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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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社会折现率的确定方法

确定合适的社会折现率对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在代际间公平分配自然资源是相当重要的。然而,如何制定出能合理地影响私人折现率的社会折现率却是十分复杂的问题。由于公共项目、环境项目自身的特殊性,我们不能简单地用企业项目评估的折现率确定方法来确定社会折现率,由于市场利率本身的缺陷,也不能简单地以市场利率代替社会折现率。众多经济学家的共同研究结果表明,“首先,当代人是有限的,而后代人是无限的,很多资源也是有限的,不可能实现绝对公平。其次,私有制造成了许多资源控制在个人手中,私人折现率肯定是大于零的。因此主客观共同决定的结果是,折现率必须大于零”;“各种自然资源项目应使用同一的社会折现率”。[1][3][4][6]

目前,社会折现率的确定主要有两种基本思路:一种是资本的社会机会成本方法,另一种是社会时间偏好率方法。而如何根据现实数据计算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折现率、从社会角度考虑的折现率与从私人角度考虑的折现率之间有多大的差异等问题在理论界都还没有统一的认识。经常采用的有基于实际利率(如消费边际替代率和投资边际产出率)的社会折现率,基于社会不同“民意”的折现率和基于民营部门机会成本的社会折现率等形式。不同国际组织在项目评价方面总结了自己的一些方法体系,如UNIDO法(即准则法)、L-M法(即OECD法)、阿拉伯法(即手册法)、世界银行S-Vt法等等,这些方法体系在对社会折现率的确定方面都有自己的一套办法。而许多西方国家也有自己确定本国社会折现率的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消费利率法、计算利率法、市场利率法、项目排队法、社会时间偏好率法和经济数学模型模拟法。我国对社会折现率的确定总体来看是希望能体现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和宏观调控意图。在社会折现率取值上,我国过去曾采用的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投入-产出表法,采用投资新增国民收入率、投资利税率等指标作为社会折现率的近似取值;生产函数法,估计数据和经验数据,主要还是根据投入产出表的计算结果分析,1987年,《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一版)设定我国社会折现率取值为10%,1993年《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颁布时,调整为12%并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