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调查及救助机制探析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章 流浪儿童现象

第一节 流浪儿童含义和概貌

在中国某中原省会救助保护流浪儿童中心(调查当年的机构名称)的教室中,聚集了被当地各区域派出所送到该中心的36位流浪儿童。年龄最大的儿童16周岁,最小的儿童8岁。其中有7位女性儿童。

这一天课堂气氛格外的好,调查者首先讲解了儿童权利问题,又讲述了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从含义一直讲到与流浪儿童有着直接关系的细则条款等。同时,为了得到流浪儿童对一些问题的主体性见解,课堂采用了问答题形式。对于提出的问题,在场的流浪儿童也都十分关注,踊跃回答。

在有关流浪儿童含义的问题中,有道题问道:“流浪儿童都是什么样的人?”开始时,流浪儿童举手发言,后来就七嘴八舌,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见解。

调查者将回答内容分类整理,有如下几种(按照回答人数从多到少排列)。

(1)外形状态:穿着破烂衣服,头发长了不剪,睡大街。

(2)生活状况和心理状况:无家可归,饥饿,自由,孤独,无亲人,可怜,讲义气,心理压力大,知法犯法。

(3)所经历的被他人强加的行为:被人欺负欺辱,被别人瞧不起,受歧视,经常被人抓,经常被人打,被人骗,被人控制,被侵犯,被绑架。

(4)流浪生活中的行为:偷东西,捡垃圾废品,经常骗人,结伙,抽烟,喝酒,打群架,以大欺小,卖报纸,卖花,要饭,打工,充老大,卖唱,抢钱,吸毒,赌博,强奸,抢劫,女性卖淫。

从争先恐后的发言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流浪儿童的情绪表现,有的是感到屈辱的,有的是怨恨的,有的是不服气的,有的是愤愤不平的,还有的是情绪激动的。

回答上述问题之后,调查者又给了“我是一个什么样的孩子?”填空题,让在场的儿童自主自由填答。

调查者将所填内容分类,有如下几种(按照回答人数从多到少排列)。

(1)流浪的,孤独的,可怜的,痛苦的,悲惨的,爱说谎的,被别人瞧不起的,失去父母的,离开家的,没有管教的,没妈的。

(2)天真的,无忧无虑的,活泼可爱的,潇洒的,瞧不起别人的,容易受感动的,有同情心的,好吃懒做的。

(3)幸福的,美好的,勇敢的,乐于助人的,诚实的,爱国的,守法的,有理想的,爱劳动的,有勇气的,尊重他人的,讲信用的,有礼貌的,善良的。

在回答问题时,儿童先从自身说起,到后来又说到别人,并且开始都是使用先前学习到的词语,到最后又搜肠刮肚地想着说着……

上述是流浪儿童自身看法和亲身感受,其包含着种种体味与含义,是流浪儿童对自己的生活、性质、状况、行为和在流浪生活中所形成的具有一定意义的思想认识、现象评价、要求和期望。从中也可以看到所有流浪儿童具有的群体状况,他们都被放在同一种社会关系和社会位置上,可以得出流浪儿童共有的社会含义和属性。

因此,将普通儿童状况与流浪儿童自述自身状况相比较得出,流浪儿童是指“脱离了以住宅为中心的家庭,失去了法定监护人或扶养人供给日常生活的状况,只有依靠自己满足自身衣食住等需要的未成年人”。

陷入此种状况的儿童,直接面临的首要的也是最紧迫的问题,就是不得不时时刻刻依靠自身寻求必需的生存物品,紧接的是,原有的社会化成果丧失,个人成长目标被打乱,等等。

因此,流浪儿童的界定标准有以下几条。

首先,年龄上本文界定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其次,主要特征是脱离了以原有家庭住宅为中心的居住生活方式,现在居无定所。

再次,失去或者脱离了父母及其直接供养者等监护人、抚养人的监护范围和抚养条件。

最后,就是儿童在监护人能力之外和家庭住宅之外的空间生存着,同时其需要的基本生存生活资料主要依靠自己解决。

然而,由于人们的观察角度不一样,人们对流浪儿童现象产生的评判和认识也不一样。

(1)有的学者从现在人类社会应有的基本生存保障方式,看待儿童应该具有的生存条件和环境,从而得出流浪儿童概念。其认为,所有儿童都应该受到全面性救助保护,否则只要一离开家庭监护,就是流浪儿童。

(2)有的学者以普通儿童的社会生活样态和模式为指标,将脱离家庭、学校教育和社会帮助的儿童作为流浪儿童。

(3)有的学者从理想型定义和目标看待流浪儿童,认为儿童都应有基本性的或者普遍性的社会发展状态,是则为正常,否则为问题,他们认为流浪儿童是一种社会问题的形态。

(4)有的学者从社会统计方式中予以观察,当看到流浪儿童人数增多,儿童流浪现象较普遍,流浪儿童达到一定的数量时,就认为这是不正常的社会现象。

(5)有些学者从“善”角度看待流浪儿童现象,这些人多将认识和感情放在怜悯心理中,希望改变那些无依无靠、缺父少母、无人抚养等儿童不应该遭遇的悲惨状况,希望给予他们与普通儿童同等的生存生活水平和发展条件。

(6)有些学者从伦理角度评价流浪儿童,他们认为流浪儿童竟有这么多的不良行为,又不好好上学等,从流浪儿童的行为性质和人格特征上评价流浪儿童。

(7)流浪儿童从个人主义观念出发(笔者从与流浪儿童的经常性接触中得到的结论),把以前生活逼迫自己,自己无奈为寻求“自由”等作为理由为自己的流浪生活规定了一个辩解性定义,从而使流浪生活具有了一定的概念和界定,例如,“快乐自由”“有钱花”“自己能养活自己”等。

综上所述,无论从哪个角度界定流浪儿童,其实都是从流浪生活对儿童身心成长和发展极为不利的状况出发,一致认为流浪生活不是儿童本人需要的,也不是社会应该放任的儿童生活状态。总之,儿童流浪现象不应该在儿童期和现代社会中出现。

流浪儿童由于长期被排挤在非合理性、非正当性的流浪行为、流浪生活和流浪心理境况中,随着年龄增长,流浪儿童受不良生存方式的长期刺激和熏染,会被表现出一定的非社会化或者反社会行为和意识,并且有可能就此贯穿于他们的一生。

也可以明显看到,流浪儿童的家长对孩子的牵肠挂肚。对于普通人,有对其生活状况的怜悯,也有着对其不良行为的厌恶,还有着对其将来长大成人后的担忧。

国家需要依据法律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社会需要构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政府需要倾尽全力予以社会保障。有关救助保护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应以儿童为本,尽量为其提供社会化发展条件,使他们分享各种成长资源和机会,尽可能保障他们的福利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