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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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版前言

在进行新版本的修订时,我仍坚持第25版前言中所陈述的修订原则。近年来丰富我国刑法文献的一系列重要的新的出版物——我想主要有冯·希佩尔(R.v.Hippel)的《德国刑法》第二卷,梅茨格(Mezger)的《德国刑法教科书》总则部分,新版本的李斯特对刑法的注释,对整个刑法教义学具有促进作用的《纪念弗兰克文集》等——使我萌发了对李斯特刑法教科书中的众多章节再次进行修订的念头。第25版所遵循的方法,在新版的修订过程中同样予以保留。

本人对书中的数页内容进行了删节,只保留了最重要的文献索引。有人建议我对本书从体系上作出重大修改。在本版本中我决定不作体系上的修改,如作体系上的修改,那也许是以后的事了。近来,刑法教义学有了很大的发展,一些新的出版物以及帝国法院的判例,在许多方面以全新的观点面世,以至于我不得不至少在注释中,对刑法科学的发展进行探讨,并在所有重要方面对本教科书的水准尽可能作出详细的说明。我之所以这么做,也是因为我的学生的缘故。那些不满足于只是反映刑法研究结果概况或入门书籍的人们——此等书籍多如牛毛——可以从本教科书中找到反映刑法科学发展的判例和文献的详尽索引。那些对注释不感兴趣的学生则可以放弃阅读此等注释。

本教科书以相互独立的总则部分和分则部分出版,在很大程度上是我的主意,我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因为考虑到外国。外国只对本教科书的总则部分感兴趣,Arvo Haveri于1929年将本教科书第25版的总则部分译成芬兰语就是一个例证。外国对分则部分较少感兴趣是可以理解的。如果通过独立的总则部分能够使外国的科学界较容易地了解德国刑法科学在刑事政策和刑法教义学方面所做的工作,我相信,弗兰茨·冯·李斯特是会表示赞同并深感欣慰的。

阐述分则部分内容的第2卷,预计数月后能够面世。

埃贝哈德·施密特博士

汉堡,1931年12月1日

费尔德布鲁伦大街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