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一、税收制度概述
一个国家在其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称为税收制度,简称税制。也就是说,一国的税收制度是由该国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构成的税法体系总和。
一个国家为了有效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运行,在一定时期一定体制下会根据其经济条件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设置若干税种,各国设置的税种可能存在很大差异,但一般都包括所得税类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税类如增值税、消费税,财产税类如房地产税、车船税等。每个税种的征收和缴纳办法都有具体规定,包括征税对象和范围、纳税人、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申报、违章处罚等,这些不同的税种就构成了一国的税收制度。税种的设置及每种税的征收办法,一般以法律形式确定,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税法。
国家设置的税种,应从总体考虑,使各税种之间相互联结、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以形成一个合理的税制总体格局。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税收体制,并经历了一个由繁到简,由简到繁,再由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国家对原有税制结构进行了全面改革,逐步形成了现有的税制结构。经过几次较大的税制改革和调整以后,尤其是20 世纪80 年代初的两步“利改税”使我国的税制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由过去单一的税制结构变为多种税、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结构;由过去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变为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税制结构。实践证明,这种税制结构,在保证财政收入和调节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利益关系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税收立法机关
我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此规定,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在国家税收中,凡是基本的、全局性的问题,都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税收法律的形式制定实施,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我国现行税法中的《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都是税收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条例等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我国现行税法中的《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关税法》、《资源税法》、《土地增值税法》、《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印花税法》和《契税法》等都是国务院经授权立法制定和公布实施的暂行条例。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行政法规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都是税收行政法规。
此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每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经济政策、发展状况不同,其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税种,其征税范围、征税办法也有很大的差异。就同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政策和条件,税收制度也有变化。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其他税类为辅助税种的复税制体系,按征税对象划分,大致分为以下五类。
(一)流转税类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这类税种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领域发挥调节作用。
(二)所得税类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类税种主要是在分配阶段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三)财产税类
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等。这类税种主要是对纳税人拥有的某些财产的价值进行征税,发挥对财产资源的调节作用。
(四)资源税类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这类税种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五)行为目的税类
行为目的税类包括证券交易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筵席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车辆购置税。这类税种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调控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我国现行税制由以上23个实体法税种组成,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屠宰税已停征,农(牧)业税已取消。在23个税种中,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还设置了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程序法,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执行对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
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996 年以前财政机关的农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后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但部分省市仍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我国的税制体系及各税种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情况,如表1-1所示。
表1-1 我国的税制体系及各税种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