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隋朝的那些事(五)
第三幕隋朝的法律
在这里先来简单说一下隋朝的法律制度。隋朝前后有两部法律《开皇律》和《大业律》,《开皇律》是隋文帝杨坚颁行,《大业律》是隋炀帝杨广颁行的。两部法律现在基本失传了,但都有关于“十恶”的犯罪条款,“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法律特别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凡犯十恶和“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十恶不赦”的出处即源于此。
因此,在犯罪这条道路上,我们的主人公们特别是在谋反、谋大逆、谋叛上面,都是颤颤巍巍战战兢兢,十分小心谨慎。
但是隋朝的法律有一个很大的漏洞,就是执行不到位,基层自由裁量空间大,领导带头破坏法治,老百姓无所适从。
在古代法治与人治发生冲突时,法治往往被人治所替代。
典型的就是隋文帝杨坚。
583年,隋朝第一部法律典籍《开皇律》正式颁布施行。全文虽然只有500余条,但“刑纲简要,疏而不失”。
一开始杨坚也是信誓旦旦,表示要尊法守法的模范。每个季度亲自过问重大刑法案件,要求地方司法机关判案时必须在判词中写明所依据的具体律文。(《隋书》:“诸曹决事,皆令具写律文断之”)
更绝的是,每年还组织地方官员赴京进行法律知识考试(《隋书》:“敕诸州长史以下,行参军已上,并令习律,集京之日试其通不”),一副要将依法执政坚持到底的架势。
法治最大的功效在于稳预期固根本利长远,其最大的作用就是对权力的规制。
杨坚在皇帝位置上呆的久了,慢慢觉得法治越来越成为一个束缚,有权就要任性的想法一直在他心头萦绕。
恰巧有个倒霉蛋撞到了枪口上。
这个倒霉蛋是个刑部侍郎,叫辛亶,副部级高官。按道理说副部级是很高的职位,一般普通人的天花板了。
但辛亶不这样认为,还想更进一步。
辛亶也是个老实人,没有像其他人一样背后吃吃喝喝,拉帮结派,选边站队,投靠主子,而是将升官的希望放在运道上。
他听说红色有助于升官,于是,在一天上朝时就穿了红色的裤子。
被杨坚发现了,很生气,心里骂开了,你小子不把心思放在工作上,一天到晚整这些歪门邪道,这是明显的“厌蛊”行为(按照现在的说法大概是搞封建迷信活动吧)。
领导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直接指示要将辛亶处斩。
案子流转到了大理寺。按照一般情形,皇帝有了指示,案子一般就是走个形式过一下。辛亶被执行死刑应该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但辛亶也是命好,遇到了一个较真的人。
这个人就是大理寺少卿赵绰,类似于现在的最高法院副院长。赵绰看了辛亶的案卷,认为按照隋朝的法律,厌蛊确可归属于十恶中的“不道”,这一罪行的主要目的在于用迷信手段害人、杀人。辛亶的行为虽亦属用迷信手段,但目的在于求升官,没有害人意图,故回奏杨坚说,辛亶之罪“据法不当死,臣不敢奉诏”,拒绝对辛亶执行死刑。
这使杨坚非常生气,对赵绰威胁道,你可惜辛亶的性命,有没有想过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呢?
没想到赵绰一根筋,对杨坚说道:“陛下宁可杀了我,也不能杀辛亶”。
领导下不来台了,只好命令左仆射高熲去执行将赵绰一并斩首。高熲也是聪明爱才之人,故意把赵绰押到朝堂上,脱了他的官服要处斩。
杨坚又派人问赵绰说:“你现在可有话讲?”
杨坚的意思,差不多就行了,我好歹也是一把手领导,给个面子下个台就差不多了。
没想到赵绰是死脑筋,回答说:“我一心一意依法履职,不敢顾惜自己的生命。”
妈的,你赵绰不怕死,成了忠臣,那我杨坚不就成昏君了吗?
没辙,虽然气得牙痒痒的,但杨坚还是赦免了赵绰。事后还赐了三百匹绸缎表示慰问。
当然,赵绰也是运道好,碰到了杨坚,好歹要个脸面,要是遇到杨广,恐怕还没说几句话,十个脑袋早掉下来了。
自古忠字上面一把刀。
同样是大理寺的领导,大理寺丞杨远、刘子通(也算最高法院班子成员,比大理寺少卿差一级,庭长之类的职务)就聪明多了,颇能察言观色,体会领导(杨坚)的意图。每次外出跟领导(杨坚)出去接访断案,都能顺着领导(杨坚)的心思来。领导(杨坚)也十分高兴,直接让他们享受副部级待遇,有什么案子,就让他们做主审法官。杨远等人也是圆滑,看到领导(杨坚)看不顺的,就加重刑罚,没达到死刑程度而判死刑的人,不可胜数。(《隋书》:“大理寺丞杨远、刘子通等,性爱深文,每随牙奏狱,能承顺帝旨。帝大悦,并遣于殿庭三品行中供奉,每有诏狱,专使主之。候帝所不快,则案以重抵,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
杨远还攀附杨素等朝中权贵,枉法裁判。事先将囚犯名单告诉杨素,判轻判重都随杨素等人的意思,枉法裁判草菅人命,导致冤案时有发生,被判死刑的人,在处决的路上没有不大呼冤枉嚎啕大哭的。(《隋书》:“远又能附杨素,每于途中接候,而以囚名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其临终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天而哭。越公素侮弄朝权,帝亦不之能悉。)
杨远等人应该是古代法律史上的极品小丑,他们将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抛掷脑后,将法律作为自身牟利的手段,实在是法律职业人的耻辱、知识分子的悲哀。
隋朝在杨坚时期没有迅速败亡,是因为法律界还有赵绰等人的存在,将维护法律的权威、坚守公平正义作为自己一生的追求。
但赵绰等人毕竟是小众。
597年,杨坚下了个诏书,明确可以在法外执法。(《隋书》:“十七年,诏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惮,多自宽纵,事难克举。诸有殿失,虽备科条,或据律乃轻,论情则重,不即决罪,无以惩肃。其诸司属官,若有愆犯,听于律外斟酌决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曾说过,法律的目标是维护秩序,但维护秩序的力量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就会成为秩序的破坏力量。
在杨坚的默许下,尊纪守法已经成为一种工作不力性格懦弱的表现,做事不守法度,任性而为侵害他人利益被视为有担当有魄力,隋朝的政治导向发生了极大的偏差。(《隋书》:“于是上下相驱,迭行棰楚,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懦弱。”)
601年,杨坚越来越不把法律当回事。做事喜怒无常,不再依法行政(《隋书》:“仁寿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恆,不复依准科律”)。
607年,隋炀帝大业三年,《大业律》施行。条例也只有五百条,刑罚比《开皇律》还要轻。但杨广看看社会治安太差,宽松的法律不行,认为必须要严刑酷法才能压制。
于是下旨,犯盗窃罪的,罪无轻重,不需上报走程序,一律斩首。(《隋书》:“帝乃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百姓转相群聚,攻剽城邑,诛罚不能禁。”)
这下好了,偷个东西就要砍头,程序也免了,地方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大大增加,进一步加剧了郡县官员作威作福,违法乱纪的情形,(《隋书》:“郡县官人,又各专威福,生杀任情矣”)更逼着老百姓加入到造反的大军中去。
杨广本来想利用严刑酷法来阻止报百姓造反,但没想到“权力如果不加以限制,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基层官员的倒行逆施反而助长了暴乱的发生。
隋朝的法律名存实亡。