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GMP对中药制药车间设计的要求
(一)原则
厂房设施作为药品生产的基础硬件,是质量系统的重要组成要素。厂房的选址、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情况都会对药品质量产生显著的影响。厂房设施需要根据不同剂型产品的生产要求,设置相应的生产环境,最大限度避免污染、混淆和人为差错的发生,将各种外界污染和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为药品生产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同时能够确保员工健康和生产安全并对环境提供必要的保护。
GMP中“厂房与设施”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对制药的各类车间(厂房与设施)的选址、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方面给出原则性要求,其要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应按照规范、合理的设计流程进行设计,组织懂得产品知识、规范要求、生产流程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施的规划与设计,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审核和批准设施的设计,并组织有关验证以确认其性能能够满足预期的要求。
2.厂房与设施的设计与建造除了满足药品生产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安全、消防、环保方面的法规要求。
3.企业要对药品生产的环境进行必要的控制,要考虑厂房所处的周边环境是否远离污染源,如铁路、码头、机场、火电厂、垃圾处理厂。另外,还需要考虑常年主导风向,是否处于污染源的上风侧,避免受到道路扬尘、尘土飞扬等污染的风险发生。例如动物房、锅炉房、产尘车间等潜在污染源应位于下风向。
(二)生产区
GMP中“厂房与设施”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六条对生产区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给出了指导性要求,其要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1.生产厂房的设置应能满足产品工艺和生产管理的需要,洁净室洁净级别的设置主要取决于产品的类别、生产工序、生产过程的特征(如生产设备是密闭系统还是开放系统)、工序被污染的风险程度等。
2.生产设备如有数个产品共用,则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共用设施与设备的可行性,评估项目包括产品的药理、毒理、适应证、处方成分分析、设施与设备结构、清洁方法和残留水平等。
3.对需进行独立设施或独立设备生产的产品类型进行划分。
4.洁净生产区须要通过监测来证明其是否符合GMP的相关要求,监测项目一般包括悬浮粒子、微生物、风速、气流组织、压差、温湿度等。
(三)仓储区
GMP中“厂房与设施”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二条对仓储区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给出了指导性要求,其要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
1.应根据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物料特性及管理类型设立相应的库房或区域,其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2.仓储区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储存条件(如温湿度、光照),其条件应经过确认与验证,并进行检查和监控,应当采用连续监控措施。
3.物料和产品的存放应做到“有序存放”,防止混淆的发生。
(四)质量控制区
GMP中“厂房与设施”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七条对质量控制区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给出了指导性要求,其要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六个方面。
1.实验室的设施是开展质量控制检测的必要条件,应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行,并符合GMP管理规范。
2.无菌检验室、微生物限度检验室、抗生素效价测定室、阳性菌实验室应彼此分开设置。
3.仪器实验室的布局应与内部设施和仪器相适应,空间应满足仪器摆放和实验空间的需求,仪器分析实验室布置原则为干湿分开便于防潮,冷热分开便于节能,恒温集中便于管理,天平集中便于称量取样。
4.设置合理的仪器工作环境,特别是对环境温湿度敏感的精密仪器(如红外光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电子天平等)的摆放和运行环境应避免受到外界干扰,或者放置在设有相应控制措施的专门仪器室内。
5.需要使用高纯度气体的仪器,应独立设置特殊气体存储间,并符合相关安全环保规定。
6.实验室还应设置专门的区域或房间用于清洗玻璃器皿,取样器具,以及其他用于样品测试的器具。
(五)辅助区
GMP中“厂房与设施”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条对辅助区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给出了指导性要求,其要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两个方面。
1.辅助区域的设置有利于工艺操作的实施和满足员工个人的要求,常见的辅助区域有产品和物料的检测设备空间、维修间、缓冲间、员工休息室等。
2.维修用备件与工具应存放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且避免与模具存放在同一房间,从而减少交叉污染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