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特权
因为不确定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如果又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基础,那么金融家的信贷业务就必然要面临巨大的风险。不过他们还是找到了保证自己利益的办法,这就是抵押——如果借款人出现坏账,他们可以占有作为抵押品的财物。这就是典当行业存在的原理。即便是在最不发达的经济中,典当行业也很有市场。
如果借款人的投资失败,贷款人可以从抵押品中收回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权益,从而降低了投资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判断一件财物(抵押品)的价值比判断一个人的品行要容易得多,抵押也减小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还有,如果一个借款人想中途溜走,他必须要考虑自己的抵押品的损失,这足以让骗子们在进入贷款市场之前好好掂量一番,从而把借贷的机会留给那些打算偿还的诚实借款人。
抵押品的价值也促使诚实的借款人在投资风险比较高的事业前要三思而行,从而遏制了道德风险。抵押品有双重功用,一是把骗子赶出市场,二是降低借款人的冒险冲动,这些对于鼓励借贷是非常有用的。那些提供贷款的人认识到抵押贷款可以降低风险,而借款的人则相应可以获得更低的借款利率[5]。在很多经济落后的国家,也包括在发达国家的贫民区里,人们要想得到借款时,除了在亲朋好友的圈子里寻找帮助以外,利用抵押几乎是唯一可行的途径。
然而,人们的感情却往往不能接受也不愿接受抵押这种商业行为,不愿意承认抵押贷款是一种必然的经济需要。当《威尼斯商人》里的夏洛克来索取他的抵押品(安东尼身上的一磅肉)的时候,人们强烈地谴责他的势利和残忍,而没有认识到恰恰是这磅肉——这件抵押品,才使得威尼斯商人可以得到借款。当然,这个故事里面掺杂了夏洛克这个高利贷商人的恶劣品质(又是品行卑劣的金融家)和他与借款人之间的私人恩怨,即便如此,交易本身的逻辑是没有问题的,借款人自己也完全清楚为了获得贷款需要做出的牺牲。事实上,如果我们暂时不考虑这件抵押品本身有多么可怕,暂时不考虑当事人之间以前的关系过结,那么这件抵押品可以说是非常完美的。对于贷款人来说,他真正需要对方偿还的是钱而不是借款人身上的肉,除非出现了失信的问题,他并不情愿索取这个抵押品;而对于借款人呢,他自己的肉是无比宝贵的,决不会轻易失信[6]。所以,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最后发生了不幸的情况,导致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人只好来索取他的抵押品,就说这个交易是不公平的。
大量的研究表明,贷款人追偿抵押品越容易,贷款的数量就越多。在不同的国家,贷款人追索抵押品的难易程度有很大差别。例如,在英国,贷款人在索取一个违约的借款人的抵押房产时,通常需要花费1年左右的时间,以及大约占该房产价值4.75%的手续费;而在意大利,同样的情况需要花费大约3~5年的时间,18%~20%的手续费。这两个国家的人均GDP水平很接近,但是英国的抵押贷款的总金额达到其GDP的52%,而意大利只有5.5%[7]。
还有一个证据,请读者们看看美国的政治家们的所作所为。1973年,破产法委员会(Commission on the Bankruptcy Laws)提出,为了避免消费信贷机构“强迫”居民家庭接受太多的消费信贷,应该让那些不幸的家庭在申请破产之后有权利保留一部分固定资产。委员会建议把相当大一部分家庭财产排除在债权人索取范围之外(被称为“破产保护财产”,bankruptcy exemptions),以便使贫穷的家庭拥有从头再来的家底。
部分州议会采纳了委员会的建议并制定出具体标准,其中某些州的规定显得相当慷慨,例如在得克萨斯,一个破产者可以保留他的房产,而不管这个房产有多么昂贵,此外还有价值3万美元的其他财产。破产保护财产是一种保险,使借款人在遭遇不幸时不至于丢掉一切,这种保险使得借款人更愿意承担高负债。但是,由于破产保护财产不能用作贷款的抵押品,从而打击了贷款人提供信贷的积极性。
法律规定的破产保护财产越多,在申请贷款时遭到拒绝或者打击的居民家庭就越多[8]。这对于贫穷家庭尤其不利,因为他们的房产往往是唯一可能被贷款人接受的抵押品,而破产保护财产的规定却剥夺了他们这件唯一的抵押工具。在破产保护规定越多的州,人们获得信贷的渠道就越少,利率就越高。相反,对于富有的家庭而言,他们往往还拥有其他的不受限制的财物可以用以抵押,因此破产保护财产对于他们和他们的贷款人并没有什么影响。从实际情况看,在破产保护财产规定比较多的州,富裕家庭的负债还上升了——因为有更多的财产被保护,他们更愿意承担高负债。这样,原本打算帮助穷人的法律到头来却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帮助了富人。在本书中,我们还将看到许多类似这样的案例,它们令人感到忧虑,这种现象之所以层出不穷恐怕不只是因为立法机构对于经济学的无知。
贷款要求有抵押,会带来一种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不是说如果借款人不能履约,债权人可以索取抵押品,而是说贷款人事先就可以限制贷款,结果是,只有有产者才能够得到贷款。这种不发达的、要求抵押的金融市场就像《圣经》的《马太福音》(第25章第29句)中所说的那样:
因为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有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
在这样的世界里,要想得到贷款靠的是财富,而不是有创造性的头脑。
有人认为,这种情况对穷人来说还不是绝对没有希望。秘鲁经济学家赫尔南多·德索托(Hernando de Soto)出了一本很有见地的新书《资本的秘密》(The Mystery of Capital),他指出,如果财产的法律地位规定得非常清晰,那么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穷人还是拥有可以用以抵押的财产[9]。例如,在印度孟买的达拉维贫民区中,有很多穷人建造的房屋,由于这些房屋都侵占了政府或者私人的土地,并没有正式的法律地位。德索托指出,这些财产不能用于抵押,使得穷人失去了融资的途径,那么解决的办法就在于把土地所有权明确地赋予当地的穷人。
他的观点很有价值,但并非解决这个问题的灵药。假如大批穷人挤占了别人的私有土地,或者像许多发展中国家那样大量挤占了国有土地,那么一旦宣布这些挤占为合法,则可能导致人们大肆圈占其他土地,导致财产所有权出现广泛的不安全,有违我们的初衷。
但是另一方面,假如这些穷人已经在事实上长时间占有那些土地,并得到了当地社会的默许(插一句,时间和习惯的力量总能够让那些来历不明的财产变得神圣起来,这种力量的强大令人惊叹),那么合法化的动机也许说得过去。不过,如果是依靠当地社会的自发力量来确认财产权利,那么隔得天高地远的国家政府有能力让财产成为有效的抵押品吗?比如说,如果没有当地黑手党的支持,有哪个银行经理敢于去索取达拉维贫民区里的一个抵押房产呢?即便有一个勇敢的人能去索取这个房子,还得有一个更勇敢的人能够住进去赶走原来的主人。换句话说,有些穷人也许有抵押品,但除非有一个成型的抵押品交易市场,他们恐怕还是不能得到信贷。抵押品地位的合法化只是创造这个交易市场的第一步。因此,要解决穷人的融资问题,尤其是没有抵押品的穷人的融资问题,必须为金融市场建立一个广泛的制度基础,本书以后还将回到这个话题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