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国家
第二章
俄罗斯世袭国家的起源
1.斯拉夫人的拓殖
7世纪中叶,正当斯拉夫人穿越俄罗斯森林向东迁移时,黑海草原落入了来自亚洲内陆的突厥部族可萨人(Khazar)的掌控之中。与当时其他突厥部族不同,可萨人没有追求以畜牧为主的单一游牧生活,而是定居下来从事农耕和贸易。他们贸易活动的要道是伏尔加河,他们控制着该河流北向所有可以通航的地区。通过这条航道,可萨人得以将从黎凡特获得的奢侈品运至芬兰—乌戈尔部族居住的林带的贸易站点,在那里换取奴隶、毛皮和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到8世纪末,可萨人建立了一个从克里米亚延伸至里海,往北一直到伏尔加河中游的强大国家,或者说“汗国”。此时,可萨的统治精英或许是受到了来自克里米亚的犹太殖民地居民的影响,改信了犹太教。可萨汗国凭借自己的军事实力盾护着黑海草原不受亚洲游牧部族的侵扰,并使早期的斯拉夫移民在黑土地区获得了一块不甚稳固的立足之地。在8世纪—9世纪,居住在草原地带和毗邻的森林地带的斯拉夫人一直向可萨人缴纳贡赋,并在其庇护下生存。
从仅存的一些有关东斯拉夫人在这段时期(7世纪—9世纪)的记载可知:东斯拉夫人在当时是以部落社区的形式组织起来的。他们大部分生活在森林地带,在此处的主要农耕技术是“刀耕火种”。这是一种原始的农耕方式,但是很适合他们居住的环境。农民们会在林中砍伐出一块空地,将原木移走,用火焚烧剩下的树桩和灌木。焚烧后沉积下来的灰烬含有丰富的钾碱和石灰,足以让人们将种子直接播撒在地面上,这样可以使耕种所需的土壤准备工作降至最低限度。经过如此处理的土地在收成上得到了良好的效果;一旦土地养分枯竭,农民就会在无尽的森林中另觅他地,重复这一过程。这种耕作方式需要经常性的迁移。毫无疑问,这也有助于解释斯拉夫人何以能够如此快速地蔓延至整个俄罗斯。16世纪之前,刀耕火种法一直是俄罗斯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此后,在国家及其拥有土地的仆人的共同压迫下,农民不得不定居生活,转而采用三圃制的农耕方式。然而,在遥远的北部地区,刀耕火种法一直被沿用至20世纪。
早期斯拉夫人定居点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建造围栏。在草原地带,围栏是用泥土建造的;在森林地带,围栏是单独用木头或是木头和土混合建造的。这些原始的防御工事作为共同的防御中心,用于保护分散在附近空地的部族成员。在俄罗斯国家形成的早期,数以百计的这种部族围栏遍布全境。部族社区合并形成更大的社会单位,冠以各种各样的名称,例如以膜拜共同的神联系在一起的“米尔”。①米尔的合并,形成了早期东斯拉夫人最大的社会地域实体——普列米亚②。一些编年体史书中记录着十几个这类部族的名称。与其他地方的部族一样,族长拥有部族的权威,他们对部族成员及其财产享有几乎无限的权力。在这一历史阶段,东斯拉夫人既没有公共机构,也没有官员承担司法或者军事职能,因此即使是最原始形式的国家也根本不存在。
2.诺曼(基辅)之国
公元9世纪,可萨人经营的伏尔加河贸易引起了诺曼人的兴趣。对诺曼人来说,9世纪是一个超速扩张的时代。他们从斯堪的纳维亚向外扩散,肆无忌惮地横行于中欧和西欧,先后征服了爱尔兰(820年)、冰岛(874年)以及诺曼底(911年)。在扩张的最初阶段,一些诺曼人向东推进,在后来成为俄国领土的地域上建立起了定居点。俄国土地上的第一个诺曼殖民地是奥德丘堡,一个位于拉多加湖畔的要塞。这里堪称一个绝佳的基地,从这里便于探索通往黎凡特地区那些大型的财富与文明中心的南向水路。经俄罗斯连接北欧和近东的路线在这一特定时期有着特殊的价值,因为公元8世纪时,由于穆斯林的扩张,地中海与基督教世界间的贸易被阻断。从奥德丘堡及其南边附近建造的其他要塞出发,诺曼人用他们平坦而宽大的船只开辟了通向近东的航道。很快他们就发现了在中古俄文史料中所称的“萨拉森之路”(Saracen route),这是一个通过伏尔加河连接波罗的海与里海的河流及港口网络,由此建立了与可萨人之间的商贸关系。在俄罗斯与瑞典各地发现的大量9世纪与10世纪的阿拉伯硬币,印证了诺曼人的这些商业活动的广泛与密集程度。阿拉伯旅行家伊本·法德兰曾生动地描述了他于10世纪早期在伏尔加河上目睹过的一场诺曼人(罗斯人)首领的船葬。
然而,长远来看,“萨拉森之路”对于诺曼人的重要性不及沿第聂伯河通向黑海和君士坦丁堡的“希腊之路”(Greece route)。诺曼人利用这条道路对拜占庭帝国的都城发动了数次袭击,迫使拜占庭给予他们商贸特权。列举这些特权的条约文本被完整记入《往年纪事》,成为俄国最早的有关诺曼人统治的文书。公元9世纪和10世纪,俄罗斯森林地带和拜占庭之间的常规商贸往来得到发展,而这种商贸关系掌控于武装的诺曼商人手中。
国家的商业本质
诺曼人在其所控制的欧洲大部分地区以定居的方式生活,并担任着领土主权者的角色。而在俄罗斯,他们表现得有所不同。由于之前所列举的原因,他们对农业生产和领土诉求方面几乎没有什么兴趣,而是更愿意专注于对外贸易。他们逐渐控制了通向黑海的主要水路,并在这些水路的沿途建造了要塞。以此为基础,他们从斯拉夫人、芬兰人和立陶宛人那里以贡物的形式获取拜占庭与阿拉伯世界最需要的商品:奴隶、皮毛和石蜡。正是在公元9世纪,俄罗斯开始出现一些新型的人口中心;不再是脆弱的土质或木质的斯拉夫定居者的围栏,而是变成了要塞城池。这些要塞型的城市是诺曼首领及其家族和侍从的住所,其周边常常会形成一些居住着本地工匠和商人的郊区。每一座要塞城市的附近都配有墓地。诺曼人和斯拉夫人都埋葬在同一处墓地,但是墓穴却有很大的差异。诺曼人的墓穴中有武器、珠宝和极具斯堪的纳维亚风格的家什,甚至有的墓中还埋着整条船只。从考古证据来看,诺曼人在俄罗斯主要居住在四个地区:一是里加湾沿岸地区,二是拉多加湖区和沃尔霍夫河地区,三是斯摩棱斯克以东地区,四是伏尔加河上游和奥卡河之间的平原地区。此外,诺曼人还有一些相对独立的定居点,基辅是其中最大的一个。所有四个主要的诺曼人定居点均位于连接波罗的海与里海、黑海之间的商贸路线上。诺曼人在其传说中称呼俄罗斯为“加尔达里基”(Gardariki),意思是“要塞之疆”。
由于从当地人那里征收的贡物只有一部分用于支持驻军,更大的一部分则是花在了经一条危险的路线向遥远市场出口商品的活动上,诺曼的要塞城市必须组织起来。这一过程开始于约公元800年,这一年在拉多加湖地区出现了第一个诺曼定居点。结束于公元882年,这一年大公奥列格将“希腊之路”的两端,即诺夫哥罗德和基辅都纳入了自己的治下。基辅成了这个中央贸易组织的核心。之所以选择基辅,是因为诺曼人对俄国西部的控制以基辅为终点,他们需要将从俄国各地收缴的贡物运往君士坦丁堡,而基辅是确保诺曼人无障碍地运输这些货物的最南端的城市。下一段旅程,从基辅到黑海,则存在着极大的麻烦,因为在这里,商品不得不通过游牧盗匪为患的草原地带。每年春季,当河面破冰后,贡物就从各个收集点通过水路运至基辅。5月,致力于为每年一度的大型舰队筹备舾装的任务。6月,满载奴隶和货物的船队由重兵押送,从基辅沿第聂伯河南下。最危险的路途是基辅以南25至65英里的一段岩滩急流。正如拜占庭皇帝君士坦丁七世所描述,诺曼人学会了如何应付前三段急流的航行,但是到了第四段,他们不得不将货物从船上卸下来,徒步运送。船只一部分被拖过去,一部分被搬过去。诺曼人中,一部分负责搬运货物,一部分负责押送奴隶,还有一部分负责警戒,如果受到攻击,负责警戒的人就会将敌人击退。只有在通过最后一段急流后,船队才会获得相对的安全。此时,人员与货物才能重新登船。基辅的重要性以及诺曼人选择基辅作为其在俄国的贸易组织都会的原因由此便显而易见了。基辅具有双重功能:既是一个仓库,将俄罗斯各地的贡物集中于此;也是一个转运中心,货物由此被护送运往最终目的地。
第一个东斯拉夫国家,就是以这种几乎可以说是两个异族——诺曼人和希腊人之间国际贸易副产品的方式形成的。要塞城市及其毗邻地区的主权由一个自称是半传奇的诺曼王公赫罗艾瑞克尔或者罗德瑞克(俄罗斯编年史中的留里克)后裔的王朝获得。该王朝的领袖,即大公,在基辅当政,而他的几个儿子、亲属和重要家臣则坐镇于其他城市。“基辅国家”的概念难免令人想起类似于法兰西、英格兰和西西里岛的诺曼历史中领土实体的形象,但是必须要强调的是那并非同类。在俄罗斯出现的诺曼国家更加类似于17和18世纪时欧洲的大型商业企业,例如东印度公司或哈得逊湾公司,以赚钱为目的而建立,由于在其活动的区域内缺乏任何行政机关而被迫承担了一些准政府的职能。在基辅,大公即是一名最出色的商人,他的王国本质上是一个商业企业,由一些隶属关系松散的城镇组成,城镇的守军负责征收贡物,并用粗暴的方式维持公共秩序。各个王公彼此间是相互独立的。掌控俄罗斯的诺曼统治者与其德鲁日纳(дружина,即大公亲卫队)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社会阶层。他们的居住地与其他居民是分开的,他们用自己专有的法律审判自己的成员,他们希望将自己的遗体葬在独立的坟墓中。诺曼人在行政管理上采用的是最为随意的方式。在冬季,王公在其德鲁日纳的陪同下在乡村地区巡行,安排贡物的运输事宜,并实施执法活动。一直到11世纪,在基辅国家显示出衰落的迹象时,仅在较大的城市中才出现了市民大会(вече,即维彻)。市民大会由全部成年男子组成,在重要的政策问题上为王公提供建议。在诺夫哥罗德和普斯科夫,市民大会甚至成功揽得立法权,迫使王公执行其意志。但是除了这两个例子之外,王公与市民大会之间的关系倾向于是非正式的、松散而非结构化的。当然并不能说基辅罗斯的民众对统治精英施加了任何制度压力,尤其是在9世纪和10世纪是绝对没有的,因为那时市民大会甚至还不存在。在基辅国家的全盛时期,权威是以前现代时期的商业企业的模式运行的,既不受法律的约束,也不受民众意志的影响。
继承模式
最能反映出诺曼人与其罗斯公国之间关系的事实是,诺曼人未能设计出一个有序的王室继承制度。在9世纪—10世纪,该问题似乎是通过暴力解决的:在基辅的统治者死后,王公之间相互攻击,所有国家统一的表象均消失殆尽,直至争斗的胜利者取得基辅的王位。后来,为了确立常规的继承程序,诺曼人也进行过各种尝试,但无一成功。1054年,雅罗斯拉夫大公在死前将其治下的主要城池分配给了他的五个儿子,将基辅留给了长子,并叮嘱他的儿子们要“听从”长子的话。然而,这样的安排并不奏效,矛盾照旧存在。随后,基辅的王公们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协商他们之间的分歧,有时能够解决包括在城池方面的冲突。学者们一直在争论基辅罗斯是否在事实上存在任何继承制度,以及如果存在的话其指导原则又是什么。在黑格尔对史学思想影响最大的19世纪,这一时期的历史著述认为早期的俄罗斯国家处于社会发展的前政府阶段,在此阶段,王国及其属地城池同属于整个王朝家族。在他们看来,继承权应当遵从顺序制的原则。依此原则,王公们以一种类似音乐椅子游戏的方式,在他们之间“轮换”城池。长子坐拥基辅,年幼的依次分得其他城池。历史学家普列斯尼亚科夫在20世纪初对这种传统的解读提出了挑战。他认为,基辅的王公们将国家视为一个整体,他们之间的争斗并非为了能够控制个别城市,而是为了获得对国家整体的控制。一些现代学者则坚持旧家族理论的修正版本,认为基辅的王公们采纳了有长期接触的突厥游牧民族的方法,例如佩切涅格人(Pecheneg),他们的长尊权是沿旁支传递的,即兄终弟及,而非父死子继。然而,无论罗斯诺曼人及其继承者在理论上采用哪种制度,他们在实践中都没有遵守任何制度,结果是基辅国家被无休止的内部冲突所撼,而这种内部冲突后来也摧毁了成吉思汗的帝国。如同亨利·梅因所表明的,在私权与公权不分的社会发展阶段,长子继承制的缺失是政权与所有权的一个特征。诺曼人认为罗斯是他们共同的王朝财产,无论他们使用何种自认为适当的方法去分配,也不属于某个家族成员或者家族支脉。该事实表明,他们对政治权力缺乏明确的概念,他们更多的是将自己的权力视为私权而非公权。
诺曼人的同化
诺曼人无论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表现出对民族同化的强烈抵制,至少其罗斯分支在这方面也是不例外的。一个发端于文明世界边缘的、落后地区的盗匪民族,在其所到之处往往会被其武力征服的人民的文化所同化。基辅的诺曼人在11世纪中叶被斯拉夫化,这与法国的诺曼人演化成高卢人大约同时。在诺曼人的同化过程中,改信东正教是一个重要因素。这一举动的结果之一是他们接纳了教会斯拉夫语,一种由拜占庭传教士设计出来的书面语言。所有书面文献,无论是世俗的还是宗教的,均使用这种语言书写,这无疑大大地磨灭掉了诺曼人精英阶层的民族认同。另外一些促进同化作用的因素是与斯拉夫妇女通婚,以及当地军士逐渐进入了曾经血统纯正的斯堪的纳维亚德鲁日纳中。在基辅王公与拜占庭于912年缔结的协约中,所有签约的基辅人全部都拥有斯堪的纳维亚名字(例如Ingjald、Farulf、Vermund、Gunnar)。随后,这些名字也发生了斯拉夫化或者被斯拉夫名字所取代。此外,在编年史记述(最早的一部全本时间标注为1116年)中,诺曼名字已经以斯拉夫语的形式出现了,例如海尔吉(Helgi)变成了奥列格(Олег),黑尔加(Helga)变成了奥莉加(Ольга),英格沃尔(Ingwarr)变成了伊戈尔(Игорь),瓦尔德马(Waldemar)变成了弗拉基米尔(Владимир)。
“罗斯—俄罗斯”称谓的由来
经过相关的语言过程,东欧诺曼人把最初适用于自己的族称转换到了东斯拉夫人及其土地上。在9世纪与10世纪的拜占庭、西方和阿拉伯文献中,“俄罗斯”(Россия及Russia)一词的词根“罗斯”(Русь)一直是指具有斯堪的纳维亚血统的人。君士坦丁七世在其著作《帝国行政论》(De Administrando Imperio)中对第聂伯河上的石滩提到了两组并行的名称,其中一组标记为“俄罗斯”的名称实际上是斯堪的纳维亚,另一组则是斯拉夫。根据《贝尔蒂尼亚尼编年史》(Bertiniani Annals)记载,公元839年一个拜占庭使团前去觐见在英格尔海姆(Ingelheim)的路易一世皇帝(Louis the Pious),同行的有一队被称作“罗斯”(Rhos)的人,当被问及他们的民族身份时,他们自称是瑞典人。10世纪历史学家克雷莫纳的利乌特普兰德(Liutprand of Cremona)用“我们又称其为北方人”来定义“Rusios”,即罗斯人。我们前面提到了伊本·法德兰对“罗斯”王公葬礼的描述,与我们所知的诺曼人的情况完全相符,包括墓葬的内容及基辅人与拜占庭缔结的条约上的签名。所有这些事实都是需要加以强调的,因为在过去两百多年中,俄国极度爱国主义的史学家们认为自己有责任去否定那些对于局外人来说似乎是无可辩驳的内容,即基辅国家的创建者和最早被称为“俄罗斯人”的群体,是具有斯堪的纳维亚血统的人。然而,“罗斯”这一名称的来源完全不能确定。有一种可能,是来自瑞典斯德哥尔摩北部沿海地区的罗斯拉根(Roslagen),这一地区的居民至今一直被称作“罗斯皮卡尔”(Rospiggar)。另外一种可能是北欧的“罗普斯曼”(Ropsmenn)或“罗普斯卡尔拉尔”(Ropskarlar),意思是“舵手”。而与在拉多加湖地区的诺曼定居者最早接触的芬兰人,称诺曼定居者为“罗茨”(Ruōtsi),该词在现代芬兰语中被保留下来,意为“瑞典”。(如前所述,芬兰语中的“俄罗斯”一词是Venäjä。)按照斯拉夫人在同化吸收芬兰语的族称时所用的标准语言规则,“罗茨”就成了“罗斯”。最初,“罗斯”是指诺曼人及其国家。阿拉伯地理学家伊本·罗斯塔在公元900年左右的著述中提到了,“罗斯”(他把其与斯拉夫人区分开来)居住在有湖和森林的地区,可能是指拉多加—诺夫哥罗德地区。但是,随着诺曼人被同化,斯拉夫人进入其家臣阶层,“罗斯”失去了其民族内涵,逐渐用来指代所有守卫要塞城池、参与年度远征君士坦丁堡的人。从这种用法来看,“罗斯”这一称谓很容易逐渐扩展至指代这些人所生活的地域,最终成为生活在这一地域范围内所有人员的代称,无论是原住民还是占领者。类此征服者的名称转移给了被征服者的例子并不罕见,最容易想到的一个例子就是法国,作为入侵者的日耳曼民族法兰克人(Franks)的名称被用于称呼高卢这个地方。
诺曼人的遗赠
诺曼人给东斯拉夫人带来了一些关键要素,使其各个部落及部落联盟得以联合成为一个国家实体。这些要素包括:由一个王朝领导的原始国家组织、共同的宗教和一个民族名称。东斯拉夫人在10世纪和11世纪对国家统一的认识程度达到了什么地步,没有人知道。因为这一时期仅有的地方文献是编年史,且形成时间较晚。
诺曼人留给东斯拉夫人的另外一个遗赠尽管是负面的亦值得一提,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并且在本书后面的章节中还会多次提及。诺曼人所建立的基辅国家,以及他们的已经被斯拉夫化了的后代和斯拉夫人的后代所继承下来的这个国家,不是在受其统治下的社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无论是王公,还是其家臣,即未来的贵族阶层,皆非源于斯拉夫社会。当然,在被诺曼人征服之后的英格兰也同样如此。但是,英格兰土地肥沃而宝贵,诺曼的精英阶层很快就将土地瓜分,从而转变为土地贵族阶层。在俄罗斯,诺曼精英始终保持着半殖民的特性:其主要利益不是来源于土地的开垦而是来源于贡物的收缴。其在当地的根基非常浅薄。我们所看到的是一种政治形态,其特征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存在着一条异常鲜明的鸿沟。基辅国家和基辅社会缺乏能够联结二者的公共利益:国家与社会共存,保持着各自的认同,相互之间几乎没有彼此承担义务的意识。③
3.基辅国的瓦解
基辅国家于12世纪解体,它的崩溃可以由内因与外因的联合作用来解释。
内因在于,统治王朝无力解决继承权的问题。因为他们缺乏一种有序的体制,使基辅的中央与地方城市及其毗邻的附属领地(即小行政区volosti)在其统治者死后得以交接传递,所以王公们倾向于在任何他们所控制的地区索取产权利益。因此,原本是赋予王公开发利用特定城市和地区的临时的、有条件的权力,演变成了彻底的所有权。王公将城市及其领地永久遗留给其子的风俗,到1097年完全确立下来了。当年,基辅的王公们在柳别奇举行会议,认可了每位王公保留将从其父亲那里继承下来的领土作为其财产的权利。这一原则意味着王公们也可以自由地将城市及其领地传给自己的儿子。这样一来,王朝对国家的公共所有权,尽管没有正式宣布放弃,但因此实际上已不再被遵守了。
离心之力
在这一过程中,内在的离心力被同时产生的外部因素所强化。这一外部因素即俄罗斯与拜占庭贸易的衰落。公元966—967年,在争夺仅存的向可萨人纳贡的斯拉夫部族的控制权时,行事冲动的斯维亚托斯拉夫大公攻打并摧毁了可萨汗国的都城。斯维亚托斯拉夫这一鲁莽的举动开启了一扇大门,使骁勇好战的突厥部族如洪水般涌入了此前被可萨人控制的黑海草原。最先进入的是佩切涅格人。之后,11世纪是库曼人(波洛伏齐人),一个极具侵略性的民族,他们对从基辅驶向君士坦丁堡的船队进行猛烈的攻击,以至于最终使得这种交通陷入停滞。对库曼人的征讨和驱逐几无成功;最惨烈的一次战役发生在1185年,它在俄罗斯中世纪的史诗作品《伊戈尔远征记》中得到了纪念。12世纪中叶,俄国的王公停止了铸币,这表明他们陷入了严重的财政困境,国家的经济统一濒临瓦解。1204年,第四次十字军东征攻占并洗劫了君士坦丁堡,同时打开了东地中海至基督教世界的航线,基辅的灾难因此而加剧。换言之,在1200年左右,那些四个世纪以来致使东斯拉夫人所居住的土地受控于一个单一政权的特殊情况不复存在了。
内部趋势与外部趋势虽然各自独立产生作用,但都是朝向同一个结果,释放出了强有力的破坏性力量,致使这个国家分裂成了若干独立的、实质上的主权公国。当然,这种力量也不全是作用在同一个方向上的。国家像以前一样,继续被原来的王朝成员所统治,信奉同一种信仰——一种将其与天主教和穆斯林邻居截然分开的信仰。这些向心力最终使俄罗斯得以重获统一,但这是几个世纪之后的事情了。于此际,离心力是主导力量。在这种动力的作用下,出现了一个由经济上自给自足的公国构成的地区联合体,而每一个公国在其内部逻辑的作用下,趋于无休止地分裂和再分裂。
西北部:诺夫哥罗德
在基辅罗斯瓦解的最初阶段,国家分裂成了三个主要地区:一个在北方,以诺夫哥罗德为中心;一个在西部和西南部,不久就被立陶宛和波兰占领;第三个在东北部,奥卡河与伏尔加河之间的区域,其政权最终被莫斯科公国接管。
这些区域中最富足、文化最先进的地区位于西北部。拜占庭灭亡后,所剩无几的俄罗斯对外贸易转向了波罗的海,诺夫哥罗德及其属地普斯科夫取代了基辅,成为国家的商贸中心。如同之前的可萨人和诺曼人一样,诺夫哥罗德的商人也同样销售原料以及进口奢侈品。由于其所处的极北地理位置,诺夫哥罗德本身无法产出足够的粮食满足自身需求,不得不从德意志地区和伏尔加—奥卡地区的平原地带购买粮食。奴隶——俄国传统上的主要出口商品,在欧洲西部没有市场。因为此时的西欧,对人的束缚已经绝迹。因此,俄国还保留着奴隶,由此而产生的重要的经济与社会后果将在后面的篇幅中进行讨论。诺夫哥罗德的繁荣,在于其与汉萨同盟的紧密合作,诺夫哥罗德本身也成为同盟中的一个活跃成员。日耳曼商人在诺夫哥罗德、普斯科夫和其他几个俄罗斯城市建立了永久定居点。他们被要求必须承诺只通过俄罗斯的中间人与生产者接洽;作为回报,他们得到了整个对外贸易的全部控制权,包括运输和销售。在搜寻可与日耳曼人进行贸易的商品的过程中,诺夫哥罗德人对北方大部分地区进行了探索和拓殖,把他们的国界一直扩展到了乌拉尔山。
在政治上,诺夫哥罗德大约是在12世纪中叶将自己与其他基辅公国分离开来。即使在基辅国家处于巅峰时期时,诺夫哥罗德仍然享有一定程度的特权地位,也许因为它是诺曼城市中的元老,并因其距离斯堪的纳维亚较近,得以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抵御了斯拉夫化。在诺夫哥罗德发展起来的统治制度,在所有要素方面都类似于中世纪西欧的城邦。主要财富并非集中于王公之手,而是集中于大商人和地主家族之手。公国领土扩张的任务,在别的地方都是由王公负责的,在诺夫哥罗德则是由实业家和农民来完成。因为在诺夫哥罗德的财富积累和领土扩张方面,王公所起到的作用是次要的,所以他们拥有的权力也相对较小。他们的主要作用是主持公道和指挥城邦的武装力量。所有其他的政治功能都集中于市民大会,在公元1200年之后,市民大会成为诺夫哥罗德的主权所在。市民大会推选出王公,并制定出王公必须遵守的规章。这类契约式规章最早可以追溯到1265年。规章非常严格,尤其是涉及财政事务方面。王公由此获得了某些特定财产的用益权。但是王公及其家臣被明令禁止在诺夫哥罗德的领土上囤积财产和奴隶,甚至没有市民大会的许可连开发副业的权力都没有。王公无权增税、宣战或媾和,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涉诺夫哥罗德的制度或政策。有时王公会被特别禁止与日耳曼商人建立直接的关系。这些限制绝非空文,经常有王公因违反其权限而被逐出诺夫哥罗德;在一段长达102年的动荡时期里,诺夫哥罗德一共有过38位继位王公。市民大会还控制着城市及其各省的民政管理机构,遴选教会的领导人。市民大会的实权掌握在诺夫哥罗德波雅尔(боя́рин,即大贵族)的手中。波雅尔是一种贵族身份,是从旧德鲁日纳那里继承而来的,由40个显要家族构成,每一个家族都围绕一个主保圣人及其教堂而组建为一个团体。这些家族垄断了所有高级职位,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市民大会的审议过程。他们的自信感是俄罗斯其他城市学不来的,无论在当时还是后来。然而,尽管满怀自信,诺夫哥罗德大君主城还是无雄霸天下之心,而只是满足于自己的商贸活动和宁静无扰的生活方式,没有尝试过取代基辅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诺夫哥罗德经济上的紧迫需要,对与拜占庭的贸易来说是国家统一,但是对于与汉萨同盟城市之间的贸易来说则无这种需求。
在已经瓦解的基辅国家中,西部和西南部地区的情况则有所不同。由于佩切涅格人和库曼人的长期袭扰,定居在黑土带和与之相连的森林地带的斯拉夫人终于不堪忍受,不得不放弃大草原,退回安全的森林地带。1169年苏兹达尔王公安德烈·博戈柳布斯基(约1110—1174年)拒绝迁往已经被他征服了的基辅去接受大公的头衔。他宁愿把基辅交给自己的弟弟,而自己留在森林深处。由此可知,在1241年基辅城被蒙古人摧毁之前,这座城市就已经落得如此微不足道。
立陶宛和波兰
在13世纪和14世纪,第聂伯河及其分支流域,这片基辅国家曾经的主要领土,落入了立陶宛人的掌控之中。基辅瓦解后,立陶宛人乘虚而入,几乎没有受到什么抵抗,很快便成了俄罗斯西部与西南部的主人。对于已被其征服的公国,立陶宛大公不去干涉他们的内部生活,允许当地的制度与传统继续发挥功效。那些小的王公成了立陶宛大公的封臣,向其缴纳税贡,在战时为其服役,在其他方面则不会受到滋扰。大公所拥有的地产,在数量上不及王公与其家臣共同占有的地产。这种对其不利的财富分布迫使大公不得不密切关注由他的主要封臣所组成的议会“拉达”(Рада)的意愿。如果把诺夫哥罗德的王公比作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的话,那么立陶宛罗斯的大公则更像是一位宪政君主。
1386年立陶宛和波兰建立了王朝联盟,此后立陶宛和立陶宛罗斯的领土逐渐合并。随后在行政管理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中央集权化,立陶宛原有的制度逐渐消失了,但即便如此,也完全不能说由两个民族构成的君主制政府是中央集权政府。波兰王国的持续衰落,使得东部各省的上层阶级从中受益,他们为自己争取到了各种形式的自由与特权,例如:获得了对他们所占有的土地财产的产权,减轻了为国家效力的义务,获得了担任行政职务的权利以及参与波兰国王选举的权利。立陶宛贵族成为真正的贵族统治阶层,他们中有一部分是天主教徒,有一部分是东正教徒。若非宗教因素,立陶宛—波兰是完全有可能吸纳绝大部分俄罗斯人口的,进而也就没有建立独立的俄罗斯国家的必要性了。在16世纪初,波兰摇摆在新教的门槛之上,天主教会及其修会耶稣会的巨大努力最终阻止了它背叛罗马。为了避免后患,罗马决心不仅要坚决破除立陶宛—波兰君主国的统治阶层中新教残余的影响力,并且还决心迫使居住在那里的东正教徒认可其权威。罗马的努力取得了部分成功。1596年,在立陶宛的领土上,一部分东正教教徒建立了东仪天主教,保留着东正教的宗教礼节,但是听命于罗马。然而,大多数东正教居民拒绝效仿,并开始向东方寻求支持。这种因反宗教改革运动而加剧的教派分裂局面,导致波兰人和俄罗斯人之间产生了极大的仇恨,也因此排除了立陶宛—波兰国家被俄罗斯人看作其立国志向的潜在可能。
因此,无论诺夫哥罗德还是立陶宛—波兰,尽管都比较富足且文明程度较高,但都不具备重新统一东斯拉夫人的条件。一个是因为其狭隘的、商业本质的眼界;另一个是囿于宗教分裂的问题。由于没有其他的选择,所以统一东斯拉夫人的任务就落在了俄罗斯最贫穷、最落后的地区之上,即位于东北部、在奥卡河和伏尔加河交汇处的所谓“低地”。
4.东北部地区的封地(世袭)公国
伏尔加—奥卡地区的殖民化
在基辅国家处于巅峰的时代,伏尔加—奥卡地区系次要的边境地带。当时其人口仍然主要是芬兰人;时至今日,该地区几乎所有的河流、湖泊都还保留着芬兰语的名称。该地区的兴起始于12世纪初,当时该地区的主要城市大罗斯托夫(Ростов Великий)成为基辅大公弗拉基米尔·莫诺马赫旁系家族的世袭财产。莫诺马赫的儿子、王公尤里·多尔戈鲁基(约1090—1157年)是罗斯托夫第一位独立统治者。事实证明他是一位富有进取心的拓殖者。他建立了许多城市、村庄、教堂和修道院,通过慷慨配发土地和免除税收的方式,吸引了其他公国的居民来到他的地盘上定居。这项政策被他的儿子安德烈·博戈柳布斯基继承了下来。俄国历史学家柳巴夫斯基在对罗斯托夫地区历史上的地理状况进行仔细分析后发现,在12世纪末期,该地区已经是俄罗斯人口最密集的地区。1免除赋税、免遭游牧民族袭扰的安全感和相对较好的土壤质量,这些因素吸引了拓殖者从四面八方——诺夫哥罗德、西部疆域和大草原流向这里。(伏尔加—奥卡地区跨越了一条腐殖质含量为0.5%—2%的黑土带边缘地区。)拓殖者在这里的行为方式正如同几个世纪之前进入俄罗斯的拓殖者一样,先建造围栏,再在围栏周围分散形成由一户或两户居民构成的小型定居点。当地的芬兰土著淹没在了斯拉夫拓殖者之中,并最终因通婚而被同化。两个民族的混合产生了一个新的民族——大俄罗斯族。由于具有芬兰—乌戈尔族的血统,大俄罗斯族呈现出了其他斯拉夫人所没有的某些东方人特征(例如,高颧骨和小眼睛)。
罗斯托夫公国成了一个新的俄罗斯国家——莫斯科公国的摇篮。俄国历史编纂学传统上认为,莫斯科国家与基辅罗斯一脉相承,曾经由基辅大公们所执掌的政权从他们的手中被完整地传递至莫斯科的统治者手中了。
大部分西方学者也都接受这种基辅—莫斯科继承说。然而,这绝非一个想当然的问题。俄国著名历史学家克柳切夫斯基是第一位强调东北部公国和基辅罗斯之间存在根本差别的学者。后来,米留可夫指出,传统的观点起源于15世纪晚期和16世纪早期的莫斯科政论家的著述中。这些政论家希望为莫斯科统领整个俄罗斯,尤其是统领那些当时在立陶宛政权控制下的领土提供论证。沙俄帝国时代的历史学家则不加批判地将这种观点全盘采纳。2乌克兰学者米哈伊尔·赫鲁舍夫斯基以克柳切夫斯基和米留可夫的批评观点为基础,向前更进了一步。他辩称,基辅的正统继承者应当是在后来被立陶宛所占据的西部两个公国——加利奇和沃里尼亚——之中。因为正是在这两个公国,基辅的传统与制度得到了最好的保存。在赫鲁舍夫斯基看来,莫斯科是一个新的政治建构。3
新的政治观
在不去尝试解决历史学家关于“大俄罗斯或乌克兰,到底谁才是基辅遗产最好的继承者”这一争议的情况下,人们不能忽视基辅—莫斯科继承说的批评者所提出的一个重要问题。事实上,莫斯科大公国的确采用了根本性的政治创新举措,这使其与基辅在构造上有着很大的不同。这些创新的根源,许多都可以追溯至莫斯科大公国的形成方式。在基辅罗斯以及所有其衍生出来(不包括东北部地区)的公国中,都是先有居民后有王公,定居点形成在先,政治权威随其后而至。相比之下,东北部地区在王公的发起和支持下,殖民化已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因此,这里的政权要早于定居点。结果是,东北部的王公们所享有的权力和威望,是诺夫哥罗德和立陶宛的王公们所无法想象的。他们认为并宣称土地归他们所有,包括城池、森林、耕地、牧场和航道。因为正是由于他们的活动而使城池得以拔地而起,森林得以耕垦为田,河流得以开辟通航。由于这种思想的延伸,居住在这片土地上的人要么是他们的奴隶,要么是他们的佃户;在任何情况下,这些居民都不能谋求拥有土地,也没有与生俱来的个人“权利”。因此,一种财产专有的观念就这样覆盖了东北部边疆地区。这种观念贯穿于政权的整个体系之中,使这一地区的政权与俄罗斯其他任何地区,或者就此而言的欧洲大部分地区都有着本质的差别。
封地公国:一种财产形式
在中世纪的俄罗斯,用来表示财产的术语是“沃特齐纳”(вотчина)。这一词语常见于中世纪的编年史、遗嘱以及王公之间签署的协约中。该词语与俄语中的“父亲”(отец)一词系同根词(即от)。“沃特齐纳”实际上相当于拉丁语词patrimonium,两者内涵相同,意为从父亲那里继承过来的物品和权力。在那个既对财产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也没有法庭来维护个人对财产诉求的时代,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财产被认为,即便不是唯一的,也一定是最好的所有权证明方式。“这件物品是我父亲留给我的”这句话意味着“这件物品无可争议地属于我”。如此言语在一个父权制非常活跃的社会是很容易理解的,尤其是在底层人群中。财产虽然形式各异,但没有被做出区分。地产是世袭财产,奴隶和贵重物品也是,捕鱼和开矿的权利同样也是,甚至一个人的血统或出身也都属于世袭财产。更重要的是,被视为商品的政治权威也同样是世袭财产。如果考虑到俄罗斯早期的政治权威本质上是由外族征服者集团所操控的征收税贡的权力,即一种经济特权而非其他任何东西,那么这就根本不足为奇了。因此,很自然地,许多保存下来的东北部地区王公的遗嘱,读起来就像是普通的商业财产清单,清单中将城市及其领地毫无区分地与贵重物品、果园、磨坊、养蜂场或是成群的马匹混为一谈。莫斯科大公伊凡一世在其遗嘱中将莫斯科公国称为其世袭财产,因而认为自己完全有权将公国传给其子。伊凡一世之孙德米特里·顿斯科伊在其遗嘱(1389年)中,不仅将莫斯科公国定义为世袭财产,而且还将大公的头衔也定义为世袭财产。在正式性和合法性方面,罗斯王公的遗嘱完全符合普通的民事文书,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得到了第三方的见证。
作为私人财产,东北部地区(也仅仅是在东北部地区)的公国,是被依照与财产相关的俄罗斯习惯法传统遗赠的。也就是说,在为妇女、通常也为教会机构预留出生活必需品后,公国被分为价值大致相等的若干份,在男性继承者中进行分配。对于现代的观念来说,这种做法或许是奇怪的。现代观念习惯性地认为国家是不可分割的,认为君主制国家遵循的是长子继承制,但长子继承制其实是一种相对现代的现象。尽管有些原始社会也偶尔采用这种制度,但是其古老的程度仍然未知;这种制度既不为罗马人和日耳曼蛮族所知,亦罕见于伊斯兰文化中。它最先出现在一些特定的地方,在这些地方,财产绝不仅仅用于维持其所有者的生存,而是使其所有者有能力实施军事或其他活动,即意味着财产不能被缩减至某个能保证其功效的最低值以下。长子继承制的流行可以追溯到由查理大帝赐予的圣俸。随着封建制度和有条件的土地所有制的蔓延,长子继承制在欧洲被广为接受。关于有条件的土地所有制度与长子继承制之间的联系,英格兰的例子最为引人注目。在英格兰,自主产权最不发达,长子继承制最发达。在西欧,长子继承制在封建制度中幸存下来,原因有二:一个是因为罗马法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而罗马法中完全没有关于“有条件的所有权”的规定,并倾向于扫除封建习俗强加在年龄最长的继承人身上的诸多限制,把原本作为一种托管的形式转变为彻底的所有权;另一个原因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年龄较小的儿子得以在不必继承父亲的一份地产的情况下,也能维持生计。然而,长子继承制在俄罗斯从未扎根,因为在这里,对长子继承制来说所有必需的条件全都缺失,包括对罗马法的了解和制造业或贸易方面的发展机会。俄罗斯习惯法的一条稳固原则,是在男性继承人中平均分配全部财产,统治者试图改变这一传统的所有努力皆以失败而告终。
在东北部地区,一个王公死后,其公国即被他的儿子们所瓜分。每人可以获得一份,在俄语中称为“分地”(удел)。在私人领地上也遵循完全相同的做法。俄语“分地”一词在英语中的对应词通常是“appanage”,该词是借自法语关于封建主义词汇中的一个术语。一位比利时的中世纪史专家亚历山大·艾克对这一用法给予了十分中肯的批评。理由是:尽管这两个词皆是指统治者遗赠给其子嗣的财产或是“生计”,法国的规矩是这种遗赠以受赠者的寿命为期限,受赠者死后要将财产归入国库,而俄罗斯的“分地”则是一种永恒的、世代相传的财产。4不幸的是,“appanage”的概念已经根深蒂固,尝试替换它似乎是并不可行的事。
俄罗斯的王公从其父亲那里继承下来的财产,成了其祖传的财产或世袭财产,即“沃特齐纳”。一旦到了拟定遗嘱的时候,他也会照旧把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从其父亲那里继承下来的世袭财产和自己获得的财产,在自己的子嗣中进行分配。这种世袭制度导致东北部地区的公国面积不断缩小,其中一些到了最后在规模上甚至缩减至小块地产的尺寸。这种细分发生的时代,即12世纪中叶至15世纪中叶,在历史文献中被称为“封地时代”(удельный период)。
历史研究中经常出现的风险之一是难以将理论与实践区分开来,这种情况在其他地方的案例没有比在俄国更甚,在那里,人的雄心总是远远地跑在了事情的可行性前面。尽管在理论上,公国属于王公,但是在现实中,没有哪个统治者拥有足够的财力和管理能力,来执行自己的所有权。在中世纪的俄国,对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有效所有权(不同于理论上的所有权)的建立,恰如洛克与其他一些古典理论家所想象的那样,即把物体从其“原始状态”中“剥离”,并将他们与某人的劳动相“混合”。一个典型的公国,其领土的90%是荒地,因此属于无主财产。克柳切夫斯基以如下文字描述了封地罗斯时期所有权是通过宣示获得而非继承获得的程序:
这块土地是我的,因为是我的人开垦了土地,他们是被我束缚在这块土地上的——这就是第一批俄罗斯地主获取土地私有财产的辩证过程。在罗斯时期,占有无主的荒地是获取土地财产的主要方式,因此这种司法上的逻辑在当时是很自然的。5
王公们无力亲自去开拓广袤的疆土,但他们非常希望看到自己的土地上人丁兴旺,因为拓殖活动可以富饶一方土地,为他们带来收入。他们招揽富足的军人、修道院和农民家庭来到自己的土地上定居。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封地公国都出现了三种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1.王公的私人领地,由其直接开发;2.地主以及修道院的庄园;3.由自由农开垦的土地,即所谓的“黑地”。从经济的角度看,这三种土地占有形式除了面积大小之外并无太大的差别。封地罗斯时代是没有大庄园的。甚至最大的地产也只是由数量众多的小单元构成,这些小单元包括:由一两个家庭构成的小村落、渔场、养蜂场、果园、磨坊、矿场,所有这些都沿河岸和孤立的森林空地凌乱分布着。
王公的领地
王公是公国中最大的土地所有者。他收入的大部分来自对其私人领地的开发利用;王公的经济实力依赖于他的家族和家族财产。其运行和管理靠的是一支以被称作霍洛普(холоп)的奴隶为主要劳动力的队伍;在某些公国中,这样的劳动力队伍几乎全部是由奴隶构成。奴隶主要有两方面来源。一方面是战争。许多奴隶都是在攻打邻近的公国时抓获的战俘以及战俘的后代,这在封地时代是非常普遍的,又或是在开拓莽林的过程中俘获的人员。奴隶的另一个来源是穷人,他们或是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迫为奴,或是为寻求帮助和庇护而自愿为奴。历史经验表明,基于奴隶劳动的经济,其决定性因素通常不在于需求而在于供给。也就是说,奴隶制经济成形于大规模奴隶供给的条件下,而这些奴隶还必须有工作可做。④同对奴隶需求量巨大的拜占庭之间的贸易中断,造成了12世纪和13世纪俄罗斯出现了奴隶这种人口商品过剩的情况。有记载证实,在一场胜仗之后,5个奴隶被以1只山羊的价格出售。这种过量的奴隶供给,给封地王公与地主转向开发土地资源提供了一个强烈的诱因。
对封地王公来说,其家庭的经济重点不在于谷物种植。王公的家庭对谷物的需求很容易得到满足,且盈余并无太大的用途;虽然诺夫哥罗德会购买一部分粮食,但其需求量也同样有限;至于将其用于酿酒,俄罗斯人直到16世纪才从鞑靼人那里学会这门手艺。王公家庭的主要精力是在副业上,对于副业的精力投入使得一些王公家庭转型成为热闹而繁忙的商业企业。下列描写的虽然是稍晚时代的现象,但其主要概况与封地时代是一样的:
王公的府邸……不仅仅是国家的政治中心,亦是王公家族企业的中心……在莫斯科王公们的遗嘱中,莫斯科是一个农场,这甚至常常遮蔽了莫斯科作为首都的显耀身份。在15世纪,莫斯科周边环绕着一系列大大小小的村落和空地,散布在莫斯科河和亚乌扎河流域,都是大公和封地王公的财产。在商贸区和城镇中坐落着他们的庄园、果园和犬舍,及其手工工匠和园丁居住的社区。沿着亚乌扎河、涅格林纳亚河、克利亚济马河排成一列的是王公们的磨坊。莫斯科河和霍登卡河低岸辽阔的草场也是王公们的财产,有一些是没于水下的。莫斯科郊区居住着王公的佃农和奴隶,以及猎户、驯鹰手、驯犬手、放马童。距离莫斯科河较远的地方分布着养蜂场(即所谓的多布利亚京斯基蜂林),养蜂场星罗于村落之中,这里居住着养蜂人。克里姆林宫正是坐落于这些小村庄、果园、苗圃、犬舍和磨坊之中,半遮蔽于王公的庭院及其仆从的宿舍、仓库、粮囤,以及放鹰人、裁缝、工匠的屋舍群落中。这种万花筒般的图景映射出了王侯经济所建立的大型农业格局的鲜明印记。其他王公的府邸也是如此景象。在梁赞公国的首都佩列斯拉夫尔,我们发现了同样排列的王公庭院;在城市的范围中有王公的磨坊、田地、牧场;在商业聚集区有渔民和驯鹰人,这些都是王公的财产,更远一些的地方有他们在郊外的养蜂人。6
王公领地内外的管理
这些综合性区域的管理任务被交给了王公庄园(двор)的家丁。这些家丁同样主要是由奴隶构成。不过即便身处这些岗位的是自由人,也大都处于一种半依附地位,即没有雇主的允许是不能轻易离开的。王公庭院中级别最高的官位是“德沃列茨基”(дворецкий),即“管家”或者说“总管”。德沃列茨基手下有各种不同角色的侍从,每一个角色都负责一项特定的经济收入。有专门负责掌管养蜂场的官员,也有专门负责掌管果园的官员,还有专门负责掌管驯鹰事务的官员(驯鹰的目的不是取乐而是狩猎)。能够产生收入的财产被称为“布特”(путь)。负责掌管“布特”的官员被称作“布特波雅尔”(Путные боярин或путник)。布特波雅尔会分得一些村庄和产业,所得的收入用于维持自身及其下属的生计。王公庭院的管理行为是按经济原则来组织的:也就是说,布特波雅尔在其特定的经济产业中对奴隶和其他雇佣农民拥有管理权和判决权。对于分配给他个人的村庄和产业,他也享有对其中居民同样的权威。
在王公的领地之外,管理的职权则降至最低。世俗和教会的土地所有者皆享有广泛的豁免权,从而得以对其庄园的人口征税并行使判决权,而那些黑农⑤则通过公社组织实施自我管理。然而,至此,由于需要履行特定的公共职能(例如:收税以及在蒙古人统治时期收缴贡物),这些事务被委托给了管家及其下属。因此,王公的庭院管理具有双重性质。其主要任务是管理王公的产业,一旦有需要就会扩展至管理整个公国,这是所有世袭类政权的一个本质特征。
正如人们所预料的,那些被赋予了管理职权的奴隶,不久就会将自己与那些从事体力劳动的奴隶区分开来,从而形成一个介于自由人与奴隶之间的社会群体。在一些文档中,这两类人通过分别被称为“命令者”(приказные люди)与“劳动者”(страдные люди)来加以区分。因管理职责以及被赋予的权力,“命令者”组成了一个低阶贵族群体。尽管如此,他们仍然没有任何受官方认可的权力,他们的行动自由也受到严格限制。在封地王公之间签署的条约中,常常会有一些用来保证缔约方不相互诱骗各自宫廷侍从人员的条款,并用专用名词“слуги под дворским”(宫廷管家手下的侍从)、“дворные люди”(宫廷中人),或简写成“дворяне”来指代这些侍从。这一群体后来成为莫斯科公国和沙俄帝国官僚阶层的骨干。
对封地王公个人领地的介绍已非常多。在其领地之外,封地王公所享有的权威可谓稀缺。大多数居民仅仅对其有纳税的义务,他们可以自由地从一个公国迁移至另外一个公国。自由人在罗斯土地上享有迁移权的观念牢固根植于习惯法,并在王公间签署的条约之中得到正式承认。这种情况的存在当然是反常的。因为,尽管大约在公元1150年之后,俄罗斯王公逐渐转变成为具有强烈专权意识的地域统治者,但是从他们的军事扈从以及生活在他们领土上的平民的行为方式上看,罗斯似乎仍旧是整个王朝的公共财产。前者属于公职人员,后者则只租种他们认为条件最理想的土地。解决这对矛盾成为俄罗斯近世的主题之一。直至17世纪中叶,这一对矛盾才得以解决,那时莫斯科的统治者,即全罗斯的沙皇最终得以成功地迫使军事扈从阶层和平民阶层保持了稳定。而在此之前,罗斯的统治者是定栖的,而人口是流动的。封地王公可以对居住在其公国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征税,但是无法左右这些纳税者们的生活方式;他们因缺少臣民而无法形成公共权威。
波雅尔及其土地
除王公之外,中世纪东北罗斯地区仅有的土地拥有者是神甫和波雅尔。关于神甫财产的问题将在关于教会的一章(第九章)中进行讨论,本章仅涉及世俗财产问题。在封地时代,术语“波雅尔”指的是世俗的土地拥有者或者“领主”。⑥这些波雅尔的祖先曾供职于基辅国家王公们的德鲁日纳中。与他们的主人一样,这些波雅尔发现从国际贸易与劫掠中获得财富的机会越来越小,因此在11世纪、12世纪他们逐渐转向开垦土地。王公们无法再为波雅尔带来收入或是赐予他们劫掠而来的战利品,于是就从自己所拥有的大片无人耕种的荒地中拨出一部分,分配给波雅尔。这些土地成了世袭财产,拥有者可以将其传给自己的继承人。12世纪初的法典《罗斯真理》(Русская Правда)第91条规定,如果波雅尔没有子嗣,他的地产在其死后由其女儿继承,而非上交国库。这项规定表明,当时波雅尔是其财产的绝对拥有者。波雅尔对奴隶劳动的依赖显然低于王公。他们把自己大部分的土地都租给了佃农,有时会给自己留出一小部分,由奴隶耕种或者由佃农以劳役支付地租的方式耕种(这种方式在俄语中称为“боярщина”,后来简写为“барщина”)。规模较大的庄园则模仿王公产业的管理方式,按照“布特”的类别进行内部组织,且交由专人进行管理。比较富有的波雅尔实际上拥有主权。王公产业的管理者很少去干涉其手下的人,有时还会有正式的禁令禁止他们这么做。
世俗的世袭领地是完全拥有自主权的财产。领地的拥有者临死之时,在为其妻子和女儿预留出生活保障之后,其世袭领地会在男性继承人之间进行平分。世袭领地还可以被自由出售。后来,在16世纪中叶,莫斯科公国实施了一项法律,授权世袭领地拥有者宗族内的成员,可以在规定期限内(40年),赎回卖给外人的地产。在封地时代不存在这样的限制。尽管波雅尔几乎一直在服军役(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产业收入不足),但由于其对位于王公领土范围内的世袭领地具有完全所有权,因此并未被要求为该王公效力。在基辅罗斯,王公的德鲁日纳中的成员是自由人,他们自主推选首领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为首领效力。该传统可追溯至古日耳曼的习俗,按照这种习俗,首领在自己身边拢聚了一帮临时志愿军。自由选择首领的现象在包括诺曼人在内的日耳曼人中非常普遍,直到受到附庸关系的限制。在俄罗斯,自由效力的传统在基辅国家分裂后仍然存在,并持续了整个封地时代。现代国家中的公民,如果在其身处的社会或国家中持有地产,则需向该社会或者国家支付地产税,但是可以自由建造合法住宅并可以在任何地方找工作,而波雅尔的情况与现代国家中的公民没什么不同。习惯法保障了波雅尔依照他们自己的选择为俄罗斯王公服务的权利;他们甚至可以服务于外国统治者,例如立陶宛大公。王公之间所缔结的条约通常会包含确认该项权利的条款,且常常采用标准的措辞:“波雅尔与自由仆从可在我们之间自由选择。”通过行使其“断绝关系”或“拒绝(отказ)”的权利,服务者可以随时离开他的王公。这一事实解释了为什么封地王公在管理他们的私人领地时更愿意使用奴隶或半依附的人员。
“黑地”
“黑地”是指那些既非被王公所占用,亦非被世俗和宗教世袭者所占用的耕地,即属于应纳税的土地(区别于教会和侍臣阶层的“白地”,无须纳税)。“黑地”大部分是农民在林中自行开垦的耕地,但是城镇和贸易点也常常被包含在这一类别中。农民组织成自治社区,社区成员共同完成大量的田间耕作,并分担纳税义务。“黑地”的法律地位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虽然农民表现得好像那是自己的财产一样,将其出售或遗赠给子女,但“黑地”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农民,关于这一点有一个事实可以证明:没有男性后代的农民,在死后其土地会被并入王公的地产,波雅尔的土地则不会被并入王公的地产,而是直接传给女性后代。“黑地”农民在各方面都是自由人,可以自由迁移到各地;当时流传着一句有趣的话:在“黑地”农民的面前,是通向俄罗斯全境的“畅通而没有边界的道路”。“黑地”农民向王公缴纳的税,从本质上看是某种形式的租金。他们居住在自给自足的社区中,偶尔也会有王公的仆从前来造访。与波雅尔一样,他们不隶属于王公,而是王公的佃农。他们与王公的关系属于私人(经济)性质而非公共(政治)性质。
从上述所有关于封地公国的内容来看,显而易见的是,中世纪时期罗斯王公的公共权威,即他的统治权或者司法权是极其微弱的。除了奴隶和家仆之外,他无法强制任何人遵从他的意愿行事;任何其他人员——军士、农民和商人——都可以舍其而去,离开他的公国前往其他王公的领地。豁免文书最初是为了吸引殖民者而发布的,然而其最终的功效是使得生活在世俗和宗教世袭领地上的大部分人口得以摆脱王公的管辖。封地王公所享有的现实权威都源于其对土地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即来自罗马法所界定的统治者的地位。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可以说俄罗斯作为一个国家组织,从一开始就具有了明显的世袭性质。其根源并非来自君主与臣民之间的关系,而是来自领主与其领地上的依附及半依附劳动力之间的关系。
5.封地罗斯时期的封建体制
封地时代的东北罗斯地区在许多方面类似于封建体制下的西欧。在此可以看到国家分解成小的、内向型的(封闭型的)、半主权的实体,以及公共秩序被私人协议所替代。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熟悉的封建制度,如豁免权和采邑法权。受这些相似点的影响,巴甫洛夫—西里万斯基认为:在12世纪—16世纪,尽管存在微小差异,俄罗斯也还是处于完全意义上的封建体制之下。7这一观点对于苏联的历史学家来说是必须接受的,但是对于大多数不受审查制度束缚的当代学者而言,这一观点是不被接受的。正如在诸多争论中一样,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关键用词的定义,而这反过来又取决于一个人是否碰巧对探求异同感兴趣。近几十年来,历史学术语常常被赋予尽可能宽泛的意义,以便使其适合于将极为多样化的民族与时代的历史置于一个共同的标题下。在以历史社会学或历史典制类型学为研究目的的领域,将“封建主义”用来宽泛地指代任何以政治上的非集权化、私法和使用非自由劳动力的自然经济为特征的体制确实是非常有用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封建主义”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历史现象,许多社会都可以说在某个时期经历过封建主义制度。然而,如果想要确定现代社会中纷繁复杂的政治与社会形态的成因的话,如此宽泛的用法就几乎没有什么意义了。特别是,要了解为何西欧所形成的一整套制度在其他地方是没有的(通过移民植入的除外),这就需要将封建制度下的西欧与其他的“封建”制度区分开来。一旦如此就会发现,西方封建主义实践中的一些基本要素在别的地方是找不到的,甚至在日本、印度和俄罗斯这样经历过长期的中央权威孱弱、私法盛行、市场经济缺失的国家也没有。
西方的封建制度具有三个本质特征:一是政治的分权化;二是封君封臣关系;三是有条件的土地占有。我们注意到,在俄罗斯要么根本不存在这些要素,要么即使存在也是在完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引发的后果也是完全相反的。
政治的分权化
在查理曼之后,西方的政治权威虽然在理论上属于国王,但实际上已经被伯爵、侯爵、公爵、主教以及其他具有实权的封臣所篡夺。在法律上,中世纪西欧国王作为唯一的受膏统治者,其地位仍然没有受到挑战,即使是在封建割据论盛极顶峰之时也是如此。国王可以依其意愿履行名义上的、已孱弱无力的权威。“在理论上,封建制度从未废除国王的权力,但是实际上,领主们已经将王权置于了括号之中,如果可以如此比喻的话。”8
在俄罗斯则与之不同,原因有二。首先,基辅国家与加洛林王朝不同,没有中央集权的经历。因此,在封地罗斯的时代,没有一个谋求独断政治权威、统一天下的国王。相反,这里是一个由大大小小的王公组合而成的王朝,每一个王公对于皇位都有着等同的权利。这里不存在需要“置于括号中”的东西。第二,在中世纪的俄罗斯,波雅尔和主教都没能成功篡取王公的权威。分权化是由于王公数量众多,而不是因为实力雄厚的封侯分享了王公的特权所造成的。上述两种相互关联的因素对于俄罗斯皇权形成的过程以及俄罗斯专制体制的性质有着深刻影响,我们将在第三章里详述相关内容。
封君封臣关系
封君封臣关系代表了西方封建制度中个人的一面(而有条件的土地占有制则是其物质的一面)。封君封臣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封君要为封臣提供生存维持与保护,封臣则以宣誓忠诚和奉献作为回报。这种相互间的义务关系,在赞誉仪式(commendation ceremony)中被正式确立下来,受到相关各方以及整个社会的严肃对待。如果任何一方违反这种关系中的条款,这种契约即失效。从西方制度发展的角度看,封君封臣关系中的四个方面需要强调。首先,这是两个个人之间签订的私人契约,仅以两人的生命为时限。任何一方死亡,契约即终止。其中隐含了个人意愿;后代不继承封臣的义务。世袭的封君封臣关系在封建时代末期才出现,而且被认为是封建体制衰落的有力助推因素。第二,尽管封君封臣关系最初是两个个体之间的安排,但是通过分封的实践,这种制度催生了一整套人身依附网络。其副产品是一个将社会和政府联系在一起的强有力的社会纽带。第三,封君封臣关系中的义务对强势方(封君)的约束力并不低于对弱势方(封臣)的约束力。封君若未能履行其义务,则封臣的也相应解除其义务。马克·布洛赫在将西方封建制度与日本同名事物进行比较时写道:“(西方封建体制的)独创性就在于它强调了能够约束统治者的协议的观念。这样一来,即便西方的封建体制对穷人实施了压迫,但是这种体制还是将某种我们生活中依然想要的东西,真实地遗传给了我们的西方文明。”9这种东西当然就是法律,法律作为一种思想,适时地催生了法庭的建立。起初,法律是一种裁决封君与封臣关系中相关各方争议的方式,最终演化为公共生活中的常规形式。宪法,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普遍的封建契约的形式,即来自封君封臣关系的制度中。第四,封建契约,除了具有法律的一面,还有道德的一面。除了具体的义务之外,封君和封臣会相互承诺诚信,这种诚信也许无法衡量,但却是西方公民概念的重要来源。没有封君封臣关系的国家,或者是封君封臣关系仅体现弱势方对强势方单方面的义务承担的国家,很难培育其官员和民众的公共利益观念,而西方国家正是从这种观念中汲取了很大的内生力量。
那么,俄罗斯的情况又如何呢?真正意义上的封君封臣关系在俄罗斯是完全不存在的。⑦俄罗斯的地主阶层波雅尔,可以拥有武装,但是不对任何特定的王公负有义务。在王公与波雅尔的关系中没有任何相互承担义务的迹象。在西方的赞誉仪式中,封臣跪在封君的面前,封君合掌做出象征保护的动作,并将封臣扶起拥抱。在中世纪的俄罗斯,与西方的赞誉仪式相对应的是宣誓(亲吻十字架),波雅尔向王公行叩拜礼。尽管一些历史学家宣称王公与波雅尔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契约确定下来的,但事实是俄罗斯境内我们没有发现一份这类文献流传下来(这与立陶宛不同),从而令人十分怀疑王公与波雅尔之间是否存在过这种契约关系。没有证据表明,在中世纪的俄罗斯存在过约束王公和仆臣的共同义务,因而臣民也没有类似法律与道德上的“权利”,对法律和法庭的需求几乎没有。对现状不满的波雅尔无处获得满足,对其开放的唯一权利就是行使放弃权,进而另投他主。无可否认,可以说自由离开是波雅尔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个体自由的基本形式。从表面上看,这应当能够促进俄罗斯自由社会的显现。但是不以法律为基础的自由是无法进化的,并会逐渐走向自身的对立面。这是一种赤裸裸的否定行为,其中隐含着对共同义务的否定,或者甚至是对持久的人际关系的否定。⑧波雅尔可以随意离弃王公,这种权利迫使王公的行为方式同样也变得具有任意性。从长远来看,随着王公实力的逐渐增强,波雅尔则越来越多地痛惜他们曾经非常看重的“权利”。当莫斯科征服整个罗斯后,就不再有独立的王公让波雅尔可以随意投靠了。此时,波雅尔发现他们已经没有任何权利了。他们不得不承担非常繁重的义务,而得不到任何互惠。俄罗斯的法律缺失,尤其是在政权与臣服者之间的关系中,毫无疑问主要是因为缺失整体上的契约传统,而整体上的契约传统正是通过封君封臣关系根植于西欧的。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对分封体系的忽略。波雅尔一味效忠于王公,尽管富裕的波雅尔有时也会有自己的“封臣”,但是由于缺失体系上的忠诚纽带来连接王公、波雅尔以及波雅尔的封臣,因而无法形成相互依赖的网络,而这种网络恰是西方封建体制中的显著特征,对西方政治进程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有条件的土地占有
采邑(поместье)是西方封建体制中物质的一面。采邑,即财产,无论是土地还是职位,都是作为封臣效劳封君的回报临时性给予的。虽然现代学者不再坚持“欧洲封建时代几乎所有的土地都是有条件持有的”这种观点,但是无人会质疑采邑是当时最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有条件给予仆从财产在其他地方也有,但是采邑与封君封臣关系的结合却是西欧独有的。
直至最近人们都还普遍认为,至少自14世纪30年代开始,在封地罗斯就存在某种有条件的土地占有形式,当时莫斯科大公伊凡一世(“钱袋”伊凡)遗嘱中的一段话暗示了这种土地占有制的形式。然而,俄罗斯中世纪土地所有制方面的权威专家维谢洛夫斯基认为,上述观点是基于对文本的误读而得来的,实际上,俄罗斯最早的采邑出现于15世纪70年代的被征服的诺夫哥罗德的土地上。10在那之前,无须承担义务的世袭领地是俄罗斯唯一的土地占有形式。在封地罗斯时期,土地占有与承担义务之间没有任何正式的联系纽带,这表明俄罗斯的封建体制不具备西方封建体制的基本特征。有条件的土地占有制于15世纪70年代出现在俄罗斯时,不仅不是一种封建制度,反而是一种反封建的制度,是专制君主为摧毁“封建”的王公和波雅尔阶层(详见第三章)而引入的。“当他们(俄罗斯的自由人)成为封臣,他们得不到来自君主的任何补偿,或者至少他们没有封地,即他们主要依靠自己的世袭财产(即世袭领地)来维持生活,”彼得·司徒卢威写道,“而当他们开始获得以庄园为形式的封地时,他们就不再是封臣,即契约仆从了。”11
封地罗斯时期有一个与西方的采邑职位相对应的职位,即所谓的“卡尔姆列尼”(кормление),或者说“食邑”,是一种地方行政管理职位。但是,这类职位的任期是有限制的,最多两年,且不允许成为任职者的世袭财产,而西方的采邑职位一般都是能够世袭的。实际上,这种职位是罗斯王公们给予信臣的一种红利,以代替该付给他们的钱财,因为罗斯的王公在钱财方面一直处于极度缺乏的状态。
封建传统缺失的政治后果
中世纪时期的俄罗斯没有像西欧那样的封建制度,这对俄罗斯政治发展道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其偏离了西欧的发展道路。封建体制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与国家体制相对立的秩序。通常所说的“封建”意味着“内向的”(封闭的)、无组织的、公共精神缺失的。这种用法通过法国大革命和19世纪自由主义政论家的鼓吹而广为流传,但却不为现代的史学家所认可。现代的史学家深受西方封建主义所固有的隐蔽向心趋势以及这种趋势对现代国家体制形成的巨大贡献的影响。事实证明,随着加洛林王朝崩溃而导致公共权威衰落并在一些地方消失之后,封君封臣制是公共权威的绝佳替代品。当西方的国王无力再作为领土的统治者而使用公共权威的时候,他们至少还能够通过个人对封臣的留置权来强制使用权威。起初,封建权威仅可延伸至那些向国王宣誓效忠的封臣;但在一些西方国家,封建权威最终拓展到了封臣的封臣。这样一来,借助封建等级制度,一条命令链条就形成了,尽管最初是私人的和契约的性质,但却类似于通过公共的和义务的方式发挥作用。现代国家中出现的一些极为重要的政治制度也起源于封建制度。封建体制下的御前会议(curia regis),起初是由皇室的封臣聚集而成的一个为国王出谋划策的议事机构,这是国王作为封君有权提出的要求。在13世纪的法国,该机构变为皇家政府的一个中央机构,雇用受薪官员。13世纪时,法国和英格兰的三级会议,从国家紧急状态时的临时召集演变为议会,将其曾经必须履行的义务转变成了权利。英格兰和法国的司法体系同样脱胎于封建制度,即封臣有接受由其封君之外其他人主持的公开法庭的权利。因此,尽管封建体制显示出了全面的无政府倾向,但还是为西方的君主贡献了一套极好的工具以巩固自己的政权并组织中央集权形式的国家。对于封臣人身和采邑进行凌驾与控制的君权,可能、且在一些地方已经在事实上变成了一种构建主权的方式,使其得以凌驾和控制所有人以及这些人所居住的领土。事实证明,德国和意大利的统治者没能正确利用这套工具;英格兰、法国和西班牙的统治者在这方面则是成功的,自1300年以来,他们为打造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这三个国家中,封建体制皆成为孕育现代国家的摇篮。12
缺乏封建制、也不存在有条件土地占有制的俄罗斯封地王公,与西方的国王相比处于很大的劣势。只有在自己的私人领地上,他们才是主人。因此,他们对囤积地产表现出强烈欲望是很自然的事情。他们购买土地,交换土地,通过联姻获取土地,通过暴力强占土地。这种欲望所产生的后果是,封地王公中的那些更有抱负者逐渐蜕变成了普通的商人,进一步强化了他们头脑中原本就十分强烈的占有本能。
基于这一背景,当“国家”与“主权”的概念一来到俄罗斯(发生在17世纪),俄国人就会本能地透过世袭传统这面棱镜去看待这两个概念。莫斯科的沙皇们以地主的眼光来看待他们那地跨从波兰到中国的辽阔疆域的帝国,与其祖先看待小小封地并无二致。以私有财产的方式对待领土及其居民的思想观念,在俄罗斯统治者和官僚阶层的头脑中根深蒂固。19世纪的俄国沙皇,尽管接受的是完完全全的西式教育,但仍固执地拒绝在自己的国家中推行宪法,他们的行为方式无异于普通的财产所有者,担心一些法律先例危及自己的地位。从气质上看,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是立宪君主的理想人选。然而,他也没能使自己主动走上宪政之路。或者说,当他被迫通过宪法后,他也没去遵守宪法,因为他把绝对权威视为某种信托财产,他有义务将这份信托财产完整地传给自己的继承人。世袭心态构成了威权主义的智力与心理基础,这是大多数俄罗斯统治者的共同点。而威权主义的本质即在于拒绝赋予“土地”这一世袭财产以离开其拥有者(即统治者和他的“国家”)而单独存在的权利。
6.蒙古人的征服与统治
早期的俄罗斯国家体制,其内部发展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政治权威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道超乎寻常的鸿沟;二是以专有的、世袭的方式行使着主权。这两个显著特征又被一个令人震惊的外部事件所强化,即1237—1241年的蒙古征服。
入 侵
从斯拉夫人来到东欧定居时起,他们就学会将游牧民族的骚扰视为生活中一个无法避免的现实来应对。诚然,在13世纪早期,斯拉夫人甚至设法与曾经令他们惧怕的库曼人共建一种生活方式:与库曼人通婚并与他们进行军事合作。不过,他们还是为自己预留了在紧急情况下用以退避的森林。游牧民族很少会冒险进入森林,而在伏尔加—奥卡地区进行农耕的斯拉夫定居者,更不必说远在诺夫哥罗德的定居者,对他们来说是相当安全的。因此,在1236—1237年的冬天,蒙古骑兵出现在俄罗斯森林深处,这成为俄罗斯人集体记忆中难以磨灭的冲击。这是一支由成吉思汗之孙拔都率领的庞大军队的先锋队。拔都从其祖父成吉思汗那里继承了他在全球蒙古帝国中的份额,即位于日落的方向上的所有领土。拔都的兵马绝非那些打完就跑的劫掠者,而是一支优秀的军事力量,他们以征服和占领土地为目的。拔都大军主力于1237年春天杀入俄罗斯森林,“犹如一股黑暗的追云”,一位在别处见识过蒙古大军侵略的阿拉伯人如此言道。在1237—1238年间以及后来的1239—1241年间,他们洗劫了俄罗斯的城市与村庄,屠杀了所有敢抵抗他们的人。俄罗斯的主要城市中,只有诺夫哥罗德免遭毁灭,这得益于春季洪灾阻断了蒙古骑兵向诺夫哥罗德行进的松软道路。将基辅焚为平地后,侵略者继续向西推进。1242年夏,蒙古大军在匈牙利安营,此时大汗窝阔台的死讯传来,大军随即返回蒙古未再重来。若非如此,西欧很可能也会被蒙古人所征服。
罗斯东北部地区与诺夫哥罗德此时已经沦为所谓金帐汗国的朝贡国。(拥有大量俄罗斯人口的立陶宛躲过了这一厄运。)⑨作为蒙古帝国的一个分支,金帐汗国建都于伏尔加河下游的萨莱(Sarai)。蒙古人对土地不感兴趣,尤其不喜森林。他们想要的是钱财和兵源。他们没有像占据更加富裕和文明的中国与伊朗那样对待罗斯,而是只图征收税贡。1257年,蒙古人利用从中国带来的专家对俄罗斯人口实施了首次普查,在普查的基础上分摊税贡义务。与中国一样,家庭成了基本的课税单元。此外,所有参与贸易交换的商品都被强制征收流转税(тамга)。每个城市都驻扎有蒙古官员和从属的武装卫队,他们的任务是征收贡物、上交税款和招募新兵(以儿童为主),同时看护其主人的利益。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约束这些行政官员和他们的卫队恣意横行、虐待民众的行为。俄罗斯的编年史中充满了大量记述蒙古人野蛮暴行的描述。民众也时常发生暴动(例如,1257—1259年诺夫哥罗德的暴动,以及1262年若干城市的暴动),不过,这类反抗活动往往会以最野蛮的方式受到惩罚。⑩
统治的特征
蒙古的可汗成了这个国家第一个无可争议的君主。在1240年之后的俄罗斯文献中,君主通常用“沙皇”或“凯撒”来指代,这是以前指代拜占庭皇帝的头衔。罗斯王公如果没有从可汗那里获得授职特许状札儿里黑(ярлык)的话,是不能掌权的。为了得到札儿里黑,王公不得不去萨莱进行朝拜,有时甚至要去蒙古境内的哈拉和林(蒙古帝国的都城)。他们要在那里完成一套特殊的仪式。他们需要身着蒙古服饰通过两堆篝火,然后跪在君主前乞求将世袭领地册封给自己。有时,他们会遭受非常恶劣的侮辱,一些王公甚至在萨莱丢掉了性命。札儿里黑是通过事实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的,奖励给那些承诺上贡最多钱财、人员以及最能够为控制和稳定民众提供保障的人。事实上,那些可以说是与民族利益相悖的行为,成了王公获得权威的先决条件。可汗的眼线遍布俄罗斯全境,密切监视着俄罗斯人的动向(直至15世纪末,他们仍在莫斯科保留着常驻代表团),王公不得不挤榨出税贡和兵源,而不考虑这些措施对民众产生的影响。他们任何伪造的举动和逾期行为都意味着将被密告至萨莱,札儿里黑会被给予其他更顺从的对手,他们甚至有可能被处决。也有那种胆敢站在民众一边,与民众一起对抗蒙古征税官的王公,他们会立刻招致可汗的惩罚。在这种环境下,发生了一些类似于自然选择的过程,在这种过程中那些最具投机性和冷酷的人生存了下来,其余的人则被淘汰。与敌合作或如卡拉姆津所言的“奴隶制的低劣狡诈”,对俄罗斯人而言成了最高的政治德行。在罗斯东北部地区向来软弱无力的市民大会,在经历了12世纪的一个短暂活跃期之后便骤然衰落。蒙古人因看到市民大会集中了民众的不满而不喜欢这一机构。他们敦促王公取缔这一机构。到14世纪中叶,除了诺夫哥罗德和普斯科夫之外,已经没有地方保留市民大会了。故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政治权力的机制也随之消失了。
对俄罗斯政治的影响
关于蒙古人的统治对罗斯产生的影响这一问题,史学界存在相当大的争议。一些学者认为,这种影响是决定性的,另一些学者则将其视为仅仅是封地或“封建”体制内部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背景而已。然而,毫无疑问的是,外族政权的统治,以其最恶劣的形式持续了150年,对俄罗斯的政治气候产生了极具破坏性的影响。这种影响驱使王公与民众渐行渐远,比封地体制给两者造成的隔阂更甚,使他们变得缺乏政治责任意识,而更加渴望利用权力去积累自己的私人财富。同时使他们习惯性地认为,权力在本质上就是专断的。王公在面对民众的不满时,仅仅使用召唤蒙古人的方式来威胁民众以维持他们的服从,这是一种很容易形成习惯的行事方式。由此俄罗斯人的生活变得非常残酷,这一点可以从俄语中大量与镇压有关的蒙古语或突厥鞑靼语的派生词中得到证实,例如:кандалы或者кайдалы(镣铐、枷锁),нагайка(一种鞭子),кабала(一种奴役形式)。在基辅罗斯的法典中不存在的死刑,也是随着蒙古人而来的。在这些年代里,大部分民众首次了解到国家是什么。在他们看来,国家是专断的和暴力的,国家可以拿走所有其能够拿走的东西,而没有任何回馈,而人不得不服从于国家,因为国家太过强大了。所有这些因素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政治权威奠定了基础。这种特殊的政治权威融合了俄罗斯本土的以及蒙古民族的元素,在金帐汗国对罗斯的桎梏松动之时,悄然崛起于莫斯科。
脚注
1 М. К. Любавский, Образование основно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территории великорусской народности, Л., 1929.
2 П. Милюков, Главные течения русской исторической мысли, М., 1898.стр. 192–204.
3 В. И. Ламанский. ред. Статьи по славяноведению, СПб., 1904. I, стр. 298–304.译自Annals of the Ukrainian Academy of Sciences in the United States, II, No. 4/6 (1952), pp.355–64。
4 Alexandre Eck, Le Moyen Age Russe (Paris, 1933), p. 43n .
5 В. О. Ключевский, «Подушная подать» и отмена холопства в России, в Опыты и исследования: Первый сборник статей, Петроград, 1918.стр. 315–16.
6 С. В. Бахрушин, «Княжеское хозяйство XV и первой половины XVI в.»,见于其Научные труды, М., 1954, II, стр. 14。
7 总结于其著作Феодализм в древней Руси, СПб., 1907。对于俄国“封建体制”,Струве在其文章中有过精妙的论述,见 «Наблюдения и исследования из области 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й жизни и права древней Руси», Сборник Русского Института в Праге, 1929.I, стр. 389–464。(重印于P. B. Struve, Collected Works in Fifteen Volumes Ann Arbor, Mich. 1970, XIII, No. 607。)
8 Jean Touchard, Histoire des idees politiques (Paris, 1959), I, p. 159.
9 Feudal Society (London, 1961), р. 452.
10 Феодальное землевладение в Северо-Восточной Руси, М.-Л., 1947, I, стр. 264, 283.
11 Струве, «Наблюдения», стр. 415.Струве用“vassalage”一词特指自愿条件下,而非强制条件下履行义务。
12 关于封建体制对现代国家形成的贡献,可参见Heinrich Mitteis, Lehnrecht and Staatsgewalt, (Weimar 1933)。
脚注
① 勿将这种早期的“米尔”(мир)与同名但是产生时间要晚得多的村社(参见23页)相混淆。——原文注
② 俄语词племя,意为“部落”。——译者注
③ 从斯维亚托斯拉夫(Святослав)大公的一个事件就可以看出,诺曼人对他们的罗斯王国是多么地不在乎。公元968年斯维亚托斯拉夫大公在攻占了保加利亚人的城市佩列亚斯拉维茨(Pereieslavets)(古罗马城市马西安诺堡)后,在第二年向其母亲和贵族们宣称:“我不想留在基辅,我想住在多瑙河畔的佩列亚斯拉维茨。因为那是我统治的中心,所有的财富都集中在那里:来自希腊的金子、丝绸、葡萄酒和各种水果,来自匈牙利和波希米亚的银器与马匹,以及罗斯的皮毛、石蜡、蜂蜜和奴隶。”(The Russian Primary Chronicle; Laurentian Text, edited by S. H. Cross and O. P. Sherbowitz-Wetzor, Cambridge, Mass. [1953], p. 86.)这一愿望因佩切涅格人进攻基辅而破灭,但是情绪不言自明。——原文注
④ 美洲的奴隶制经济不适用于这条规则。——原文注
⑤ 黑农(черные крестьяне),直译为“黑色的农民”,指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的自由农。——译者注
⑥ 在17世纪初期,“波雅尔”成了一种名誉上的官位,主要授予沙皇最显要的仆从,总数不超过30个。该官位的获得者有权参加沙皇的杜马会议。在此,波雅尔一词将沿用其原始含义。——原文注
⑦ 封君封臣关系确实存在于立陶宛罗斯。来自伏尔加—奥卡地区的一些王公和波雅尔利用选择封君的权利将自己置于立陶宛大公的保护下,与其达成了契约,成为封臣。梁赞大公伊凡三世·费奥多罗维奇与立陶宛大公维陶塔斯之间大约在1430年签订的契约即是这类契约中的一个例子,在切列普宁编纂的《14世纪至16世纪封地大公的遗嘱与契约文献》(莫斯科—列宁格勒,1950年),第67—68页。在罗斯东北部地区,这类契约似乎闻所未闻。——原文注
⑧ 1917年之后,俄国人和后来的苏联人在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后才了解这一点。列宁向农民、工人和少数民族做出慷慨承诺,允许他们掌握土地和工业,实行无限制的民族自决权,他在这么做时,对自由的承诺达到了极致,然而却没有在法律中做出界定,也不受法庭的保护,这些承诺最终产生了适得其反的结果。——原文注
⑨ 征服俄罗斯的军队虽然是由蒙古人率领的,但是部队中的普通士兵主要是由突厥族裔(俗称鞑靼人)构成。金帐汗国逐渐发生了突厥化或者说鞑靼化,人们常常说的“鞑靼的桎梏”正是缘于此因。——原文注
⑩ 我并非在暗示金帐汗国的蒙古人和突厥人除了野蛮而一无是处。在当时,从文化上看,他们在任何一个方面都要优于俄罗斯人。直到1591年,英国旅行家贾尔斯·弗莱彻仍在用这样的措辞来描述他们。然而,正如二战期间德国人和日本人的行径所充分证明的,在自己的故土拥有高文化水平的民族,在他们所征服的领土上也会有十分可憎的行为。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文化差异越大,就越可能出现征服者将受害者视为低等人,并以此来对待他们。正如日语中有句谚语所说:远离家乡的人便没有邻居。——原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