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绪论
§1 刑法的概念和本教科书的任务
I.刑法[1]是将作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与作为法律后果的刑罚连接在一起的国家法律规范的总和。[2]作为刑法所特有的构成要件,犯罪是不法行为,也就是违法及有责行为的特殊的亚种。与不法行为的其他法律后果不同,刑罚有其特殊的法律后果,即由国家对侵犯国家法益的责任人给予特殊的惩罚。因此,犯罪和刑罚是刑法的两个基本概念。[3]明确这一点后,刑法学的下一步任务是:从纯法学技术的角度,依靠刑事立法,给犯罪和刑罚下一个定义,把刑法的具体规定,乃至刑法的每一个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发展成完整的体系。在该体系的分论部分阐述具体的犯罪和刑罚,在总则部分阐述犯罪和刑罚的概念。作为实用性很强的科学,为了适应刑事司法的需要,并从司法实践中汲取更多的营养,刑法学必须自成体系,因为,只有将体系中的知识系统化,才能保证有一个站得住脚的统一的学说,否则,法律的运用只能停留在半瓶醋的水平上。
本教科书只限于对德意志帝国现行法律的注释,而且,重点放在普通刑法上,对军事刑法只进行简略的介绍。受本教科书体系的限制,外国刑法以及德国各邦的刑法均未在此介绍。
II.除现行刑法外,我们还要认识到国家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之一——刑罚。对刑罚的认识,使得我们对国家处刑权的法律根据和目的产生了疑问。同时也对犯罪产生的根源及其特点产生了疑问。科学地解决这些问题是以犯罪学和刑罚效果学为基础的刑事政策的任务。刑事政策给予我们评价现行法律的标准,它向我们阐明应当适用的法律;它也教导我们从它的目的出发来理解现行法律,并按照它的目的具体适用法律。正如刑法史一样,刑事政策的主要原则在本教科书中也将论及,它被写进绪论的第一章里。
III.本教科书对刑法史的介绍,仅限于使人们了解现行刑法是由历史发展而来,且此等发展还将继续下去。绪论的第二章将专门介绍刑法史。
IV.在绪论中还要介绍并非基于刑法原则而是基于宪法和国际法原则的刑法渊源理论和刑法的适用范围理论。绪论的第三章将探讨刑法渊源的适用范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