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技术项目中的政府投资
1.直接投资的高技术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政府性资金的直接投资适用于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在项目建设中占主导地位,通过财政拨款投入资金。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在高技术项目中,政府直接投资适用于单纯的基础性研究、技术开发项目。此类项目不能产生直接的财务收益,项目的评价以外部效果为主。
2.资本金注入的高技术项目
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适用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在高技术项目中,资本金注入方式适用于以基础性研究、开发为主,具备一定财务收益能力的项目。此类项目能够产生少量财务收益,但不能满足正常运转的成本支出需求,项目的评价在衡量其财务收益的同时,更加重视项目的外部效果评价。
3.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高技术项目
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适用于符合国家规划发展要求和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但项目投资存在少量资金缺口,需要政府扶持并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的项目。投资补助分为两种情况,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以拨款方式无偿投入。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金管理。贷款贴息适用于具备财务收益能力,投资基本落实,但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其作用是支持项目使用银行贷款。贴息资金不形成新的权益,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在高技术项目中,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政府投资方式是政府支持高技术项目建设的主要方式,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此类项目的评价,财务评价、经济评价以及外部效果的评价均是评价的范围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