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流浪生活中儿童的生活和行为
本书采取问卷调查方式,用提示和自主选择的方法,让流浪儿童自述性地回答流浪生活中的行为、言语及日常表现。按照从人数多到人数少的排列顺序,本书归纳了儿童流浪生活的行为状况、行为特征和行为性质。
一 流浪生活行为
(1)讨要:要饭,要食品,要钱,要衣物。
(2)被给予:别人主动给予的物品有衣物、食物、御寒用品、钱物、小商品、住处(暂时的)、药品等,还有其他流浪儿童自主情愿给予的生活物品和金钱。
(3)拾东西:捡食品,拾破烂,捡衣物。
(4)打工:在饭店洗碗、刷盘、扫地擦桌子、拣菜以及端饭、招呼客人,给人当帮工当佣人,看孩子,当拉客者,打广告,散发广告,上火车打扫卫生,到砖瓦窑场做工,给人放牧,给人挖药材,给人盖房,当童工,在旅店当服务员。
(5)卖东西:卖报纸,卖花,卖食品,卖假证,卖鱼,卖淫,三陪服务,卖其他物品,卖火车票及站台票。
(6)偷窃:偷钱包,拎包拽包,偷食物,偷电器,偷商品,偷手机,偷铝合金及其他建材,偷衣物。
(7)盗窃:盗窃各种建材,盗窃他人包裹,撬门砸门盗窃各种售货亭、店铺及商店,盗窃自行车,盗窃保险柜,翻窗入室偷窃住户,撬门别锁入室盗窃。
(8)靠当“老大”:有的不管别人干什么,都交纳给自己一定数额的金钱;有的带头领着一帮人干活儿。
(9)抢劫:拦路抢劫,入室抢劫,专门对年纪大的人抢劫,专门对酗酒醉汉抢劫,对其他流浪儿童抢劫(用买路钱、见面钱、别人使用自己地盘钱、请客钱、搜身、威逼、威吓等方式),抢劫金项链、耳环及其他饰物,抢夺他人钱包、行李包与背包,群伙一起抢劫手机、抢金钱,持刀抢劫。
(10)团伙型行为:包括被人组成的严密型团伙行为,自己组织的情投意合型团伙行为,从属于他人的团伙行为,暂时加入的松散型团伙行为。
二 不良的流浪生活活动
流浪儿童自述自己曾经做过的流浪生活行为有:欺负他人、有意破坏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残暴行为、故意伤害他人、威胁、损坏、胁迫、盗窃、抢劫、撬门别锁、调戏女性、带棍带刀准备打架或打架、放火、强奸等行为,以发泄私愤等。
三 学会的流浪生活行为
流浪儿童自述自己在流浪生活中学到的行为有:偷窃技能、结交朋友一起去干坏事、抽烟、喝酒,一起挥霍刺激、滋事取乐、敲诈勒索、蛮横与下狠手、与警察周旋、男女胡闹玩、逗引异性等。
四 流浪活动中群与非群的状况
流浪儿童自述自己曾经和现在的群与非群的流浪活动方式:单个人行动、流浪朋友之间合伙行动、为了某个具体目标而暂时结伙行动、经常性结伙行动、固定性团伙一起行动、专业性团伙(如拎包、偷自行车、撬门别锁的专业性活动)等。另外有严密的程序安排和分工合作、里外配合、时间交替配合、主角和配角配合、一哄而上式的行动等。
五 加入群伙的方式
流浪儿童自述自己加入群伙的方式:完全自主自觉自愿的、生活景况逼迫的、被胁迫的、被人组织起来的、感情要挟的、朋友关系的、帮忙性质的、交易性质的、定额任务不得不完成的及分工合作性质需要的、临时性的、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精神刺激需要的等。
六 流浪活动的主要空间与地点
流浪儿童自述自己流浪活动的主要区域、空间与地点。
(1)火车站,售票厅,火车车厢,站台,候车厅(室),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区域。
(2)城市的广场,主要热闹繁华街区,商场和游乐场所。
(3)按照不良行为的技术与专业化性质划分与占据的地盘,如火车站广场、街区与能够进行这些行为的专门空间场所。
(4)公共交通工具,有的是以固定车次的火车与公共汽车及其停靠站为主。
(5)供休息睡眠使用的破旧房屋,弃房,弃棚,候车室,租赁的房屋,屋檐下,录像厅,公共场所过道,夜晚停业后的店铺门前屋棚下,高速公路及各种道路的桥洞、桥墩、涵洞中,人迹稀少的偏僻处,夹道中,夹墙中,堆积脏物的、破砖烂瓦的墙壁旁,楼洞中,街旁与台阶上,无人看管的房屋等。
(6)与其不良活动性质有关的,法治力量薄弱与综合治理宽松的地点、空间角落及区域。
(7)根据不良活动,以选择的对象为主的空间、地点及区域,如拎包团伙中,有专门以火车车厢中的旅客为主的火车车厢窗户旁边的空间;有的是以火车站停留旅客为主的空间;有的是以汽车停车地点及大型批发市场、商场停车场与停靠汽车地为主。
七 活动时间
(1)一般性的活动时间。这是随个人任意选择的时间。
(2)有定时定点的活动时间,如有的必须在深夜一两点以后;有的是在早上9点左右,如拽项链。
(3)团伙规定的时间,如白天出去,晚上回来按定额缴纳任务量。
(4)最利于一定活动类型的顺利进行和最能成功的时间,如撬门别锁行为,对住户,最佳时间是人们上班的时候,即早上8点到中午12点之前;对商店,最佳时间是夜里1~2点。
(5)由消费状况决定的时间,如流浪儿童有了钱以后就停止不良行为而去消费,待金钱用光时又开始行动了。
(6)迷信型时间,这是根据个人的某种感知、算卦占卜及成败的比例经验来做出的时间选择,即由当事人对一定时期吉凶祸福的感知来确定活动时间。
八 流浪生活地区
流浪儿童具有经常变换流浪活动地区和主要流浪行为依赖固定地区的特点。
流浪活动地区变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1)因季节变换,如夏季去北方,冬季去南方。
(2)根据每个地区对流浪儿童不良行为的管束力度与宽容程度来选择。
(3)根据某一个地区人文风貌、地理地形、山水风光和生活习惯来选定。
(4)有人带领、提示或结伙,具有随从性质。
(5)受不良行为的种类、团伙内组织状况与固定的“地盘”占有因素的影响。
在一个大城市内,流浪儿童也经常活动在不同的社区空间,这些全凭其个人的不良行为类型、特点、经验、趣味指向、团伙关系、地盘意识及占据程度等来确定。
流浪儿童的定义,也不仅仅指其离开家庭后的生活状况,也是指其生存活动、生活活动与不良行为活动的地区不断变换的状况,这也是判断流浪性质的一条主线。
通过下文流浪儿童列举自己曾经流浪生活过的地区,来对流浪儿童进行一些了解。
在面对面调查中,也有不少流浪儿童从时间序列上对自己的流浪生活地区做了详尽的描述。因此,如果需要从这方面进一步加深对流浪儿童的了解与认识的话,请参阅后文(第二十九章23名典型的流浪儿童实例与分析)的各个案例,从中能够得出更详尽的事实与状况。下文是调查者在救助保护流浪儿童中心教室中根据流浪儿童的回答,记录了其中7位儿童写在黑板上的曾经流浪过的地区。
(1)男性,12岁,汉族,河南省洛阳人,流浪生活中曾待过的区域有:武汉市、南京市、南宁市、北京市、无锡市、上海市、郑州市、桂林市。
(2)男性,13岁,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流浪生活中曾待过的区域有:北京市、上海市、南京市、成都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郑州市、重庆市。
(3)男性,15岁,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洛甫县人,流浪生活中曾待过的区域有:东山县、郑州市、云州市、上海市、沧州市、成都市、北京市、广州市、杭州市、西安市、绵阳市。
(4)男性,15岁,汉族,陕西省安康人,曾待过的区域有:西安市、咸阳市、安康市、襄阳市、杭州市、宁波市、大连市、吉林市、哈尔滨市(他说这只是自己曾去过的极少一部分地方,如果全部写下来的话,就是写满这一大块黑板也是写不完的)。
(5)男性,14岁,汉族,(其余不详),曾待过的区域有:虎门镇、西安市长安区、上海市等。
(6)男性,河南人,曾待过的区域有:漯河市、广州市、许昌市、南阳市。
(7)男性,15岁,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叶城县人,曾待过的区域有:北京市、西安市、上海市、杭州市、厦门市、宝鸡市、信阳市、石家庄市、乌鲁木齐市、郑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