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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证据的分类
上一节我们介绍了几种影响较大的有关证据定义的学说:载体说、事实说和材料说。这些学说均从不同面向反映了证据的某些属性和特征,有的比较片面,有的自相矛盾,有的则相对合理。但是,这些传统定义方法均无法对司法实践中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作出合理解释,如从犯罪现场找到的带血器械并不必然是杀害被害人的器械,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的鞋印也不等于该嫌疑人在案件发生时一定出现于案发现场。那么,在证明过程中应当如何对待带血的器械、犯罪现场的鞋印等这些实物?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带血器械和鞋印归属于证据法定种类中的物证,从这些物证能否得出我们所关心的、与争议案件事实相关的命题,就涉及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关系及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