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法学流派的学科价值
有些学者在谈到科学研究中的方法论时,认为方法论在学术研究中一旦成为套路,一旦被定型,它便会对某一学科中的学术研究带来一定弊端42。这个弊端主要表现在研究方法使得研究过程形成了特定的套路,而这些套路又有着较大的封闭性,就是排斥与该方法论相冲突的研究方法和方法论。这必然会使得本学科的研究越来越刻板,越来越没有包容精神,最后的结果是该学科的研究越来越滞后。该论点是对学术研究方法中的负面评价,不能说没有道理,而行政法学流派由于有方法论的支撑所以也会有上述弊端。我们还要强调,包括行政法学流派在内的学术研究的流派不仅仅有方法论上的套路性问题,而且有归属于该流派的价值判断,归属于该流派的思维定式,归属于该流派的其他固定化和成型化的东西。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行政法学流派对行政法学的研究是有一定的消极性的,然而就行政法学流派的总体价值而论,它对行政法学科传承和发展的积极作用必然要多于消极作用。那么,行政法学流派对行政法学科究竟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呢?笔者试从下列方面加以分析。
(一) 行政法学独立学科地位
某一个学科的学科地位究竟如何,通常情况下取决于该学科成熟与否。即是说,一个学科越成熟,它的学科地位就越高,反之,一个学科越不成熟,它的学科地位就越低。在法学研究中以部门法为基础、以实在法为铺垫、以思想方法为指导进而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学科,如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近些年来,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还形成了一些新的学科,如经济法学、环境法学、社会法学、人工智能法学、卫生法学、外层空间法学等。有学者就指出:“全球性的以电脑为工具的交流打破了地域界限,创造了全新的人类活动领域,并损害了基于地理边界而适用法律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尽管这些电子通信摧毁了地理边界,一种由屏幕与口令构成的新边界却已经出现,它将虚拟世界与原子构成的真实世界分离开来。这种新边界圈定了一个明显的网络空间,需要属于自己的新的法律和法律机构,并且有能力创造它们。”43这些复杂的法学学科在学者和社会公众的眼里,其学科地位并不是不相上下的。换言之,有些法学学科的地位就相对较高,有些法学学科的地位就则相对较低,至于如何测评这样的学科地位是一个需要从技术上进行量化的问题。然而不争的事实是,人们都下意识地会对各部门法学的学科地位有一个主观的认知。
毫无疑问,随着《民法典》在我国颁布,近一段时间民法学的学科地位就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和认知,甚至一些公法也要从民法和民法学科那里获取营养等44。民法学之所以有较高的学科地位与其研究方法上的成熟性和研究流派上的丰富性密不可分。从古罗马开始,民法学就是全世界法学界关注的热点,而有关罗马法的研究也形成了诸多复杂的流派,这些流派对后来各国民法学的地位提升,乃至于对各国民法典的制定都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以此而论,如果某个法学学科研究中的流派相对丰富和成熟,那么该法学学科的地位也就相对较高。行政法学流派的不断发展就使行政法学的学科地位也在日益提升,我国20世纪90年代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虽然还很难说已经形成了相应的流派,但诸种理论基础的研究及其各自的特色引起了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对行政法的普遍关注,也使行政法学由新兴的学科发展为较为成熟的学科。目前行政法分析学派、行政法务实学派、行政法案例学派等都将行政法学的学科地位作了有益推动,这是行政法学流派的首要学科价值。
(二) 行政法学多元化
在全世界范围来看,行政法学究竟有多少流派可能还需要学者们再作探讨以及再进行理论上的梳理。笔者所评介的六个行政法学流派有可能不够全面,也仅代表笔者个人的见解,但是我们之所以能够很容易地提炼出行政法学研究中的这些流派并不是基于笔者的主观想象,而是与我国和全球范围内行政法学的研究相契合的,正是由于行政法学研究中存在着这些复杂的、多样化的研究的进路、研究的价值判定、研究的方法论的坚守才使得我们能够作出这样的提炼和概括。这充分表明行政法学流派的存在、行政法学流派的状况与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元构成是相辅相成的。换言之,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元构成越丰富,行政法学的流派也就越多。反之,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元构成越少,行政法学研究的流派也就越少。从另一个侧面看,行政法学研究流派的形成促进了行政法学研究的多元化,这个道理是非常简单的。一个行政法学流派只能体现或者反映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一个元构成,而对行政法学科而论,元构成的丰富性是其是否能够充分发展的前提条件。多元的行政法学研究总优于单进路的行政法学研究,这是行政法学流派的另一个重要学科价值。
(三) 以行政法学塑造学人
在科学研究中有两个方面的研究实体是不可以被忽视的,一个是研究机构,就是各种各样的研究所或者学会等;另一个则是研究人员,就是具体的学者或者专家。前者是学术研究中的群体,后者是学术研究中的个体,它们都是学术研究中的实体。一个成熟的学科往往有作为实体的研究机构的支撑,或者有作为实体的研究人员的支撑。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之间的关系是较为复杂的,一个好的研究机构往往聚集了若干好的研究人员,而有些好的研究人员也由于进入到或者存在于某一个研究机构实体而得以获取成果,得以获得学术成就。有学者曾经对诺贝尔奖获得者进行过系统研究,通过研究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在学术研究中存在着优势积累的问题45。所谓优势积累是指一个科学家如果存在于已经获得过诺贝尔奖的研究实体或者团队,那他后面再获得诺贝尔奖的概率就要大很多。这充分表明研究的个体与研究的实体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好的机构能够成就好的个体,而好的个体则能够使好的机构取得更好的研究成果。行政法学研究中机构与研究者个体的关系同样存在着优势积累的问题,我们可以将行政法学的研究流派视为研究实体的转换形式,就是一个研究流派便是一个特殊的研究实体,在这个流派中的学者有可能通过自己的研究为该流派注入新的活力,同时由于他的研究与该流派相契合,他也很容易从这个流派得到利益以及相应的好处。
我们注意到,任何一个行政法学流派中都有一定的代表人物,例如,行政法哲理学派中的代表人物奥托·迈耶,行政法分析学派中的代表人物韦德,行政法社会学派中的代表人物狄骥等,这些出色的行政法学人都天然地与这些行政法学流派联系在一起。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法学流派对行政法学科的另一个价值就是塑造行政法学人。而这些行政法学人无论是对行政法的学科地位而论,还是对行政法的学术研究而论,既是必要的,同时也是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一笔财富。当然,行政法学人对行政法学问题的研究大多是基于其知识结构对行政法问题进行认知46,而并不是刻意地为了形成某一行政法学流派才对行政法问题进行研究的。因此,行政法学流派与行政法学人之间的复杂关系还需要我们再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
笔者曾经对行政法学研究与行政法学知识积累的关系做过研究47,行政法学在法律学科中是更需要非常丰富的知识积累的学科之一,这也是由行政法现象所决定的。上面已经指出,行政法已经被视为“小宪法”,足见它在社会关系调控中的复杂性和丰富性,而这必然决定了无论是行政立法,还是行政执法,抑或是行政救济都存在于复杂的社会机制之中,也必然与复杂的社会知识紧密相连。以2020年初新冠疫情的出现为例,人们就认为行政法现象的背后有着丰富的科学知识,如果我们在制定行政法规范时对这些科学知识有所熟知,那在疫情防控中就会非常主动。而如果我们对这些社会知识不熟悉,便会使疫情防控非常被动。行政法学人以及行政法学研究实体所掌握的内在的或者外在的知识越多,所寻求的解决问题的答案也就越准确,这应当是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一个定律。
行政法学流派与行政法学研究中的知识同样有着非常高的关联度,不同的行政法学流派所占有的这些内在的或者外在的知识常常是不一样的。例如,行政法社会学派所占有的行政法知识偏重于社会学和对社会问题的分析,而行政法政治学派所占有的知识则偏重于政治学和对政治问题的分析。一定意义上讲,不同流派在知识的构成上、在知识的积累上存在较大的区别和差异。近年来在行政法中有一个现象就是技术规范在行政法体系中的不断引入48,而众多的技术规范都隐含着各种类型的行政法知识。行政法学流派多样化和多元化的前提之一,就是大量内外知识在行政法学中的渗入。基于此,行政法学流派必然能够积累或者整合更多的行政法知识,尤其21世纪行政法已经从传统的确立总体的原则、总体的程序转向为对部门行政法的重视,如食品、药品安全法的体系化,资源、能源保护法的体系化等。随着行政法学对知识需要的提升,行政法学流派便有了充分的存在和发展的空间,进而通过丰富的行政法学流派为行政法学积累和整合更多的知识。
(四) 行政法学获得良性发展
有哲学家对20世纪以后哲学的发展做过深度研究,认为自20世纪以后,哲学的发展越来越繁荣、越来越具体、越来越细密化。具体而言,在哲学研究中相关的流派越来越多、越来越丰富,那种通过一个学派便可以统治整个哲学领域的格局已经一去不复返,而哲学研究中的复杂状况已经到了令人不可思议的地步,就是此一哲学流派常常不知道彼一哲学流派究竟在研究什么,此一哲学流派常常不懂得另一哲学流派的话语体系,因此原来存在于哲学研究中的趋同性的格局已经出现了一定的危机49。哲学研究中的这种景象在笔者看来并不是坏事,恰恰相反,这种不贴标签的、并非主流的研究只会使哲学更加成熟。在行政法学研究中我们虽然不主张学派之间互相“打架”、互相“拆台”、互相不交流以及互相不了解等,但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如果受到某一个流派或者受到某几个学派的绝对统治,那对行政法学研究而言绝对不是幸事。基于此,我们认为行政法学流派的存在和流派的多样性恰恰能够促进行政法学的良性发展,我国行政法学之所以在近年来发展迅猛得益于诸种流派能够同时并存、互不诟病、互不排斥、互不对立等。
我们注意到,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治发展吸收了英美法系的精神,如强调行政程序的重要性,强调行政法判例的指导作用等;也吸收了大陆法系的精神,如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等。给人的总体印象是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治有着强烈的包容精神,而行政法治实践中的包容精神与行政法学流派的包容精神是并存的,因此有丰富的行政法学流派存在是我国行政法学在今后能够良性发展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