过专门培训,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且从事监理业务的人员。监理工程师并非国家现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一个分支,而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岗位职务和执业资格。按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获得这一资格的人员必须是已取得国家专业技术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按专业性质设置岗位。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的这一特点,决定了监理工程师对一个专业人员来说并非是终身职务,只有在监理单位工作,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才有可能成为监理工程师。反之,对一位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来讲,如果他脱离了监理单位,没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监理工程师资格也将被取消。

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必须服务于专业的监理单位或者兼承监理业务的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咨询和施工等单位,监理业务只能由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单位承担。

二、监理人员资质取得

(一)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1)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管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考试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知;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受理部直属单位人员的考试申请,审查考试资格;组织考试、评卷。

(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三年以上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实践经验;有二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经过水利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3)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申请。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需填写《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审查;地方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查;部直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查。

经各单位审查合格后,报部备案,经部复核后,发放考试通知,方可参加考试。

(4)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评审。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后,由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总监理工程师的上岗审批

(1)总监理工程师上岗条件。已取得《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经过水利部举办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有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建设监理工作二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2)总监理工程师上岗申报程序。符合上岗条件的监理工程师,需填写《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由所在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直接由部审查;各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表汇总报部建设与管理司。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合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监理员的上岗审批

(1)监理员上岗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两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经过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举办的监理员培训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2)监理员上岗申报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需填写《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所在工作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各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流域机构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

三、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一)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关

水利部是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注册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部署。

1)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是部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2)各流域机构是本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行政区域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条件

1)已取得《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监理的现场工作;

3)已离退休返聘的人员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

(三)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需由申请者填写《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向注册机关报送《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向监理单位颁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同时报水利部备案。

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并在该单位承接的监理项目中工作。调出或退出原注册单位,需重新注册。每年年检期间办理手续,并换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注册机关每年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持有者年检一次。对不符合条件者,核销注册并收回《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年检结果报水利部备案,年检时应向注册机关提交如下材料:一年内所参加监理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规模及监理内容等情况;在现场监理机构中的职务或岗位;主要工作业绩。

监理工程师注册后两年内一直未从事监理工作或不再从事监理工作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如再从事监理业务,须重新申请注册。

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四、监理工程师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具有相当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并授予相当特殊的职权,因此,他的工作对一个工程项目的顺利建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监理工程师要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地位,妥善处理好各种问题,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公正合理的处理问题

在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形成的合同关系,而全面掌握合同实施的责任,通常由监理工程师来承担。在不少的场合,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之间的矛盾,即合同发生纠纷,要由监理工程师调解裁决。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处理任何纠纷时,不应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或承建单位单方面的论述为依据,而应该客观的、独立的进行调查研究,按施工合同的规定进行裁决,必须做到公正合理,而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为了做到这一点,监理工程师应该客观诚实,实事求是,维护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监理工程师之所以要如此尊重公正的原则,是由于工程招标承包的经营合同准则授予了他相当特殊的职权。在承包经营中,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作为工程的“所有者”,有着首要的地位。但根据国际通用合同一般条款规定,在实施合同的过程中,许多重要决定,如发布变更指令,发布工程新增指令,签发付款凭证书,签发竣工证明等等,都要由监理工程师签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本身也无此权利。而且,一旦监理工程师发布了这些命令,承建单位必须遵照办理,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必须按额付款。当然,监理工程师在发布这些指令和决定前,要同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酝酿讨论,在主要方面基本协商一致,但主要还是根据监理工程师本人技术知识和合同条款办事。

(二)维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

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在选定监理单位后,要签订合同,并授予监理工程师执行合同的权利。实际上,监理工程师是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的代理人,负责处理工程竣工以前同实施项目有关的事项。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应充分尊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的要求,维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的正当利益。但是,这并不等于无原则的听命于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片面的维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的利益,而是按他和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之间的监理合同以及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与承建单位之间的施工合同办事,公正合理,独立自主的解决问题。

监理工程师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应认真负责,防止疏忽大意。否则,就违背了他与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之间的合同要求,将受到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的责罚。例如,监理工程师如果对工程质量放松要求,不检查原材料是否合格,不及时纠正施工质量上的问题,就会被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指责为玩忽职守,从而有损于监理工程师的信誉。又如,承建单位工作不力,无故地拖延了竣工的日期时,监理工程师如果不提出扣罚款,无根据的迁就承建单位,亦会受到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的指责。再如,在计算新增工程量款额时,监理工程师应注意计算的准确,如果款额偏大,不仅会被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指责为玩忽职守,还可能被怀疑为与承建单位合谋,从中牟利等等。

(三)尊重承建单位的职责权利

在实施合同过程中,作为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的代理人的监理工程师,如果处事不慎,不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办事,很容易偏袒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或者为了维护自己监理的“面子”,而与承建单位发生矛盾。任何承包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如果监理工程师与承建单位的矛盾尖锐,会给施工造成难以预料的障碍,甚至导致停工。因此,监理工程师要善于处理同承建单位的矛盾,牢记公平合理的原则,搞好协助配合。当然,这并不是要求监理工程师偏袒承建单位,牺牲工程质量和进度。主要是要求监理工程师理解承建单位的困难,并帮助其及时解决。

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同承建单位的关系时,还有两点值得注意:

1)可以同承建单位保持正常的交往,但不可接受贵重礼品,更不能接受佣金财款;

2)要尊重承建单位的职权。任何业务上的联系,都应同承建单位直接联系,不要同分包商直接交往,以免造成混乱,影响承建单位的独立职权和经济利益,甚至对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或监理工程师)推荐、指定的分包商,在他们的业务中发生的任何问题,都应由承建单位协商协调,并由总承建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联系。对于承建单位在施工部署上的合理措施,要予以尊重,不要轻易加以干扰或否定。

(四)善于排解纠纷 妥善解决矛盾

在实施合同过程中,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承建单位之间,承建单位同监理工程师之间,以及承建单位和分承包商之间的矛盾是经常发生的。监理工程师,由于他处的特殊地位,对排解这些矛盾和纠纷具有优越的条件:

1)监理工程师要处理好自己与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的关系,使自己处于公正而超然的地位,拥有排解纠纷的权威信誉;

2)在出现合同争执或纠纷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中疏导调解,使矛盾还未尖锐化时就得到解决;

3)当承建单位与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或监理工程师)的矛盾重重,实难协调解决时,甚至相互猜疑、攻击、无法共同工作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承建单位撤换当事者在工地工作的职位,并书面通知当事者限期撤离工地。

合同纠纷的最后处理形式,是诉诸仲裁或法庭裁决。但是,在采取这一极端步骤前,监理工程师还可以起重大作用的。不少合同纠纷,主要是支付工程款和违约罚款等方面的问题,或经济索赔问题,都可以在监理工程师的调解下,经过争议双方在监理工程师主持下多方协商,得到了妥善解决,从而避免了激化到诉诸仲裁的地步。事实上,许多仲裁案例,往往在监理工程师无能力或不愿调解的情况下,双方才不得已求助于仲裁解决或法庭解决。

五、监理人员的处罚

(一)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监理工程师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建管[1999]637号文)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土保持生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土保持生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1)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承接、从事监理业务;

2)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

3)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4)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5)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二)监理员的处罚

监理员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建管[1999]637号文)规定的处罚,由各流域机构和各省、市、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

(三)监理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监理人员渎职,与承包商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