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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府投资在高技术项目中的作用
一、政府投资的范围和重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投资有着特定的范围和领域。其中,加快科技进步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是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之一。
按照现行规定,政府投资指的是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投资建设活动。政府性资金的投入共有5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不同的投入方式下,政府性资金的投入力度、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投资形成的资产或权益等均有不同的表现。
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通常都是政权建设、公益性、基础性的非经营性项目,没有直接的财务收益,其建设和运行维护均依赖财政性资金的投入才能进行。而此类项目又往往关系到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和保障,有着广泛的社会公共需求。因此,此类项目在无法保证社会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得到满足、社会投资者不会进入的情况下,只能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政府资本金注入的项目通常是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时,政府作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主体进入项目的建设,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以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的政府性资金投入方式则适用于满足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经营性项目。此类项目或多或少具备一定的财务收益水平,其投资主体往往是企业而非政府部门(代理人),政府予以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资金支持的目的在于通过政府性资金的适量投入,帮助和扶持企业发展、引导企业投资、推动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追求的是宏观发展目标,并不是财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